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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產能核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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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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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產能核薪注意事項

100 年 5 月 3 日勞職特字第 1000507054 號函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維護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之勞動權益,促使進 用單位(以下稱雇主)建立公開透明之核薪制度及合宜之產能評估方 式,並為協助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落實核備庇護性就業者 之薪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雇主依庇護性就業者產能核薪,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明定產能評估標準及薪資核算方式,並於庇護工場內公開揭示。

(二)評估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應依其所從事之職務內容,詳列各項職 務所需完成之工作細項及達成標準,並依其工作勝任能力及生產能 力逐項進行評量。必要時,得尋求相關專業人士之協助。

(三)依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評估結果核算薪資時,應參考勞工保險庇護 性就業身心障礙者之月投保薪資級距、政府對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補 助及相關社會保險之給付標準,以避免其所領薪資偏低。

前項第二款所稱勝任能力,包括完成各項工作所需具備之知識、技 能、溝通與執行能力,及遵循職場規範和專業人員指導之能力、工作瑕 疵比例、檢查工作成果之能力、支援他人工作之能力等項目。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生產能力,包括完成各項工作之速度、所需時 間、達成度或各項工作成品之數量、品質等項目。

三、雇主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薪資,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雇主應向庇護性就業者說明產能評估標準及薪資核算方式,並將其 產能評估及薪資核算結果、進用後所從事之職務內容及工作項目等 項,於勞動契約書中載明,並經雙方簽名同意後,完成議定程序。

(二)議定過程中,庇護性就業者有意見表達或主張權利之困難時,應有 家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參與;遇有爭議,得請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三)完成薪資議定程序後,雇主應儘速提供與庇護性就業者簽訂之勞動 契約書及相關資料,報地方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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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至少每年一次重新評估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並檢視原定薪資 是否調整;遇有調降,需敘明理由,並檢附前項第三款規定文件,再報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雇主除依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核薪外,應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 益。

四、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庇護性就業者薪資,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應請雇主提供每位庇護性就業者之產能評估結果、薪資核算方式及 勞動契約書等相關資料,並據以審核。

(二)針對雇主所提資料,遇有疑義或爭議時,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 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庇護工場及同業代表,組成審議小組,

提供具體意見,並得請雇主補充說明或修正。

(三)核備結果應以公文通知雇主及庇護性就業者,並敘明救濟方法及期 間。

為避免行政作業延宕,致損及雇主及庇護性就業者之權益,直轄 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訂定核備程序、作業方式、相關表單及處 理期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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