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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張祖綾
電話:03-3322101#7420
電子信箱:062139@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700802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本市107學年度第二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 人、團體暨機構申請作業表單、計畫書撰寫規定及申請作業流程圖各1份(1070080 253_Attach01.doc、1070080253_Attach02.docx、1070080253_Attach03.docx、
1070080253_Attach04.doc、1070080253_Attach05.doc、1070080253_Attach06.
doc、1070080253_Attach07.doc、1070080253_Attach08.doc、1070080253_Atta ch09.docx、1070080253_Attach10.docx、1070080253_Attach11.doc)
主旨:檢送本市107學年度第二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 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暨機構申請作業表單
、計畫書撰寫規定及申請作業流程圖各1份,請轉知家長知 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辦理。
二、本市107學年度第二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辦作業時程自107年10月24日至10月 31日止,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
1、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 請文件(1式4份)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經設籍學 校初審後,其中1份留存於學校,另3份由設籍學校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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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00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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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教務處 ■■■■■■■107/10/0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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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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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平興國小提送審議會。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1)無申請合作學校: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之學生 本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式4份)送交至本市平興國 小提出申請。
(2)有申請合作學校(具學籍者):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或 成年之學生本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式4份)送交至 本市平興國小提出申請,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 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 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
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 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
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學校合作計畫書」
(須學校同意、核章)撰寫格式說明如下:
甲、擬與本局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應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 計畫(本市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報本市審議會 決議通過後進行合作。
乙、擬與非屬本局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 之學生,應經本市審議會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再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 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二)團體實驗教育:倘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由參 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1人為代表,檢具相 關申請文件(1式8份)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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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代表人,檢具相關申請文 件(1式15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另前經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為跨2學年度以上之個人 或團體申請者,申請人仍應逐年依年度申請期程繳交該學 年度課程細部計畫1式4份(屬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者送設籍 學校後轉送平興國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逕送平興國小 )提送審議會。
四、申請案彙整:107年11月7日前各受理收件學校進行上開申 請案資料檢核、通知補件作業後,轉送至本市平興國小(
輔導室)彙整,俾利轉送「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 會」審議;另本案「申請書」與「實驗教育計畫」電子檔 案請上傳至指定位置(https://goo.gl/forms/FKwzFrxRmw GSozYz2)。
五、本案相關文件可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edu.tw/)
「便民服務」點選「檔案下載」專區或本市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資源網(http://st.psees.tyc.edu.tw/~nsbee/)
下載。
正本: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國中教育科(含附件) 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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