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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輔導或獎 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定重大國際賽事,其範圍如下: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 亞洲運動會。
(三) 於國內外舉辦,對外公開,並有我國運動員(團隊)參加,且經本部認定之重大國際運 動賽會。
三、補助項目:
(一) 辦理重大國際賽事平面或電子媒體賽事宣導(至少應包括賽事預告、我國運動員、團隊 介紹及賽事重點報導)之直接相關費用,且其賽事預告、宣導之播出(刊登),至少三家不同媒 體。
(二) 重大國際賽事戶外轉播活動之直接相關費用。
四、補助額度:每單一運動賽事,以前點所需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補助對象:以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及其他法人、團體,且擁有或取 得重大國際賽事轉播權者為限。但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者應於賽事開始三個月前申請補助。但有特殊或急迫情事,敘明理由,經本部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七、前點申請,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以郵寄或專人送達 本部;其送達日期,以郵戳或本部收文日章戳為準:
(一)重大國際賽事提升觀賞人口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包括提升賽事觀賞人口實施方式、執 行時程與進度、人力配置、經費分配及預期效益。
(二)第五點所定擁有或取得賽事轉播權利證明。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四)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由本部予以駁回。
八、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
小組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賽事規模及重要性。
(四)對於提升運動觀賞習慣程度。
(五)申請人往年辦理績效。
(六)活動整體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本部核定計畫、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及補助比率。
九、本部得審酌重大國際賽事規模、計畫內容及本部預算支用情形等事項,就申請補助案 件,核定部分補助;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定全部不予補助:
(一)本部年度經費不足。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十、撥款及核結程序如下:
(一)賽事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受補助者應檢附第八點第二項核定補助公文影本、領據、補 助款支用之原始憑證、賽事支出費用分攤表、露出資料(包括光碟)及成果報告(五份)之 文件、資料,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結。
(二)受補助者實際執行費用,未達原核定計畫所定項目或金額者,應按實際執行費用與原核 定補助金額之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撥款。
十一、受補助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按核定計畫執行;其有特殊情事需變更原核定計畫者,應擬具計畫修正案,報本部審查 核准後,始得依修正後計畫執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執行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
已核撥補助款者,應予以追繳。
(二)補助經費,不得運用於支付轉播權利金或其他非屬第三點所定之事項。但經本部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者辦理核定計畫之採購,其屬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應依該法規定辦 理。(四)辦理核定計畫之各事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補助經費有結餘時,受補助者應連同結案公文一併繳回。
(六)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應向本部申請終止計畫,並將已核撥補助款繳回。
(七)於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印刷品中,載明「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八)執行補助事項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十二、本部得考量國家政策、財政狀況或偏遠、資源不足地區等因素,公告受補助之重大國 際賽事名稱及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