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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由簽證會計師填具,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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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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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檢查表分二部份,填表及複核注意事項如下:

第一部份:由金融控股公司填具,並應經二位簽證會計師逐項複核及表示意見。

公司應據實填報,會計師並應確實複核,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二部份:由簽證會計師填具,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一部份 項目

內容 檢 查 內 容

公 司 填 報

會 計 師 複 核 意 見 是

( 正 常 ) 否

( 異 常 ) 不 適 用 備 註

申 報 書 件

是否檢齊下列書件:

1財務報告一份 1-1 財務報告目錄。

1-2 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書。

1-3 財務報表(包括四張經符合證交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之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或附 表)。

1-4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2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3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一份(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3-1 會計師複核報告書。

3-2 財務報表。(包括兩張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3 公司之聲明書。

4董事會議事錄一份。

4-1 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財務報告之議事 錄。

4-2 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之議事錄。

5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其年度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 自結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者,公司之 說明是否併同年度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年度財務報告 適用)

(2)

申報 書件

6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截至當季止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而未更新者,公司之說明是否併同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

(半年度、季財務報告適用)

公 告

1公告數字與財務報表是否相符?

2會計師姓名及意見:

2-1 是否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 見」、「否定意見」,會計師出具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理由或具體事實是否詳實刊載?

2-2 是否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意見為「標準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修正式無保留核閲報告」、「保留式核 閱報告」、「否定式核閱報告」、「拒絕式核閱報告」,會計師無法出具「標準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之理由 或具體事實是否詳實刊載?(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適用)

3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是否一併公告預計綜合損益表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該期財 務報告止,與財務預測年度預測數相較之年度達成率及與截至當季預測數相較之季達成率?

比較 報表

1資產負債表之編製

1-1 是否包括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季財務報告適用)

1-2 首次適用、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是否包 括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資產負債表(季財務報告為四期並列;年度財務報告為三期併列)。

1-3 是否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2綜合損益表之編製

2-1 是否包括當期期中期間、當期年初至當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 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季財務報告適用)

2-2 是否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資產 負債表

1 是否已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報表中之類似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項目予以加總,並 作必要之沖銷。

2現金及約當現金

2-1 是否未含指定用途或動用受有約束者。

2-2 符合約當現金定義之投資,是否為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

(3)

資 產 負 債 表

3金融資產之分類及衡量:

3-1 會計處理是否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第十四條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九號規定,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融 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予 以適當分類及衡量。

3-2 原始認列時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本期是否無重 分類至其他類別金 融資產。

3-3 原始認列時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本期是否無重分類為「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惟下列情形除外:

(1)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因有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第 91 段及第 101 段所列情況之一須停止適用避 險會計而產生之重分類;

(2)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未來因能夠可靠衡量其公允價值而將其轉列於「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3-4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按公允價值衡量。

3-5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1)列為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者,是否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 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

(2)原始認列時列入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於本年度或前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在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類持 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其金額相對於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總數而言並非很小者,是否屬於下列情形之 一者:

a.於相當接近到期日或金融資產買回日(例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出售或重分類,在此情況下,市場利率 之變動並不會重大影響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

b.金融工具發行人在依合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下,持有人已回收幾乎所有金融資產之原始本金 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c.因無法控制及不重複發生且無法合理預期之單一事項而出售或重分類。

3-6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 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

(2)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3-7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是否已註明。

(4)

資 產 負 債 表

4採權益法之投資

4-1 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 聯企業及聯合控制個體之損益。

4-2 於認列對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時,是否考量對關聯企業權益投資之帳面金額及其他對該關聯企業之長 期權益,且所認列之損失不以對該關聯企業權益投資之帳面金額為限。

4-3 對關聯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進行適當調整,以使銀行及關聯企業財務報表之編製對相似情況下之類似 交易及事件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

4-4 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 聯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 辦理查核。

4-5 對關聯企業喪失重大影響時,是否以公允價值衡量所剩餘之投資,並將下列兩者之差額計入損益:

(1)剩餘投資之公允價值及任何處分關聯企業部分權益所得之價款。

(2)喪失重大影響當日之投資帳面金額。

4-6 喪失對關聯企業之重大影響時,是否將投資者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 金額,重分類為損益。

4-7 減少其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時(該投資仍為對關聯企業之投資),是否將投資者對於其他綜合損益 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額,依比例重分類為損益。

4-8 評估對關聯企業之影響力時,是否將透過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直系公司所持有同一關聯企 業有表決權股份一併計算。經評估對關聯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是否採用權益法評價。

4-9 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其有提供設質,或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是否已註明。

4-10 採權益法之投資,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如屬商譽,是否定期執行減損測試而不攤銷;若 有廉價購買利益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辦理。

5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辦理。

6其他金融資產

6-1 其他金融資產是否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6-2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是否按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攤銷溢價或折價,並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7不動產及設備

7-1 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是否採成本模式,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公報處理。

7-2 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是否單獨提列折舊。

(5)

資 產 負 債 表

7-3 不動產及設備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是否已註明。

7-4 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其會計處理及附註揭露(包括原因及保全措施)等是否適 當。

8投資性不動產

8-1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用成本模式者,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規定揭露公允價值。

8-2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揭露等,是否依各 業別子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未規定者,是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 三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辦理。

8-3 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其會計處理及附註揭露(包括原因及保全措施)等是否適 當。

9無形資產之續後衡量及揭露,是否已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辦理。

10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有法定執行權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互抵。

(2)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係由屬同一課稅主管機關對同一納稅主體課徵,或對不同納稅企業個體徵 收,但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預期清償或回收之每一未來期間,將當期 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11其他資產

11-1 金額重大之其他資產金額,是否將會計項目分別列明。

11-1 預付款項是否具有契約關係;其付款對象、金額及對方履行義務之程度,與契約內容是否相符。

11-2 預付款項應轉作費用或其他適當會計項目者,是否已轉列及其金額是否相符。

12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 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

是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有無減損跡象,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及第三十六號規定辦理。

13應付商業本票

13-1 是否已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

13-2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是否已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6)

資 產 負 債 表

14應付款項

14-1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是否於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14-2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與非營業發生之其他應付帳款是否分別列示?

14-3 應付帳款是否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 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14-4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是否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但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14-5 金額重大之其他應付款,是否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15是否依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 險之衍生金融負債」及「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予以適當分類及衡量。

16其他借款

16-1 是否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

16-2 如有提供擔保者,是否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16-3 如有展延或逾期等情事,是否詳予說明相關資訊。

17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18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是否列為「特別股負債」,相關股息 是否列為當期費用。

19金額重大之其他金融負債,是否已將會計項目分別列明。

20金額重大之其他負債,是否已將會計項目分別列明。

21權益

21-1 帳列之股本是否未包含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21-2 增資基準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之新股,是否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本中?

21-3 增資基準日於資產負債表日前之新股,於報表提出前尚未申請變更登記者,是否未列入資產負債表 之股本中?

21-4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者,母公司是否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綜合 損益表

1收入之認列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八號公報規定辦理?

2收入及費用是否已按性質分類,並分別揭露利息淨收益、利息以外淨收益、呆帳費用、保險負債準備淨 變動及營業費用。

(7)

綜 合 損 益 表

3利息以外淨收益

3-1 遠期外匯合約所產生之評價損益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

3-2 兌換損益之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規定。

3-3 避險項目損益是否已配合被避險項目之損益歸類。

3-4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是否未包含評價損益。

3-5 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是否已彙總表達列入。

3-6 以衍生商品從事避險交易時,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之適用條件;若不符合時,是 否已列為當期損益。

3-7 若以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被避險項目時,因避險而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是否已認列為當期損益。

3-8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3-8-1 認列投資損益時,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 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公 報之規定辦理查核。(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3-8-2 採用權益法時,關聯企業相互間交易(包括順流、逆流及側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是否已銷除?

3-9 認列處分不動產損益

(一)整體獲利過程是否已完成,且除農地因法令規定致尚無法完成過戶予買受人外,是否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1 已完成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並已實際交付標的物。

2 資產負債表日前僅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僅實際交付標的物)者,但於期後期間已實際交付標的物

(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款項之收回無重大不確定。

3-10 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是否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4員工福利費用

4-1 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攤提退職後福利、其他長期員工福利及離職福利?

4-2 公司員工退休後優惠存款超額利息之會計處理是否依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5所得稅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之規定辦理?

6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7其他綜合損益:

7-1 國外營運機構之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換算為表達貨幣產生之兌換差額,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8)

綜合 損益表

7-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7-3 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項下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是否確屬有效避險。

7-4 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項下之精算損益,是否一致採用於發生期間即認列精算損益之會計政策,且該政策適 用於所有確定福利計畫及所有精算損益。

7-5 被投資者其他綜合損益之變動造成投資者對被投資者所享之權益份額發生變動時,是否對該變動所享有之 份額認列為投資者之其他綜合損益。

8綜合損益總額是否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即使非控制權益因而成為虧損餘額。

9每股盈餘之表達是否適當?

現金 流量表

1是否未將不得任意動用之現金或金融同業存款(例如:供質押之定期存款、現金及存放金融同業等)列 入現金及約當現金項下?

2利息及股利收付之現金流量是否單獨揭露,並以各期一致之方式分類為營業、投資或籌資活動。

附 註 及 附 表

1是否揭露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2是否揭露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之影響情形。

3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公報規定,揭露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但尚未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之影響情形,若無法評估影響,則揭露無法評估之理由。

4是否揭露一般性項目、資產項目、負債項目、損益項目及其他項目所採用之重要會計政策?

5是否揭露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6是否聲明財務報告之編製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 、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7是否揭露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8有會計變動(包含會計政策變動及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 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者,是否已揭露變動之事實、理由及其影響金 額。

9財務報告所列金額之評價基礎,屬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是否已予註明。

10財務報告所列各會計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及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是否註明其情形、時效及有關事項。

11若有未編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是否於財務報表附註說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權比例及未合併之原因。

12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 37 段規定,揭露關聯企業之相關資訊

13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是否予以註明。

(9)

附 註 及 附 表

14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是否註明。

15財務風險管理

是否揭露能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所暴露因金融工具產生之風險之性質及程度之 資訊。(包含質性揭露及量化揭露)

16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是否註明。

17重大災害損失是否註明。

18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是否註明。

19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是否註明。

20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是否註明。

21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是否註明。

22金融工具

22-1 金融工具之表達與揭露及金融資產之移轉與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是否已依據編製準則與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二號、第三十九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公報規定辦理。

22-2 是否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依各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類別揭露其公允價值相關資訊。

23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是否註明。(編製季財務報告時得免編製)

24是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揭露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 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

25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是否註明。

26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是否註明。

27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是否註明。

28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 營業場所或設備,是否揭露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29私募有價證券者,是否揭露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30是否揭露業務別財務資訊。

31是否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個體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個體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32是否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管理資訊、流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 業務資訊。

33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是否分別列明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 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

34是否揭露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10)

附 註 及 附 表

35期後事項:

35-1 期後事項之發生業已影響資產或負債之評價者,是否調整相關之資產及負債。

35-2 期後事項之發生並不影響資產或負債之評價,但卻顯示其在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之重 大變化,或顯示公司經營可能有重大變化者,是否揭露其性質。其具有財務影響者,是否揭露其估 計之影響數或無法估計之事實。

36是否揭露下列交易事項有關資訊:

36-1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36-2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36-3 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36-4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36-5 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

36-6 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36-7 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37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

37-1 是否敘明章程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 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

37-2 是否敘明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 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37-3 是否敘明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38否揭露下列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38-1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編製季財務報告時得免編製) 38-2 是否依規定揭露子公司從事下列交易之相關資訊:

1 資金貸與他人。(子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 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適用)

2 為他人背書保證。(得免適用同 38-2 第 1 點)

3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得免適用同 38-2 第 1 點)

4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得免適用同 38-2 第 1 點)

(11)

附 註 及 附 表

5 從事衍生工具交易資訊。

38-3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39關係人交易

39-1 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揭露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及是否依格式及國際會計準則 第二十四號規定揭露與關係人間「放款」、「保證款項」、「衍生金融商品交易」及「出售不良債權交 易」等重大交易事項。

39-2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者,是否已予敘明?

40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及攤銷費用是否已依性質別彙總揭露於財務報告附註重要會計項目說明中。

其 他 事 項

1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規定:

1-1 期中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政策是否與年度財務報告所採用者相同。

1-2 決定如何認列、衡量、分類或揭露某一項目時,其重大性是否按相關之期中期間財務資料評估。

1-3 財務年度中季節性、週期性或偶發性之收入,若於企業之財務年度結束日加以預計或遞延並不適當 時,是否未於期中報表日加以預計或遞延。

2財務報告之編製主體是否已包含所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公報之子公司。

3會計變動

3-1 會計政策變動及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及無形資產攤銷期間之變動及殘值 之變動,是否依規定先向本會申請核准。

3-2 經本會核准後,是否公告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會計政策變動累積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3-3 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累積影響數是否提報董事會及公告;若會計政策變動累積影響數之實際數與原預 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是 否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財務

預測 申報書件第 5 項或第 6 項之說明是否合理可接受?

其他

1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查核,編製 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核閱。

2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及有關資訊未經核閱而出具保留式核閱意見者,是否於核閱報告中 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綜合損益之金額及其占財務報告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3是否詳實填具下列表格:

3-1 關係人交易彙總表(如附件一)。

3-2 投資海外事業(含辦事處)相關資訊彙總表(如附件二)(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之)。 3-3 赴大陸投資相關資訊彙總表(如附件三)。

(12)

其他

4會計師出具屬「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或「標準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以外之核閱報告書者,

是否詳實填具附件四之附表。

簽證會計師: 簽證會計師: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13)

查 核 報 告

無保留意見及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另加說明段者,其說明段是否符合審計公報第三十三號之規定。又該說明 段所述事項是否具有特殊性及重大性?(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簽章)

會計師: (簽章)

(14)

證券代號

年度期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關 係 人 類 別

支 金 額

價格與一般交易比較

出 付款期間與一般交易比較(註二)

收 金 額

價格與一般交易比較

益 收款期間與一般交易比較(註二)

應付款項期末餘額 應收款項期末餘額

財 種 類(註三)

訂約日 產 過戶日

交易總價款 鑑價金額 交 處 處分損益

分 取得日期 價款收付情形

易 處分前(購入後)使用情形 租 標的物(註三)

起迄日期 本期租金總額 賃 收取(或支付)方式

其 他 對 當 期 損 益 或 財 務 狀 況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交 易 事 項

註 三

: 若 為 不 動 產

, 請 註 明 座 落 地 點 註 二

: 須 敘 明 一 般 收 付 期 間

、 對 關 係 人 之 收 付 期 間

、 差 異 原 因 註 一

: 應 填 入 本 表 之 關 係 人 交 易 係 指 於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單 獨 揭 露 者

(15)

附件二 投資海外事業(含分行、辦事處及子銀行)相關資訊彙總表

公司名稱:

證券代號:

年度期別: (單位:新臺幣仟元)

海 外 事 業 名 稱 國籍及地區 本 期 期 末 持 股 比 例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註 一 ) 本 期 期 末 投 資 餘 額

(註二) 本 期 投 資 損 益 本 期 現 金 股 利 本 期 期 末 上 期 期 末

註一:原始投資金額係指投資公司歷次匯款至海外事業之總金額。

註二:投資餘額係指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餘額,包含投資損益、現金股利及累積換算調整數...等。

註三:本表相關數字應以新臺幣列示。涉及外幣者,應以財務報告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16)

赴大陸投資相關資訊彙總表 附件三

公司名稱:

證券代號:

年度期別:

(單位:新臺幣仟元)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實收資本額 投資方式 (註一)

本 期 期 初 自 臺 灣 匯 出 累積投資金額

本 期 匯 出 或 收 回 投 資 金 額

本 期 期 末 自 臺 灣 匯 出 累積投資金額

本公司直接或 間 接 投 資 之 持 股 比 例

本期認列 投資損益

( 註 二 )

期末投資 帳面價值

截至本期止已匯回 臺 灣 之 投 資 收 益 匯出 收回

本 期 期 末 累 計 自 臺 灣 匯 出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金 額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核 准 投 資 金 額

依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規 定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註一、投資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示種類別即可:

(一)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二)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再投資大陸(請註明該第三地區之投資公司) (三)其他方式。

註二、本期認列投資損益欄中:

(一)若屬籌備中,尚無投資損益者,應予註明。

(二)投資損益認列基礎分為下列三種,應予註明。

1、經與中華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編製季財務報告時,為經與中 華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核閱之財務報表)

2、經臺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編製季財務報告時,為經臺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

3、其他。

附件四

(17)

證券代號:

年度期別:

(單位:新臺幣仟元)

會計師查核(核閱)

意見形態

會計師查核(核閱)

意見之內容

應調整數 是否確定

影 響 之 會 計 項 目 及 金 額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會 計 項 目 金 額 會 計 項 目 金 額

是 □ 否 □

註:應調整數未確定者,仍應儘可能註明影響之項目與其帳面金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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