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中學學校運動代表隊管理辦法
學務處體育組 一、宗旨:(一) 為配合教育方針,推行五育並重教育。
(二) 養成學生以學校為中心,重團體、重榮譽之團隊精神。
二、辦法:
(一) 本校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各代表隊)共成立:籃球、足球、排球、田徑、桌球、
游泳、、跆拳道等代表隊。每隊設指導教練一至二人。於參加對外比賽時,將視實 際需要再行增減指導或管理人員。
(二) 各代表隊應參加教育局、部所舉辦之各項競賽。參加人員須依規定資格,
由各隊指導教練報名,由學務處體育組註冊。
(三) 各代表隊為增加比賽經驗,經學務主任核准得選擇性參加教育局、部以外之社會 團體所舉辦之各項競賽。
(四) 各代表隊經核准參加各項比賽,依規定應報請公假、出差及經費補助,惟經費補助款項 將依預算狀況而定。
(五) 本校運動代表隊參加競賽所得獎金與補助,依規定個人獎金歸屬個人,其餘獎勵金,應 做為教練、選手購買器材。
(六) 凡自行組隊或個人參加校外各項運動比賽時,須先向學務處報備核可後,方得參加。
三、校隊來源:
(一) 凡由體育教師或各單項教練推薦,經體育組長、學務主任面談甄選、合格後,依體育績優 學生保送項目,為該項當然校隊隊員,並依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之分數
分發至適合之學程就讀。
(二) 曾參加校內外各項比賽及成績測驗績優學生得遴選為各代表隊隊員。
(三) 凡對該項有興趣,自願參加之本校同學。
(四) 由各運動社團表現優異者,可經推薦成為運動代表隊。
四、運動代表隊隊員之規定:
(一) 凡本校學生均有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之資格。
(二) 凡為代表隊隊員無特殊原因不得退出該代表隊之各項活動。
※如以運動績優進來之運動代表隊成員,若違反規定,欲退出代表隊,則應輔導轉校 就讀。
(三) 凡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不得無故缺席代表隊之訓練活動及比賽。
(四) 代表隊隊員如有態度傲慢不服從教練指導者,或其他老師糾正,得隨時取消代表隊員資格。
(五) 代表隊在校外參加比賽應以校譽為重,一切行為必須遵守團體紀律與校規,凡違反者返校 後,立即撤銷其代表隊隊員資格。
(六) 凡參加代表隊練習、比賽、或服務該隊有優良表現者,於畢業時發給榮譽 狀以茲鼓勵。
(七) 代表隊隊員於上課期間應依學校規定穿著校服到校,訓練時則著合於校規規範之整齊運 動服。
(八) 寒暑假及假日集訓時,應穿著體育服到校再換穿統一球衣練習。
(九) 所有代表隊隊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與校外機構、廠商訂定合同契約,如有廠商提供補助,需
向學務處報備,核可後方可協商相關補助事宜。
(十) 所有代表隊隊員有義務協助支援校內各項體育活動競賽之辦理。
(十一) 代表隊應以榮譽為主,校外爭取校譽,校內保持榮譽,凡處分累計達一大過者,即取消 代表隊資格。
五、練習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第九節、週末假日,不可利用正常上課期間請假練習。
* 若第九節該學程有輔導課,應該以上課為主,練習時間再和教練協調。
六、參加校(內)外比賽獎勵辦法:
(一) 台灣區(全國)級各項比賽:
第一名:大功一次。
第二名:小功兩次。
第三名:小功一次。
第四名:嘉獎兩次。
第四名以下錄取名次比照第四名敘獎。
(二) 臺中縣、市級各項比賽:
第一名:小功兩次。
第二名:小功一次。
第三名:嘉獎兩次。
第四名:嘉獎一次。
(三)個人部份(由各班導師簽辦) 第一名:小功一次。
第二名:嘉獎兩次。
第三名:嘉獎一次。
※參加各項比賽以團體獎為主,但個人所得名次高於團體獎者以個人最高名次敘獎。
七、各代表隊懲處辦法:
(一) 校外嚴重違反校譽者(打群架、挑釁、抽菸、吸毒、喝酒),經查明後記大過乙次,
並退出該項代表隊。
(二) 違反明道中學學生手冊之各項規範者,將依學生手冊中各項懲處規範辦理,情節重大 或累犯者,則退出該項代表隊。
(三) 態度傲慢不服從校規及教練指導者,記小過一次。
(四) 在校園內態度傲慢、服儀不整,記小過一次。累犯達大過一次,即退出該項代表隊。
(五) 在班上違反班規,經導師提報,必須無限期停止練習,一直到行為改善,導師認可、
教練同意後,方可歸隊練習。
(六) 比賽期間應專心一致,力求最佳表現,不可擅自脫離團隊自由行動。
(七) 假借球隊練習,欺騙師長而在外從事其他活動者,記大過一次。
※ 運動績優進入本校代表隊之隊員,無故不參加練習及各項比賽者,視情節記小過乙次,
上述情節累犯達三次,由教練簽署『退隊證明書』並依退隊懲處原則,輔導轉學就讀。
八、本辦法經學務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80701修訂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