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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臺中中市市立立豐豐陽陽國國民民中中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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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 臺 中市 市立 立豐 豐陽 陽國 國民 民中 中學 學 10 1 08 8 學年 學 年度 度代 代理 理專 專任 任運 運動 動教 教練 練甄 甄選 選簡 簡章 章

一、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5 月 30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80049155L 號函辦理。

二、甄選種類、名額:棒球種類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實缺),正取 1 名、備取 2 名。

三、 報名資格條件: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審定合格核發棒球運動項目初級(或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四、簡章公告日期:簡章於即日起至 108 年 7 月 9 日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s://www.tc.edu.tw/

及本校網頁https://sites.google.com/a/fyjhs.tc.edu.tw/fengyang/請考生自行下載。

五、 報名方式、時間及地點:

(1)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或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如附件4)。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時間:108年7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止;下午13時至16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3)報名地點:本校學務處。

(4)報名應繳交證件(證明文件請準備正本及A4影本1份):

1.報名表(如附件1)。

2.黏貼證件資料表(如附件2)。

3.報考切結書(如附件5)。

4.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6)。

5.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6.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合格棒球項目初級(或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

7.專業成就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如附件7)【採計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報名截止日前一天(即 108年7月9日)止】相關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專任運動教練證…等)。

*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A4影本1份備查。

*專業成就積分表一經登錄完成,即不再接受更改。

*現場取得准考證(如附件3),始完成報名手續。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三,並由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工作人員辦 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試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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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試時間與方式:

(一)考試時間:108年7月11日(星期四)上午 9:00 開始 (請於 8:30 前至本校圖書館報到) (二)考試方式:

1.專業成就積分(佔總分30%):

(1)參賽成績或指導成績計分如下表:

積分項目 積分 備註

1.世界盃棒球錦標賽(含世界棒球經典賽)、亞洲盃 棒球錦標賽

2.世界青少棒錦標賽 3.亞洲青少棒錦標賽

4.謝國城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LLB)全國決賽成績 5.華南金控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15U)全國決賽成

6.MAZDA全國青少棒錦標賽(PONY) 全國決賽成績 7.全國大專院校棒球聯賽(限甲組或公開組一級) 8.全國運動會

9.教育部辦理各級學生棒球運動聯賽(硬式組) 全 國決賽成績

10.臺南市巨人盃國際青少年棒球錦標賽

第1名 次,每次10分 第2名 次,每次8分 第3名 次,每次6分 第4名 次,每次5分 第5名 次,每次4分 第6名 次,每次3分 第7名 次,每次2分 第8名 次,每次1分

1、積分認證正本文件遺 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 證明並核章。

2、積分認證:指導積分以 能證明與獲獎學生之指導 關係的相關文件,如獎狀或 影本證明來採計。(影本證 明須由核發獎項單位蓋「與 正本相符章」與職章始採 計。)

3.競賽項目,不同年度之同 一競賽項目可累計計分。

4.積分認定以本校專任運 動教練評審委員會認定為 准。

5.最高積分25分

限由教育部體育署(或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

之專任運動教練證照 高級專任教練5分

中級專任教練4分 初級專任教練3分

最高積分5分

積分總計=

2.試教 (佔總分30%):

(1)試教內容不限,依棒球專業為主。

(2)試教時間20分鐘,依准考證號碼順序編排時間,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3.口試(佔總分40%):

(1)具有正確教育理念及體育教學熱忱者、教學專業知識及能力。

(2)配合學校行政態度及行政經驗。

(3)口齒清晰流利、儀表端莊且無不良紀錄等。

(4)口試時間15分鐘,依准考證號碼順序編排時間,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八、錄取、放榜、成績複查及報到: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試教及口試之原始分數均需達70分),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先 比口試成績,若口試成績相同時再比試教成績,依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若上述成績仍相同時,則以抽籤決 定,並經由本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報請校長聘用之。正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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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榜

於108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8:00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 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 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請於108年7月12日(星期五)9:00至11:00止,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 件8)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35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 址及郵遞區號)。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四)報到

錄取人員應於108年7月23日 10:00前,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至本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者取消錄取 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九、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一、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 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或教育部相關法令辦理。

十二、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3項及第27條規定,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且獲有各級教練證;獲聘時,敘薪應以聘任學校 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該敘薪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與「各級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專業加給表」辦理。

十三、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十四、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並陳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 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

附則

一、如錄取人員原為公務機關任職人員,需繳交原機關之離職同意書(如附件9)。

二、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 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指導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三、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 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 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四、申訴專線 04-25203470-530-534。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得聘認 為教練;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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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 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 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 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 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 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