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場地使用申請暨應行注意事項約定書
一、使用場地名稱及 使用範圍:
燕巢辦公區前的園區
二、使用用途: 健走及○○活動 (一) 活動名稱及活動
內容概述
○○○○○阿公店○○○○活動
(二)參與活動人數 ○○人 (三)有無對外收費行為
(請勾選,可複 選)
▓一般活動,未 收費或無收入
□有收取門票、報 名費、入場費或其 他名義之收費行為
□有營利行為
四、使用期間: 日期:○○年○○月○○日(星期○) 時間:○○時○○分至○○時○○分 五、應向本局繳交使用
費用:
(一)保證金: 無
(二)場地使用費: 無
(三)清潔費: 無
(四)空調水電費: 無
(五)燈光音響費: 無
合計費用:
六、使用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應檢具活動企劃書及填妥本申請暨應行注意事項約定書函送本局 審核同意,始得借用本局場地。
2. 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前應詳閱阿公店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公告(如 後附件),並應確實遵守本局場地提供使用作業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3. 活動期間本局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單位應接受本 局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4. 本局所提供使用之場地其原配置之燈具、電扇、音響等所有電器設備,申請 單位須維持設備之原有運作模式,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其電路。如 有額外加設之裝置,如燈光音響等,不得損及本局設備,必要時應自行加 設臨時發電機。
5. 申請單位對於借用場地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交通等事宜,應訂定周密之 維護計畫,並於活動前妥與衛生、消防及警政單位聯繫報備,違者而致生意
外事故,概由申請單位負全責。
6. 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工作由申請單位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本局場地內。
7. 本局場地因提供使用,致發生設施損壞或財物損失,申請單位須負全額賠 償責任。
8. 活動期間,申請單位應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如因活動造成任何人員 或財物損害發生,並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本局無涉。
9. 活動如有繳交保證金,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星期內持原繳保證金之 單據洽本局憑辦退還保證金事宜。
10. 申請單位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本局謹守行政中立之原則,不涉入任何 政黨相關活動。
茲向貴局申請使用 燕巢辦公區前的園區 ,已詳閱上述注意事項,借用期 間願遵守一切法令及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 壞公物設施時,願將所繳之保證金新台幣 - 元整全權委託貴局雇工處理,處 理後如有差額請貴局無息退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願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 任由貴局沒收,並接受貴局所為之行政處置,如有發生違法行為,申請單位並願 負連帶責任,絕無異議。
一、 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有安全顧慮者。
四、 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五、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阻者。
七、 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八、 其他不法行為者。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申請單位名稱:
○○公司負責人姓名: 王小明 簽章 統一編號: 12345678
電話: 0800080080
申請日期:1090921
經濟部110 年 3 月 12 日經授水字第 11020207330 號函修正公告阿公店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主旨:修正公告阿公店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 條、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阿公店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以 下簡稱南水局)。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 37 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
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高 雄市燕巢區、田寮區及岡山區,面積402.1 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7.85 公頃(不含壩頂道路),
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南水局申請許可,其受 理申請期限為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詳 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檢附申請 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二)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設置專區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檢附申 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配合水庫執行空庫防淤操作以及水庫防洪運轉暨溢洪管閘門 開啟期間禁止捕撈。
(三)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設置專區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檢附申 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配合水庫執行空庫防淤操作以及水庫防洪運轉暨溢洪管閘門開啟期間 禁止行駛。
附件
(2)船筏航行區域,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南水局同意。除緊急 救難外,僅限於阿公店水庫蓄水區域。
(3)船筏停泊位置應於申請作業時一併提出,並經南水局同意。
(4)申請資格限公務機關,惟為緊急及工程所需不在此限。
(5)動力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10 浬(18.52 公里/小時)。
(6)動力船最大馬力,以 260 匹馬力為限。動力管筏引擎最大馬力,以 25 匹馬力為限。但緊急及工程所需不在此限,依實際需要申請,並設 定航行許可期限。
(7)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8)經南水局許可航行之船筏搭乘人數及載重量應依船筏執照之登載為準,
嚴禁超載行為。
(9)行駛及搭乘船筏或浮具時應穿載合格救生衣物。
(四)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設置專區外之蓄水範圍內,詳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檢附申 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
1、許可使用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專區面積 15 公頃範圍內,如附圖。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南水局申請許 可,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容量、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 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2)興建計畫。
(3)營運計畫。
(4)安全措施。
(5)水污染防治措施。
3、限制事項:
(1)嚴禁任何污染水源之行為。
(2)系統固定方式不允許有破壞原有結構物(含壩體)之行為。
4、申請本款使用行為如涉及施設建造物、行駛船筏、浮具或水域、水面使用 等行為,須另依本點各款規定申請許可。
(六)本水庫壩頂道路供行人、自行車及搶修搶險通行使用,但緊急及工程等 所需,依實際需要向南水局申請,不在此限。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 條之 1 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