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 08-11691 (EXT)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1/ARG/1 10 March 200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一届会议
2008 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 附件第 15(a)段编写的国家报告*
阿 根 廷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一、起草国家报告的方法
1. 在起草本国家报告期间,经外交部人权事务局的协调,对国内各相关组织 机构及民间社会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分类汇总。该国家报告主要基于阿根廷向条约机 构提交的最新定期报告的内容,对于阿根廷来说,这些定期报告也是国家报告这一 普遍制度的主要成果之一,确保阿根廷能够履行缔约国所应担负的推动和保护人权 方面的义务。
2. 同样,在起草本报告时,充分考虑了人权理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的要求。1 鉴于国家报告不得超过 20 页的规定,因而在报告中只能重点阐述我方最为关注的 最新重大成果和最令人担忧的局势。关于行使特别权利方面的详细情况,请查阅阿 根廷向各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
二、司法和法律框架2
3. 根据 1853 年《宪法》规定,阿根廷共和国的政体为联邦共和代议制。
4. 总统为政府首脑,除执掌相应大权之外,还负责与人权国际组织的关系事 务,并设立执行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行政区划分为 23 个省和布宜诺斯艾 利斯自治市。
5. 各省独立设立机构,但必须确保司法行政和市政自治,并恪守体制、政治、
行政、经济和财政方面的权限和规定。在不妨碍制定基本国策和国民政府所享有的 协调职能的情况下,各省有权履行推动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义务。3
6. 《国家宪法》曾于 1994 年 8 月进行了改革,新版宪法第 75 条第 22 款规定:
“……各类条约和协定高于法律。《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世界人权宣言》;
《美洲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预防和惩治种族灭绝罪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 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放其他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上述条约和协 定在其有效期内等同于宪法效力,但不得损害本宪法第一部分的任何条款,而应视 为对本宪法承认的权利和保障进行补充完善。只有经过议会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以三 分之二多数批准,国家执行机构才能废除上述条约和协定。其他经联合国大会批准
的 条 约 和 协 定 必 须 获 得 参 众 两 院 全 体 议 员 以 三 分 之 二 多 数 批 准 后 才 能 享 有 宪 法 等 级。”
7. 随后相继授予《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和《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不 适用法定时限公约》享受宪法等级。
8. 上述人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成为宪法规定的补遗部分,并高于各项国 家级和省级法律。自宪法改革之日起,如果上述人权方面的条约在进入司法程序时 与执行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国家、联邦或省级部门的任何行为相冲突,造 成违反上述人权条约规定的行为,则宣布上述人权条约无效,但阿根廷居民有权向 地区范围和世界范围的人权保护机构提起诉讼。
9. 同样,随着《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被批 准,阿根廷即将成为下一个全部批准所有人权问题国际和地区条约的国家。4
三、保护人权实施部门
10. 在国家执行机构范围内的实施部门包括:国家司法安全及人权部人权事务 秘书处,5外交、国际贸易及宗教事务部人权事务局。6
11. 在国家立法机构范围内的实施部门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中处理人权事务 的各委员会。7为此,还设立了特派员职务。8
12. 在司法机构范围内,省级和联邦司法机构有权处理人权事务,最高法院和 各 级 国 家 法 院 负 责 调 查 和 判 决 所 有 涉 及 宪 法 、 国 家 法 律 和 对 外 条 约 规 定 条 款 的 案 件。9
13. 同样,成立了一个实行职能自治和经济自主的独立机构——总检察院,负 责与国家其他部门协调,在维护社会根本利益方面推进司法行动。10
四、收获和实践
1)把推动和保护人权作为国策
14. 自 1983 年恢复民主进程以来,阿根廷就担负起在国内维护和推动人权的 原则立场,为国际人权法不断发展做出了贡献。以前,在经历了机构解体和大规模
侵犯人权事件之后,由于各种与加强民主进程相关的政治、司法和组织方面的原因,
国家人权政策曾进退维谷,特别是在调查和惩治国家恐怖主义期间的违法行为责任 人方面。
15. 联合国人权事务总干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PNUD)和联合国人权事务 高级专员(ACNUDH)曾专门组建了一个独立专家委员会,根据《第二届世界人权 大会宣言和行动计划》(维也纳,1993 年)制定题为“国家人权计划纲要”的文件。
这项任务得到负责推动人权事务副总干事的大力协助。通过曝光全国的人权状况,
该专家委员会将在不属名的情况下制定履行和侵犯人权程度调查分析报告,并就奉 行国家政策和相关立法改革提出建议。这项令人关注的任务将成为阿根廷制定《国 家人权计划》的重要源泉。
2)通过追溯历史、揭露真相、司法审理和赔偿措施打击逍遥法外事件
16. 在阿根廷实现民主之后,历届政府都针对前军政府执 政期间(1976-1983 年)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中值得强调的是对前军政府的审判,
以及成立了全国人员失 踪事务委员会( CONADEP),旨在揭露事件真相和公开曝 光全部事实。11
17. 随后,在 1987 年颁布了被称为“理应服从”(第 23521 号法律)和“经 历清白”(第 23492 号法律)的法律,迫使针对上述侵犯人权事件的公开司法程序 宣布无效。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在 1990 年代,赦免了涉嫌前军政府期间侵犯人 权事件的案犯。
18. 尽管如此,国家级法院找到了可以取代“经历清白”和“理应服从”的法 律,虽然当时未能进入刑事程序,但却得以继续展开事件调查。于是就产生了被称 为“真相审判”12的行动,目的是搜集与军事独裁的受害者相关事件的信息。
19. 从 2003 年开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执行机构、立法机构和司 法机构首次相继采取措施来恢复对逍遥法外事件展开法律程序,并进一步对国家恐 怖 主 义 期 间 的 侵 犯 人 权 事 件 责 任 人 展 开 调 查 、 审 理 和 惩 治 行 动 。 国 家 执 行 机 构 于 2003 年首先废除了存在争议的第 1581/01 号法令,13这样,在根据第 24767 号法律
——关于刑事和引渡的国际合作法——提出合作或引渡要求的情况下,就可以采取 强制性司法手段。
20. 国家立法机构方面则于 2003 年宣布废除被称为“理应服从”和“经历清 白”的法律,14从而可以 对重大侵犯人权事件责任人展开审理程序。随后,国家最 高法院就“西蒙”事 件15证实了国家联邦刑事和教养上诉法庭的判决,该法庭宣布 取消上述法律,这样就为 1 000 多件侵犯人权案的重新审理敞开了一条大路,并批 捕上百个案件。16
21. 值得强调的案例有,对前镇压者米盖尔·埃特切格拉兹(Miguel Etchecolaz)
进行司法审理及随后 判处刑罚,17这是一个国家级法院首次把在本国发生的事件定 为“种族灭绝”。18与该案 件一样,有许多其他案件也被重新审理,引起公众舆论 的巨大反响。
22. 2007 年 7 月 13 日,国家最高法院19宣布取消前总统卡洛斯·梅内姆于 1990 年颁布的对前军事学院司令圣地亚哥·奥马尔·里维罗斯(Santiago Omar Riveros)
的赦免令。尽管最高法院仅是对一个案件做出判决,但其效果会影射到对其他军人 和武装力量成员的赦免,使之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步其后尘来到最高法院听候判决。20 23. 随着这项决定的出台,最高法院圆满完成这一阶段的任务,这一阶段任务 是从三年前开始的,当时最高法院曾宣布,对属于国家恐怖主义范畴的谋杀、绑架、
刑讯和失踪案件不适用法定时效。其中最为突出的案件之一就是 2004 年 8 月 24 日 宣判的“阿兰西维亚·克拉维尔(Arancibia Clavel)案”,21最高法院最终做出决定,
根据《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规定,该案件涉及的罪行应被视 为反人类罪,因而对其不适用法定时效。
24. 除了上述情况,阿根廷还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 2005/66 号决议关于“了 解真相的权利”的规定,成功实施了还原历史记忆的有效政策,换句话说就是,不 仅让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及其家属了解真相,全体社会都有权了解此类事件的事 实和经过。除了通过案件审理了解到真相以外,还采取了其他各种积极的行动,诸 如教育、象征性赔偿等等。
其中特别应指出的行动包括:
2.1)建立国家记忆档案
25. 2003 年,国家执行机构 建立了国家记忆档 案,目的是收集、汇 总并 保存 涉及国家责任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权事件的相关信息、证据和文件,以及社会及 组织机构应对上述事件的相关信息。
26. 国家记忆档案中收集了全国失踪人士委员会的历史文件,公布《绝不再重 演》报告后新增的档案,以及补偿法律的档案。
27. 另外,还建立了联邦史料站网络,22以便联系业务,并为省市级政府及首 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人权机构之间交流经验方法搭建平台,省市级政府及首都布 宜诺斯艾利斯市的人权机构负责维护关于国家恐怖主义的“记忆站”。23
2.2)成立获得身份权问题国家委员会
28. “五月广场母亲协会” 24自 1977 年成立以来就一直为争取身份权而努力 工作。1992 年 7 月,她们申请成立了一个特别技术委员会。而获得身份权问题国家 委员会(CONADI)是于 1992 年 11 月成立的,成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之间联系的 纽带。最初成立获得身份权问题国家委员会是为了寻找在前军事独裁时期失踪儿童 的下落,但很快就超越了最初目标,成为处理偷盗贩卖儿童、致使母亲流离失所、
成人身份无据可查等案件的机构。25截至目前,已经有 586 名青年就其身份向获得 身份权问题国家委员会表示了质疑。
2.3)制定法律法规,为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提供救助
29. 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向恐怖主义受害者 提供经济赔偿的法律法规,如下所示,负责执行这些规范标准的部门是人权秘书处:
a)第 24043 号法律(由第 24096 号法律修订)。该法律规定,为在 1974 年 11 月 6 日至 1983 年 12 月 10 日期间被逮捕的人士提供一项特殊福利,凡是被前军事 法院批捕的所有公民,不管其是否已向一般法院提起诉讼,均可享受该特殊福利。26
b)第 24411 号法律。该法律规定,为 1983 年 12 月 10 日之前强迫失踪的人员 和国家军队或准军事组织为镇压异己而制造暗杀事件的受害者提供一项特殊补贴。27 c)第 25192 号法律。该法律规定,为在镇压反对军事独裁(政变推翻了前国家 总统胡安·庇隆将军)的爱国军事起义中遇难的人士提供一次性赔偿,仅限于 1956 年 6 月 9 日至 12 日期间被公开或秘密处决的人士。28
d)第 25914 号法律,被称之为“儿童法”。该法律规定,为在母亲被剥夺自由 期间出生的人士、或者受父亲牵连而在幼年就被监禁的人士提供一项补偿,凡是父 母一方曾经因政治原因被前国家执行机构或军事法院批捕或被强迫失踪的人士,均 可享受该项补偿。如果受害者身份被取代或受到严重乃至极其严重的身体损伤,将 提高补偿金额,包括那些在监狱内外出生的人士。29
30. 自从民主降临到阿根廷以来,针对那些逍遥法外事件的斗争曾经历了反反 复复的过程,但是,由国家和社会开展的所有积极行动终于使其告一段落。应该强 调的是,发生这些变革的主要动力是民间社会组织坚持不懈地进行斗争,以及展开 阿根廷人权运动,今天,它已经载入了世界捍卫人权斗争的史册,五月广场母亲协 会等世界知名组织就是其忠实的代表。
反对种族歧视
31. 全国禁止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现象研究所(INADI)是一个地方分 权机构,该机构于 1995 年依据第 24515 号法律30组建而成,并于 1997 年开始展开 工作。根据第 184 号总统令,自 2005 年 3 月起,该机构归属国家司法和人权部管 辖。
32. 全国禁止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现象研究所的领导机构由外交、国际 贸易及宗教事务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内政部的代表组成,下辖三个非政府组织:
人权事务常任大会(APDH)、阿根廷犹太人协会代表处(DAIA)和阿拉伯裔阿根 廷人联合会(FEARAB)。
33. 《全国反歧视计划》31经第 1086/2005 号法令批准,授权全国禁止歧视、
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现象研究所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并执行《全国反歧视计划》。
34. 这项全国计划的出台,使阿根廷成为世界上首批能够就社会中的歧视行为 进行调查分析的国家之一。该计划超越了《德班行动计划(2001 年)》的倡议,因 为《德班行动计划(2001 年)》仅限于建议各国采取反对歧视的措施,而全国反歧 视计划是将歧视行为细分为三个轴线,即种族主义、贫困、国家及社会的排外行为,
并就歧视行为展开全面调查分析。
35. 在阿根廷社会的各一神论宗教之间和谐共处的基础上,将宗教间对话纳入 反歧视领域。这也是国家在宗教或信仰方面采取反歧视保护措施的结果。32
36. 通 过 在 国 内 范 围 内 推 进 反 歧 视 运 动 , 使 阿 根 廷 成 为 国 际 反 歧 视 的 积 极 分 子。此外,阿根廷还就反歧视提出许多积极的倡议,例如签署《号召和平和共同对 话》文件。33
37. 同样,阿根廷还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举行的会议。
保护外来移民
38. 阿根廷的经济表明,限制移民措施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却形成法 律壁垒,造成局面混乱和人身伤亡,并且使偷渡蛇头更加有利可图。阿根廷认为,
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尊重外来移民的人权,不给他们创造移民的条件,并 且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排外或种族主义行为,帮助外来移 民融入目的地国。为此,阿根廷于 2007 年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 员权利国际公约》。
39. 同样,阿根廷在保护外来移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我们认为,二十一世纪 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对待国际移民的态度,从而应对移民潮的复杂性:我们应该将视 线 的 焦 点 从 专 门 建 立 在 国 家 概 念 基 础 上 的 边 境 安 全 控 制 问 题 转 移 到 整 体 展 望 人 权 前景上来,使外来移民及其家庭成为政府制定移民政策的中心。
40. 阿根廷共和国推行新观念体现在其移民政策的精神实质,既有自 2004 年 1 月开始在阿根廷生效的《新国家移民法》(第 25871 号法律),也有诸多移民制 度调整计划。34经过各级政府 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团结一致工作获得的这项新移民法 反映出阿根廷所做出的承诺,即建立可以帮助实施移民制度化的机制,保证完全尊 重外来移民及其家庭的人权。实际上这是基于阿根廷历史、地理和地区经济现实情 况及承认阿根廷是外来移民传统接收国而制定的一项标准,通过该标准建立有效机 制,从而为外来移民纳入移民制度化提供可能性。
41. 正在执行的新移民法与之前的法律具有实质性区别,旧移民法规定移民年 限为 20 年以上,这样就很难实现移民制度化,并且必须为应对新形势而奔忙。为 此我们正在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非政府部门进行协商。本着人人平等享受由人类 本质而非由国籍赋予的权利的原则,我们正在开展促使移民制度化的相关工作,并 且谨慎从事,避免陷入逆向歧视的境地,也就是说,避免因不公平待遇而使阿根廷 公民成为受害者。在此前提下,截止到内政部和国家移民局批准颁布新移民条例为 止,我们已经采取了诸多不违背第 25871 号法律精神实质的移民措施。35
42. 阿 根 廷 在 保 护 外 来 移 民 方 面 所 做 的 实 际 努 力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也 反 映 在 南 方 共同市场及其合作伙伴国。在这一框架下,1996 年建立了《南方共同市场及其合作 伙伴国内政部长会议》制度,目的是在各国内政部职权范围内采取统一行动,为此 会议确定了两大议题,即移民和安全。
43. 另一项特别突出的事实是,签署了《南方共同市场及其合作伙伴国关于定 居的协议》,以应对 这一区域国家正在走向国际化的进程。36阿根廷没有期望在这 一区域范围内制定移民标准,也不求达到标准的互通性,而是推行了被称之为“大 祖国”的《移民证件标准化国家计划》 。37此外,阿根廷还积极参加了各种国际论 坛来讨论外来移民问题,设法让大家明白,有必要从人权角度来看待外来移民问题。
38
保护难民
44. 作为《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的缔约国,阿根廷负责确定在阿难民状况。阿根廷已经批准采取多项措施,旨在使 难民资格认定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并缩短相关案件的评估期。
45.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几年来积压的悬而未决的避难申请数量明显减少,并 且在保护难民权利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这点已经获得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办事处的认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负责美洲事务的干事在 2007 年 4 月结 束对阿根廷访问的时候,对阿根廷政府方面和民间社会给予避难居民的大力支持表 示赞赏。他表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对阿根廷人民积极支援因武装冲 突和镇压逃到阿根廷的难民表示肯定,同时他还指出,阿根廷就难民问题制定法律 是一项重大进展。在结束对阿根廷的访问之后,这位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 处负责美洲事务的干事指出,很明显,阿根廷政府是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因而才能 够迅速实 施《承认和保护难民的普通法》,并继续探索新的方法帮助避难居民融入 阿根廷社会当中。39
46. 同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强调,阿根廷难民资格认定委员会 秘书处进行的统计工作非常重要,并突出强调了阿根廷采取的保护移民革新决议,
以及为加强难民状况确认工作而采取的措施。40
47. 在阿根廷获得承认的难民包括,因宗教问题受到歧视的人士、因人种或性 别问题受迫害的人士,以及持不同政见者。对于此类情况,阿根廷是按照最先进的 有效权利准则、从贯彻人权角度而非从国家安全角度来广义理解难民的定义。同样,
阿根廷还从制度上承认那些受到非国家势力迫害的人士属于难民。
48. 在阿根廷共和国,我们是依照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出的建议 进行难民认定工作,并且这项工作已经在阿根廷形成制度化。对待每一项避难申请 都要单独立案处理,而不是做出团体决定或口头决定。此外,还须经司法部人权秘 书处同意,由内政部负责进行审查或复审。
49. 从 上 述 内 容 可 以 看 出 , 有 不 少 受 保 护 对 象 在 阿 根 廷 获 得 了 令 人 满 意 的 对 待,但同时我们的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 2006 年 11 月新颁 布的《承认和保护难民的普通法》(第 26 165 号法律)的实施。41
50. 总体来讲,在新的《承认和保护难民的普通法》中收录了国际法律文件中 规定的关于保护难民和申请避免者的基本原则,即不遣返(包括禁止拒绝入境)、
不歧视、不以非法收入、保密、不歧视和家庭团聚为理由进行处罚。我们正在筹建 新的全国难民事务委员会,以取代难民资格认定委员会(CEPARE),到目前为止,
移民局和外交部的官员已经对此表示同意。根据新的《承认和保护难民的普通法》
的规定,将逐步组建新的委员会,由司法部、全国禁止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 现象研究所和社会发展部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这将有利于该委员会就在当地容纳难 民的问题展开工作。42
51. 此外,我们已经明确了对全国难民事务委员会否决意见进行二次审理的程 序,经司法部人权事务秘书处同意,由内政部负责进行二次审理。
52. 为了应对大规模难民潮,我们采用“初步(prima facie)”认定难民资格 的方法,属于某特定受害人团体的人士将被认定为难民。
53. 同样,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在其他国家已经获得认定的难民因基本权利和 自由受到威胁而不能常驻的,可以通过阿根廷驻外代表机构申请到阿根廷定居,负 责 接 受 申 请 和 验 证 的 驻 外 代 表 机 构 应 立 即 报 请 全 国 难 民 事 务 委 员 会 执 行 秘 书 处 对 该申请进行处理。
五、困难与不足:国家采取相应的克服措施
54. 阿根廷意识到,尽管在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某些情况仍然不 容乐观,国家正在为此做出努力,下面详细介绍有关情况。
保护证人
55. 在对那些参与大规模有组织侵犯人权罪行的人员进行审判时,国家采取了 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涉案证人、受害者、律师和司法官员。
56. 司法部制定实施了《关于支持和援助国家恐怖主义的申诉人、证人和受害 者的国家方案》43和《国家司法部刑事政策司关于保护证人和嫌疑人的全国纲要》。44 57. 根据 2007 年 5 月 22 日第 606/07 号法令,45颁布施行了由内阁首席部长管 辖的《真理与正义纲要》,以便进一步采取各种司法措施或程序,保护那些牵涉司 法案件或反人类罪案调查的证人、受害者、律师和司法官员,以及亲友团,确保他 们的安全并能够参加相关诉讼。此外,该纲要还能够保障与其他国家权力机构就所 有必要的工作进行协调和联络,从而在制度上推动并加强与国家恐怖主义反人类罪 相关的司法程序。
58. 在这方面,胡里奥·洛佩斯先生(Julio López)失踪案始终为世人所关注,
并且针对该案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前面介绍的措施和程序。国家曾在第一 时间采取一系列行动寻找胡里奥·洛佩斯先生,但至今仍未能找到。寻找线路曾远 至巴拉圭和巴西,约有 2 000 名证人到案作证;接连散发传单、告示以及洛佩斯先 生的照片,并且悬赏 400 000 美元奖励那些提供关键情报的人;司法机关则开通了 250 个热线电话,并对来电的蛛丝马迹进行分析,寻找可以深入调查的线索;此外,
情报部门也参与了搜寻工作。我们还检查了停尸房和精神病院,并挖出无名尸体来 核对身份。
监狱状况
a)监禁
59. 阿根廷三大权力机构,即执行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正在采取措施,
按照国际人权标准调整监禁方面的立法。
60. 1993 年 7 月 29 日,根据第 1598 号法律,46建立了国家副部级狱政检察官 职务,负责其自身及国家执行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61. 狱政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执行国家司法命令以及阿根廷批准的国际 法案,确保在联邦监狱制度下保护在押人员的人权。狱政检察官可以独立履行职务,
不受任何强制指令的约束。
62. 从技术角度讲,狱政检察官实际上是“部门监察员”,其目的是对联邦区 域内所有监狱看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这些监狱看管人员可以依照狱政检察官的命 令定期走访那些关押全国或联邦服刑人员的监狱设施。另外,狱政检察官有权调查 任何伤害服刑人员权利的事件或失职行为,并有义务提交刑事检举报告。狱政检察 官可以向司法部提出建议,司法部则负责对全国和联邦狱政制度进行检察和监督。
63. 经过几年实践,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检察工作实现了对监狱管理的外部监 控:
– 参加囚犯提请的听证会。
– 突查某个单位,公示其监押状况和组织工作,并监督其执法行为。
– 要求提供行刑综合情况的特别报告。
– 向司法部或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 通过刑事检举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汇报某一犯罪性事件,为此狱政检察官负有 提起诉讼的义务。
– 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64. 在 2004 年批准颁布的第 25875 号法律规定:“在国家立法机构中组建狱 证监察机关”,独立行使其职能,“不接受任何部门的指示”。47
65. 根据法律规定,同特派员一样,由国会负责选举产生狱政检察官,而在上 述法律批准颁布之前,狱政检察官一直受国家司法部管辖。
66. 狱政检察官的基本工作目标是,“保护那些依照联邦监狱制关押的犯人的 人权,保护那些因各种理由而被联邦司法机关剥夺自由者的人权(……),保护那 些被国家司法机关起诉并判刑而在省级监狱服刑者的人权”,可以说,扩大了狱政 检察官职能的管辖范围,比如说在第 1598/1993 号法令中未涵盖的管辖范围(警察 局、市政府和任何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地方)。
67 另 一 方 面 , 国 家 最 高 法 院 曾 就 “ 奥 拉 西 奥 、 贝 韦 茨 基 等 的 人 身 保 护 权
(Verbistky, Horacio s/habeas corpus)”一案48指出,“阿根廷第 24660 号法律采纳 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标准规则确立了处理监禁问题的基本
准则”,也就是说,应该把《国家宪法》第 18 条的内容理解为最低限度的标准。
最高法院的决议认为,在首都区实施的预防性监禁和释放方面的法律不适用宪法原 则和国际原则。决议还指出,“《国家宪法》第 18 条规定,阿根廷的监狱必须保 持卫生整洁,它的建立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而不是为了处罚在押犯人,并且只 有得到法官的批准,才能采取旨在超限更改监狱条件的预防性措施”;即《国家宪 法》第 18 条承认,那些被剥夺自由者有权享有尊严和人道待遇,为此还制定了有 效司法监护规定,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执行(……)通过《国家宪法》第 18 条,《联 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尽管国家领导层很少把条约引进联邦宪法性文 件内)已经成为针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国际标准。毫无疑问,确实存在一个标准框架,
它不仅是国内的标准框架,同时也是国际的标准框架,但如果上述不利局势得到确 认并且继续存在的话,这一标准框架就会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遭到践踏。
68.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最高法院指示,要求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最高法院和各 省级法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制止虐待、非人道、污辱行为或可能致 使阿根廷承担国际责任的行为,从而遏制监禁方面严峻的局势。国家最高法院表示,
那些在警察局或警察机关关押未成年人和病人的事实就是公然违反《最低限度标准 规则》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可否认的是,极有可能存在虐待、非人道或污辱事件。
国家最高法院规定,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最高法院须在六十天内指派主管法官出面制 止在省警察局关押未 成年人和病人。49另外规定,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执行机构必须 每六十天向国家最高法院报告其针对改善省内监禁状况而采取的措施。最后,国家 最高法院还建议,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执行机构和立法机构按照宪法标准和国际标准 修订预防性监禁和释放方面的法律,以及行刑和狱政方面的法律。
69. 2007 年 10 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最高法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分析被 剥夺自由者的处境。各位与会者一致指出,必须进一步开辟共同讨论的空间,针对 预防性监禁挥之不去的情况寻求解决办法。与会者还一致指出,近两年来在警察局 关押的人数减少了。
70. 另外,在门多萨省也检查出有不合理的监禁情况。特别是门多萨市的滨海 布洛涅监狱(Boulogne Sur-Mer)和古斯塔沃·安德雷监狱(Gustavo André),2004 年 11 月 22 日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已经对这两座监狱采取了临时措施。
71. 针对上述两座监狱采取临时措施的起因是,当年在这两所监狱内发生了严 重的暴力事件,导致二十多人死亡。监狱的条件非常恶劣,特别是牢房拥挤不堪,
缺少起码的卫生设施,医疗诊治不当,不同刑期的犯人同居一室,再加上监管人员 数量不足和资格欠缺,这些都是导致监狱内敌对气氛的决定性因素,以致美洲国家 间保护人权体系下的监督机构不得不出面干预。
72. 鉴于此,阿根廷政府与门多萨省主管部门、向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指控 事件的诉讼方、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一起执行了一项工作计划。
73. 从那时起,采取了改进措施,如对卷入上述事件的监狱各部门进行了改组、
购买了安全技术设备、改善了卫生设施和医疗条件,此外,还为达到《联合国囚犯 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的标准采取了各种措施,并增加了有资格监管人员的 数量。
74. 同样,成立了一个跟踪委员会,由国家政府、门多萨省和诉讼方的代表组 成,目的是监督对最高法院出台措施的执行情况。
75. 另一方面,在 2007 年,有一座新的综合监狱在门多萨省的坎波卡切乌达
(Campo Cacheuta)落成,该监狱采用了监狱建筑方面最先进的标准,彻底改善了 犯人的生活条件。
76. 最后应指出的是,在国家政府的主持下,诉讼方和门多萨省政府已经签署 了一项和解协议,从而结束了这一诉至美洲国家间体系的争端。
77. 在上述协议中,门多萨省政府承认对那些招致国际干预的事件及其法律后 果负有责任,承诺将采取各种经济和非经济补偿措施。上述协议是在 2007 年 8 月 28 日由诉讼方和门多萨省政府共同签署的。
78. 在这一背景下,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负责被剥夺自由者权利事务的书记 处,协同阿根廷司法部监狱事务副秘书处和国家总监察院,在外交部的配合下,于 2007 年 11 月 12 日至 16 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法学院和联邦监狱机构研究院举 办了一次题为“良好的监狱实践”研讨会,成为阿根廷与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合 作出台的关于监狱制度的不再重现措施的一部分。50
79. 最后应强调指出的是,在 2004 年 11 月,阿根廷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成为批准该公约的第一
个美洲国家和第一个 联邦制国家。51为了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上述公约,阿根 廷政府正在积极努力,在国内推行全国预防酷刑机制。
b)预防性监禁
80. 我们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特别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以遏制滥用预防性 监禁。
81. 2001 年第 25430 号法律(第 24390 号法律的修正案)对预防性监禁的期 限进行了调整,并且专门在第 1 条中规定:“预防性监禁期不得超过两年”。然而,
当 起 诉 案 件 越 来 越 多 或 者 因 案 件 的 复 杂 性 导 致 诉 讼 程 序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结 束 的 时 候,经过决议并且立即提交上诉法院审查之后,预防性监禁可以延长一年以上(第 1 条)。第 2 条,本标准规定,在做出有罪判决之后,无论是否上诉,只要第 1 条 规定的期限届满,将不再予以计算。
82. 同样,围绕预防性监禁期限的问题,应该考虑到判案标准始终在缓慢变化。
国家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判决表明,有必要把预防性监禁当作特殊预防措施,但是 应该严格按照合法标准执行预防性监禁,并且不能滥用预防性监禁。
83.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庭于 2005 年 5 月 3 日对“奥拉西奥·贝韦茨 基关于人身保护权”一案做出判决,从而确立了关于保护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标准,
各权力机构应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国家宪法》以及宪法性国际人权法案的规定。其 中就要求,无论是预防性监禁的实施还是预防性监禁的期限都应具有合理性。
84. 联邦司法机关最近按照审理标准做出了另外一些判决,为了使未成年儿童 享受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释放了有未成年子女的妇女,从而确保那些被国际 条约(例如《儿童权利公约》)赋予的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85. 另一方面,布宜诺斯艾利斯最高法院于 2006 年宣布取消《刑法》第 24 条 关于计算被判处终身监禁者的预防性监禁期的规定。52第 24 条专门规定了计算预防 性监禁期的方法,即每两天预防性监禁相当于一天徒刑;每一天预防性监禁相当于 一天监禁或两天剥夺资格,或相当于 35 至 175 比索的罚款。
86. 在立法方面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遏制使用预防性监禁,如众议院最近批准 了相关法律草案,待参议院批准,如果这一法律通过,有可能决定让那些有年幼子 女的妇女、老年人或需要保外就医的人在监外服刑。
87. 最后应指出的是,在 2006 年 3 月,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立法机构颁布了第 13449 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释放制进行改革。规定,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 下为确保查明真相、展开诉讼和适用本法律,才能使用预防性监禁。
六、弱势群体的人权 土著居民的人权
88. 在基本法律方面值得一提的是,阿根廷《国家宪法》第 75 条第 17 款规定 了国会的权限:“承认阿根廷土著居民的种族和文化的先存性。切实尊重他们的身 份权、接受双语及文化教育的权利,承认土著居民社区的法人资格,承认原有土地 的共同占有权和所有权,并调配其他足量可用土地用于人力发展,但不得转让,也 不得苛税或扣押。保障他们参与涉及自然资源和其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各省应 统一执行上述规定”。
89. 通过宪法对土著居民的承认,使土著居民获得特殊的专有权利,从而结束 了国家及其机构不得不在承认种族和文化多元性基础上进行反复调整的局面。
90. 此外,阿根廷还意识到,土地所有权历来就是最敏感的问题,而且已经成 为阿根廷土著居民的主要需求。
91. 全国土著事务局(INAS)53属于国家机构,它是依据第 23302 号法律成立 的,目的是制定并执行阿根廷土著居民政策。全国土著事务局是社会发展部下辖的 权力下放单位。主要的工作目标是促进土著社会整体稳定地发展。
92. 为此,全国土著事务局制定了《社区加强和司法准入计划》,按照土著社 区的要求提供补助,以满足维护或促进司法行动的需求,从而使那些世代相传的土 地所有权合法化。
93. 同样,全国土著事务局还负责执行第 26160 号法律,即针对占有权和所有 权采取紧急措施的法案,该法案宣布,在四年时间内就阿根廷原始土著社区传统占 有土地的占有权和所有权问题采取紧急措施。
94. 另外,全国土著事务局已经决定实施《支持土著社区的计划》(PACI),
旨在展开一项新的进程,从根本上改善所有阿根廷土著居民的生活条件。
95. 最后,全国土著事务局成立了土著居民参与委员会(CPI),使其成为土 著居民可以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政策的机构。土著居民参与委员会由阿根廷各省原驻 居民代表组成。代表由社区代表大会选举而定,确保其能够真正代表所在社区。
96. 国家总特派员向国家最高法院提交了《保障要求》之后,最高法庭已经命 令国家和查科省政府向查科土著人(大部分是托瓦人)社区卫生站提供粮食、饮用 水、交通和通信工具。
97. 从 2007 年至今,社会发展部和卫生部一直实施综合救助行动,而省内各 级部门也宣布采取卫生、食品和教育方面的紧急救助措施(根据第 115/07 号省政府 令),来解决当地土著居民面临的困境。查科土著居民事务局(IDACH)也在积极 参与救助行动。
妇女权利
98. 本着让妇女被社会接纳的目的,阿根廷共和国在近几年积极推动修改国家 政策的进程,保障男女机会平等。
99. 为 此 阿 根 廷 进 行 了 国 家 性 别 结 构 普 查 , 该 普 查 工 作 获 得 了 各 界 的 广 泛 参 与,如 2006 年由国家社会发展部制定的《提高妇女权利及参与的“胡安娜·阿苏尔 杜伊(Juana Azurduy)计划”》和 2007 年由国防部制定的《军队妇女了望》,它 们成为针对妇女境况和参军信息的汇编、研究和调查分析机制。
100. 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职能得到加强,它不仅是负责执 行并跟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机构,同时也是推动妇女进步的主要 国家机制;在阿根廷外交部国际领域妇女问题特别代表的配合下,负责跟踪《第四 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领(中国北京)》的特别委员会仍在继续工作,成为对 阿根廷在地区和国际妇女问题论坛上所做承诺进行监督的补充机制。
101. 同样,阿根廷共和国还积极行动,推动使妇女进入国家和权力空间的进 程。本着这一精神,阿根廷颁布了第 24012 号法律,或称为《女性配额法》,增加 了国家立法机构中妇女代表的配额,其中在参议院中妇女比例达到 38.89%,在众议 院中达到了 39.61%。这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 2007 年的国家大选中,选举出 阿根廷历史上首位女总统,还选举出五位女副省长(分别是米西奥内斯省、圣达菲
省、拉里奥哈省、卡塔马卡省和内乌肯省)和一个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政府的女 副市长。同样,还首次有妇女当选为火地岛行政区长官。
102. 在这个有阿根廷妇女高度参与政治的舞台上,关注妇女参与经济事务以 及妇女在同等条件下进入劳务市场成为阿根廷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然而,目前男 女工资水平仍然存在差距,家庭妇女(唯一没有退休金的劳动者)也缺乏经济地位,
针对这一情况,阿根廷修改调整了退休金和养老金制度54 ,这成为一个真正的转折 点。这项改革规定,凡缴纳养老保险不足 30 年或尚未达到最低退休年龄的年满 60 岁的妇女,都可以获得最低收入、领取家庭津贴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事业保险。值得 强调的是,截至 2007 年 8 月,这项临时改革措施的受益者总数达到 1 419 001 人,
其中有 88%是妇女,这表明阿根廷国家方面承认,妇女对国家经济做出了实际的贡 献。55
103 另 一 方面 , 阿 根廷 共 和 国还 重 点打 击 了 针对 妇 女的 暴力 行为 ,因 为它 不 仅使妇女成为主要受害者,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家庭和整个社会。为此,阿根廷妇女 联合会出台了一项《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全国计划》和《联合关注议定书》。
104. 同样,阿根廷还于 2007 年 3 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 择议定书》,并成为《美洲国家组织间预防、惩治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Belén do Pará 公约》)跟踪机制的第三次专家会议的举办地,该会议于 2007 年 7 月在布 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从而彰显了阿根廷在惩治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方面所做出的 承诺及其跟踪工作。
105. 针对妇女的性权利和生育权利,阿根廷卫生部于 2002 年依照第 25673 号 法律颁布实施了《国家性健康及生育计划》。
106. 该法律认为,健康权利包括所有人的性健康权和自主权,也就是说,可 以按照相关信息或通过咨询,自由选择可复原的合理避孕方法,以便决定要多少孩 子、什么时候要、以及隔多长时间要一个孩子。同时建议在全国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设立“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处”,以便及时发现各种生殖疾病和乳房疾病,以及 预防和及早发现各种传染病和艾滋病。到 2006 年末,全国各种卫生机构和医院义 务出诊超过 6 100 次,共有 1 900 000 人从中受益。56
107. 另外,阿根廷依据 2006 年第 26150 号法律颁布实施了《全国综合性教育 计划》。该法律以妇女作为权利的主体,有利于妇女的公民权得到充分体现,让她
们自己作主来处理好家庭与工作的关系。目前,国家教育部正在努力将性教育内容 纳入学校教学大纲中。
108.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阿根廷于 2004 年 9 月颁布了第 25929 号法律,即《生 产期间父母和子女的权利法》或《人道生产法》,并于 2006 年 8 月颁布了第 26130 号法律 《手术避孕法》,该法律规定了在国立和私人医院诊所实施 “输卵管结扎 或输精管结扎”医疗手术的程序办法。根据该法律规定,经本人同意,任何具有法 律资格的成年人都有权接受手术避孕。
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
109. 阿根廷于 2005 年颁布了《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即第 26061 号法律),57 并废除了 1919 年开始生效的第 10903 号法律《监护人法》,旧法是将儿童视为受 保护对象,因而被称之为“监护制度”或“不当地位论”。
110. 《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 2 条规定,针对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采取的 任何行政、司法及其他性质的法令、决议或措施必须适用《儿童权利公约》。
111. 根据阿根廷《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的规定,儿童利益至高无上原则是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准则。在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可以反映出各级国家 法院所做出的承诺,即按照儿童利益至高无上原则给予儿童特殊保护。58
112. 根据《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 43 条规定,在国家执行机构范围内成立 了儿童青少年及家庭 国务秘书处,59作为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方面的一个专门机构,
该秘书处将与部际代表处和民间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工作。之后根据第 416/2006 号法 令,60该秘书处改由社会发 展部管辖。除了该机构之外,还成立了儿童青少年及家 庭联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省及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因而,
史无前例地使关于儿童的国家政策具备了联邦性质。
113. 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监察员一职(根据《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第 47 条规定),已经专门组建了国会两院委员会负责任命上述监察员,不过该委员会尚 未就此事开始运作。
114. 根据规定,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监察员每年应向国会提交工作报告。另外,
监察员本人每个季度应轮流到国会两院的特设常务委员会,按照要求报告工作,或 者是根据委员会的要求随时前往。
七、社会排斥:针对这一现象采取措施,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15. 尽管近些年来阿根廷经济不断增长,贫困和失业状况也在逐步改善,但 仍然有相当比例的人口遭遇社会排斥问题,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不到充 分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消除贫困和打击排外就成为阿根廷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
116. 经历了 2001 年 12 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危机后,在 2002 年又发生了物 价 暴 涨 ( 主 要 是 粮 食 价 格 上 涨 , 低 收 入 家 庭 用 于 购 买 粮 食 的 费 用 达 到 家 庭 收 入 的 46%),导致社会形势趋向恶化。在 2002 年 10 月份,贫困人口一度达到 13 870 000 人,占全国总人口的 57.5%,贫困家庭达到 3 198 000 个,占全国总家庭数的 45.7%。
117. 在 2003 年上半年,超过一半的人口被认为是穷人(54%),也就是说有 2 524 000 个家庭的 11 074 000 人口处于贫困地位。同时,按照《长期家庭调查》统 计的城镇总人口数计算,特困人口比例达到 27.7%,也就是说有 1 044 000 个家庭的 4 749 000 人口处于特困线以下。
118. 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局(INDEC)提供的数据,在 2006 年 12 月,这种形势 得到了明显改善,总计有 1 571 000 个家庭超过了贫困线,其中有 791 000 个家庭摆 脱了特困状况。
119. 社会发展部61实施了一系列计划措施来改善被排斥家庭的处境。例如《“实 干派”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来创造就业机会并改善 家庭生活质量。该计划所追求的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及参与公共空间来推动社会 容纳行动。
120. 上述计划的初衷是提高弱势人口的收入、促进社会经济或互助经济的发 展、加强国家和私营机构的组织,以及开辟合作空间和建立网络来加快地方发展步 伐。该计划重点是面向那些有生产合作经验的处于贫困、失业或社会弱势之中的个 人、家庭和群体。
121. 另外还有一个《家庭计划》,旨在推动对人权的尊重、对成年人的保护、
残障人士的融合、家庭成员的公平待遇和平等机会,同时致力于保障家庭教育,包 括把母性作为一项社会功能正确理解。
122. 《家庭计划》的内容包括采取预防、促进和救助行动,如针对收入的一 些计划(社会容纳、不纳税补贴、紧急社会救助、等等)。该计划横跨另外两项计 划,并与之形成一个整体计划。
123. 最后应重点强调的是《全国食品安全计划》。该计划主要是针对那些社 会处境不佳及存在营养缺乏状况的家庭。《全国食品安全计划》从实施之初就成为 一项关于食品问题的国家政策,而不仅仅是紧急措施,因为该计划的宗旨是提高全 国人口的生活质量,以及在中长期内改善健康和营养状况。
124. 有权享受该计划的包括有 14 岁以下儿童的家庭、怀孕妇女、营养不良患 者、残障人士,以及社会处境不佳并且存在营养缺乏状况的成年人。
125. 还应强调指出的是,各级法院正在做出更多的司法决定,强制要求为贫 困家庭提供救助,包括那些基础生活设施(例如饮用水62)被私营公司掌握的贫困 家庭。这些司法决定主要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国际规范标准,并且正 在逐步巩固现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63
--- 注
1 Resolución 6/102 del Consejo de Derechos Humanos.
2 Información detalla y actualizada se encuentra en el último informe periódico de la Argentina presentado al CERD.
3 Como ejemplo de las facultades de coordinación que tiene el Gobierno Nacional merece destacarse que desde el año 2003, la Secretaría de Derechos Humanos ha propiciado la creación o jerarquización de las áreas provinciales de derechos humanos, con el propósito de contribuir al fortalecimiento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en todo el país. Asimismo se consideró necesario constituir un ámbito integrado por Altas Autoridades en Derechos Humanos de la Nación, Provincias y Ciudad Autónoma de Buenos Aires (conocido también como Consejo Federal de Derechos Humanos) en el cual se debaten iniciativas, y se coordinan diversos temas que refieren a la promoción y protección de derechos humanos.
4 Recientemente, firmó la Convención sobre los Derechos de las Personas con Discapacidad, el Protocolo a la Convención Americana sobre Derechos Humanos relativo a la Abolición de la Pena de Muerte y el Segundo Protocolo Facultativo del Pacto Internacional de Derechos Civiles y Políticos destinado a abolir la Pena de Muerte. Asimismo, reconoció la competencia del Comité para la Eliminación de la Discriminación Racial para recibir y examinar comunicaciones.
5 La Secretaría de Derechos Humanos del Ministerio de Justicia, Seguridad y Derechos Humanos de la Nación (www.derhuman.jus.gov.ar) en su función de promoción y protección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realiza múltiples acciones con la finalidad de velar por el cumplimiento de las normas que reconocen y reglamentan los derechos fundamentales del país y de garantizar la igualdad de oportunidades y la no discriminación de grupos y personas. Conforme surge del Decreto 21/2007, la Secretaría de Derechos Humanos, cuenta con una Subsecretaría de Protección y una Subsecretaría de Promoción de Derechos humanos. Algunos de sus objetivos pueden enunciarse sintéticamente de la siguiente forma: a)
elaboración, ejecución y seguimiento de las políticas, planes y programas para la promoción y la protección de los derechos civiles, políticos, económicos, sociales, culturales, comunitarios y los derechos de incidencia colectiva en general; b) Coordinación de acciones vinculadas a la promoción y protección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con otros Ministerios del Poder Ejecutivo Nacional, Poder Judicial, Ministerio Publico, Defensor del Pueblo y el Congreso de la Nación y con las organizaciones de la sociedad civil, en especial las organizaciones no gubernamentales de derechos humanos; c) Planificación, coordinación y supervisión de la ejecución de las actividades de formación y fortalecimiento institucional en materia de derechos humanos y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 tanto en el ámbito estatal como en lo atinente a la sociedad civil; d) Coordinación de las acciones del Consejo Federal de Derechos Humanos e implementar las delegaciones de la Secretaría De Derechos Humanos en el interior; e) Ejercicio de la representación del Estado Nacional, que incumbe al Ministerio ante los organismos internacionales de derechos humanos; f) Asistencia en lo relativo a la adecuación normativa del derecho interno con el derecho internacional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g) Observación activa, el seguimiento y la denuncia de casos y situaciones relativos a los derechos humanos, civiles, políticos, económicos, sociales, culturales, comunitarios y de incidencia colectiva, conjuntamente con los organismos nacionales, provinciales, municipales y organizaciones de la sociedad civil vinculados a esta temática.
6 La Dirección General de Derechos Humanos (www.mrecic.gov.ar) identifica, elabora y propone planes, programas, proyectos y objetivos de política exterior en materia de derechos humanos y actúa en la conducción de la política exterior vinculada a esos temas ante los organismos, entidades o comisiones especiales internacionales. Asimismo, participa en el estudio de las adecuaciones de la legislación a los compromisos contraídos en el ámbito internacional en materia de derechos humanos, en la celebración y conclusión de tratados y en la determinación de la elegibilidad de los refugiados. Tiene asignada la competencia primaria en la participación de la República Argentina en las sesiones de todos los organismos de las Naciones Unidas en materia de Derechos Humanos.
7 En el área del Poder Legislativo se han establecido instancias especiales con competencia en materia de derechos humanos. El Senado de la Nación, creó en diciembre de 1983 una Comisión de Derechos y Garantías. El ejemplo fue emulado por la Cámara de Diputados el 30 de septiembre de 1992, donde se crearon las siguientes comisiones de Familia, Niñez, Mujer y Adolescencia, de la Tercera Edad y de Discapacidad. En ambos casos, la integración de las comisiones incluye parlamentarios provenientes de todos los partidos políticos con representación parlamentaria. Para más información ver www.senado.gov.ar y www.diputados.gov.ar.
8 El 1 de diciembre de 1993, el Congreso de la Nación sancionó la ley Nº 24.284 que creó, en el ámbito del Poder Legislativo, la Defensoría del Pueblo.
Finalmente la figura quedó incorporada en el artículo 86 de la Constitución Nacional reformada en 1994 establece: “El Defensor del Pueblo es un órgano independiente instituido en el ámbito del Congreso de la Nación, que actuará con plena autonomía funcional, sin recibir instrucciones de ninguna autoridad. Su misión es la defensa y protección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y demás derechos, garantías e intereses tutelados en esta Constitución y las leyes, ante hechos, actos u omisiones de la Administración; y el control del ejercicio de las funciones administrativas públicas.
El Defensor del Pueblo tiene legitimación procesal. Es designado y removido por el Congreso con el voto de las dos terceras partes de miembros presentes de cada una de las Cámaras. Goza de las inmunidades y privilegios de los legisladores. Durará en su cargo cinco años, pudiendo ser nuevamente designado por una sola vez. La organización y funcionamiento de esta institución serán regulados por una ley especial”.
Para más información ver www.defensor.gov.ar.
9 Para mayor información ver www.pjn.gov.ar
10 Tiene por función promover la actuación de la justicia, en defensa de la legalidad, de los intereses generales de la sociedad, en coordinación con las demás autoridades de la República (Art. 120 de la C.N.). El Ministerio Público está integrado por un procurador general de la Nación y un defensor general de la Nación.
En el ámbito del Ministerio Público existe una Fiscalía de Política Criminal, Derechos Humanos y Servicios Comunitarios y una Unidad de Asistencia para los casos de violaciones de derechos humanos durante el terrorismo de Estado.
Para más información ver www.mpf.gov.ar.
11 Dicha Comisión emitió un informe que fue publicado en el título de “Nunca más”. A pesar que no incluyó la determinación de responsabilidades individuales, tuvo por objeto presentar una crónica objetiva de los hechos. Así, la CONADEP puede ser calificada como una Comisión de la Verdad, que estableció las bases para futuros casos judiciales.
12 Uno de los primeros casos fue el de las monjas francesas que desaparecieron durante la dictadura militar. En el marco de ese caso, el Equipo de Antropología Forense ha localizado los cuerpos de la religiosa francesa Leonie Duquet y de una de las fundadores de la agrupación Madres de Plaza de Mayo, Azucena Villaflor, probándose de esta forma la metodología de los llamados “vuelos de la muerte”.
13 Dicha norma disponía el rechazo automático de los exhortos por hechos sucedidos en el marco de terrorismo de Estado, apelando, principalmente, a los principios de territorialidad y cosa juzgada. Dicho decreto permitió garantizar la impunidad de represores frente a procesos judiciales realizados en otros países. Ver texto completo de la ley en www.infoleg.gov.ar.
14 La nulidad de tales leyes fue declarada a través de la Ley Nº 25.779.
15 “RECURSO DE HECHO Simón, Julio Héctor y otros s/privación ilegítima de la libertad”, Causa Nº 17.768 (Poblete),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de la Nación, 14/06/2005.
16 Cabe hacer notar que según información provista por el Procurador General de la Nación, el número de denuncias por los hechos ocurridos asciende a más de 1.200 en todo el país. A su vez, el número de individuos actualmente en prisión preventiva por estas causas es de aproximadamente 245. La Procuración General de la Nación, a través de la resolución Nº 163/04, creó la Unidad de Asistencia para los casos de violaciones de derechos humanos durante el terrorismo de Estado.
17 “Etchecolaz, Miguel s/ homicidio calificado y asociación ilícita y otros”, C.Nº 2251/06, Tribunal Oral Federal nº 1 de La Plata, del 19/9/06.
18 Hasta el momento, todas las decisiones judiciales que dictaminaron la existencia de un cuadro de genocidio fueron producto de tribunales internacionales (i.e. Nuremberg, Rwanda), o de decisiones judiciales de un tribunal de un país pero respecto a hechos sucedidos en otro (i.e. las decisiones judiciales en España respecto a hechos ocurridos en Argentina y Guatemala).
19 “Mazzeo, Julio y otros s/recurso de inconstitucionalidad”,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de la Nación, 13/7/2007.
20 Asimismo, en el fallo de referencia, la Corte anticipa que resulta igualmente inconstitucional si el indulto se aplicó a personas procesadas que aún no tienen sentencia, o a personas que ya fueron condenadas
21 “Arancibia Clavel, Enrique Lautaro s/ homicidio calificado y asociación ilícita y otros- Causa Nº 1516/93-B”,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de la Nación, 24/08/2004.
22 Secretaría de Derechos Humanos, Resolución 14/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