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簡章
(本簡章經本校 110 年 3 月 10 日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報名及繳費日期:
招生管道 報名與繳費日期
申請入學 110 年 4 月 2 日(星期五)~4 月 23 日(星期五) 考試入學 1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6 月 25 日(星期五)
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校址: 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 2 段 33 號
招生資訊網址: https://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聯絡電話: (06)2133111 轉 241、242、243
目 錄
國立臺南大學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 I
壹、依據 ... 1
貳、招生學系與修業年限 ... 1
參、報考資格 ... 1
肆、報名辦法 ... 2
伍、應繳交資料 ... 4
陸、招生學系分則 ... 7
柒、考試科目及時間表 ... 10
捌、錄取原則 ... 10
玖、報到 ... 10
拾、註冊入學 ... 11
拾壹、成績通知、複查 ... 11
拾貳、申訴辦法 ... 12
拾參、其他事項 ... 12
拾肆、考試試場規則 ... 13
附表一、特殊考生需求表 ... 15
附表二、成績複查申請表 ... 16
附表三、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 17
附表四、持外國學歷(力)證明切結書 ... 18
附表五、「申請入學」報到同意書 ... 19
附表六、「考試入學」報到同意書 ... 20
附表七、交通及住宿費補助申請表 ... 21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部分條文) ... 22
附錄二、本校交通資訊 ... 24
I
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分為「申請入學」及「考試入學」兩種管道,欲參加兩種考試者,請分 別報名,並分別繳交報名費用。
項 目 申請入學 考試入學 備 註 欄
簡章上網公告 110.3.12(星期五) 110.3.12(星期五) 簡章查詢下載及網路報名 網址
http://admissions.nutn.edu.t w/tceRecruit/
網路報名 110.4.2(星期五)至
110.4.23(星期五) 110.5.1(星期六)至 110.6.25(星期五) 報名繳費期限 110.4.2(星期五)至
110.4.23(星期五) 110.5.1(星期六)至 110.6.25(星期五)
請完成網路填表並確認報 名資料後,始得產生繳費帳 號,並於期限內完成繳費
報名文件及審查 資料繳交期限
110.4.2(星期五)至
110.4.28(星期三) 110.5.1(星期六)至 110.6.30(星期三)
完成網路報名及繳費後,請 郵寄報名表件、學測成績 單、術科成績單及各學系指 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後才算 完成報名手續,以郵戳為 憑,逾期恕不受理
列印准考證及考
場公告 110.5.5(星期三) 110.7.10(星期六) 考試 110.5.8(星期六) 110.7.13(星期二) 錄取公告及
寄發成績單 110.5.17(星期一) 110.7.26(星期一) 成績複查 110.5.20(星期四)截止 110.7.29(星期四)截止 正取生報到截止 110.5.21(星期五) 110.7.30(星期五)
備取生缺額公告 110.5.25(星期二) 110.8.10(星期二) 公告於學系網站並個別通 知遞補
一、報名資料繳交方式
(一) 掛號郵寄:70005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二) 親自送件:請於報名截止日期前(收件時間:上午8:30-下午5:30),將報名資料送交本校 教務處企劃組(府城校區誠正大樓1樓B104室),電話:(06)2133111轉241、242、243。
(三) 府城校區地址:70005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
(四) 榮譽校區地址:70167臺南市東區榮譽街67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國立臺南大學招生考試一律網路線上報名,請使用最新版本的Google Chrome 瀏覽器進行網 路報名及各項網路查詢服務,使用網路報名僅需要一臺可上網電腦、瀏覽器與印表機即可。
二、 網路報名網址:
http://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三、 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話:06-2133111 轉 241-243 或 604 四、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建議考生 使用最新版本的 Chrome 瀏覽器。
報名班別請選擇「申請入學」或「考試入學」管道。
離開報名網頁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輸入報名資料
繳交報名費用
※繳費方式如「繳費方式說明」
繳交報名表、系所指定資料 及相關證明
完成繳費後,登入系統 進行「繳費確認」
並列印:報名表 登入系統
完成報名程序及列印准考證
「確認報名資料」後 產生繳費帳號
同意
不同意
1.報名表請黏貼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一張及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2.請以 A4 紙列印報名表。
1.報名表考生簽名欄請親自簽名,並於繳交資料截止日前掛號寄出(以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至本校教務處企劃組。
2.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報名表件後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1.考前三天請自行列印准考證(不必貼相片),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繳費方式:
1.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完成 1 小時後,進入系統進行繳費確認。
2.臺灣銀行臨櫃:繳費完成 1 小時後,進入系統進行繳費確認。
3.郵局代收:繳費完成 3 個營業日後,進入系統進行繳費確認。
4.超商代收:繳費完成 3 個營業日後,進入系統進行繳費確認。
1.請先檢查系所及報考身分別是否有誤。
2.考生於報名日期截止後或報名資料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 所、身分別,故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務必審慎小心且確認無誤(例:地址 若輸入錯誤,以致成績及錄取通知無法寄達,由考生自行負責。)
3.報名資料若有需造字的文字,於網路輸入時請以*符號代替(例如:李顒明請 輸入為李*明);如係單名,請於輸入時加上一個半形空白鍵(例如:李 明)。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簡章
壹、依據
教育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規定。
貳、招生學系與修業年限
一、招生學系:英語學系、綠色能源科技學系、音樂學系。
二、修業年限:4 年,至多可延長 2 年為限。
三、上課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6 時 30 分起至 10 時 40 分為原則,並得於星期六及星 期日排課。
四、學位授予條件:修業期滿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參、報考資格
一、 凡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生)。
二、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者(請見簡章附錄一),惟具備第 7 條「專業領 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身分資格者不得報考。
三、 本考試不招收境外學生,如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等,但符合外國學生及港 澳僑生報考資格相關辦法規定者不在此限,相關規定(部分節錄)如下:
(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0 條規定: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 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 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二)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 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 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 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 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 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三)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 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 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四、 本進修學士班屬回流教育性質,不適用各項特種身分學生成績優待辦法,一律無任何加分。
五、 持外國學歷(力)報考者,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規定,詳見伍、應繳交資 料。
六、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醫師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
警察等),其報考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考生學歷(力)資格之認定,一律以報名表登錄或繳交之資料為依據,所有證件均須錄取報 到時繳交(驗)正本,倘有發生報考資格不符或其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塗改或不符報考資 格等情事,一經查明,未入學者撤銷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明者,即開除學籍亦不發給 任何學歷證件;如於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肆、報名辦法
一、報名與繳費日期
招生管道 報名與繳費日期
申請入學 110 年 4 月 2 日(星期五)~4 月 23 日(星期五) 考試入學 1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6 月 25 日(星期五)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網路報名(網址:http://
admissions.nutn.edu.tw/tceRecruit/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 期間內24 小時開放;考生請於系統開放時間內輸入報名資料及完成繳費。(二)申請入學考生可報考多個學系,並需各別繳交報名費,但考試入學僅可報考一個學系,於 報名繳費前務請慎重確認。
三、資料繳交時間:完成網路報名及繳費後,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報名表件(參閱伍、應繳交資料),
以郵戳為憑,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招生管道 報名表件繳交日期
申請入學 110 年 4 月 2 日(星期五)~4 月 28 日(星期三) 考試入學 1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6 月 30 日(星期三) 四、繳費說明
(一) 報名費
招生管道 報名費(單位:新臺幣)
申請入學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1,300 元 英語學系、音樂學系:500 元
考試入學 英語學系、綠色能源科技學系:1,300 元
音樂學系:2,800 元(含「術科」考試費用 1,500 元)
(二) 凡有報名當學年度申請入學管道且完成應試無辦理退費者,再報名當學年度考試入學管 道同一學系,報名費得優待減免申請入學管道金額。
(三) 報名完成繳費後,因重複繳費、溢繳、天然災害致考試延期無法應試者、經審查為報名資 格不符者,填具退費申請表(附表三),申請入學於110 年 5 月 4 日(星期二)前提出申請退 費;考試入學於110 年 7 月 9 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退費。
1.重複繳費、溢繳、因天然災害致考試延期無法應試者:全數退還。
2.經審查為報名資格不符者: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用新臺幣 300 元後,餘數退還。
行列印准考證。
(五) 另本校針對戶籍為外縣市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考生提供部分到本校應試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有意申請者請 填寫交通及住宿費補助申請表(附表七),並連同報名資料寄繳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六) 上網輸入報名資料,並完成確認後,系統才會自動產生「報名費繳費帳號」,每一筆報名 資料均對應一組繳費帳號,並得於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費單。繳費完成後考生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身份別、選考科目,考生於報名繳費前務請慎重確認報名資料與 帳號。
(七) 繳費方式
繳費通路 繳費方式及說明 注意事項
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 (手續費自付)
※僅臺灣銀行核發 之 金 融 卡 於 該 行 ATM 轉帳免收手 續費
1.請持具有轉帳功能之金融卡 (不限本人),利用全臺自動櫃 員機(ATM 繳款)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3.選擇「非約定轉帳」
4.輸 入 臺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4」
5.輸入「報名費繳款帳號」(上 網確認報名資料後,由系統 自動產生)
6.輸入轉帳金額 7.列印交易明細表
1.繳費完成後 1 小時後,再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2.請務必檢查交易明細表,如
「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欄 位(持臺灣銀行金融卡至臺 灣銀行 ATM 轉帳繳費者免 扣手續費)沒有出現金額,或 帳戶餘額未扣款者,代表繳 費未成功。
臺灣銀行臨櫃 (手續費自付)
請持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單」
至臺灣銀行臨櫃繳款。
繳費完成後1 小時後,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郵局代收 (手續費自付)
請持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單」
至臺灣銀行臨櫃繳款。
配合郵局結帳作業,繳費完成 後須3 個營業日後,再進入網 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便利超商代收 (手續費自付)
請持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單」
至全臺7-11、OK、全家及萊爾 富等超商繳款。
配合超商結帳作業,繳費完成 後須3 個營業日後,再進入網 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八) 本考試不接受現場繳費,繳費如需手續費,請考生自行負擔。
(九) 超商及郵局代收部分,為配合結帳作業,須 3 個營業日後入帳,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請審慎考量。
(十) 部份金融機構若於非上班時間轉帳繳費,則於次一營業日方能上網進行繳費確認,如繳費 入帳完成後即可上網列印報名表及准考證(報名表需粘貼相片、准考證不必貼相片,考試 時需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
(十一) 繳費完成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如「交易金額」及「手續費」欄(持臺灣銀行金融卡 至臺灣銀行 ATM 轉帳繳費者免扣手續費)沒有出現金額或帳戶餘額者,即表示轉帳未 成功;其主要原因為帳號、金額輸入錯誤或該金融卡不具「非約定轉帳」功能,若係輸 入錯誤請依繳費方式重新操作,或逕洽金融機關辦理金融卡轉帳功能。
(十二) 繳費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或繳費收據備查。
伍、應繳交資料
一、考生報名表:請上網以 A4 空白紙張直式單面列印報名表並在考生簽名欄親自簽名並貼妥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片(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二、「申請入學」應繳交書面資料
招生學系 應繳交書面資料
英語學系 110 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 音樂學系 1.110 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
2.110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成績單影本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
1.高中(職)在校成績。
2.自傳與生涯規劃。
3.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公司內提案、獲獎證明、語文檢定、證照、實 作作品等)。
三、「考試入學」應繳交書面資料
招生學系 應繳交書面資料
英語學系 無
音樂學系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
書面審查資料,項目如下:
1.高中(職)在校成績。
2.自傳與生涯規劃。
3.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公司內提案、獲獎證明、語文檢定、
證照、實作作品等)。
四、學歷(力)證件及各項證明文件
(一) 普通身分考生:不須繳交(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惟正式錄 取報到時再一律繳交(驗)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參閱下表:
證件 身分
應繳學歷及相關證件 歷年成績單(含最
後一學期成績) 修業證明書 畢業證書
高中職畢業生(含應屆) ✓
五年制專科畢業生(含應屆) ✓
高中職肄業生(含應屆) ✓ ✓ 五年制專科肄業生(含應屆) ✓ ✓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七年一貫
制肄業生 ✓ ✓
備註:
高中職及專科學校畢業役男,參加本項考試,依徵兵規則第廿八條「應徵役男延期 徵集入營事故表」第十類規定,可憑准考證辦理延期徵集入營,至學校停止註冊之 日止。
(二) 非普通身分考生:必須繳交(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惟 錄取報到時一律繳交(驗)學歷(力)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參閱下表:
身分 應繳交文件
持境外學歷(力)報考者 1. 持外國學歷(力)證明切結書
(附表四) 2. 學歷文件影本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 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1.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 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者 高中學力證明書
國家考試及格者: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 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 考試及格。
及格證書
技能檢定合格者: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 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 合格證書
2. 相關工作證明文件或在職證 明書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4.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 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學分證明書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 上,持有學分證明:
1.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 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學分證明書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
績及格者 學分證明書
現役軍人(可於本校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前(110 年 9 月
13 日)退伍者),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1. 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 2. 學歷(力)證件影本
五、「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考生需檢附縣、市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正本(非清寒證明)。
六、符合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原住民考生
得申請到本校應試交通及住宿費補助,請檢附「交通及住宿費補助申請表」(附表七),並附 上相關證明文件。
七、有需特殊應試需求之考生,請檢附「特殊考生需求表」(附表一)。
八、請將各項表件依順序,由上而下以迴紋針夾好,平放入A4 信封郵寄至本校。
九、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年齡不符者,不得報名。
十、考生寄繳之報名表及學經歷(力)證明文件影本一律不予退還。
十一、以境外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錄取報到後須繳驗下列之證明文件:
(一) 持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 規定,繳驗以下證明文件:
1.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並加蓋驗證章戳(中、英文以外之語言,應加附認證 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2.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訖期間)。
(二) 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之規定繳驗經教育部採認之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學歷證件)。
(三) 持教育部認可香港、澳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歷年成績 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
陸、招生學系分則 一、各管道招生名額
學院別 學系
招生管道名額分配 申請入學 考試入學
人文學院 英語學系 20 6
環境與生態學院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 25 7
藝術學院 音樂學系 19 2
招生名額說明
(一)缺額流用順序:申請入學缺額全數流用至考試入學。
(二)考試入學招生名額為預估名額,以考試當日公告之招生名額為主。
二、「申請入學」考試科目及成績採計方式
學院別 招生學系 招生 管道
招生 名額
110 學年度
學測成績檢定門檻 總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 錄取順序 科目 檢定
人 文 學 院
英語學系 申請
入學 20
國文 均標
1.國文 ×1.00 2.英文 ×2.00 3.社會 ×1.00
1. 英文 2. 國文 3. 社會 英文 均標
數學 --- 社會 --- 自然 --- 注意
事項 各項採計科目之成績不得缺考或零分(須有國文、英文、社會成績)。
學院別 招生學系 招生 管道
招生
名額 考 試 科 目 總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 錄取順序 環
境 與 生 態 學 院
綠色能源 科技學系
申請
入學 25
1.面試
2.書面資料審查,項目如下:
(1)高中(職)在校成績。
(2)自傳與生涯規劃。
(3)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公 司內提案、獲獎證明、語 文檢定、證照、實作作品 等)。
1.面試及書面資料審 查各為100 分 2. 面 試 ×0.7+ 書 面 資
料審查×0.3=總分
1.面試
2.書面資料審查
注意 事項
1.本系提供就業媒合機會,錄取後舉辦就業媒合會,媒合成功與否不影響入學資格。
2.書面審查資料請連同報名表於繳交資料截止日前寄送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學院別 招生學系 招生 管道
招生 名額
110 學年度
學測成績檢定門檻 大學音樂術科 總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 錄取順序 科目 檢定
藝 術 學 院
音樂學系 申請
入學 19
國文 底標
1.主修 ×0.70 2.樂理 ×0.10 3.視唱 ×0.10 4.聽寫 ×0.10
1.主修 2.樂理 3.視唱 4.聽寫 5.英文 6.國文 英文 底標
數學 --- 社會 --- 自然 ---
注 意 事 項
1. 各項採計科目之成績不得缺考或零分(須有國文、英文、主修、樂理、視唱、聽寫成績)。
2. 考生可報考主修樂器分別為鋼琴、聲樂、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吉他、
長笛、單簧管、雙簧管、低音管、薩克斯風、小號、法國號、長號、上低音號、低音號、
打擊樂、理論作曲等19 種。
3. 請於報名表填上『主修』樂器名稱。
4. 任一主修項目招生人數不足時(含未足額錄取),缺額依總成績高低不分樂器錄取。
5. 主修樂器預計招生名額分配如下:
樂器名稱 名額 樂器名稱 名額
鋼琴 1 聲樂 1
長笛 1 單簧管 1
雙簧管 1 低音管 1
薩克斯風 1 小號 1
法國號 1 長號 1
上低音號 1 低音號 1
小提琴 1 中提琴 1
大提琴 1 低音提琴 1
打擊樂 1 吉他 1
理論作曲 1 ---- ----
三、「考試入學」考試科目及成績採計方式
學院別 招生學系 招生 管道
招生 名額
考 試 科 目
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 錄取順序 共同
科目 專業科目
人 文 學 院
英語學系 考試
入學 6 1.國文
2.英文 英文作文與翻譯
1.各科均為 100 分 2.國文×1+英文×1.5+
英 文 作 文 與 翻 譯
×2=總分
1.英文作文與翻譯 2.英文
3.國文
學院別 招生學系 招生 管道
招生
名額 考 試 科 目 總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 錄取順序 環
境 與 生 態 學 院
綠色能源 科技學系
考試
入學 7
1.面試
2.書面資料審查,項目如下:
(1)高中(職)在校成績。
(2)自傳與生涯規劃。
(3)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公 司內提案、獲獎證明、語 文檢定、證照、實作作品 等)。
1.面試及書面資料審 查各為100 分 2. 面 試 ×0.7+ 書 面 資
料審查×0.3=總分
1.面試
2.書面資料審查
注意 事項
1. 本系提供就業媒合機會,錄取後舉辦就業媒合會,媒合成功與否不影響入學資格。
2. 書面審查資料請連同報名表於繳交資料截止日前寄送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學院別 招生學系 招生 管道
招生 名額
考 試 科 目
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 錄取順序 共同
科目 專業科目
藝 術 學 院
音樂學系 考試
入學 2 1.國文 2.英文
1.樂理 2.術科:
①主修:自選曲一首(85%)
②視奏(唱)(15%)
1.各科均為 100 分 2. 國 文 ×1.5+ 英 文
×1.5+ 樂 理 ×2+ 術 科×5=總分
1.術科 2.國文 3.英文
注 意 事 項
1. 考生可報考主修樂器分別為鋼琴、聲樂、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吉他、長笛、單 簧管、雙簧管、低音管、薩克斯風、小號、法國號、長號、上低音號、低音號、打擊樂、理論作 曲等19 種。
2. 請於報名表填上『主修』樂器名稱。
3. 術科成績未達75 分不予錄取,依總成績高低不分樂器錄取。
4. 術科考試說明:
(1)主修樂器自選曲一首(未背譜演奏者,不予計分)。
(2)主修聲樂自選曲一首(未背譜演唱者,不予計分)。
(3)主修理論作曲現場出題創作,考試時間為90分鐘。
(4)主修打擊者須應考定音鼓、木琴、小鼓(未背譜演奏者,不予計分)。
柒、考試科目及時間表 一、申請入學
日期時間
系別科目
110 年 5 月 8 日(星期六)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
面試1. 確切時間依綠色能源科技學系公告為準。
2. 至全部考生面試完畢為止。
二、考試入學
日期時間
系別科目
110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二)
上 午 下 午 8:25 預備鈴響
(可持准考證入場) 8:30~9:50
10:25 預備鈴響 (可持准考證入場)
10:30~11:50 14:00 起
英語學系 國文、英文 英文作文與翻譯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
1. 確切時間依綠色能源面試 科技學系公告為準。
2. 至全部考生面試完畢 為止。
音樂學系 國文、英文 樂理
1.確切時間依音樂學系術科 公告為準。
2.至全部考生考試完畢 備註: 為止。
(一) 考試題型有選擇題及非選擇題,請自備文具應試。
(二) 考試共同科目國文、英文為選擇題劃卡作答,請自行攜帶2B鉛筆應試。
(三) 考試不得攜帶電子計算機入場。
捌、錄取原則
一、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 申請入學管道學系所採計之學測及術科成績及檢定門檻一律以 110 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 驗及大學術科考試之成績為採計基準。
三、各科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各科成績及總分未達錄取標準,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五、 考生各科成績中如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均不予錄取。
六、 考生各科成績中如有科目未達學系規定之成績標準,均不予錄取。
玖、報到
(二) 備取生報到:各學系於110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二)起網路公告並依序遞補之,備取生經 接獲本校電話(或 e-mail 或手機簡訊)通知日起3 日內(郵戳為憑),填妥「申請入學報到 同意書(附表五)」,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錄取學系,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若 有缺額各學系再另行公告通知,遞補期限不得逾110 年 6 月 30 日。
二、「考試入學」報到作業
(一) 正取生報到:應填妥「考試入學報到同意書(附表六)」,於110 年 7 月 30 日(星期五)前 (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錄取學系,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二) 備取生報到:各學系於110 年 8 月 10 日(星期二)起網路公告並依序遞補之,備取生經 接獲本校電話(或 e-mail 或手機簡訊)通知日起3 日內(郵戳為憑),填妥「考試入學報到 同意書(附表六)」,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錄取學系,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若 有缺額各學系再另行公告通知,並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 110 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所 定開始上課日(110 年 9 月 13 日)。
三、 錄取生若同時錄取多個學系,僅得選擇一個學系辦理報到,重複報到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四、 申請入學錄取名額係包含於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總名額內,各學系申請入學不足額 或錄取後放棄之缺額,得流用至考試入學招生名額內。
五、 放榜後,正、備取生若於報到截止日前仍未收到成績單者,仍應如期辦理報到及繳驗資料,
逾期未辦理報到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拾、註冊入學
一、已報到而逾時未依規定時間辦理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日期另行通知。
二、如有下列情事者,撤銷入學資格:
(一) 未符合報考資格者(詳見參、報考資格)。
(二) 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及驗(繳)學經歷證明文件者。
(三) 證件不足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補繳,逾期仍未繳交者。
(四) 未符合教育部「大學入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詳見附錄一)。
三、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原住民學生、現役軍人子女及軍公教遺族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
四、上述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拾壹、成績通知、複查
一、成績通知:申請入學成績通知單110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起寄發,考試入學成績單於 110 年7 月 26 日(星期一)起寄發,如考生未收到成績單,請以電話或至本校教務處企劃組查詢 補發。
二、申請複查:申請入學成績複查至110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截止,考試入學成績複查至 110 年7 月 30 日(星期五)止,請填送簡章附表二成績複查申請表及成績通知單,並附回郵信封 及複查費每科50 元(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立臺南大學」),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
以郵戳為憑,逾時或未附成績通知單者一律不受理。
三、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不得要求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調閱或重閱試卷,並以複查試卷卷 面分數及核(累)計分數為原則。
四、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後予以補 錄取;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錄取標準者,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取消其 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拾貳、申訴辦法
一、考生對本次考試若有疑義事項,應於放榜後十日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 招生委員會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考生對本校 招生委員會處理申訴之結果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二、考生如發覺考試相關事宜有性別、性別性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得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拾參、其他事項
一、學生一律自費,依修習之學分數收取學分費,每學分收費新臺幣1,200 元整(若學分費調整,
則按調整後標準收費);學生需繳交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並依各學系課程之需,繳交實 驗(習)費、個別指導費或鍵盤使用費(收費標準另訂之)。
二、本班學生一律無提供校內宿舍。
三、凡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醫師公費生、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否則錄取後有無法就讀問 題,一律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四、考生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除取消其入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
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本班次係提供具高中(職)學歷或具同等學力者進修;以高學歷低報考本班或曾修習其他學 分者,如欲辦理學分扺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班修業期間不得申請轉入他系及轉入日間部就讀。
七、錄取及報到通知均以考生報名表上之住址、電話或手機聯絡,請考生登錄資料時務必詳實 正確。
八、本班學生擬修習教育學程者,依教育部及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招生,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 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試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 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 同意授權本會,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其相關成績資料,運用於本招 生試務使用,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1)考生本人(2)考生報考之學系(3)辦理錄取 生放榜、報到之單位。
十、本簡章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拾肆、考試試場規則
一、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項招生試務,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礙考試公平性之情事進 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充分予以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 處。
二、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人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三、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或影響他人作答,亦不得交談或商 借應考用具,初犯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 5 分;經制止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 減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病或特殊原因迫切需要於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需於考試開始前報請監試人 員同意後,始得於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四、考生須於規定之考試時間,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居留證或 有照片健保卡)及准考證入場,未帶准考證如經查核其他證明文件確為考生本人無誤者,
准予應試。並將准考證及貼有照片之證件放在桌上,以便查驗。
五、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查驗身分,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則依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六、考生出入場時間,除學系另有規定外,於考試時間開始遲到逾20 分鐘者不准入場;考試 開始40 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入、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病或因故(如廁等),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得由試務人員陪同離場,若該節考試時間 尚未結束得再入場繼續考試,但不得延長時間或補考。若離場後不繼續考試,則由試務人 員安置至試務中心待該節考試開始40 分鐘為止。
七、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答案卡)、座位標示單之准考證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 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5 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 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八、招生考試測驗題採用電腦閱卷評分,考生須自備黑色2B 軟心鉛筆,以其他種類筆作答不 予計分,塗改禁用立可白,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如有劃記不明顯或將答案卡污損、折疊、
捲角、撕毀等情事,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非選擇題則應作答於答案卷上,並限用黑色(含鉛筆)或藍色筆書寫,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美術術科應使用學系規定之作圖媒材應試,不得攜帶畫架、畫板、形版、尺規、書籍、圖 稿、紙張等,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音樂術科應使用與報考之樂器類別相符之樂器,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各系所考試之科目有加註*符號者,表示此科可攜帶簡易型計算機應考(指僅具四則運算 之簡易功能計算機)。
十、答案紙內不得書寫與試題無關之文字、記號或姓名,違者扣減該科成績5 分。
十一、各科答案均須寫在答案卷之作答區內,寫在答案卷封面或試題上,均不予計分。
十二、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一律不得發問,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三、 考生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夾帶、頂替及其他舞弊情事或擾亂試場秩序之行為亦 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試場,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 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考生應即停止作答,仍繼 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 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考生不得隨身攜帶電子通訊或有妨礙試場安寧之器材,如行動電話、智慧型穿戴式裝 置、鬧鈴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十六、 考生除必用之作答文具、作圖媒材、筆墨及透明墊板外,其他物品請放置指定位置。
物品袋內之行動電話、智慧型穿戴式裝置及鬧鈴不得開機,如發出聲響經監試人員發 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 分。
十七、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監考或試務人員應予以登記,
並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八、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拒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將在本校網站公佈,不 個別通知。
附表一、特殊考生需求表
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 特 殊 考 生 需 求 表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報考學系 准考證號碼
障礙類別
□ 視障 □聽障
□ 腦性麻痹 □自閉症
□ 其他障礙
障礙程度等級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障礙簡述:
特
殊
需
求
試題需求
1.放大試題:□否,基本字型(word 14 字型)如:恭禧
□是,放大倍率(word 18 字型)如: 金榜
□是,放大倍率(word 26 字型)如: 題名
2.□其他:
輔具需求 1.□枱燈 2. □擴視機 3. □放大鏡 4.□大桌面 5 . □其他:
自備輔具 1.□輪椅 2. □放大鏡 3. □助聽器 4.□擴視機 5.□其他:
其他需求
審核情形 □通過 □不通過 原因:
審核人員核章
110 年 月 日
附表二、成績複查申請表
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考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考 試
試 場 第 試場 准 考 證 號 碼
節 次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查得分(考生勿填)
申請日期 110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名:
備 註
1.考生對成績若有疑問,申請入學請於 110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前提出,考試入 學請於110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前提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時請檢附「考試成績通知單」原件,複查費每科 50 元,限用郵政匯票,受 款人為【國立臺南大學】。
3.請檢附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函信封一個(貼足限時郵資),並以掛號郵寄本 校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 33 號(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
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 成績查覆表
姓名: 報考學系: 准考證號碼:
複 查 科 目 原始分數 複查分數 (考生勿填)
複查結果 (考生勿填)
□相符 □不相符
□相符 □不相符
□相符 □不相符
附表三、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國立臺南大學 110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 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招生班別
進修學士班(□申請入學□考試入學)報考學系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電話: 手機:
申請退費原因
□ 重複繳費、溢繳或天然災害致考試延期無法應試者(全數退還)。□ 經審核為報名資格不符(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300元後,餘數退還)。
考生本人存款 帳戶資料
(若非考生本人 存款帳戶,恕無 法退費)非 郵 局 帳 戶 將 代 扣 跨 行 手 續 費30元
檢附如下,如經審查核可辦理退費時,逕將款項撥入該帳戶內。
(請擇一填列,並於本表背面黏貼「本人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金融機構:
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帳號:
□□□□□□□□□□□□□□
郵局:
__________________郵局__________________支局
局 號 帳 號:
□□□□□□
-□ □□□□□□
-□
申請人簽名 審 核
(考生勿填)
招生委員會章戳:
備註
1、 請申請人填妥本表後,申請入學於110年5月4日(星期二)前;考試入學 於110年7月9日(星期五)前掛號寄出(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寄送 或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1) 郵寄地址:70005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 國立臺南大學招生 委員會收」,並於信封封面註明退費申請。
(2) 傳真電話:06-2149605,傳真後請來電確認,電話:06-2133111轉 241~243。
2、因天然災害致本次考試延期,造成考生無法應考,並於公告時程內提 出申請者,退還該項考試全額報名費。
3、已參加舉行之考試、附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律不予退費。
申請日期: 110 年 月 日
附表四、持外國學歷 (力)證明切結書
持 外 國 學 歷 (力 )證 明 切 結 書
本人________欲報考貴校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請准予先 行以[_______ 外國學歷證明]辦理報名,並保證於錄取後,
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等規定辦理學歷 (力)驗證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如 未如期繳交或經查核不符,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國立臺南大學招生委員會
學校名稱 (外文)︰
學校名稱 (中文)︰
學校所在國別︰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報考學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附表五、「申請入學」報到同意書
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
「申請入學」報到同意書
本人 係參加「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 班申請入學」 ,已錄取國立臺南大學 系,
茲願依錄取系別報到。
此敬
國立臺南大學
學生親簽章:
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親簽章:
(註:如學生已滿 20 歲則免法定代理人簽章)
※請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到同意書」以 限時掛號 (郵戳為憑) 寄至錄取學系,封面請註 明「國立臺南大學進修學士班申請入學報到同意書」 ,逾期未完成者,將視同放棄 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各學系寄件地址如下
1. 英語學系: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 33 號 英語學系 收 2. 音樂學系: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 33 號 音樂學系 收
3.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70167 臺南市東區榮譽街 67 號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 收
※重要提醒:部份郵局星期六僅營業至中午 12 時,如透過郵局郵寄請務必於 12 時 前至郵局寄出,逾期恕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附表六、「考試入學」報到同意書
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
「考試入學」報到同意書
本人 係參加「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 班考試入學」 ,已錄取國立臺南大學 系,
茲願依錄取系別報到。
此敬
國立臺南大學
學生親簽章:
身分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親簽章:
(註:如學生已滿 20 歲則免法定代理人簽章)
※請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到同意書」以 限時掛號 (郵戳為憑) 寄至錄取學系,封面請註 明「國立臺南大學進修學士班考試入學報到同意書」 ,逾期未完成者,將視同放棄 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各學系寄件地址如下
1. 英語學系: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 33 號 英語學系 收 2. 音樂學系: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 33 號 音樂學系 收
3.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70167 臺南市東區榮譽街 67 號 綠色能源科技學系 收
※重要提醒:部份郵局星期六僅營業至中午 12 時,如透過郵局郵寄請務必於 12 時
前至郵局寄出,逾期恕不予受理。
附表七、交通及住宿費補助申請表
國立臺南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 交通及住宿費補助申請表
姓名 身份證字號
報考學系 報考管道
(請勾選) 申請入學 考試入學 匯 款 帳 號 資
訊(限考生本 人)
請 將 存 簿 影 本 黏 貼 於 本 表後面
郵局帳號 銀行行號 銀行帳號
手機號碼 連絡電話
戶籍地址
補助身分別 (請勾選)
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檢附各縣市政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請攜帶手冊文件於考試當日至試務處檢驗)
原住民(檢附本人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謄本上應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申請項目
(請勾選) 交通費補助 住宿費補助(須有住宿收據,詳見備註 3)
備註
1. 相關申請費用將於考試結束以匯款方式匯入本人帳戶。
2. 勾選交通費補助者,將補助自強號戶籍地縣市至臺南市來回票價金額,並於考試 當日至試務處報到簽名。
3. 勾選住宿費補助者,僅補助考試前一晚之住宿,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600 元整,
考試當日提供住宿單位收據或發票至試務處,收據及發票應有資訊如下:
(1)收據應有抬頭:國立臺南大學,統一編號:69116104。
(2)發票應有統一標號:69116104。
4. 本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請於該報名管道規定之報名資料繳交期限前連同報名 資料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招生委員會(70005 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 33 號) 。
5. 考試當日未至試務處簽名相關資料者視同放棄申請。
申請人 親簽名
申請日期:110 年 月 日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錄部分條文)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 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 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 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 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 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 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 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 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 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 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 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 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 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 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 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 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二、本校交通資訊
一、如何到府城校區
(一) 如果您是在臺南火車站,您的選擇有三項 1. 搭計程車:車程約 8 分鐘,車資約 120 元。
2. 搭臺南市公車:可搭乘(a)2 路公車:於大南門城下車,再循南門路-樹林街二段-至本 校;(b)5 路公車:於體育公園站下車,再循體育路-至本校南側校門。
3. 徒步:可循火車站(前站左轉)-(直行)北門路-東門圓環-(直行)大同路一段至一銀-
(右轉接)樹林街二段-南大實小-至本校(步程約 25 分鐘)。
(二) 如果您是在臺南機場,您的選擇有兩項
1. 搭計程車:車程約 15 分鐘,車資約 200 元。
2. 搭臺南市公車:搭乘 5 路公車於體育公園站下車,再循體育路-至本校南側校門。
(三) 如果您是自行開車,您可選擇
由仁德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往臺南市區)-循東門路-(左轉接)林森路一段-(右轉接)府連路
-(直行後往右前方接)開山路-(左轉接)樹林街二段-南大實小-至本校,車程約 20 分鐘。
(四) 如果您搭乘高鐵至臺南站,您可選擇
至 2 號出口處搭乘免費接駁車往【臺南市政府】方向(相關轉乘服務資訊,請參考高鐵網站 https://www.thsrc.com.tw/),車程約 30 分鐘,於第六站延平郡王祠下車往回走右轉沿著樹林 街至本校(步程約 5~8 分鐘)。
二、如何到榮譽校區
(一) 如果您是在臺南火車站,您的選擇有三項
1. 搭計程車:車程約 12 分鐘,車資約 150 元。
2. 搭臺南市公車:搭乘 5 路公車,大林站下車,再循大同路-榮譽街至榮譽校區。
3. 徒步:可循火車站(前站左轉)-(直行)北門路-東門圓環-(直行)大同路(步程約 50 分 鐘)。
(二) 如果您是在臺南機場,您的選擇有兩項
1. 搭計程車:車程約 10 分鐘,車資約 150 元。
2. 搭臺南市公車:搭乘 5 路公車,大林站下車,再循大同路-榮譽街至榮譽校區。
(三) 如果您是自行開車,您可選擇
由仁德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往臺南市區)-循東門路-(左轉接)林森路一段-接健康路-(左 轉接)大同路-至大林派出所(左轉接)榮譽街-經平交道即至榮譽校區,車程約 20 分鐘。
(四) 如果您搭乘高鐵至臺南站,您可選擇
至2 號出口處搭乘免費接駁車往【臺南市政府】方向(相關轉乘服務資訊,請參考高鐵網站 https://www.thsrc.com.tw/),車程約 25 分鐘,在第五站大林新城下車往回沿大同路至榮譽街 左轉,經平交道即至榮譽校區(步程約 5-7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