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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提供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材料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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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度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自 查 报 告 大 纲 及 部 门 分 工

一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情 况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 一 )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

( 二 ) 面 临 的 主 要 大 气 环 境 问 题 。

( 三 ) 年 度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

二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各 项

(2)

务 要 求

( 包 括 国 家 分 配 任 务 要 求

(3)

要 求

、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任 务 要 求 等

(4)

务 开 展 的 工 作 情 况

( 包 括 责 任 落 实

(5)

策 出 台

、 监 督 管 理 等

) 、 年 度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 包 括 完 成 与 否 、 未 完 成 原 因 说 明 等 ) 。

一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

1 .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产 能 控 制 。

2 .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违 规 在 建 项 目 清 理 。

3 . 落 后 产 能 淘 汰 。

4 . 重 污 染 企 业 环 保 搬 迁 。

( 二 ) 清 洁 生 产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环 境 保 护 厅 ) 。

重 点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与 技 术 改 造 。

( 三 ) 煤 炭 管 理 与 油 品 供 应 。

1 . 煤 炭 消 费 总 量 控 制 。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6)

1 . 燃 煤 小 锅 炉 淘 汰 。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质 监 局 )

2 . 新 建 燃 煤 锅 炉 准 入 。 ( 省 质 监 局 、 环 境 保 护 厅 )

( 五 )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

1 . 工 业 烟 粉 尘 治 理 。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2 . 工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治 理 。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 六 ) 城 市 扬 尘 污 染 控 制 。

1 . 建 筑 工 地 扬 尘 污 染 控 制 。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2

. 道 路 扬 尘 污 染 控 制

。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城 市 道 路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负 责 公 路 )

( 七 ) 机 动 车 污 染 防 治 。

1

(7)

3 .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4 . 机 动 车 环 保 监 管 能 力 建 设 。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5

.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 八 ) 建 筑 节 能 与 供 热 计 量 。

新 建 建 筑 节 能 。 (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 九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资 金 投 入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财 政 厅 )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 企 业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投 入 情 况 。

( 十 )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

1 .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编 制 。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2

. 台 账

管 理 。 ( 按 要 求 需 要 准 备 台 帐 的 所 有 部 门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汇 总 )

3

重 污 染 天 气 监 测 预 警 应 急 体 系 建 设 。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气 象 局 )

4 . 大 气 环 境 监 测 质 量 管 理 。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5 . 秸 秆 禁 烧 。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农 业 厅 )

(8)

、 地 方 开 展 的 特 色 工 作 ( 请 各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提 供 ) 四

、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困 难 及 建 议 ( 请 各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提 供 )

(9)

序号

指标 名称

分 值

子指标名称 工 作 要 求 考 核 要 点 计 分 方法

自评 分

得分情 况说明

自评分部 门

1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优化

12

产能严重过 剩行业新增 产能控制

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新增产能项目。

(1)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 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 能的政策性文件;

(2)省、市、县级年度核准、备案的 工业项目清单,包括名称、时间、产 能、文号等内容(年度核准、备案的工 业项目清单填报格式见附表 1)。

2014年度没有核准、备 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 增产能项目(+2 分)。

发现一例《大气十条》

发布之后违规核准、备 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 增产能项目(-0.5 分)。

   

省发展改 革委、经 济和信息

化委

1 产业 12 产能严重过 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1)全省(区、市)年度过剩产能违 全部完成年度计划所列     省发展改

(10)

结构 调整 优化

剩行业违规 在建项目清 理

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 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 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 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 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 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 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 手续。

规在建项目清理计划及清单;

(2)年度清理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 规在建项目清单及其清理情况,其中 清理情况要按照尚未开工建设的、正 在建设的、确有必要建设的三类情况 分别说明(年度清理的产能严重过剩 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单填报格式见附 表 2);

(3)在建违规项目停止建设情况,是 否存在仍未停止建设的在建违规项 目。

违规在建项目清理(+2 分)。发现一例《大气 十条》发布之后的产能 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 项目(-0.5 分)。

革委、经 济和信息

化委

1 产业 12 落后产能淘 全面完成 2014 国家下达的钢 (1)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工业和信息化 全面完成 2014 年国家     省经济和

(11)

结构 调整 优化

汰 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 璃等 21 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任务。

部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市、

县。落实到企业,并在省级人民政府 门户网站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相关企业名单;

(2)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有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及验 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3)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及当地主流 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落后产 能任务企业名单(年度已完成的落后 产能淘汰项目清单填报格式见附表 3)。

下达的钢铁、水泥、电 解铝、平板玻璃等 21 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 汰任务(+6 分)。

一个行业未完成淘汰任 务(-0.5 分),发现设 备关停但未拆除企业 1- 5家(-0.2 分),6-10 家(-0.4 分),10 家以 上(-0.5 分)。

信息化 委、发展

改革委

(12)

重污染企业 环保搬迁

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 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

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 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 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 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 进园。

(1)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 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六大行业 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及 企业名单;

(2)年度主城区六大行业重污染企业 搬迁的进度一览表,包括能耗、主要 污染物排放比上年变化情况等。

(1)主城区无重污染 企业的(+2 分);

(2)完成年度环保搬 迁任务的(+2 分);

(3)未完成年度环保 搬迁任务的计 0 分。

   

省发展改 革委、经 济和信息

化委

2 清洁 生产

6 重点行业清 洁生产审核 与技术改造

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 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 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 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

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 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

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 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包 含企业名单及项目清单。

编制完成钢铁、水泥、

化工、石化、有色金属 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 产推行方案,方案包括 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

    省经济和

信息化 委、环境

保护厅

(13)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 划。

洁生产审核(+1.5 分)

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 施计划(+1.5 分),应 含企业名单及项目清 单。

重点行业 30%以上的企业完 成清洁生产审核。

全省(区、市)年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验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清洁 生产审核验收专家意见、主管部门关于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通报等。

重点行业 30%以上的企 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3 分)。发现一例各地区报 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情况 与现场核查不符的(-0.5 分)。

   

省经济和 信息化 委、环境

保护厅

3 煤炭 10 煤炭消费总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1)全省(区、市)年度煤炭压减计 (1)煤炭消费总量与     省发展改

(14)

管理 与油 品供 应

量控制

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

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 煤炭消费总量与 2012 年持 平。

划;

(2)2012 年、2014 年全省(区、

市)煤炭消费总量、分行业煤炭消费 量、能源平衡表(实物量)等统计数 据。

2012年持平,且完成年 度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目标,山东省、上海 市、江苏省、浙江省、

广东省(+6 分),北京 市、天津市、河北省

(+4 分);

(2)未完成年度煤炭总 量控制任务的,计 0 分。

革委

3 煤炭 管理

10 煤炭消费总 量控制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

省、市、县年度建设的整体项目、技 改项目和单个锅炉等涉及新增煤炭消

新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自备 燃煤电站,同时耗煤项目

    省发展改

革委

(15)

与油 品供 应

浙江省、广东省新建项目禁 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 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 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耗的项目清单,清单应说明煤炭替代 来源(新建耗煤项目清单填报格式见 附表 4)。

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 电联产外,未审批新建燃 煤发电项目,满足上述要 求的(+2 分)。

(1)发现一例新建非热 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1 分);

(2)发现一例新建项目 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1 分);

(3)发现一例新建耗煤 项目未落实煤炭等量替代

(16)

(-1 分)。

3

煤炭 管理 与油 品供 应

10

煤炭洗选加 工

全国其他地区新建煤矿同步 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 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逐 年提高原煤入选率。

(1)全省(区、市)年度煤炭生产情 况;

(2)大中型煤矿和小型煤矿集中矿区 选煤厂建设情况及洗选煤产量。

(1)原煤入洗率同比 上年增长 4 个百分点及 以上(+4 分);

(2)年均增长 3 个百 分点及以上(+3 分);

(3)年均增长 2 个百 分点及以上(+2 分);

(4)年均增长不到 2 个百分点,计 0 分。

    ——

散煤清洁化 治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制 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 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 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 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 进散煤清洁化治理。

(1)全省(区、市)散煤清洁化治理 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2)区域煤炭优质化配送中心建设情 况及年度优质煤炭配送规模、使用范 围;

(3)煤炭产品质量监管情况(包括现 场检查记录、煤质抽样检测报告

(1)全部完成年度治 理目标(+2 分);

(2)完成年度治理目 标 90%(+1.5 分);

(3)完成年度治理目 标 80%(+1 分);

(4)完成年度治理目

    ——

(17)

等);

(4)全省(区、市)散煤清洁化治理 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标 70%(+0.5 分);

(5)完成年度治理目标 70%以下的,计 0 分。

发现一例在地方上报已 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的 区域销售、使用高硫高 灰份散煤的(-0.5 分)。

3

煤炭 管理 与油 品供

10

国四与国五 油品供应

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 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 油。

年度全省(区、市)车用油品升级计 划。

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 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 汽、柴油;北京市、天 津市、河北省、山东

   

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

(18)

省、上海市、江苏省、

浙江省、广东省(+2 分);全国其他地区

(+6 分)。发现一例销 售不达标油品的(-1 分)。

4 燃 煤 小 锅 炉 整 治

10 燃 煤小锅炉 淘汰

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 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 的基本情况;根据集中供 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 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 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

(1)全省(区、市)燃煤锅炉清单

(燃煤锅炉清单格式见附表 5);

(2)全省(区、市)燃煤小锅炉年度 淘汰计划及淘汰锅炉清单。

(1)编制燃煤锅炉清 单(+1 分);

(2)编制燃煤小锅炉 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 度计划,并报地方能源 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

    省环境保

护厅、质 监局

(19)

计划,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 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 分)。

4 燃煤 小锅 炉整 治

10 燃 煤小锅炉 淘汰

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 任务的 10%。

(1)年度全省(区、市)完成淘汰的 燃煤小锅炉清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改 燃锅炉的环保验收报告、集中供热拆 除燃煤小锅炉拆除前后的对比照片等

(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清单填报格式 见附表 6);

(2)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 城市燃煤小锅炉清单及治理任务完成 情况。

(1)完成年度燃煤小锅 炉淘汰任务的(+6 分);

(2)完成年度燃煤小 锅炉淘汰任务 80%的

(+4 分);

(3)完成年度燃煤小 锅炉淘汰任务 60%的

(+2 分);

    省环境保

护厅、质 监局

(20)

(4)年度燃煤小锅炉 淘汰任务完成率不足 60%的,计 0 分。

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资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务 完成率低于 90%的(-2 分),低于 80%的(-4 分)。

新建燃煤锅 炉准入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与《大气污染防治 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 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

全年新建燃煤锅炉的清单(填报格式 见附表 5)。

严格按照《大气十条》

相关要求核准新建燃煤 锅炉的(+2 分)。日常 督查中发现一例违规新

    省质监

局、环境 保护厅

(21)

锅炉。

建燃煤小锅炉(-0.5 分)。

5 工业 大气 污染 治理

15 工 业烟粉尘 治理

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 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

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 20 蒸吨 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 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 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 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1)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 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 企业名单;

(2)20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 暖锅炉与工业锅炉)清单。

95%(含)以上火电、

钢铁、水泥、有色金属 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 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 业安装烟粉尘排放自动 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 门联网;95%(含)以 上 20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 炉安装烟粉尘排放自动 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 门联网(+1 分),否则 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 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 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1)火电、钢铁与平板玻璃企业全口 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产能、改造 前后除尘设施等情况(火电、钢铁、

(1)火电、钢铁与平板 玻璃行业 95%以上企业 完成改造的,具备达到 新排放标准能力(+5 分);

(2)火电、钢铁与平

    省环境保

护厅

(22)

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 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 值)。

玻璃企业清单填报格式见附表 7-9);

(2)2014 年本年度完成除尘设施改造 的,应提供环保验收报告;2014 年前 完成改造的,应出具 2014 年 4 个季度 监督性监测报告。

(含)企业完成改造 的,具备达到新排放标 准能力(+3 分);

(3)改造率低于 85%

的,计 0 分。

在日常督查和现场核查 中发现一例违法排污或 者已建烟粉尘设施不正 常运行的(-0.5 分)。

5 工业 大气 污染 治理

15 工业烟粉尘 治理

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

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 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 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 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1)90%以上(含)堆 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 制(+2 分);

(2)80%以上(含)堆 场按照要求进行扬尘控 制(+1 分);

(3)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23)

工业挥发性 有机物治理

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方案。

全省(区、市)重点行业 VOCs 综合整 治方案,包括治理任务要求、项目清 单及计划安排。

编制完成重点行业 VOCs综合整治方案,

明确提出各地区石化、

有机化工、表面涂装、

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VOCs治理任务要求的

(+2 分);明确提出重 点行业实施 VOCs 综合 整治企业名单及计划安 排(+3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 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

全省(区、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 罐车台账,包括名称、油气回收设施

(1)90%(含)以上按 时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

    省环境保

护厅

(24)

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建设情况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 车台账填报格式见附表 10)。

通过环保部门验收(+2 分);

(2)油气回收项目完 成率低于 90%,计 0 分。

6 城市 扬尘 污染 控制

8 建筑工地扬 尘污染控制

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 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 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 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 密闭措施等。

(1)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扬尘 污染控制方案或管理措施;

(2)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清单

(建筑工地清单填报格式见附表 11)。

(1)建筑工地抽查合 格率达到 90%(+4 分);

(2)建筑工地抽查合 格率达到 80%(+3 分);

(3)建筑工地抽查合 格率达到 70%(+2 分);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25)

(4)建筑工地抽查合格 率低于 70%的,计 0 分。

道路扬尘 污染控制

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道路机扫设备配置情况;

(2)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面积、可实 施机械化清扫道路面积。

(1)城市建成区道路 机扫率达到 85%(+4 分);

(2)城市建成区道路机 扫率低于 85%的,以 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 增长 6 个百分点及以上

(+4 分),年均增长 4 个百分点及以上(+2

    省住房城

乡建设 厅、交通

运输厅

(26)

分);

(3)不满足上述任何 一种情况,直接计 0 分。

7

机 动 车 污 染 防治

12 淘汰黄标车

完成《2014 年黄标车及老旧 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下达 的年度淘汰任务。

年度黄标车淘汰明细数据(填报格式 见附表 12)。

(1)完成国家下达的 年度淘汰任务(+7 分);

(2)完成率 85%的(+5 分);

(3)完成率 70%的(+3 分);

(4)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公 安厅、交 通运输厅

(27)

7 机 动 车 污 染 防 治

12 机动车环保 合格标志 管理

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 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 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 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

省、国家三级联网。

(1)处于有效期范围内的机动车环保 标志清单(填报格式见附表 13);

(2)2014 年全省(区、市)机动车保 有量;

(3)日常环检机构和环保标志发放监 管记录及相关处罚记录。

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 80%以上,并且发标信 息实现地市、省、国家 联网的(重点区域+1 分,非重点区域+2 分)。

(1)非重点区域发标 信息未实现联网的(-1 分);

(2)未依据机动车环 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 车注册登记的(-1

    省环境保

护厅

(28)

分);

(3)非重点区域发标 率未达到 80%的,直接 计 0 分。

机动车环境 监管能力建 设

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包括检测、标志与日常监管 的信息等。

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情况,包括 检测、标志与日常监管的信息等。

省市两级完成平台建设

(+1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7 机 动 车 污 染 防 治

12 新能源汽车 推广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

浙江省、广东省严格按照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 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

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 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 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

全省(区、市)公共服务领域年度新 注册汽车清单,信息包括燃料类型

(年度公共服务领域新注册汽车清单 填报格式见附表 14)。

其中,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公 交客运、出租客运、城 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 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 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

    省发展改

革委

(29)

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

设。 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汽车。

比例达到 20%的(+1 分),否则计 0 分。

7

机 动 车 污 染 防 治

12

城市步行和 自行车交通 系统建设

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 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 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 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 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 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 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 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 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 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

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 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 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 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

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 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 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 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

(1)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 置率达 90%,且完好率 达 80%的(+2 分);

(2)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 置率达 80%,且完好率 达 70%的(+1 分);

(3)低于上述比例的,计 0分。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30)

8 建筑 节能 与供 热计 量

5

新建建筑节 能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 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 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 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 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 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 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 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自 2014 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 筑标准。

(1)所有新建建筑在 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 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北方 采暖地区(+1 分),全 国其他地区(+3 分);

(2)政府投资新建公 共建筑,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 性住房及单体面积超过 2万平米的大型公共建 筑,自 2014 年起执行 绿色建筑标准。北方采 暖地区(+1 分),全国 其他地区(+2 分)。

发现一例新建建筑未达 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0.5 分);发现 一例未执行绿色建筑标 准(-0.5 分)。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供热计量 北方采暖地区制定供热计量 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

(1)所抽查项目 100%

按用热量计价收费(+3 分);

    ——

(31)

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 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以上(含)按用热量计 价收费的,计 2 分;

(3)所抽查项目 80%

以上(含)按用热量计 价收费的,计 1 分;

(4)所抽查项目 80%

以下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的,计 0 分。

9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资 金 投入

6 地方各级财 政与企业大 气污染防治 投入情况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 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 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 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 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 任。

(1)地方各级财政年度大气污染防治 资金投入情况;

(2)企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情况填报格 式见附表 15)

(1)地方各级财政与 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 之和占 GNP 的比例,

高于全国 80%位值

(含)的(+6 分);

(2)低于 80%位值、高 于 50%位值(含)的

(+4 分);

(3)低于 50%位值、高

    省环境保

护厅、财 政厅

(32)

于 20%位值(含)的

(+2 分);

(4)低于 20%位值,计 1 分。

10 大气 环境 管理

16 年度实施计 划编制

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 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善政 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制定 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 家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环境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 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 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

(1)省(区、市)及所辖地级及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及向社 会公开的途径;

(2)省(区、市)及所辖地级及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年度实施计划及 向社会公开的途径。

(1)编制实施细则,

并向社会公开的(+1 分);

(2)编制年度实施计 划,并向社会公开的

(+1 分)。

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 划未向社会公开的(-1

    省环境保

护厅

(33)

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 分)。

10

大气 环境 管理

16

台账管理

针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 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 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 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 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 环境管理等重点任务建立台 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 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 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 新。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 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 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 热计量、大气环境管理中各项子指标 检查要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为台账的 基本内容。

(1)管理台账完整、

真实,并逐月更新(+1 分);

(2)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重污染天气 监测预警应 急体系建设

按时完成省、市两级重污染

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省(区、市)及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情况。

(1)按时完成重污染 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1 分);

(2)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对于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

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 定和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评 估与修订,全面落实政府主要 责任人负责制,配套制定部门 专项实施方案。

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按照要求制定重 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备 案的(+1 分);

(2)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10 大气 16 重污染天气 行政区域内单个城市空气质量 (1)辖区各城市国控点位空气质量监 (1)启动应急预案采     省环境保

(34)

管理 急体系建设 及时启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行政区域内多个城市空 气质量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 级时,应同时启动省级、市级 应急预案,推动城市联动、共 同应对。

(2)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的通知或公告。

出现重污染天气总天数 比例达到 80%的(+1 分);

(2)否则计 0 分。

象局

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

(1)按照环境保护部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 作要求报送的(+1 分);

(2)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气

象局

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 料。

(1)对重污染天气应 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

    省环境保

护厅、气 象局

(35)

进行整改的(+1 分);

(2)否则计 0 分。

10 大气 环境 管理

16 大气环境监 测质量管理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9 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 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 见》(环办〔2014〕43 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 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 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 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

(1)省(区、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规范性文件;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情 况。

(1)依据环境保护部环 境监测质量控制考核结 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 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 定,满足考核要求的

(+3 分);

(2)否则计 0 分。

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 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 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

    省环境保

护厅

(36)

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 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 数据客观、准确。

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 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 2分)。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 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10 大气 环境 管理

16 秸秆禁烧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制,明确市、县和乡镇 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 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 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 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

(1)秸秆禁烧的规范性文件;

(2)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

(1)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 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 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 焚烧火点且辖区内秸秆 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 减幅达 30%(含)以上

    省环境保

护厅、农 业厅

(37)

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 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 为。

的,或者连续两年辖区 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 10个的(+1 分);

(2) 禁烧区内无秸秆焚 烧火点且辖区内秸秆焚 烧火点数比上一年有所 减少但减幅未达 30%的

(+0.5 分);

(3) 否则计 0 分。

10 大气 环境 管理

16 环境信息公 开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 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 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

(1)地方政府应实时发布行政区域内 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并逐月发布排名 的有关材料,包括网址、信息公开截

(1)地方政府应实时 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 气质量状况,并逐月发

    省环境保

护厅

(38)

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 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 作的通知》(环发〔2013〕74 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 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 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 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 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

图等;

(2)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材料,包括网址、信息公开截图等;

(3)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材料,包括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 况、监督性监测、排污费征收、监察 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情况,包 括网址、信息公开截图等;

(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 公开情况,包括网址、信息公开截图 等。

布排名(直辖市可不排 名)(+1 分);

(2)否则计 0 分。

(1)实施新建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1 分);

(2)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1)按照要求,实施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 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 公开(+1 分);

(2)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39)

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 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1)实施污染源监测 信息公开(+1 分);

(2)否则计 0 分。

省环境保 护厅

(40)

附表 1-15 填写部门分工

附表 1-2 附件 3 附件 4、14 附表 5、6 附件 7-10、13 附件 12 附件 11 附件 15 省发展改革

委、经济信息 化委

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发展改

革委

省发展改革

委 省环境保护

厅、质监局 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

公安厅、交通运 输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 省环境保护厅、财政 厅

附表 1 全省(区、市)2014 年度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清单

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所属

行业 建设内容

及规模 建设起止

年限 核准

部门 核准

文号 核准

时间 办理用地手续的

部门及文号 办理环评手续的

部门及文号 置换产能总量及 来源

       

附表 2 全省(区、市)2014 年度清理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单

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所属

行业 所属

企业 开工

时间 预计完

工时间 建设内容

及规模 用地审批部

门及文号 环评审批部

门及文号 选址审批部

门和文号 节能审查部

门和文号 分类清理 情况说明

       

(41)

       

附表 4 全省(区、市)2014 年度新建耗煤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类别(整体项目、

技改项目或单个锅炉) 建设内容及

规模 建设起止

年限 年耗煤量

(万吨) 煤炭替代量

(万吨) 煤炭替代 来源

       

附表 5 全省(区、市)燃煤锅炉清单

号 使用证

编号 锅炉

型号 建设起

止年限 使用

单位 使用单

位地址 是否位于地级及以

上城市建成区 锅炉

用途 锅炉规模(蒸吨

/小时) 锅炉燃

料种类 锅炉除

尘方式 锅炉脱

硫方式 锅炉脱 硝方式

       

附表 6 全省(区、市)2014 年度淘汰的燃煤小锅炉清单

(42)

附表 7 全省(区、市)火电企业全口径清单

号 企业名称 机组编号 装机容量

(MW) 锅炉规模 (t/h)

除尘设施升级改

造完成情况 现排放情况

(mg/m3) 改造前排放情

况(mg/m3) 改造前除尘

器类型 改造后除 尘器类型

       

附表 8 全省(区、市)钢铁企业全口径清单

号 企业

名称 生产设施编号(烧结/球团、高

炉、热风炉、转炉等) 生产能力

(吨) 除尘设施升级改

造完成情况 现排放情况

(mg/m3) 改造前排放情

况(mg/m3) 改造前除

尘器类型 改造后除尘 器类型

       

附表 9 全省(区、市)玻璃企业全口径清单

号 企业

名称 生产线

编号 生产能力

(重量箱) 日熔化量

(吨/天) 除尘设市升级改

造完成情况 现排放情况

(mg/m3) 改造前排放情况

(mg/m3) 改造前除

尘器类型 改造后除 尘器类型

       

(43)

序号 城市 库、油罐车) 加油站(储油库)全称、油罐车编号 所属公司 详细地址 回收治理

       

附表 11 全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清单

序号 城市 工程名称 详细地址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施工

单位 施工单位联系 电话

附表 12 2014 年度全省(区、市)黄标车淘汰明细表

序号 号牌号码 车辆型号 使用性质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号

(VIN 号) 初次登记日期 燃料种类 注销原因 强制报废期止

       

附表 13 全省(区、市)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明细表

序号 号牌号码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VIN 号) 初次登记日期 燃料种类 排放标准 标志编号 标志有效期

       

(44)

       

(45)

财政 1 工业污染治理

2 面源污染治理 3 移动源污染防治 4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5 清洁生产 6 燃煤污染控制 7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8 能力建设

9 其他

总计

注:1.上表投入填写考核年度实际投入;2.地方财政投入包括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3.其 他资金可以是政府性贷款或者市场融资;4.“其他”可以填写上述投入内容之外,但在《大气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内的相关内容。

(46)

序号 城市 港口企业或码头单位 泊位名称 主要用途 所属港区 码头规模(吨级) 治理技术 完成进度

(47)

名 务 系 式 方 位 职 考 联

核 指 标

军 司 环 投 资 处 处 大 010-66556125 境 保 护 部 规 财 长 气 污 染 防 治 资 金 投 入

陈 / 程

周 凯

发 展 改 革 委 环 资

司 环 保 处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010-68505571

(48)

产 能 控 制

(49)

规 在 建 项 目 清 理

(50)

搬 迁 、 重 点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煤 炭 消 费 总 量 控 制

谭 品 财 再 政 部 经 建

司 环 资 处 大 010-68552513 气 污 染 防 治 资 金 投 入

唐 工 军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产 业 政 策

司 处 长 副 落 010-68205189 后 产 能 淘 汰

陈 工 春 梅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装 司 备 工 业 主 科 员 新 010-68205629 任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郭 政 工 综 庭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节 能 与

合 部 利 用 司 干 重 010-68205339 点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改 造

吴 住 涛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城 市 建 设

司 调 副 研 员 供 010-58933981 热 计 量

小 技 龙 住 科 司 主 科 员 新 010-58934548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节 能 与 任 建 建 筑 节 能

张 中 宇

国 交 通 院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主 城 010-58323221 任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新 办 煤 清 洁 化 治 理 颖 国 主 科 员 散 010-88653290 家 能 源 局 大 气 任

明 司 工 涛 国 主 科 员 煤 洗 选 010-68555089 家 能 源 局 煤 炭 任 炭 加

宁 环 淼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规 划

院 副 燃 010-84915768 研 究 员

(51)

锅 综 炉 合

治 、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治 理 、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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