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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
108年9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645號令 目 的 為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表。
項 目 免 召 基 準 檢 具 證 件
第一款:
患病不堪行動 者。
一、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身心障礙 不堪行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 內無法行動者。
持有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 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或衛生福利部核發 之效期內重大傷病證明,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輕度以上身心 障礙證明(手冊),或國軍醫院、直轄 市、縣(市)衛生局、鄉(鎮、市、區
)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核發之證明文 件,均經該院(局、所)首長簽章。
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
,經就醫尚未治癒者。
第二款:
家庭發生重大 事故,必須本 人處理者。
一、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三 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 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者。
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 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訃文。
二、應召員結婚登記或宴客日期訂於 召集期間或解召後十日內者。
結婚登記預約單或喜帖或里(村)長證 明書,並應於結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具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 證明資格之書面文件。
三、
(一)配偶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 前後十四日內者。
(二)在召集期間內,配偶分娩、流產 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 未分娩者。
(三)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未滿半年
、流產未滿三個月者。
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 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
(或身份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夫妻 關係之書面文件。
四、父母、配偶、子女或三等親內之 旁系血親患重傷病,須在召集期 間內照顧者。
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 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效期內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
。 第三款:
中等以上學校 在校之學生。
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 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但無修 業年限者,不在此限。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校蓋 章證明無訛),國外學校須出具足資證 明資格之文件。
第四款:
民意代表正值 開會期中者。
正值開會期中之立法委員、直轄市、
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
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函件。
第五款:
因事赴國外者
。
一、公告召集日程前已出境之後備軍 人,確定無法於召集前返國者。
切結書,代辦者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二、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
。但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 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在此 限。
切結書及公告召集日程前已排定出國(
境)行程之證明文件(護照影本、機票 影本或購票證明、旅遊契約書或出差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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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航行國外之船 員,正在航行 中者。
一、經核准出國之外借船員、國輪海 員正航行國外者,或其啟航日期 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 間者。
正航行國外者,檢具國營航業機關之證 明文件;其輪船尚未啟航者,則應檢具 港區檢查處之證明文件。
二、遠洋漁船船員,已出港無法歸航 者,或其啟航出港日期正值接獲 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
港區檢查處證明文件。
第七款:
有犯罪嫌疑在 羈押中,或犯 罪處徒刑在執 行中者。
一、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 徒刑在執行中者。
在監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留置或 管收等裁判在執行中者。
裁判書、管收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款:
其他因不可抗 力而無法應召 者。
一、報到途中,因所乘坐之交通工具 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 日內報到者。
交通延誤地區憲警機關證明文件。
二、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 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交通 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 內到達。
當地憲警機關之證明文件。
三、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 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家庭財 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調查 屬實者。
村里長證明。
四、
(一)兄弟姊妹僅二人,同時應召,可 擇一免除本次召集。
(二)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 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 生者,可免除本次召集。
(三)本人與配偶同時應召,可擇一免 除本次召集。
(四)配偶在營服役者,得免除本次召 集。
(一)全戶戶籍謄本及協議證明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及在營(學)證明書
。
(三)戶籍謄本及協定證明書。
(四)戶籍謄本及在營證明書。
五、
(一)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 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 系血親需要本人獨自撫養者。
(二)撫養二個以上未滿七歲子女者。
(三)本人哺乳未滿四歲子女者。
(四)撫養未滿二歲子女者。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其 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六、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 或講習,如未參加是項訓練或講 習,將影響其就業機會者。
政府機關開立之施訓單位證明文件。私 人機構訓練或講習,須檢具其訓練或講 習計畫、課程實施表、受訓人員名冊,
並於解召後十四日內,檢具結(完)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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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七、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 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或教師甄試,考試日期至 考試前十日正值召集期間者。
准考證或核准考試資格相關文件及國民 身分證,並於考試後七日內,檢具到考 證明。
八、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 後備服務中心聘任之輔導幹部,
召集期間須執行有關召集事宜公 務者。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 務中心本年度任用命令。
九、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 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 治療程,正值召集期間者。
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
立毒品戒治機關之證明文件。
十、原住民族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 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 日」,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者。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 之文件,及擔任所屬部落舉辦歲時祭儀 工作人員之證明文件。
十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 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在職證明或教師執照、聘書、當年度課 表。
十二、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
,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 故,經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 者。
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並經地區後備指揮 部調查屬實者。
附 記 一、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規則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本次召集申請 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
)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受理單位應於三日內核定或駁回申請。
二、未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或遭駁回申請、或以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等而 未報到者,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於請當事人提供 相關事證資料後,經查明如有意圖避免召集,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追 究刑事責任。
三、經核定免除本次召集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 優先召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