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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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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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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張維書

電話:04-22289111#54215

電子信箱:wei1229@taichun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中字第109002526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 (387040000E_1090025267_ATTACH1.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持有多學制教師證之教師於學校內 部調動後介聘之需求,其年資可否採計前一教育階段之疑 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0775號函辦 理。

二、經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下稱高中介聘辦 法)第14條規定:「(第一項)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 服務滿六學期以上,…。(第二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 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 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

三、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5條 規定:「(第一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 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 學期以上,…。(第二項)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

檔  號:

保存年限:

6

121090028368

■■■■■■

高級中等教育科■■■■■■■109/03/30 10:42

■■■■■■■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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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 算之實際年資。…。」

四、復查教育部94年2月17日台國(四)字第0940012576號函說 明略以:公(私)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國民小學教師,非屬 國民小學階段,亦無國小階段之行政或導師經歷,其曾任 幼教教師之年資不得比照「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6條第1項之導師年資;另依教育 部106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32936號函釋,學前特 教班教師改任國民小學教師,其曾任學前特教班教師之年 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五、審酌於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 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之不同學制間調動,仍 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本辦法第15條、高中介聘辦法 第14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考量 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 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 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 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六、檢附教育部函文乙份。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 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 政府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特殊教育科、本局 國中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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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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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新民國中 三、 協辦單位:臺北海洋科技大學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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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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