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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簡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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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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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球簡易規則

設備與器材篇

1. 比賽區域是一個 18 公尺 x 9 公尺的長方形場地,四周至少有 3 公尺寬無障礙區域。

2. 所有的球場界線皆為 5 公分寬。

3. 比賽球場由兩條邊線和兩條端線所構成。邊線與端線均包含在比賽球場範圍內。

4. 球網置於中線上方,男子網高 2.43 公尺,女子網高 2.24 公尺。

5. 球的規格為

圓周:65 公分到 67 公分 重量:260 公克到 280 公克

內部氣壓:每平方公分0.30 到 0.325 公斤

(4.26 to 4.61psi)(294.3 to 318.82mbar or hPa)

比賽形式篇

1. 先獲得 25 分並至少領先 2 分則勝一局,(第五局除外),若比數為 24:24 時,

則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例:26:24;27:25)

2. 獲勝三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3. 若局數為 2 比 2 時,決勝局(第五局)之比賽,先獲 15 分並領先對隊2分者為勝 隊。

4. 賽前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發球權及場地權。若需進入決勝局,第一裁判 需再次進行擲硬幣事宜。

5. 擲硬幣獲勝者可任選:(a)發球權或接發球權,(b)選擇場地。輸者只有另一選擇。

比賽行為篇

1. 球賽的開始,始於第一裁判鳴笛後,發球員擊球的瞬間。

2. 比賽中犯規,裁判鳴笛時,構成死球。若無犯規則自鳴笛時夠成死球。

3. 當球觸及包括球場界線在內的場內地時,即為界內球。

4. 各隊均賦予最多三次的擊球機會將球擊回對區,若超過就構成四擊球犯規。

5. 在比賽區域內,球員不得以隊友或任何建築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然而若球員即 將犯規(觸網或越過中線等),隊友可以阻止或將其拉回。

6. 比賽中持球和連擊時不被允許的。

持球:球被持起、拋球而非被打擊反彈回去。

連擊:球員連續擊球兩次或連續觸及身體數個部位。

7. 攔網時,若未妨礙到對方球員攻擊前或攻擊時的活動,攔網者可越網觸球。

8. 允許單足(手掌)或雙足(手掌)觸及對方場地,惟侵入的單足(手掌)雙足

(手掌),仍需有一部分與中線接觸或在中線的上方。

9. 禁止以身體的其他任何部分觸及對方場地。

10. 球員企圖擊球或妨礙比賽時,觸及球網及標誌桿,視為觸網犯規。

自由球員篇

1. 不得擔任球隊隊長或比賽隊長。

(2)

2. 可以和後排任何一位球員交換。

3. 只能扮演後排球員角色,且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

4. 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5. 在前區及其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傳球時,其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 成攻擊。但在後區以相同動作傳球時,其隊友得任意攻擊。

6. 自由球員的交換不記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交換次數不限,但必須經過一次死球 後交換。

7. 和交換球員的進退場,必須界於球隊席前,攻擊線與端線之間。

發球和攻擊篇

發球

1. 各隊球員需依照上場陣容單的順序,順時鐘方向依序發球。

2. 擊球的瞬間或跳躍發球起跳時,發球員不得觸及球場場區(和端線)或發球區以 外的地面。

3. 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 8 秒鐘內將球擊出。

4. 裁判鳴笛前所發出的球無效,應重新發球。

5. 發球員發球瞬間(不當發球、輪轉錯誤等)同時對方越位,應判發球犯規。

攻擊

1. 除發球與攔網外,一切將球擊向對方場地的動作皆視為攻擊。

2. 攻擊時允許吊球,但必須乾脆的打球,且無持球或拋球的情形。

3. 球完全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對隊球員的瞬間,便是完成攻擊動作。

4. 後排球員可在後區的任何高度完成攻擊動作,但在起跳擊球時,其單足(或雙 足)不得觸及或越過攻擊線。

5. 當對方發球,該球在本方前區且完全高於球網時,不得完成攻擊。

中止與延誤篇

1. 合法的中止比賽次數每隊在每局比賽中有二次暫停及六人次球員替補的權利。

2. 唯有教練或比賽隊長可以請求比賽中止。其請求必須在死球時,鳴笛發球前,以適 當的手勢指出。

3. 任一球隊可連續請求一次或二次的暫停及一次的替補球員。

4. 同一球隊不得連續請求球員替補,除非經恢復比賽。但在同一次的比賽中止時間,

可替換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球員。

5. 所有暫停時間為 30 秒。FIVB 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比賽,當任何一球隊先獲得 8 分或 16 分時自動暫停,此技術暫停時間為 60 秒。

6. 每局的先發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位置為限。

7. 第一次不適當的請求,在不影響或延誤比賽情形,應予以拒絕而不予以判罰。比賽 中重複不適當的請求,構成為延誤比賽。

8. 所有局間休息為 3 分鐘,在此時間內應完成交換場地、陣容單登記。

9. 在決勝局中,一旦某隊取得 8 分時應立即交換場地,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原狀。

(3)

裁判職責與法定手勢

第一裁判

1. 如因犯規由第一裁判鳴笛時,其表示順序為:

a. 獲得發球的球隊 b. 犯規性質

c. 犯規的球員(如需要時)

第二裁判重覆第一裁判手勢表示之。

2. 比賽進行時,第一裁判具有最終判決權。當他發現其他裁判人員判決有誤時,有權 更改其決定。

3. 不允許任何人就其判決作討論。但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必須對其所做的判決提出 說明。若比賽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並保留賽後正式提出抗議的權利,第一 裁判必須准許其請求。

4. 比賽前及比賽中,必須負責決定比賽區域設備與狀況是否合乎比賽規定。

5. 在比賽進行中,只有第一裁判有權對球隊提出警告和對不當行為及延誤比賽施以 制裁。

6. 判決:

a. 發球員的犯規及發球隊的位置錯誤,包括掩護。

b. 比賽進行中的擊球犯規。

c. 球網上方及其上半部的犯規。

d. 自由球員及後排球員有犯規的攻擊。

e. 自由球員在前區以高手手指傳出之球,被隊友完成攻擊。

f. 球完全通過網下垂直面。

第二裁判

1. 如因犯規由第二裁判鳴笛,則第二裁判需依序作出:

a. 犯規性質

b. 犯規球員(若需要時)

c. 跟隨第一裁判作出下一個發球隊手勢在此狀況下,第一裁判無須做出犯規和 犯規球員,只做出發球隊手勢。

2. 為第一裁判的助理,但有自己職掌的裁決範圍。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任務時,

第二裁判可以替代他。

3. 可以手勢指出其裁決範圍以外的犯規,但不可鳴笛,亦不可對第一裁判堅持己見。

4. 控制記錄員的工作並監督球隊席上的隊職員,並向第一裁判報告其不當行為。

5. 認可比賽中止,控制中止的時間及拒絕不當請求。

6. 控制各隊使用暫停及替補的次數,並於第二次暫停及第五與第六人次替補時,通 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

7. 在每局比賽開始、決勝局中交換場地時及任何必要的時候,必須核對每位球員在場 上實際位置與陣容單上是否相符。

8. 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就下列情況作判決、鳴笛及手勢:

a. 侵入對方場區及球網下的空間。

(4)

b. 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

c. 觸及球網上方帆布帶以下部分及第二裁判同側的標誌桿。

d. 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試圖攔網犯規。

e. 球觸及場外的物體。

f. 球觸及地板時第一裁判所在位置無法看到觸及情況。

g. 球體完全或部分從有效空間以外穿越到對方場地或觸及到標誌桿。

記錄員

1. 依據規則作紀錄。依其職責用蜂鳴器或其他音效向裁判示意。

2. 比賽開始前,依據執行程序填寫比賽及球隊的資料,包括自由球員的姓名、號碼,

並取得隊長及教練簽名。

3. 比賽進行時,紀錄員必須:

a. 記錄各隊得分。

b. 管制各隊發球順序,如有錯誤發生,應於球發出後立即通知裁判員。

c. 記錄暫停及球員替補以控制其次數,並通知第二裁判。

d. 違反規定的比賽中止請求,應通知裁判員。

e. 記錄所有懲罰。

f. 每局比賽結束及決勝局某隊取得 8 分時通知裁判員。

g. 依據第二裁判的指示,記錄所有事項:例外替補、恢復時間、延長中止、外來干 擾等。

h. 如有抗議事件,在第一裁判先前的授權後,由隊長書寫抗議情形於記錄表上。

裁判團法定手勢

單手平舉後,揮手指示發球 指示發球

向發球的一側伸臂 發球球隊

手肘彎屈,環繞身體兩側一前一後交叉 交換場地

一手手掌朝下平舉,另一手伸掌垂直接觸 成T字型

接著指向請求球隊 暫停

(5)

雙手前臂手舉於胸腹之間,相互前環繞 替補

單手出示黃牌 不當行為處罰

單手出示紅牌 驅逐出場

單手出示黃紅牌 取消資格

伸臂交叉於胸前 一局(一場)結束

掌心向上,手臂向前伸直提起 發球犯規,未將球托起或 拋起即發球

五指加三指向上伸張 發球延誤

雙臂垂直上舉,手掌向前 攔網或掩護犯規

以食指在腹前劃圈 位置錯誤或輪轉犯規

伸直手臂,手掌指尖指向地面 界內球

(6)

前臂垂直上舉,手掌朝內張開 界外球

手掌朝上,緩舉向上 持球

兩指分開上舉 連擊

四指分開上舉 四擊球

以犯規方手掌觸擊球網上側端 球員觸網或發球未通過有 效空間

手掌朝下置於球網上方 過網觸擊

手臂伸直,手掌併攏,以前臂作手屈動作 後排球員攻擊犯規,攔截 對方發球,自由球員攻擊 犯規

單手指向中線 侵入對方場區或球由網下

穿越

雙手大拇指垂直上舉 雙方犯規

以手掌輕劃過另一手指尖 觸球出界

(7)

延誤警告(手勢) 延誤處罰(黃牌)

延誤警告 延誤處罰

司線員旗號

以旗指向下方 界內球

垂直舉旗 界外球

舉旗,以另一手手掌觸碰旗幟頂端 觸球出界

在頭上方左右揮旗,另一手指向標誌竿或 端線

球由有效空間外通過球員 發球足部犯規

舉起雙臂,雙手交叉於胸前 無法判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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