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表
學年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學生姓名 學號 科 別
年 級
科(學程) 年 班 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或監護人)/已成年學生 (簽名或蓋章) 導師 (簽名或蓋章)
打 V 申請類別 身障人士身分證字號
(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
人)
減 免 標 準 檢附證件及申請條件 附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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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極重度/重度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免繳特殊身分紙本證 明文件
由教育部國教署向衛福部 查驗。
※統一由教育部國教署 向財政部財稅資訊中 心查調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 220 萬元以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 法」辦理。
二、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家庭年所得統一財稅查調採計 108 年 度。
三、因查調家庭所得總額所需,請填列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之基本資料,已婚學生則須加填配偶基本資料。
四、若逾系統統一查驗時間或對查驗結果有疑義者,請檢附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障手冊影本/學生鑑定證明交由 學校審核或複核身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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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 十分之七雜費、實習實驗費 /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 收十分之七學費、雜費、實 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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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 十分之四雜費、實習實驗費 /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 收十分之四學費、雜費、實 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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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極重度/重度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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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 十分之七雜費、實習實驗費 /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 收十分之七學費、雜費、實 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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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四雜費、實習費/不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十 分之四學費、雜費、實習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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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鑑定證明
驗費。※本欄為「財稅查調」 (法定監護人)所需資料,欲申請身心障礙類補助請務必填寫。
※若僅填寫父或母,或註明其中一方非法定監護人,請提供新 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等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修正「稱謂」欄 位內容。
家 戶 狀 況
稱 謂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存/歿
父/母 母/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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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減收全部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免繳特殊身分紙本證 明文件
由教育部國教署向衛福部 查驗。
一、依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二、若逾系統統一查驗時間或對查驗結果有疑義者,請檢附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
期限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紙本證明文件,交由學校審 核身分資格;或由學生使用國家發展委員會 My Data 數位 服務個人化平臺,線上提供個人身分資格證明電子 資料予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
三、勾選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者,請 併同勾選下方紅框處標示之授權同意事項欄位,俾利學 校作業。
本欄由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勾選(未成年學生之父母 如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及義務時,由監護人代為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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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本人子女可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化資料 自主運用( MyData)平臺下載(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身分資格電子證明資料)或線上提供並傳送本人子 女之個人資料給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就學費用補助。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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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六雜 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
減收十分之六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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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國立學校:補助助學金 11,000 元。
私立學校:補助學費、雜費。
伙食費補助 10,500 元;住宿費國立學校 3,500 元;私立學校 4,100 元(補助實際 住宿者)。
※免繳特殊身分紙本證 明文件
由教育部連結電子查驗系 統,依當事人戶籍資料作 為審查依據。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 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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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六雜 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十分之六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免繳特殊身分紙本證 明文件
由教育部國教署向衛福部 查驗。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二、若逾系統統一查驗時間或對查驗結果有疑義者,請檢附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 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身分紙本證明文件,
交由學校審核學生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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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學生
國立學校:每學期不得超過 5,000 元。
私立學校:每學期不得超過 20,000 元。
同一學期以補助 1 次為限,且不包括已 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 助或減免者(已領有免學費補助者,亦不 得再申請本補助)。
符合「教育部補助高級中 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 費用作業要點」第 2 點所 列 7 種情況之一者,需檢 附相對應之證明文件。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及「教 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 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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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
符合資格者,依相關基準給予全公費、半公費或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1.撫卹令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書(可至國教署網 站法令規章區下載)。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 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辦理。
二、如家長為軍公教,另應檢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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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減收學費十分之三。 1.眷補證。2.戶口名簿影本。 依據「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