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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連怡庭 電話:02-82366625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部退二字第10440301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屬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何敏之配偶因過失致該故員死亡
,得准其申領撫慰金,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民國103年10月20日刑人字第103230286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8條規定:「(第1項)依本法支領 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 慰金。……(第4項)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 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如不領一次撫慰金
,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 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同法第25條規定:「(第 1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 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
、未具中華民國國籍。(第2項)依第18條第4項請領月撫 慰金遺族,有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前項第1款及第2 款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復查憲法第2 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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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另查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 查本部102年8月16日部退二字第1023743255號書函規定略 以:「配偶請領撫慰金之權利,若確係因犯罪所衍生之法 益,基於公序良俗、社會公平正義之維護,該配偶應不具 請領撫慰金之權利。」據上,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除 有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不得申請撫慰金之要件而應喪 失撫慰金領受資格外,其請領撫慰金之權利如係因犯罪所 衍生之法益,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該領受權利 應予適度限制,以合於憲法精神。
三、另查本部78年8月21日78台華特一字第312326號函與84年9 月20日84台中特三字第1188212號書函,對於遺族殺害公 務人員不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及撫卹金規定,均 以「故意」犯罪為認定要件,是本部前開102年8月16日書 函所定遺族殺害退休公務人員致死而不得請領撫慰金者,
應以「故意」犯罪者為限;從而,是類涉案之遺族應俟法 院判決確定非屬故意犯罪者,始得請領撫慰金,並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四、本案貴局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何故員之配偶吳女士於102年4 月1日因過失致何故員死亡,其得否請領撫慰金一節,考 量貴局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何故員之配偶吳女士既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3年6月5日判決確定,認定係過失致何故員於 死,以其不具犯罪之故意,爰准其請領撫慰金;另考量其 原依本部前開102年8月16日書函規定無法請領撫慰金,是
其請求權時效應自本函下達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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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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