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00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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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書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林逸凡 電話:02-82366645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44006404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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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所詢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 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得否分期繳回已領之 公保補償金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4年8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 042339號書函辦理。
二、查有關公保年資補償金係各機關(構)因民營化、整併、改 制(隸)、專案精簡等致所屬員工之公保權益受有損失時,
用以補償員工保險權益之替代給付;又以該損失係因配合 政府政策所致,爰補償金相關法令均明定該保險損失所需 經費應由政府負擔補償;惟是類人員嗣後再參加公保並符 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而請領給付時,以該段已領補償金之 年資係屬依法得請領保險給付之年資而獲得重複保障,爰 各該機關(構)相關法令明定已領年資補償金應予繳還。
三、復查公保年金化前,是類人員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且原補償 金法令明定係由承保機關(構)代扣繳還公保補償金者,承 保機關(構)必須自其得請領之一次養老給付中,一次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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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其原領取之補償金,繳還相關權責機關。至於年金化 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擴大年金制度適用對象時
,為維持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間之 權益衡平,該修正條文規定,被保險人曾領取公保年資補 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補償金法 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 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
四、綜上,基於社會資源不重複配置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為避 免部分人員未繳回原發補償金,卻得先行領取養老給付之 不合理現象,以及被保險人遲不繳還補償金之投機行為,
曾領取公保年資補償金者再參加公保且成就養老給付請領 條件時,不論其係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養老年金給付,均 應於繳回公保補償金後,始得領取該項給付;此外,為維 持是類人員間請領權益之一致與衡平,該補償金必須一次 全數繳回,不得要求分期繳還。
五、本案所詢疑義,請參考前揭規定辦理。
正本:交通部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關(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公教保險部 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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