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02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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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鄭皓鴻 電話:02-8236656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部退四字第10440213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者,該段曾任 鄉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民國104年9月23日內授中民字第1040435659號書 函、同年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1040434638號函轉來宜蘭縣 礁溪鄉公所同年月11日礁鄉人字第1040015282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21條規 定,合於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者,係以擔任行政機關
、軍職、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以及 其他業經本部核處得以併計年資,並經相關權責單位覈實 出具證明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者為限;其中屬於退撫新制 實施後之年資,尚須依規定繳納退撫基金,始得採計為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次依本部57年10月23日57台為特三字第 17717號函略以,公務人員曾任民選之縣市長、鄉鎮長年 資如具有合法有效之證件,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時可 以採計。
三、本案依內政部前開104年9月23日書函查復略以:「依『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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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縣(市)長、鄉(鎮、市)長有任期屆滿 者,得請領退職酬勞金。又縣(市)長、鄉(鎮、市)長 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 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或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 刑確定或犯其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或因案撤職者,喪失其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同辦法第6條第2至5款亦訂有明文
。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民選首長係任期制人員,且有連 任1次限制,爰為鼓勵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積極任事,戮力 從公而採恩給制度,並以清白從政為前提,始給與退職酬 勞金。據上,旨揭曾任鄉長之年資,與上開辦法第2條及第 6條規定未符,已喪失該屆退職酬勞金之請領權利;若嗣 後如重新選舉當選是類民選首長職務,於符合請領退職酬 勞金要件時,僅得請領當屆任期屆滿之退職酬勞金。」
四、據上,公務人員曾任鄉長年資如因涉案遭解除鄉長職務者
,既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查證並認定喪失請領該屆鄉長退職 酬勞金之權利,自非屬前開本部57年10月23日函所稱具有
「合法有效之證件」者,復基於衡平原則之考量,該段鄉 長年資自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其係屬公務人員退 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亦不得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如發文清單)、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考試院公 報)
副本:宜蘭縣礁溪鄉公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公務人員月刊社(請刊 登於公務人員雙月刊)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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