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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蔡獻緯 電話:02-82366642
E-Mail:horrytsai @mocs.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3385673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3J00D04124-03.doc、103J00D04124-04.doc、103J00D04124-05.doc、
103J00D04124-06.doc、103J00D04124-07.pdf、103J00D04124-08.pdf)
主旨: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 公保法)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6 月1日施行;公保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檢附發布 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03年5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300045041、103 00045042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30034944
、1030034945號令副本辦理。
二、茲以本(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所定公教人員保 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係採先 私立學校教職員再其他被保險人之2階段方式實施(詳參公 保法第48條第1項),爰公保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應 符合下列條件(其中公保年資之採計應包含所有未曾領取給 付之全部公保年資,但以35年為上限;詳參公保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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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
(一)符合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或繳付公 保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等3項條件之一。
(二)被保險人必須於私立學校加保期間符合請領年金條件;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亦同。
三、此外,私立學校被保險人於99年1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期 間退保且符合公保養老給付請領條件者,得溯及適用請領 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規定(含展期年金及減額年金);已領一 次養老給付而改領年金者,應自本年6月1日起6個月內,一 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以改領年金;逾6個月期限即不得再申請改領。
四、另為簡化要保機關申請認定為要保機關或變更要保機關名 稱之相關作業流程,並保障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旨揭公 保法施行細則已修正現行認定與變更程序;嗣後要保機關 僅須敘明經權責主管機關准予成立或變更之名稱與生效日 期,以及組織編制之公(發)布與核備或備查文號(公營事 業機構應併敘明其適用之退休、撫卹、資遣法規之名稱及 其核定機關,並報經其組織編制核定權責機關函轉本部認 定);私立學校則應敘明經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字 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之名稱與生效日期 及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文號後,報經其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函轉本部認定之,無須再檢附相關文件(詳參施行細則 第11條及第12條)。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均含附件) 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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