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921539*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銓敘部 書函
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潘立山 電話:02-8236664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退三字第103392153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103J00D09049-01.pdf、103J00D09049-02.doc、103J00D09049-03.doc )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細則) 第40條 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爰亡 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 每6個月發給一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03年12月22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101341號令 辦理。
二、查103年5月8日修正發布之退休法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
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改為按 季發給。惟因行政院暫緩推動「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時程 檢討案」並決定亡故退休(伍) 軍職及教育人員遺族月撫慰 金之發放時程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爰審酌屆時若僅 餘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時程自104年1月1 日起改為按季發給,致生軍公教人員退撫權益失衡及實務 發放作業不一致之情形,恐引發各發放機關作業困擾及錯 誤率之增加。是基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權益一致性及行政一
2
02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體與國家整體政策之考量,並避免軍公教退撫給與發放期 程不同而致各發放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爰配合再修正退 休法細則第40條條文,將該條第2項規定刪除。案業經考 試院103年12月4日第12屆第14次會議決議通過,並以前開1 03年12月22日令發布施行。準此,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 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請 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三、檢送考試院前開103年12月22日令、退休法細則修正條文 各1份(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另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 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 規動態項下)。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 2014-12-27
11: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