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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王素珍 電話:02-82366724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選擇將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 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 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得否發還本人 之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5條第1項及第6條規定,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
,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應發 給公、自提儲金本息;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 學校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 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第7條第1項規定
,聘僱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之權利,自聘僱人 員離職或在職死亡之日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第8條 之1規定,本辦法107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仍在職之聘僱人 員,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3個月內,選擇將本辦法修 正施行後年資,改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各機關學校及 聘僱人員應依第3條第2項規定之月支報酬計算標準及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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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14條規定之退休金提繳率上限提繳退休金,並於聘 僱契約內明定;至於選擇提繳退休金前年資所提存之離職 儲金請領事宜,仍依第5條至第7條相關規定辦理。準此,1 07年7月1日仍在職之聘僱人員選擇將是日以後年資改依勞 退條例辦理者,以所適用之離職給與制度已有改變,宜與 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並自107年7 月1日生效;此情況下,原契約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 屆滿;從而是類人員於107年6月30日以前所提存之離職儲 金請領事宜,係依第5條至第7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復經洽據銀行瞭解,選擇改依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之 現職聘僱人員,其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原儲存於銀行專戶 之離職儲金將不再維持原1年期定存利率計給利息。爰為 利是類聘僱人員得以及早妥善規劃並彈性運用其公、自提 儲金本息,以渠等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 約內容後,原契約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爰同意 從寬認定符合本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之 情形,渠等得於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內,申請 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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