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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合作㆗的師生互動-㆒個新制度經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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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合作㆗的師生互動-

㆒個新制度經濟㈻觀點

摘 要

產學合作可說是大學在傳統教學、研究領域以外新興的第三項重大任 務,但以往有關產學合作的研究很少觸及到其中參與者及其行動,因此本文 聚焦在產學合作之師生面向,並嘗試以新制度經濟學之代理人理論觀點及文 獻分析來了解其互動情形、產生問題及可能的解決方式,同時探討代理人理 論在教育研究上的應用情形。本研究發現在產學合作研發活動的過程中,師 生可能會因為資訊的不對稱性、目標的不一致性、風險偏好的不同、乃至於 契約不完備而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危機」等行為。爰此本研究建議校 方及教師可藉由信號傳遞、目標結合、提供智慧財產權之專業諮詢與協調服 務、以及制定相關規範及配套機制等方式來促使師生雙方的誘因相容,進而 提升產學合作與研發的品質,並期藉由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深入理解產學 合作的多重面貌,開啟更多的學術對話。

關鍵詞:產學合作、逆向選擇、道德危機、代理人理論、新制度經濟學 劉曉芬

國立臺北科技大㈻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張筳裕

國立臺北大㈻公共行政暨政策㈻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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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may be the new third primary mission besides traditional teaching and research field. However, studies about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seldom mention the participants involved and their behaviors. In the study presented here,We are concerned with the dimension of professor and graduate students participating in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and try to analyze their interaction by using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and literature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is study consists of two main parts. The first part discusses the interactive style, problems and possible solutions. The second part investigat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pplied in educational field. In the findings,we suggest that teachers and students participating in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may display unexpected behaviors such as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resulted from asymmetric information, goals inconsistency, differences of risk preferences, and incomplete contracts. Based on the findings, we also submit some suggestions for universities and professors as reference by signaling, combining goals, formulating related standards and mechanisms, The goal is to offer professional consult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ordination services to contribute to benefits of stakeholders in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Keywords: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adverse selection, moral hazard, principal-agent theory,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siao-Fen Liu

Associate Professor, Institute of Technological Vocational Education,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On Interaction between Teacher and Graduate Student in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on : A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Ting-Yu Chang

Master,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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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在先進國家的大學裡,除了教學與學術研究兩項任務外,利用研發能 量以支援產業創新已成為高等教育機構新興的「第三任務」(陳信宏、李仁 芳,2001)。然而產學合作非僅只是知識生產者進入產業界,或知識的運用 者以轉移知識來協助業界如此單純的課題,其實產學合作乃是一項制度 變革,其發展趨勢直接衝擊到高等教育原有的組織與文化,影響可謂深遠

(劉孟俊,2001)。

審視當前產學合作的相關文獻,大多傾向以產學合作之實施現況、整 體效益評估或他國經驗引介等著手,較少關注到其中之行動者(actor)是如 何進行資源交換及權力競逐。而過往大學師生關係的研究,亦局限於常規 教學與學生輔導層面的闡釋,鮮有從教師的研究及服務面向來關注其間師生之 互動。隨著市場化浪潮席捲校園,高等教育在功能與目標上皆已產生質變,

校園環境的複雜度也隨之增高,吾人常見研究生稱呼自己的指導教授為

「老闆」,此一名詞看似戲謔,是否也符應了高等教育商業化邏輯與消費 關係的思維?張佳琳(2002)即指出在產學合作的深化過程中,部分大學為 追逐短期的商業價值,積極聘任具有企業家精神的教師,引進業界的價值與 制度設計,常使得學生的學習活動成為教師產學合作事業的延伸。黃俊傑(

2007)亦認為晚近國內大學發生了「自我異化」,大學的社會功能窄化成為 資本主義社會既得利益者的後勤工廠,而將大學的經濟功能轉化成高科 技產業的研發中心,卻忽視教育本質乃在於全人教育的展開。劉修豪及白 亦方(2006)更指出產學合作可視為一種社會遊戲,其牽涉科技權力的宰制、

不同文化及價值的磨合、利益間的衝突等議題,帶來社會資本及傳統學術價 值的衝擊,鮮為人知,亦非政府方面量化思維模式所能釐清,換言之,

產學合作有其緊張、衝突及曖昧的「灰色地帶」。

再從產學合作的型態與方式來看,依據教育部(2006)年發布之〈大 學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

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各類教育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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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以及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 運用事項等。惟依倪周華(2007)的分析發現,大學產學合作模式仍以「企 業合作研發」居多,輔導諮商服務次之,技術移轉再次,而在專利授權及衍 生企業方面則少見,顯見當前產學合作多屬接受企業委託之研究案,具有「

研發代工」的性質。若以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NIE)

之代理人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觀之,在委託研究案的關係中,企 業委託學校從事相關研究,可視為委託人(principal)的角色,校方則是被 授權的代理人(agent),產學之間儼然形成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而在 校園內,教授的身分又似學校的代理人,其必須組織一個研究團隊來完成受 委託的計畫。而在研究團隊中,除了教師還有其所指導的學生,因此研究生 在某種程度上亦具備了代理人的角色,換言之,在整個產學合作研發活動當 中,可能存在著多重委託代理的關係。通常在委託代理關係中須有契約加以 規範彼此的行為,但弔詭的是在產學合作活動裡,學生沒有實際的簽約行動,

卻須擔任代理執行者,此類現象在高等教育界早已司空見慣。本研究從相關 個案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日期不詳)發現,教師在邀集研究生參與產學 合作時,雙方常會因資訊的不完備或是個人目標與研究團隊目標不一致而引 發代理人理論所揭櫫的「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及「道德危機」(

moral hazard)問題,例如部分研究生為急於畢業,對指導教授所承接的產 學合作研究案較不投入,因而降低了研發成果的品質;或是某些教授將學生 視為知識工廠的「廉價勞力」進而損及學生們的受教權益。

1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吉案)的產學合作經驗(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日 期不詳)是國內少數探討學生參與產學合作問題的文獻。該公司成立於1999年5月,登記 資本額為500萬元,屬典型的中小企業。該公司係從事一系統設計開發與生產整合,在成 立三個月後進駐台大慶齡育成中心,除了較快取得技術方面的知識,也能獲得台大財務及 管理等各種人力的支援,同時育成中心免費提供課程,均對公司有正面的助益。在與台大 師生合作時,長吉公司和德州儀器公司(TI)亦共同贊助台大機械系成立數位控制實 驗室,提供電子網路設備及數位訊號處理發展系統(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 Developing Tools)等相關軟硬體設備。然長吉公司雖從台大得到相當之協助,在合作的過程中,仍 不免發生一些瓶頸與障礙,其中包括部分研究生比較在乎能否順利畢業,故在研發過程中 較不投入,配合度亦待加強,因而使得整體效果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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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背景與動機,本研究擬採取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途徑來審視 產學合作研發過程中的師生互動,期能擴展大學師生關係的研究面向,深入 理解產學合作中的重要關係人及其行為,為高教變遷提供一項另類的觀察視 角。以下茲就新制度經濟學的演進與代理人理論的意涵及其核心觀點、代理 人理論在本研究的應用分析及啟示等分別論述之。

貳、新制度經濟學之演進與代理人理論之意涵

新制度論(New Institutionalism)是繼二十世紀60年代「行為主義」

(Behavioralism)風潮以來,另一股在社會科學界具有「知性說服力」(

an intellectual persuasion)的學術主流思潮(引自陳敦源,2005),其中新 制度論的分支—「新制度經濟學」(NIE),受到R. Coase(1988)「交 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與H.Simon( 1955)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兩大概念革命之影響,其核心包括對人理性自利的假說、方法 論上的個人主義(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關注實證而非規範性的研 究問題等特色。由於新制度經濟學有別於古典經濟學,採取了低度數理化 的語言表達方式,使得它在經濟學以外的其他社會科學領域,形成莫大的影 響,舉凡政治學、法律學、社會學、人類學、公共行政學、管理學等學科,

都有其著力的痕跡,因此又被稱為「第二波經濟學的帝國主義」(陳敦源,

2005)。

一、新制度經濟學之演進

新制度經濟學一詞最早係於1975年由O. Williamson所提出,但其概念卻 可追溯R. Coase(1937)年所發表的〈廠商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 文,Coase以實證考察企業組織的起源和市場運行的基礎,提出了「交易成 本」的概念並將之引入經濟學,從而奠定NIE發展的基礎。Coase認為制度 的存在是一種確定財產權歸屬與遊戲規則的機制,制度雖與自由市場中完 全競爭的概念不相容,但是制度確實存在,也發揮穩定集體行動結果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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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應視為人類選擇行為中固定的參數(引自詹中原,2006)。但由於當時 正逢30年代大蕭條,許多經濟學家皆轉向主張國家干預,凱因斯經濟學派(

Keynesian Economics)頓時成為經濟學中的主流思潮,使得Coase的觀點沉 寂許久,直到了二十世紀的7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發生了滯脹(stagflation)

現象,凱因斯經濟學無法解釋通貨膨脹與高失業率同時出現的經濟矛盾 現象,才給予NIE竄升的機會(引自廖顯仁,2003)

NIE於70年代興起以後隨即成為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當中最富有吸引力的 理論流派。此一學派運用新古典經濟學(Neo Classical Economics)的邏輯 與方法,不僅注重現實世界存在的問題,同時也關注從微觀角度研究制 度的構成、運作以及制度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袁芳英,2006)。NIE主張 制度在資源配置上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其論點打破了古典經濟學所假定

—技術、制度是外生變量(exogenous variables),制度安排和市場交易無成 本。NIE視制度為內生變量(endogenous variables),按North的觀點制度乃 是遊戲規則(the rule of game),是人為設計用以約束人們的行為。制度由 正式規則(憲法、法律、管制等)、非正式限制(習俗、道德倫理、宗教、

行為規範等)、及兩者的執行機制(enforcement)構成(North, 1990)。他 從「合約執行」的角度出發,發掘制度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協助建立人際互 動中的「可信承諾」(credible commitment),使得理性自利個人之間持續 的交換成為可能(引自陳敦源,2005)。

雖說制度與其決定因素是新制度經濟學所關心的主題,但NIE其實是綜 合各種不同的觀點而成,包括行為規範的分析、投票的結盟、利益團體的形 成、集體行動的要件、交易成本、組織理論、人類行為理性的限制、公司決 策的經驗法則、公司結構的決定因素、協調問題、技術改變與制度演進的關 係、以及財產權的決定因素與效果,由此可見NIE具有科際整合的性質(徐 仁輝,1995)。

儘 管NIE的範圍迄今尚未取得共識,但新制度經濟學者普遍假設 人們是自利的(self-interested)、有智慧的(intelligent)與可自決的(

self-determinant),為了處理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不確定性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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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資訊成本等所產生的問題,人們設計制度,藉此建立彼此間的互信或監督 協調的機能(徐仁輝,1995)。Furubton 及 Richter(2000)歸納NIE包含了 四項重要假定,分別是方法論的個人主義、效用極大化、有限理性及投機行 為。其中方法論的個人主義正是現代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基本架構之一,主 張以理性的、追求最高效益的個人作為研究實體分析集體的行為。本研究主 要係透過NIE中的代理人理論觀點,聚焦於產學合作中的師生互動來進行檢 視。

二、代理人理論的相關意涵

(一)緣起與基本假設

「代理人理論」又稱為「委託人-代理人理論」,依據諾貝爾經濟學獎 得主J. Stiglitz的看法,最早源自Ross於1973年所提出的觀點,即假定大部分 的社會互動中,分工是有益的,不同的個體有其不同的工作優勢,經由分 工可以提升集體福利。在此環境中,人們常成為他人的代理人,為別人的目 的而工作。當人們在「委託人-代理人」環境中的分工合作利益是固定時,

委託人要如何藉由誘因結構、獎懲制度與有效監控來降低「代理人成本」(

agency costs)(即交易成本)便決定了組織的關係效率(陳敦源,2005)。

是故代理人理論的核心邏輯在於如何設計誘因的機制,使得在監督成本較低 的情形下,組織內成員(代理人)的利益能夠與組織(委託人)相結合以發 揮綜效。目前代理人理論議題已發展出許多面向,像是在公司理論、會 計學、財政學、行銷、交易成本經濟、政治科學、組織行為和社會學等領 域皆廣為應用(Eisenhardt, 1989)。

Eisenhardt(1989)歸納代理人理論的基本假設有四:

1.人性假定:假定組織的參與者是自利(self-interest)、有限理性(

bounded rationality)以及風險規避(risk-aversion)的。

2.組織假定:假定組織的參與者之間會有目標衝突(goal conflict),效 率(efficiency)是衡量組織效能(effectiveness)的指標,而委託人與 代理人之間彼此存有資訊不對稱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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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訊假定:將資訊視為是可購買的產品。

4.契約問題:在契約的面向上強調「代理問題」(agency)與風險分擔

(risk- sharing)問題,故契約問題便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問題,而委 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有報酬、規範、領導、管理等風險偏好的關 係。

(二)代理人理論的核心觀點

代理人理論源自於新制度經濟學中「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傳 統,強調個人的理性計算,往往導致集體的不理性結果,如果行動者間的利 益與成本不對稱時,制度的演化與變遷可能會是衝突的(Olson, 1971)。換 言之,產學合作中的委託人與代理人皆可視為自我利益的極大化的個體且彼 此間存在著衝突,而導致雙方產生衝突的原因可歸納以下四點(陳敏、杜才 明,2006):

1.目標不一致

契約所有者(即委託人)的目標乃是實現財富的最大化,故其千方百 計要求管理者(即代理人)以最大的努力來實現這個目標,但通常代理人並 不會作如是想,他們的目標往往是物質報酬、榮譽及社會地位、增加閒暇時 間或避免風險等。只有當代理人在有利於自己的情況下才會同時顧及委託人 的利益,於是產生了所有者與經營者激勵不相容的問題。

2.資訊不對稱

管理者擁有關於企業經營過程的各種收入、費用及其他方面的實際訊 息,而作為委託人的契約所有者(例如股東),由於不參與實際經營,除非 付出很高的成本,否則無法獲悉相關訊息。委託者與代理者的訊息不對稱最 容易產生代理者的偷懶行為與投機行為兩類問題。

3.風險偏好不同

有時代理者努力工作可能得不到與之相應的回報,他們沒有必要為實 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去冒險,因此常常選擇放棄獲利機會好但風險高的項目。

但委託者不同,他們更偏好能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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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契約不完備

委託者與代理者在簽訂的契約中不可能預測未來所有的情境,也難以 規範各種情況下彼此的責任,不完備契約導致謀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代理者 有機可乘。換言之,當委託人無法正確掌握代理人的行為時,代理人即有可 能不按契約所定行事。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 委 託 人 和 代 理 人 在 簽 訂 契 約 前 後 可 能 誘 發 以 下 行 為的產生(方博亮、林祖嘉,2003;劉昭博,1999;顏愛敬譯,2001;

Arrow,1985;Boston, Martin, Pallot & Walsh, 1996)

1.隱瞞資訊與逆向選擇

所謂「隱瞞資訊」(hidden information)是在委託人與代理人買賣雙方 間由於不清楚彼此特質下所衍生的問題(Arrow,1985)。「保險」便是買方 訊息多於賣方的一個顯例,因為在保險市場上,買保險的人對自己的了解程 度ㄧ定會超過販賣保險者,而保險公司卻無法知悉投保者的健康狀況與平常 的行為,故投保者與保險公司之間就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情形(方博亮、林 祖嘉,2003)。而「逆向選擇」便是訊息優勢方在訂約前常見的投機行為,

當委託人或代理人一方故意隱瞞資訊,另一方想知道卻無從獲知,致使弱勢 方錯估情勢並產生不適當、甚至不正確的選擇。像求職者知道自己某些專業 的工作能力,而僱用者則否;製造商知道自己生產產品的品質,顧客卻不知 道;借款人明白自己的償債能力,銀行則不清楚(顏愛敬譯,2001)。

2.隱藏行動與道德危機

「隱藏行動」(hidden action)及「道德危機」通常發生在契約簽訂之 後,由於資訊不對稱且代理人刻意隱藏行動,使得委託人無法有效監督代理 人履約(Arrow,1985)。醫病關係就是典型的例子。病人和醫生的關係可以 說是委託人(病人)和代理人(醫生)的關係,但病人在診療過程中,永遠 無法得知醫生是否採取了最好的治療方式。股東和經理人關係也可為隱瞞行 動問題類型,股東(委託人)希望經理人(代理人)可以採取最佳的經營方 案,然而受限於專業知識、技術和職位等因素,股東無法確定經理人是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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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最佳的經營策略(劉昭博,1999)。又如委託單位監督考核承包商績效 時,廠商陽奉陰違沒有忠實履約。當委託單位嚴密監督時,承包廠商積極配 合,一旦鬆弛監督後,承包廠商即怠惰履約甚至違約(Boston, Martin, Pallot

&Walsh, 1996)。

為使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趨於一致,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危機,在 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中,可以透過制度設計來加以改善,具體做法如下:

1.利用信號傳遞減少逆向選擇

因委託人無法預知代理人的行為及信念,所以必須透過「信號傳遞」

(signaling)來降低資訊的不對稱性。一般來說,在就業市場上,廠商對於 應徵者的生產能力知之甚少,只能憑藉著觀察一些訊號來判斷其將來生產力 如何。「文憑」便是學識能力的信號選擇模型,雇主剛開始選擇員工時,多 半會以求職人員的學歷,作為是否僱用的參考依據(Spence, 1973、1974)。而 在保險市場中,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風險,保險公司卻不知道。因此,保險公 司針對不同類型的潛在投保人制定不同的保險契約,讓投保人根據自己的風 險特徵選擇一個保險契約(張維迎,2001;Spence & Zeckhauser,1971)。

2.加強激勵措施避免道德危機

當委託人無法預知代理人的行為時,可選擇在簽約時訂定以「行為」

為主的契約(behavior-based contract),藉由定期的會議與報告,來了 解代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委託人的期待;或以「結果」為主的契約(

outcome-based contract),亦即當代理人達成階段性的成果,委託人即給予 適當的報酬獎勵。委託人可根據代理人現有的偏好,建立「誘因相容」(

incentive compatibility)的契約,著眼於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能促使代理人 願意完成指定的工作,追求共同利潤的最大化(Eisenhardt,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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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將代理人理論的假設、成因、問題與解決之道,整理如圖1。

目前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來分析教育議題實屬有限,本研究之所 以嘗試以代理人理論作為概念框架主要是基於代理關係即是一種「契約」,

委託者藉由契約授權代理者進行有利於委託者的活動,代理者在進行這些活 動中能獲得一定的報酬(Jensen & Meckling, 1976),換言之本研究假設-「

產學合作中的師生關係,雖然沒有形式契約的束縛,卻可能存在著實質契約 的行為」。蓋依據簡惠閔(2007)指出研究生參與產學研究案已成為高教之 常態,一個學生參與產業資助研究案經常超過六個月,而林郁曄(2002)的 研究發現,參與產學合作的學生逐漸演變成雇員(employee)的身分,學生 以全職型態在教授開設的公司裡上班,除了上課之外,其他主要時間幾乎都 得在辦公室。據此常用於解釋企業組織及非營利組織之代理人理論或可提供 一個系統的分析框架,協助廓清師生互動的面貌。

圖1 代理的成因、問題與解決之道

資料來源:研究者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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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代理人理論在本研究的應用分析

目前大學與業界的合作模式中以委託研究案最受大學教師所喜愛,然 而揆諸相關文獻,多半仍以夥伴關係(partnership)來探討其關係人的角色 定位(文少保,2007;Lee, 2003),以委託-代理的角度進行分析者實不多 見。其中Jensen、Thursby及Thursby(2003)曾將教職員的發明與透過「技 術移轉辦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的授權,當成是代理問題來處 理,因為無論是教職員或技轉辦公室人員都係接受大學的委託來處理相關事 務的代理者。Lacetera(2004)的博士論文則是少數以代理人理論來探討產 學合作研發活動的誘因與外溢效果的研究,其研究發現產學合作的研發成果 不易衡量,因為代理人常有多重任務代理(multi-task agency)與共同代理

(common agency)的現象,以致扭曲了產出績效。

目前有關產學研發活動中的學生定位並無定論,可能是工讀生、廉價 勞工、學術雇員甚至是自行創業變成老闆。吳世文(2007)指出在當今校園 中研究生炙手可熱的流行語是「老闆」取代「導師」(指導教授)一詞,成 為學生們對其指導教授的暱稱。此種稱謂變化反映了市場經濟邏輯及權力原 則入侵了大學校園,扭曲及簡化師生關係成為工人與老闆相對應的關係。樂 江及周光禮(2007)亦認為從指導教授制變成老闆制,是在過往大學研究及 人才培養的師生關係基礎上,又增添了某種雇傭關係,亦即大學教師不僅作 為授課與指導研究生的角色,還在形式上成為老闆雇用學生,讓學生承擔 指導教授主持的研究課題並從研究經費中獲得某種經濟資助。Aronowitz(

2000)則從知識工廠的觀點,認為學生是顧客、產品及短期工讀生。臺大研 究生協會副會長丁允恭亦指出,研究生支領微薄助學金,卻要分擔非常沈重 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理工領域研究生,常常沒日沒夜的做研究直到深夜(大 紀元新聞網,2005)。林郁曄(2002)的田野研究更發現參與產學合作的學 生甚至會變成雇員2(employee)。隨者產學合作活動在大學的深化,師生角色 的轉變亦開始趨向多元,尤其是像創新育成中心之類的孵化器(incubator)

興起以後,無論是學校、教師及學生身分皆需重新定義,茲依據林郁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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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研究將新舊兩種產學合作模式下師生及學校角色的變化整理如表1。

表1 新舊產學合作關係中師生及學校角色的轉變與比較

模式 原有產學合作型態 育成中心型態的產學合作

教授 學術研究為主 顧問、提供技術教授成為經理人

學生 幫助教授進行研究,獲得學位認可 員工、生產技術者、分紅入股 學校與計劃

之間的關係 指導單位、硬體提供單位 股東,設立回饋制度(股權認領)

財產權 國家、學校、教授共用 公司獲得,教授、大學、公司簽訂 技術轉移契約

資料來源:修改自林郁曄(2002:109)

一、產學合作中的委託代理關係

若從代理人理論來看產學合作中的委託代理關係可能包含兩個層次,

第一層為業界與教授間的委託代理關係,企業委託學校教授做研究,教授再 代理研發。然而學校與教授的關係也形成委託代理的關係,學校是委託人,

把教學、研究及服務等目標委託給教師,教授既是學校成員,亦須負責學校 與廠商之間的產學合作計畫,如交通大學的智慧財產權中心即載明:「教授 受雇交通大學期間,所作的各項研究技術,其智慧財產權,依據專利法第七 條,屬於交通大學所有」(交通大學,日期不詳)。易言之,在產學合作活 動中,教授可視為廠商與學校的雙重代理人。

第二層則是教授與學生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在大學校園裡,若教授接 了研究案,交由研究生來共同執行似屬慣例,當學生願意找某位教授指導 時,通常也意味著他願意接受教授的委託,支領研究助理的獎助金,幫老師

2 依據林郁曄(2002)研究,在某大學育成中心,有一家以指導教授實驗室研究生成員為主 的12人公司,指導教授的岳父掛名擔任董事長,身為技術顧問的指導教授,才是公司的主 要管理者。另外還8名博碩士研究生以及2位行政人員,這些學生係以全職身分在公司裡工 作,扣除上課,其餘幾乎都在辦公室中工作。雖然學生們的研究與公司產品的發展方向是 結合在一起的,但學生卻表示他們往往得花費更多時間處理工作的瑣碎事務,沒有太多的 時間專心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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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研究案。此可謂是一種默認(consent),代理人理論即試圖以契約的 隱喻,用以描述委託代理之間的關係(Eisenhardt,1989;Jensen & Meckling, 1976)。換言之,當學生成為研究團隊時,「幫教授做事」無形中便形成委 託代理的關係。但若從知識生產的角度來看,學生是高等教育機構的顧客,

也是產品,學生繳學費入學,希冀在大學的知識殿堂學習,此時學生成為委 託人,學校則是代理人,學校安排師資,教導學生知識,教師又成為學校的 代理人。因此在校園裡可能存在著多重委託—代理的關係(如圖2)。

圖2 產學合作活動可能存在的多重代理關係

資料來源:研究者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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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研究生助理)的非預期行為

產學合作活動對學生有潛在的影響,蓋研究生參與產學研究案已成為 高教之常態,ㄧ個研究生參與產業資助的研究案往往超過六個月(Business Higher Education Forum, 2001)。從積極面來看,教師與企業合作進行研發 活動,鼓勵學生參與,有利其瞭解業界現況與加強實務技能、研發能力(簡 惠閔,2007);從消極面看,研究計畫是研究室及學生的收入來源,任何一 項研究計畫的背後,都有一群賴以維生的人(楊振富譯,2000)。惟若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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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發之主題與學生論文研究不相符時,即便實驗室可藉由多爭取研究 計畫獲得更多的研究津貼,長期而言,對實驗室的發展未必有利(蔡國彥,

2004)。Bok(2003)亦指出,對研究知識的保密除了來自學者彼此間的競 爭外,企業與學者進行產學合作的契約內容,往往也規範了研究資訊的公開 程度。為了保持與企業的合作關係,即使教授不認同知識保密的作法,也無 力抗拒此一趨勢。因此學生若以產業研究案做為論文主題,其存在的風險能 是學生面臨無法發表的困境,此乃大學與企業在知識體系中扮演的角色不 同,核心價值與文化也不同所致(如圖3所示)。

圖3 知識體系中大學與產業的角色

資料來源:引自湯堯(200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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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代理人理論的人性假設,師生雙方作為理性而自利的個體,在參 與產學合作研發活動的過程中,便有可能會因資訊的不對稱以及追求個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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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極大化而產生兩種非預期行為,其一是「逆向選擇」,其二則是「道德 危機」,前者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契約所存在的知識或資訊不對稱所造成;

後者為簽訂契約雙方當事人一些行動的不可觀察性或不可驗證性所造成。

(一)「逆向選擇」行為

「逆向選擇」通常發生於簽約之前,當代理人在接受雇用時,往往宣 稱自己具有某項能力或資格條件,而委託人會因資訊的不完整以致無法有效 辨識其能力,導致了錯誤選擇的發生。以產學合作活動來說,倘若指導教授 在先前挑選學生的資訊受限或在邀請其參與研究的過程中雙方溝通不良,則 可能會因為彼此風險認知差異而導致所覓得的代理人(學生)表現不如預期。

(二)「道德危機」行為

Furubotn 和 Richter(2001)假設當代理人是多重時,這些代理人的生 產效率將取決於他們在工作中的配合程度,Holmstrom(1982)認為吾人很 難確定代理人是否進行欺騙行為,因為聯合產出是投入後唯一可觀測到的指 標。所謂「道德危機」係由個體自利行為所引發的,按代理人理論主張組織 裡的成員皆為理性、自利且傾向追求個人利益。若依此假設,學生在參與產 學合作的過程中須在實驗室投注非常多的時間與心力,但往往所得之兼任津 貼卻極微薄,若其發現研發成果不如預期,或無法順利發表、或申請專利、

或自覺到其對自己的論文、畢業、乃至於未來就業沒有實質幫助的話,逃避 責任或偷懶(shirking)等行為是有可能發生的,此即為代理人的道德危機。

基於前述代理人理論觀點,推論產學合作活動中會產生「逆向選擇」

或「道德危機」等行為的可能原因有四:

(一)學生和其他委託者或代理者目標不同

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常有目標衝突的情形,例如企業希望研發成果能 商品化,短期間能獲利,並將研發的任務轉移給學校,以求降低風險;老師 希望升等,尤其當產學合作項目被列入教師評鑑項目;而學生冀望的卻是畢 業,故渠等目標可謂南轅北轍。

(二)學生和指導教授間存有訊息不對稱現象

學生之所以參與產學合作可能是該研究所的慣例,也可能來自指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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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的個人要求。對學生而言,受到有限理性及資訊不對稱的干擾,學生可以 選擇認真投入或是得過且過。

(三)學生和其他委託者或代理者的風險偏好有異

對企業來說,產學合作研發是存在著風險的,千辛萬苦投注的資金可 能血本無歸;對教師而言,產學合作如不成功,事後可能中止雙方進一步的 合作關係;但對學生而言風險最低,因為研發成功與否對他們的影響不大。

故三者的風險偏好互異。

(四)學生的義務及權利欠缺契約的規範

產學合作契約通常都是由教授與企業簽約,幾乎沒有學生與校方或企 業簽約的情形,在沒有契約的保障之下,學生的權利與義務難以規範。特別 是學生在產學合作活動中若涉及研究發明,勢將衍生出權利歸屬的問題,亦 即當學生完成某項發明,該研發成果之所有權(產權)是否即歸屬學生?通 常學生不會與學校簽署任何發明讓渡契約或接受學校所制定之專利政策,學 校除可主張該研發成果有利用到學校資金及設備,進而求取得該項研發成果 之使用權外,在所有權之歸屬仍具爭議。在國外,因研發成果之權利歸屬所 引發的師生糾紛事件不少,多年前轟動美國學術界的鏈黴素案即是顯例3

三、可能的解決方式

在代理人理論中,契約的設計即在處理上述逆向選擇與道德危機等問 題,Bergen, Dutta 和 Walker, Jr.(1992)指出若是發生在委託人尚未決定和 代理人簽約前的問題(pre-contractual problems),重點是要確認代理人是否 具備委託人所要求的條件與特徵;若為契約成立後的問題(post-contractual

3 以鏈黴素案探討學生在學期間研究成果歸屬之問題是美國歷史上有名的案例,鏈黴素真 正的發明人一 Albert Schatz 於1943年退役後,進入時任 Rutgers 大學土壤微生物所( Soil Microbiology Department)所長Dr. Selman Waksman之實驗室攻讀博士學位,然而,Schatz 在發現鏈黴素上的角色卻被在當時遠較其有學術聲望的Waksman博士所遮蔽,不論是在學 術成就的名聲上或是權利金的實質利益上,而這樣的情況導致了師生對簿公堂,最後在確 定雙方皆為「共同發明人」之地位,並且由Waksman博士支付了Schatz一百萬美元的情況 下和解,且自此斷絕師生關係(鄭雅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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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則委託人應如何評估(evaluate)並酬償(reward)代理人的表 現,使代理人能依委託人的意志而行事。因此在產學合作的師生互動上,解 決之道可區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實務上可考慮採行,而第二部分則有賴 制度結構面的配合與修訂。

首先在實務運作層面的建議:

(一)教師可藉由信號傳遞減少師生的逆向選擇

由於產學合作過程中的資訊不對稱特性,常會導致師生雙方產生「逆 向選擇」的問題,為了避免教師在找尋代理人(學生)時無法充分辨識他的 技術或能力,以致選擇到不適任的合作對象,可以藉由「信號傳遞」來降低 風險。例如建立實驗室的明確規範,或透過教師個人網頁明文公告其指導學 生的要求條件,使學生可評估自己的研究興趣、需求找到適合的指導教授,

減少雙方的逆向選擇。此外教師亦可主動挑選適合的學生,如果發生有學生 的研究方向和產學合作主題不一致、產學合作主題不適合轉換為論文題目、

或是廠商不同意讓產學合作主題當成學生的論文等情況發生時,教師可斟酌 損益,避免讓學生承接相關產學合作計畫。

(二)教師可利用目標結合降低學生的道德危機

為避免學生在產學合作的過程中因為目標不一致、風險偏好不同而發 生不投入或怠惰的道德危機,實有必要設計彼此相容的誘因加以化解,一般 公司會將經理人的報酬和公司營運目標結合,再按利潤分紅、入股,對校園 內的師生而言,教師應思考如何轉換師生的「從屬關係」為「夥伴關係」,

運用多重激勵方式來獲取學生的認同(蔡國彥,2003;MIR 實驗室簡介,

2005),具體的激勵方式包括:

1.對參與產學合作的學生,如其論文涉及產學合作內容,協調廠商將研 發成果論文做選擇性的公開,以避免導致學生延畢;

2.舉辦創意競賽,鼓勵學生參與研發,例如讓優勝團隊進駐育成中心,

並協助申請專利與技轉,進而讓學生有機會自主創業實現理想;

3.尊重學術倫理,視學生的貢獻程度,師生共同掛名以展示研究成果;

4.視學生投入時間與精力之多寡,彈性給予不同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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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運用聚餐、球賽等聯誼性活動凝聚師生情感及共識。

尤其若能將論文、就業與產學合作研發三者結合,或可解決不同風險 偏好衍生的問題。具體措施如類似「最後一哩」的設計,讓學生畢業後有機 會到產學合作的廠商公司服務,如此或可激勵並提高學生參與產學合作的意 願,達成產學雙贏,人才流通的目的。

(三)大學應強化師生的專業諮詢與協調服務

隨著產學合作活動日益蓬勃發展,學校內之研發部門或智慧財產權中 心有必要推廣或提供師生智財權之教育訓練,使其熟悉專利撰寫、檢索的程 序,提供師生必要之專業諮詢及法律服務,亦可兼具師生衝突時的協調性功 能。

此外,在制度面的改良上,亦有幾個思考方向:

(一)制定保障師生參與產學合作的相關規範

目前國內對於高等教育中的產學合作一方面受到政策之積極鼓勵,另 一方面亦備受大學校方獲利考量的大力讚揚,但並非所有科系屬性都適合產 學合作,甚至部分私立學校教師為配合學校評鑑,達到產學合作的表面績效

,不得不陷入自掏腰包作假的困境(曾淑惠,2009)。且除了教師權利義務 不明之外,學生助理的定位也欠缺具體的規範,當研究生在參與教授所主持 的研發活動時若涉及研究發明,其權利歸屬宜如何認定?如何透過制度面的 設計來規範師生參與產學研發所有權(產權)的歸屬有待更多的討論。未來 可考慮先就現行之科技基本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 辦法等方向著手修訂,以健全制度環境。

(二)了解其他國家對於師生參與產學合作的保障機制

由於法令不完備,對於研究生助理的相關權益以及教師本身兼有產學 兩種身分的適宜性也相對忽略,相較於市場化程度較深的美國,自1999年美 國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 Board, NLRB)曾確認住院 醫生與實習醫師具「受雇人」身分後,於2000年認定私立大學研究生助理適 用「國家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 Act, NLRA),視研究生助 理為「受雇人」,研究生與學校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渠等可在校內組織「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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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工會」(Graduate Employee Union, GEU),與校方進行協商或議價(

Coalition of Graduate Employee Union,2006)4。他國做法未必適用我國國情,

惟隨著產學合作在校園的深化、五年五百億計畫對「研究助理」(RA)及 教學卓越計畫對於「教學助理」(TA)的推波助瀾、以及研究生的來源與 組成越來越多元的時候,有關當局實有必要廣泛了解國內外有關研究生助理 的法令規章,積極制定相關規範以未雨綢繆。

肆、代結語:啟示與省思

本研究嘗試採取新制度經濟學研究取向之代理人理論作為概念架構來 檢視大學產學合作過程中的師生互動情形,藉由理論的推導,分析師生可能 面臨的逆向選擇與道德危機問題,並提出可行的解決策略,期使代理的成本 降到最低,創造產學多贏。惟經由文獻對話亦可發現理論與實務間存在著動 態的、發展性的辯證關係,未來在援引代理人理論來觀照相關教育議題時,

仍須留意方法論的預設與解釋的局限,以及對研究對象特殊性的掌握。

首先基於新制度經濟學之「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特點,代理人理論亦 假設人是一個自利的、理性的、追求效用極大化的個體。然而個人的偏好並 不足以解釋結果的產生,其理論困境或許正是作為人類行為的假設,可能太 過忽視「人是社會的動物」的面向,忽略了人在社會系絡之下,有可能被激 發出非關自利的動機,或可能因為社會規範的制約,而使得個人選擇受到限 制。蓋人類一方面因為對資訊處理的能力有其極限,另一方面也可能受情緒 之左右,而無法做出理性的抉擇(陳孝平、劉宜君、鄭文輝,2003)。若從 組織生態學來看,組織結構可能比適當的人才對組織的影響還大,代理人理 論認為組織成員會擴大個人利益、減少勞動,視組織成員的利己行為為組織 本質。但Perrow(1986)卻認為自利乃是組織情境造成的,例如互動不

4 經查全美有許多大學的研究生工會可與校方進行集體協商,但亦有一些大學如布蘭迪斯大 學、哥倫比亞大學、印地安大學、俄亥俄州立大學、倫斯勒理工學院、馬里蘭大學、賓夕 法尼亞大學、維吉尼亞大學、耶魯大學、麻州大學等研究生協會沒有議價權利(CGEU,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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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個人獎酬與團隊獎酬相衝突、個人表現可測量、員工間的相互依賴 少等,組織並不是他們自己所宣稱的或想追求目標的理性製造者,而只是落 實某些特殊的、秘密的價值工具。換言之,利己行為只是一項變數並非全 部,組織本質是會受到組織結構所影響(Perrow, 1986)。

其次,代理人理論通常用來探討私部門之委託人(股東)與代理人(

經理人)兩造之間利益衝突及其互動關係,以及如何設計控制機制來維護代 理關係,使代理成本最小化。將之運用於學校組織時,亦需留意學校的非營 利屬性不全然等同於企業組織純粹追求單純的利益極大化,而是具有目標多 元性,師生關係亦無法化約為雇主與員工關係,蓋教師除了擔任研究計畫的 主持人外,還有教學與輔導的任務,雙方關係、權利義務皆遠較私部門 複雜。尤其代理人理論主張雇主與受雇者擁有對等的契約關係,但教師往 往掌握了學生畢業與否的生殺大權,是握有權力優勢的一方。同時,學校的 產學研究案常具有多重代理與委託的現象,導致代理人的激勵不足或效能低 落,因此對於校園當中師生的實際感受與作為、逆向選擇與道德危機的樣態 和程度、以及系統內外部環境因素對師生的交互影響等皆有待更多元的方法 來加以檢證。

此外,依據新制度經濟學的主張,制度乃是人為的外在創造,亦即人 類精心計算所設計出來形塑人類互動的界線,提供行動的需要、禁止或允許 的規則,產學合作制度亦然,惟產業界普遍認為利用大學作為業務委託的對 象就是所謂的「產學合作」,卻未必意識到企業與大學合作其實亦有利產生 創意與人才流動,大學不只是企業的委外研究機構,亦可與企業建立平等互 利的夥伴關係(王玲、張義芳,2006),因此建議未來關於產學合作活動中 成員關係之研究,宜發展更多元視角與多重觀點,始能釐清產學合作活動的 全貌,進而建構出利害關係人「誘因相容」的機制以創造互惠與多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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