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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雇主持續僱用高齡者,落實在職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章繼續僱用 之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本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事宜。
(三)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事宜。
(四)繼續僱用補助之公告、審查及核定等事項。
(五)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登錄及管理事宜。
(六)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七)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本計畫協辦機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任務為辦理本計畫之宣 導,並受理下列申請事項後轉送本署辦理:
(一)本計畫之申請。
(二)計酬方式變更之申請。
(三)本計畫之經費請領。
三、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 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 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雇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 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繼續僱用之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計算期間:本計畫受理期間下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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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算方式:雇主繼續僱用於前款計算期間內,預估成就勞動基準 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除以該期間內預估成 就該規定之全部人數。
(三)前款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五、本署於每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下一年度雇主申 請本計畫。
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計算期間及前項受理期間,本署認有特殊情 形者,得另行公告。
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原有薪資,指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於雇主 申請繼續僱用補助前,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之平均薪資。
雇主於繼續僱用期間有計薪方式變更情形,依下列標準核算原 有薪資;其核算後之數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計算原有薪 資:
(一)計薪方式由按月計酬變更為按時計酬或其他計酬方式者,以雇 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前三個月,該勞工之每月平均薪資除以二 百四十小時計算每小時原有薪資。
(二)計薪方式由按時計酬或前款以外其他計酬方式變更為按月計酬 者,以雇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前三個月,該勞工平均每月所得 薪資計算每月原有薪資。
雇主於繼續僱用期間辦理前項計薪方式變更,每位高齡者以一 次為限。
七、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僱用勞工總人數應至少達三人以上,且所 僱用之勞工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者,不計入人數計算。
八、雇主自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之日起至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
不得強制繼續僱用勞工退休、終止投保勞工保險或轉換其勞工保險 投保單位;違反者,該勞工不計入繼續僱用比率之人數計算,並自 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發雇主該勞工之繼續僱用補助。
九、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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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僱用計畫書(附件二)。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續僱用高齡者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五)繼續僱用高齡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十、雇主應於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條件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 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一)僱用證明文件。
(二)薪資證明文件。
(三)原核准函影本。
(四)領據(附件三)。
(五)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附件四)。
十一、雇主申請或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應檢附之文件不齊者,應於本署通 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二、本計畫補助金額及期間,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三、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非營利扣繳編號之雇主,應將同一編號 之僱用人數合併計算,一次提出申請。
十四、同一高齡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並均以本辦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約定給付薪資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 請繼續僱用補助。但各雇主申請繼續僱用同一高齡者之補助金額,
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 額。
前項情形,本署應按各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
十五、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 件、資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優先查核:
(一)所申請繼續僱用高齡者同時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
(二)近三年獲繼續僱用補助人數累計達三十人。
(三)近三年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雇主應建立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 查核結果列入賡續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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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自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之日起至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
所申請繼續僱用勞工有解僱、自願離職、申請退休等終止勞動契 約情事,雇主應向本署申請計畫變更,並自該勞工勞動契約終止 日之次日起,不予核發繼續僱用補助。
十七、雇主於申請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應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 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繼續僱用高齡者,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 害保險。
十八、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本署得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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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書
單位 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非營利扣繳 編號
勞工保險投保證號(請列出所有 勞保投保證號)
負責 人 登記 地址
□□□□□□
聯絡 人
職稱 聯絡電話/手機
傳真 號碼
電子郵件 聯絡
地址 □同登記地址 □□□□□□
本統一編號/非營利扣繳編號是否有總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有 總公司和分公司人數請合併計算)
□有
□沒有 本單位僱用勞工總人數達 3 人以上(※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勞工不
列入人數計算)?
□是
□否 欲繼續僱用之勞工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是
□否 本單位申請繼續僱用補助時未曾領取政府機關與本計畫屬性相同
之津貼?
□有
□沒有 本單位同意於繼續僱用期間不強制繼續僱用勞工退休、終止投保
勞工保險或轉換其勞工保險投保單位。
□同意
□不同意 行業別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營建工程業
□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
□住宿及餐飲業
□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 訊服務業
□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 會安全
□教育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必要
檢附文件
□申請書
□繼續僱用計畫書
申請階段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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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資格條件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繼續僱用者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繼續僱用 65 歲受僱者比例是否達 30%?
□是,本單位僱用人員年齡將滿 65 歲者計__________人(申請繼續僱用補助名 單清冊如附件三),將繼續僱用_______人,繼續僱用比例為__________%。
□否,不符合補助資格。
□繼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符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 業辦法及繼續僱用補助計畫有關申請繼續僱用補助相關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繼續僱用 補助,並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查詢本單位及所僱用人員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且如有違反 前開相關規定之情形,願歸還已領取之款項及負一切法律責任,茲檢送應附書表及相關文件如附,
請查照並辦理為荷。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單位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行業別係依主計總處第 10 次修正之行業標準分類,各分類定義請至中華民國統計資訊 網首頁/統計法制與標準分類/統計標準分類/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網址:https://stat.gov.tw)。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表(下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後填寫,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受理單位名稱 受理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審核
承辦人員 業務主管
單位
印章 負責人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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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繼續僱用高齡者計畫書
壹、單位簡介
單位名稱 成立時間
主要業務/產品/服務項目 目前員工人數
僱用員工 基本資料
65 歲以上人數 45-64 歲人數 44 歲以下人數
現行針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友善措施
貳、繼續僱用 65 歲受僱者比率及輔導措施
屆齡 65 歲受僱者人數 (A) 規劃繼續僱用留用人數 (B) 繼續僱用比例 (C) = B/A x 100%
協助高齡者穩定就業措施 輔導措施預期成效
參、繼續僱用補助名單清冊
編號 身分證統一
編號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勞工保險/職災
保險加保日期 職務
申請 前 3 個月 平均薪資
全時/
部分工時
□勞保□職災 □主管
□非主管
□全時
□部分工時
□勞保□職災 □主管
□非主管
□全時
□部分工時
□勞保□職災 □主管
□非主管
□全時
□部分工時 (請視需要自行增刪欄位)
申請階段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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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近 3 年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人數及留用狀況
序號 申請 年度
繼續僱用補助 勞工姓名
繼續僱用勞工 身分證統一編號
獲補助繼續 僱用期間
(月數)
繼續僱用期滿(18 個月)後 留任狀況
□於繼續僱用 18 個月內離職
□於繼續僱用 18 個月後__個月離職
□已滿 18 個月仍在職中
□於繼續僱用 18 個月內離職
□於繼續僱用 18 個月後__個月離職
□已滿 18 個月仍在職中
□於繼續僱用 18 個月內離職
□於繼續僱用 18 個月後__個月離職
□已滿 18 個月仍在職中 (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刪)
填表人員:
業務主管:
事業單位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表 人章
業務 主管
負責 人印 單位
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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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領 據
茲領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___年度繼續僱用補助款 新臺幣____拾____萬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此 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非營利扣繳編號:
負責(代表)人: (請加蓋單位大小章)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金融機構:______銀行_______分行或________郵局 匯款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戶名(限單位帳戶):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核銷階段表單
請張貼匯款帳戶封面影本(需有戶名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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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用印
負責 人印
附件四
請領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清冊
請領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非營利扣繳編號:
負責人:
本單位符合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20 條規定,謹檢附□僱用證明文件□薪資證明文件□原核定函影本□領據 (如後附),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請領繼續僱用補助人數____人,計新臺幣________元(明細如下表),如有違反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及繼續僱用補助計畫相關規定之情形,願歸還已領取之款項,並負一 切責任。
編 號
勞工 姓名
身分證統一 編號
出生 年月日
(民國 年)
勞工保險/
職災保險 退保日期 (仍加保中
免填)
繼續僱用 期間每月 薪資(非 按月計酬 請敘明每 月時數)
申請繼續 僱用補助 期間(自 勞工屆齡 65 歲之日
起算)
請領繼續僱用補助金額(同一時間不得 同時請領按月計酬及非按月計酬補助)
審核結果
(由本署填列,申請 單位請勿填寫)
按月計酬 請領月數*
非按月計酬 請領時數**
合計 請領 13000 金額
元/月
15000 元/月
70 元/
時
80 元/
時 年
月 日
□勞保
□職災保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符合
□部分符合,修正請 領金額為____
□不符合 年
月 日
□勞保
□職災保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符合
□部分符合,修正金 額為____
□不符合
核銷階段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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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勞保
□職災保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符合
□部分符合,修正金 額為____
□不符合 (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刪)
*按月計酬:第 1-6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3,000 元,未滿 6 個月不予發給;第 7-18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5,000 元,最長 12 個月。
**非按月計酬:第 1-6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70 元,每月最高補助 13,000 元,未滿 6 個月不予發給;第 7-18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80 元,每月最高 補有 15,000 元,最長 12 個月。
審核結果(由本署填列,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經審核符合資格計___人,計核發繼續僱用補助__________元;不符合資格計_____人。
□經審核不符合繼續僱用補助資格。
備註
承辦人員 業務主管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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