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
107 年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 計畫撰寫
(一) 請學校撰寫計畫前,務必詳閱附件 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 樂學計畫」,瞭解計畫目的、實施原則、實施方式及預期效益,建議學 校召開會議,集學校行政力量共同規劃課程主軸、特色及組織分工。
(二) 請學校依所附「計畫申請書」格式,詳列計畫目的、計畫執行期程、
開班數、學生人數、師資安排、課程表等相關資訊,重點提示如下:
1. 計畫執行期程係 107 年暑假期間,課程規劃 2 週至 4 週。
2. 每校以申請 3 個班為限,每班節數以 40 節至 80 節為原則,不得低 於 40 節。
3. 每班學生人數 15 至 30 人(國小則為 29 人)為原則,偏遠學校 10 人 即可開班。
4. 師資以開放為原則,授課師資不限原學校教師,亦可聘請校外專家、
耆老、傳統技藝指導者等專才人士進行教學。
5. 課程設計應具主軸及特色,實作及活動式課程至少 50%。
6. 得跨校合辦或國中與鄰近國小合作申辦,得採混齡教學。
(三) 學校同時申請方案一與方案二時,須提送 2 個計畫,即 1 個方案 1 個 計畫,1 個班檢附 1 份經費申請表。
(四) 偏遠學校之認定係依「偏遠地區國中小地理資訊查詢系統」為準,請 學校先至該系統確認,網址:http://stats.moe.gov.tw/remotegis/。
(五) 本計畫應以地方政府整體觀點,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 具地方特色之夏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模 組。
(六) 本計畫旨在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學習興 趣,請勿安排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向講述、反覆考試等方式之學 科加強課程。
(七) 另請檢附 107 年夏日樂學計畫撰寫指標檢核表(附件 2-3)(附件 2-4)。
二、經費編列
(一)經費編列請學校依所附「經費申請表」格式填寫,補助項目共計 11 項,
請勿任意增刪項目,倘該項無需補助,欄位請空白。
(二)經本計畫每班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 8 萬元(申請方案一最高補助 9 萬元),
偏遠地區與離島地區最高補助 10 萬元(申請方案一最高補助 11 萬元),
各項經費編列標準,請參閱附表「107 年夏日樂學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及 標準」。計畫總經費請申請整數,不宜有零頭。
(三)傳統技藝指導者(簡稱「藝師」,如薪傳師、技藝耆老等)需請學校提供 相關佐證文件,經本署審查同意者,始得以每人每節 800 元報支。
三、計畫初審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學校所提「計畫申請書」及「計畫撰寫指標 檢核表」(附件 2-3)(附件 2-4),依計畫內容完整程度、課程豐富度、
活動性課程比例及符合計畫精神等 4 項指標進行初審,並將通過初審之 學校資料,依序填至「計畫基本資料總表」(附件 3-1)(附件 3-2)。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107 年夏日樂學計畫送件額度表」(附件 3-3) 提報申請班級數,倘方案一送件數達縣市額度表目標,方可提高方案二 班級數額度。
(三)申請計畫應敘明申請方案別,並依方案別分冊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應敘明清楚,並 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避免經費重複補助。
四、其他未規範事項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相關規範 辦理。
附表 107年夏日樂學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項目 編列基準
一般 師資
1.國小 400 元/節/人 2.國中 450 元/節/人
註:授課師資不限原學校教師,校際間可互流,亦可聘請具專長之學者專家、大專 志工、海外返國青年及相關專長人員等擔任師資。
傳統技藝 指導者
1.每人每節 800 元。
2.傳統技藝指導者(簡稱「藝師」,如薪傳師、技藝耆老等)需請學校提供相關佐證 文件,經本署審查同意者,始得以本項標準報支。
3.傳統技藝指導者認定標準:
(1)長期從事重要民族藝術工作,且具有卓越技藝,並持有作品或相關證明文件 者。
(2)取得國際級、國家級教練證照者。
註:語言能力證照、客語薪傳師及大學各級師資,均視同「一般師資」。 講座助理
(助教)
1.國小 200 元/節/人 2.國中 225 元/節/人
備註:每一堂課至多由 1 位老師及 1 位助教上課。
(二)補充保費:以外聘師資及講座助理(助教)補充保費合計 1.91%計算。
(三)勞保及勞退費用:非學校編制內且未具公保之外聘老師,其勞保及勞退費用得由 學校依勞保條例相關規定核實編列。
(四)學生活動交通費:依課程需求依實核支。
(五)學生平安保險費:依課程需求依實核支。
(六)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險費:依實核支,依經費標準辦理。
(七)教學材料費:每班補助上限如下:
節數 補助金額
方案一 方案二
40~49 節 最高補助 2 萬 3,000 元 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元 50~59 節 最高補助 2 萬 6,000 元 最高補助 1 萬 8,000 元 60~69 節 最高補助 3 萬 1,000 元 最高補助 2 萬 1,000 元 70~79 節 最高補助 3 萬 2,500 元 最高補助 2 萬 2,500 元 80 節(含以上) 最高補助 3 萬 4,000 元 最高補助 2 萬 4,000 元
(八)印刷費:依整體課程及計畫需求依實核支。
(九)偏遠及離島學校學生午餐費:離島學校及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學校始得申請,每 位學生每日午餐 80 元。(偏遠學校查詢網址:
http://stats.moe.gov.tw/remotegis/)。
註:非偏鄉學校得在總補助經費不變下編列弱勢學生午餐費,每班補助標準比照教學 材料費辦理(即總經費的 30%為上限)
(十)離島學校外聘教師住宿費及交通費:得在總補助經費不變下編列,依實核支。
(十一)雜支:由本署補助總經費 10%,未列入上述補助項目者(如外聘師資住宿費、交 通費),可依實核支。
二、本計畫不補助資本門、工讀費、資料蒐集費等費用。
三、本計畫總經費上限如下:
(一)40 節每班補助 5 萬元、50 節每班補助 6 萬元、60 節每班補助 7 萬元、70 節每班補 助 7 萬 5,000 元、80 節(含以上)每班補助 8 萬元。
註: 為提高學校申請方案一意願,最高增加補助 1 萬元,可編列至各補助項目。
節數 補助金額
方案一 方案二
40~49 節 最高補助 5 萬 8,000 元 最高補助 5 萬元 50~59 節 最高補助 6 萬 8,000 元 最高補助 6 萬元 60~69 節 最高補助 8 萬元 最高補助 7 萬元
70~79 節 最高補助 8 萬 5,000 元 最高補助 7 萬 5,000 元 80 節(含以上) 最高補助 9 萬元 最高補助 8 萬元
(二)偏遠及離島學校因可編列學生午餐費,爰補助經費上限以前開額度再增 2 萬元辦理;
倘學校未編學生午餐費,則經費補助上限維持前開額度。
四、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8 條第 8 項規定「各 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間互相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容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爰業務費項下非新增項目勻支得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增加經費運用之彈 性。
五、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進行補助,
最高補助 90%,請各地方政府先行彙整學校經費並檢視需自籌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