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庶務組及採購組 P1
明道高級中學購置財物、工程發包及修繕議價權限有關規定
97年04月01日修訂 99年01月20日修訂 101年10月30日修訂
1.明道中學購置財物、工程發包及修繕事項議價權限依下表執行 項 次 1 2 3 4 交易金額 五萬元
(含)以下
十萬元 (含)以下
五十萬元 (含)以下
五十萬元以上
議價負責 人
庶務組長 採購組長 總務主任
總務主任 總務主任 稽核主任
總務、稽核主任(呈報校長 批核,必要時邀請校長參與 議價)
議價負責人應先瞭解是否已有過去之交易記錄可供參考,所謂交易記錄指過 去採購過之相同規格、品質的產品價格為準,以一年內且交易金額不超過十 萬元(含)為限,免經詢價、比價程序。
有採購記錄或市場大批發商市價可供參考的採購案,不限報價廠家數目,而 單價五萬元以上或總價十萬元以上無參考價格之新購產品,至少應附兩家廠 商報價資料供比價之用。如為有交易記錄之採購案,而廠商所報確未高於上 次成交價格,且為各廠家報價中最低者,而致無法再議價時,則免再議價。
採購案之呈核過程,如上一級主管對議價結果不盡滿意或要求參加議價,則 議價負責人必須重新再議,或另尋新廠商加入比價。
所有新建工程事項,必須確定工程範圍、施工方式、使用材料、工程期限、
保固期限及功能要求,並做成工程規範表,使參與議價之廠商均依同一工程 標準來進行估價。所有修繕事項,則應於各廠家估價前確定修繕範圍、施工 方式、使用材料、工程期限,使各家均依相同修繕條件進行議價。
採購單價一萬元(含)以上且總價十萬元(含)以上、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財產 設備及總價十萬元(含)以上之營繕工程,得依據各家廠商報價,進行廠商及 採購物品功能評核分析,其分析內容得包含廠商規模、產品特色、工期、售 後服務、工作實績等條件,提供主管作為決策及議價參考。
總價一百萬元以上之案件,如須邀請校長參與比價時,則應邀請全部報價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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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到校,採階段式比價法,即先與最接近底價之廠商進行議價,如未能達學 校要求,則再與次低價之廠商議價,如均未能達底價標準,則由議價小組斟 酌實際狀況調整底價,或另尋其他廠商報價後再行比價。
需申請建物執照或與建築法令、安全檢查、消防檢查有關之建築工程應交由 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提供施工規範、底價參考資料及投標須知等,另由校長 邀集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討論議價進行方式。
9.教育部或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補助款之採購,如該項採購之補助金額超過採購 總額二分之一,且超過一百萬,則需依採購法規定上網公告公開招標。
10.本辦法經提報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