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89年1月11日系務會議通過 89年4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89年5月23日第2154次行政會議通過 89年5月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4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 92年6月3日第2295次行政會議通過 99年3月1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1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18日第262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3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6月2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6日第269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2月27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2年4月16日第275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28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102年7月23日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 102 年 10 月 1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據 104 年 06 月 16 日校教字第 1040042022 號書函統一修正 依據 105 年 01 月 20 日校人字第 1050005333A 號書函統一修正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新聘教師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本系所擬聘教師時,應辦理公開徵聘事宜。
(二)申請者應提出履歷自傳、學位證明影本、近三年著作、三封介紹信及其 他相關資料。
(三)申請人資料送達本系所後均應予陳列,以提供本系所人事委員會委員、
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委員、系所教評會委員參考。系所內其他教師 亦得在保密之前提下參閱此項資料。系所方並得邀申請人至本系所舉行 公開學術演講。
(四)本系所人事委員會於申請截止日後,應綜合各項申請資料進行篩選,並 向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提出建議,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綜合各 項資料作出決議,將合適之案件向系所教評會建議,不合適之案件退回 人事委員會再議。
(五)系所教評會就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所推薦之案件作最後決議,以具 表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
低於受評審人申請職級之委員不參與投票。
105.03.04 發布 布布 nlne nonhe bonhe 發 布
(六)為積極爭取傑出人才,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得不受限於本條第四款 之程序,逕向系所教評會提出推薦案,以爭取時效。
三、本系所新聘助理教授之續聘審議程序如下:
(一)新聘助理教授自受聘學年起之第二學年應接受本系所教評會之續聘審議,
並應於每年2月辦理。
(二)新聘助理教授到校第四年應接受評鑑,評鑑不通過者,由院方協調本系所 給予協助並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過之次學期起算)由院進行覆評,覆評仍 不通過時,應經提三級教評會,決議是否續聘。
(三)人事委員會審查:
1.人事委員會應就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資料及評鑑資料作審查。其中研 究部分,必要時得送校外審查。
2.人事委員會應作出書面建議以提供系所教評會參考。
(四)系所教評會審議:
1.講師、助理教授不參與投票。
2.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之成立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本系所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9月底前備妥下列資料:
1.學術研究成果資料(依專書、期刊論文、會議論文、技術報告及專利加 以分類)與學術貢獻之說明。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者需有不同於博士論 文之突破性研究成果。副教授升等教授者需在其研究領域有持續及重要 之貢獻。
2.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學生撰寫論文、歷年開授課程大綱及其 他相關資料)。
3.各項服務之具體事項。
4.校外審查人建議與迴避之參考名單。
5.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或文件。
(二)本系所人事委員會應就每一升等案另行邀請相關領域之校內外教授一至 二人共組升等小組。
(三)升等小組審議:
1.升等小組會議決定校外學術著作審查委員名單至少六人。
2.升等小組得邀申請人作公開演講,說明其具體的學術貢獻。
3.升等小組審議時,應有該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此時 完成初審推薦。升等小組應撰寫初審推薦報告書。
(四)系所教評會審議:
1.低於受評審人申請職級之委員不參與投票。
2.採無記名投票,以具表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成立。
3.若有兩位以上申請人通過,應再行投票決定推薦順序。
(五)申復案之處理:
1.未通過初審之案件,系主任(兼所長)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在保密審 查人姓名、審查分數及等第之原則下,提供審查資料,以供申請人答 辯。申請人得向系所教評會提出申復案。
2.對升等小組初審不服之申復案,經具表決資格人數半數以上贊成,則 申復案成立。系所教評會應另組升等小組,重新審議後,送教評會討 論,經具表決資格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升等,則通過此升等案。
五、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
「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 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大 學各系(科、所、學位學 程、室、中心)教師評審委 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一、 本 要點依據 國立臺 灣 大 學各系(科)所學位學程 教 師評審委 員會設 置 準 則 第八條第 一項規 定 訂 定之。
依本校 105 年 01 月 20 日 校 人 字 第 1050005333A 號 書 函及修正後之本校 各系(科、所、學位 學程、室、中心)教 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準則規定,爰配合修 正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