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易理與數理的結合
焦循幼秉家學治《易》,在父親的提示下,注意到《易》中文辭重複出現的 問題,致使無法達成解釋的一貫性,即使他習《易》、教《易》多年,也無法解 開此疑惑。1而在這中間,他接觸了算學,也許是算學啟發了他對於「規律」之
「理」的追求,使他在研治算學有成後,利用跨領域的學術背景,以算學入《易》
學,得出異於一般只有經學背景學者的研究成果。本章即試圖探討其《易》學與 數理結合的理論基礎、實際上的結合方法、與此結合對其《易》學的意義為何。
第一節 將數理引入《易》理的自覺與理論基礎
首先,我們來看看焦循於文中表達出他自覺地運用數理來解《易》的內容:
循既學洞淵九容之術,乃以數之比例求易之比例,向來所疑,漸能理解,
初有所得,即就正於高郵王君伯申,伯申以為精銳鑿破混沌。用是憤勉,
遂成《通釋》一書。2
乾隆丁未,余始習九九之術,既明《九章》,又得秦道古、李仁卿之書,
得聞洞淵九容奧義。讀《測圓海鏡》卷首〈識別〉一冊,而其所謂「正負 寄左,如積相消」者,精微全在於此,極奇零隱曲之數,一比例之,無弗 顯豁可見。因悟聖人作《易》所倚之數,正與此同。夫九數之要,不外齊 同比例,以此之盈補彼之朒,數之齊同如是,《易》之齊同亦如是;以此 推之得此數,以彼推之亦得此數,數之比例如是,《易》之比例亦如是。
說《易》者執於一卦一爻,是知五雀之俱重,六燕之俱輕,而不知一燕一 雀,交而適平;又不知兩行交易,遍乘而取之,宜乎左支右詘,莫能通其 義也。余既得旁通之旨,又悟得比例之法,用以求經、用以求傳,而經傳 之微言奧義,乃可得而窺其萬一。既撰《通釋》以闡明之,復仿李仁卿〈識 別〉列為此圖。……洞淵九容之數,如積相消,必得兩數相等者,交互求 之,而後可得其數,此即兩卦相孚之義也,非有孚則不相應,非同積則不 相得。傳明云:「裒多益寡」,又云:「參伍以變,錯綜其數」,又云:「引 而申之,觸類而長之」,其脈絡之鉤貫,或用一言,或用一字,轉相牽繫,
1 《易通釋•敘目》:「乙巳丁憂,輟舉子業,乃遍求說《易》之書閱之,於所疑皆無發明。嘉慶 九年甲子,授徒家塾,念先子之教,越幾三十年,無以報命,不肖自棄之罪,何以逃免。」
2 《易通釋•敘目》。
似極繁賾而按之井然,不啻方圓弦股以甲乙丙丁之字指之,雖千變萬化,
緣其所標以為之識,無不瞭然可見。……以六書之假借,達九數之雜揉,
事有萬端,道原一貫,義在變通,而辭為比例。3 焦循之言其《易》學與算學的關係可歸納如下:4
一、焦循的確有意識地以數理來解決《易》學上的問題;
二、他引用入《易》的算學概念有:洞淵九容之術(即立天元一之術)、比 例、齊同、實測、符號化(方圓弦股以甲乙丙丁之字指之)。
三、運用數理原則的對象為卦爻。
四、易辭為指示性的符號,不一定要有語言上的意義。
五、《易》理與數理其中皆有必然不可爭、所固然的「至定」部分。
3 《易圖略•比例圖說》。
4 有關焦循自言其《易》與算學的關係尚有:
《易圖略•敘目》:「余學《易》所悟得者有三:一曰旁通、二曰相錯、三曰時行。……夫《易》
猶天也,天不可知,以實測而知,七政恆星,錯綜不齊,而不出乎三百六十度之經緯;山澤水火,
錯綜不齊,而不出乎三百八十四爻之變化。行度而實測之,天以漸而明;本經文而實測之,《易》
亦以漸而明。……十數年來,以測天之法測《易》,而此三者,乃從全《易》中自然契合,既撰
《通釋》三十卷,復提其要為《圖略》。」
稿本《里堂學易記•圖略六》:「余向時讀〈說卦傳〉:「參天兩地而倚數」,疑解者之淺,聖 人作《易》倚數,未必如是。乾隆丁未始習九九之數,既明九章之理,又得秦九韶、李治之書,
得聞洞淵九容奧義,始悟聖人作《易》所以倚之數者,即九數也。《易》之理與九數之理等,故 曰:「倚數」,謂與數相依倚也。九數之術全出自然,雖極參伍錯綜而引申之,無不同歸一致。蓋 天下至無定者數,至無定而實至有定者數也。《易》之理有定而無定,無定而有定,與數同也。
蓋天下事惟九數無可矯揉造作,有一算未是,則數必不合,非口舌能爭,非虛偽所能亂,《易》
亦如是也。」《易圖略•原辭上第五》:「當時旁通行動之法,必口授指示,……伏羲以手指之,
文王以辭指之,伏羲以口告之,文王以辭告之。……譬之說句股割圓者,繪方圓弧角之形,此伏 羲所設之卦也,為天元、為冪,則卦之爻也,使不標以正負之目,明以甲乙丙丁之名,則其比例 和較之用不可得而知,此六爻發揮之所以必賴文王繫辭以明之也。故讀文王、周公之辭,如讀洞 淵九容之細草,細草所以明天元之法,〈彖辭〉、〈爻辭〉所以明卦之變通,可相觀而喻也夫。」
《易話•學易叢言》:「譬如繪句股割圓者,以甲乙丙丁等字指識其比例之狀,按而求之,一 一不爽,義存乎甲乙丙丁等字之中,而甲乙丙丁等字則無義理可說。……讀《易》者當如學算者 之求其法於甲乙丙丁。」
〈與朱椒堂兵部書〉:「而卦畫之所之,其齊同比例,有似九數,其辭則指其所之,亦如句股 割圓用甲乙丙丁子丑等字,指其變動之跡,吉凶利害,視乎爻之所之,泥乎辭以求之,不啻泥甲 乙丙丁子丑之義以所算數也。惟其中引申發明,其辭之同,有顯而明者。……非明九數之齊同比 例,不足以知卦畫之行;非明六書之假借轉注,不足以知〈彖辭〉、〈爻辭〉十翼之義」
〈與王欽萊論文書〉:「意與事不可言明,莫若琴音與算法。然言算者先以甲乙子丑等施諸圖,
然後指而論之;言音者先講明句挑吟揉之例,然後按而誌之。閱二者之書,布蒜以推其數,撫弦 以理其音,不差毫末。此文之至奇至巧至瑣細而佶聱者也。使避瑣細佶聱之名,則琴音不可記,
算數不可明,周公之儀禮不必作,孔子之說卦、雜卦不必撰,豈理也哉!」
〈半九書塾記〉:「塾故四楹,西一楹,余幼時讀書所在,修葺使明潔,讀《易》其中。近年 悟得天元一、正負如積之術,全乎《易》理,以數窮《易》、以《易》倚數,日坐室中,苦思寂 索,別有所撰述,或賦詩詞不在此,曰「倚洞淵九容注《易》室」。」
〈寄王伯申書〉:「循十年來專學於《易》,視向日錄呈請教者以改易七八次,蓋於全《易》
有不通即舍去,從頭看起,乃悟得其比例全似九數。竊謂伏羲以六十四卦教人,有畫無辭,其畫 之奇一偶一,亦如蒜筴之有正負。……故辭之所繫,第如蒜法之甲乙丙丁之變動,義悉存乎辭之 外而不在辭。」
焦循瞭解《易》的形成是歷史性的,但他認為文王、孔子的詮釋效果就像同 心圓一般,一層一層地包覆伏羲立卦爻的「本意」。他提出《周易》的一般性原 理:旁通、相錯、時行、當位失道、比例,就是以數理對卦爻的運動方式做出的 解釋;而文王、孔子之繫辭與贊《易》,可比為算學家在標識圖形時所用的符號。
在第四章中已經大致說明他將易辭「符號化」的觀點,但是否我們可依此將 易辭拆解為:「密雲不雨,自我西郊」等於甲,「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等於乙,
而《易經》置換為一部甲乙丙丁的代碼書?
其實同樣為「符號化」,焦循還有更細膩的分別:借用與實指。
算法之甲乙丙丁皆是借用,而易辭有借用,亦有實指。琴譜之ㄅ 廾 皆 是實指,而《易》辭有實指,亦有借用。不拘一例,隨在以為引申,故靈 妙不可臆度也。說四聲者不曰「平上去入」,而曰「天子聖哲」,其妙頗似
《易》辭。蓋「天子聖哲」四字自成文理,實平上去入之假借;《易》辭 各自成文理,而實各指其所之。5
算法以甲乙丙丁表示一個未知的量或量的抽象概念,只是一種「約定」,並 不是因為「甲乙丙丁」的字義與之符合;例如「甲乘甲為甲的乘方」,只是在說 明一個數自乘為此數的平方,與「甲」的意義無涉,這就是「借用」。而琴譜上 的ㄅ 廾 指的是某個對應在琴弦上的音,又或者甲乙丙丁以表示圖上的某點 時,這也是「實指」。「借用」與「實指」有時並不是涇渭分明的,他可能如上之
「甲乙丙丁」,是「借用」也是「實指」,故焦循言「不拘一例,隨在以為引申」。
不管「實指」或「借用」,看起來不必然像「甲乙丙丁」這樣毫無文理,它可能 透過「假借」或「雙關」等語言文字上的方法,使他讀起來可以有文字表面上、
一般意義上的解讀。
擺脫《易》辭字面意義上的解釋後,他便採用「實測」的方法來進行解構的 動作。「實測」原本是指實際觀測天象,測量星體在天空中的位置及各種角度變 化,來尋找諸星運行的規律。卦爻辭與《易傳》既是文王、孔子對伏羲「卦爻之 所之」的紀錄,必然可以從文辭中尋找出原來卦爻的運行之法。
將《易》辭符號化可說是焦循引數理入《易》的理論基礎,若非如此,他怎 麼能置佔《易經》十九的《易》辭於不論,而直接討論卦爻的運動呢?
5 《易話•學易叢言》。
第二節 以數理入《易》的實際運用:關於揲蓍方法 與卦爻組合
在第三章中說過焦循對於「大衍總數術」的注意,並為之作《釋》,「大衍求 一術」是對揲蓍方法的解釋,基本上並不影響到焦循的《易》學體系。而關於卦 爻的組合方面,焦循曾用乘方圖(見第三章第二節)來試圖說明,因此稿本中《圖 略》尚有關於此之殘編,但這部分於現今刊本中未見,可能是焦循曾經嘗試以此 說《易》,但未能達成其「通貫全經」之旨,故後來便捨棄不用了。但是這些都 是他以數理解《易》的確證,所以仍將之納入討論。
一、大衍總數術與揲蓍方法
秦九韶借《易經》中的揲蓍方法以標明其「剩餘定理」,並有〈蓍卦發微〉6, 以其方法提出一種新的揲蓍方式。這種方式在《四庫全書》編纂人的按語中被斥 為「附會」、「牽強不合」,也不為焦循所接受,但是焦循認為其「衍法」「確有精 義,殊乎諸家之穿鑿湊砌,故刪其揲法,而取其衍法」7,來解釋傳文中的揲蓍 法。
傳文中「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關於何以其一不用,只用四十九,
歷來眾說紛紜,或說「一」即〈乾•初九〉之潛龍,故勿用(荀爽);或說「一」
為天之生氣,,欲以虛求實(京房);或說「一」為北辰,北辰居中不動(馬融),
8焦循以為這些說法「皆不可信」,他同意李覯、郭雍、趙汝梅的說法,認為「大 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完全是因為用四十九才能得出六七八九等成數。
他用大衍法申言之,曰:
大衍者,取天一地二天三第四衍而為五十也。五十何以不可用,其奇數不 齊也。其不齊何也?一一數之奇一,二二數之、三三數之、四四屬之皆奇 二,其不齊不可以用,則必有以齊之。齊之何如?先齊其一二三四之等以 為無等也。凡約其數,奇一則無等:以一約二、約三、約四皆奇一,以二 約三、以三約四亦奇一,惟以二約四則奇二,仍有等,必改二為一,以一 約四乃無等此秦氏之連環求等。於是以一一三四為定母,互乘之:為十二、為 十二、為四、為三,謂之衍數。以一約十二,奇一;以一約十二,奇一;
以三約四,奇一;以四約三,不可約,乃用求一法,求之得三。其一一一 三謂之乘率,用乘衍數:以初一乘十二仍為十二;以次一乘十二仍為十二;
以次一乘四仍為四;以次三乘三得九,其三十七加衍母十二為四十九,是
6 秦九韶《數學九章》卷 1。
7 《易通釋》,「天地之術五十有五 大衍之術五十,其用四十有九」。
8 見《周易集解纂疏》,頁 578-580。
為用數,所謂其用四十有九。……乾策三十六,三其十二也;坤策二十四,
兩其十二也。四十八,四其十二也。此以十二為等者也。四十八既扐存四 十四、存四十、存三十六、存三十二、存二十八、存二十四,此以四為等 者也。四為四時,則十二即為十二會,以四合十二成一歲,故乾策三十六,
於十二為三,於四為九,用九即用三也;坤策二十四,於十二為兩,於四 為六,用六即用兩也。二十八為四七之數,三十二為四八之數,於十二之 等不盡,則不能成歲,故用六用九而不用七用八也。揲餘之一二三四即天 一地二天三地四之數也,其用以一二三四之生數,其得以六七八九之成 數,易取生生,故用生數也,以生為始,以成為終也。必以奇一為樞,乃 得六七八九之數,故五十不可用而用四十九,而此四十九即五十所約而得 之,故四十九乃五十之用數,五十乃五十五之衍數,衍而用之,乃成變化 而行鬼神。五十者,一二三四所衍也,四十九者,約一二三四為一一三四 之所衍也。一二三四之衍母為二十四,一一三四之衍母為十二,是半之也,
以其半衍而用之為三十七,仍加十二為四十九,仍以一二三四為用也。以 一二三四之衍數,不能奇一變化而為一一三四之衍數,一一三四之衍數仍 不能奇一變化而為三十七之用數,三十七不可以得六七八九,又加衍母為 四十九,是四十九與此時為一二三四之所變通,即為一二三四求六七八九 之樞紐也。是術也,超乎《九章》之外,非聖人不能作。9
大衍總數術中的「大衍求一術」是為了求出乘率,讓原來的同餘式成為一個 除定母皆餘一的新同餘式,以計算總數。以揲蓍之例言之:
(一)先求定母,(1、2、3、4)「有等」(非互質),故需約分使之「無等」,以 2 約 2 為(1、1、3、4),定母即為(1、1、3、4)。
(二)求衍母:以定母互乘為衍母,1 × 1 × 3 × 4=12。衍母為 12。
(三)求乘率:以衍母約定母,若奇一即為乘率,若不可約則用求一法。1 除 12、
3 除 4 皆奇一,4 除 3 不可除,用求一法以求之,得 3,則乘率為(1、1、
1、3)。
1 3 1 3 3 1 4 1 1 1 1
(四)四式皆以乘率乘餘數乘衍數,相加,減去衍母的倍數以合所求。
(50)10≡1(mod 1) (50)≡1(mod 1) 1× 1 × 12 1=12
(50)≡2(mod 2) (50)≡2(mod 1) 1× 2 × 12 1=24
9 《易通釋》:「天地之數五十有五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條。
10 「大衍總數術」是用以求總數的,所以 50 應為所求之總數,本為未知數。
(50)≡2(mod 3) (50)≡2(mod 3) 1× 2 × 12 3=8
(50)≡2(mod 4) (50)≡2(mod 4) 3× 2 × 12 4=18
12+24+8+18=62,
62-12=50
但若用 49,則餘數皆為 1,等於是乘率和衍數直接相乘:
(49)≡1(mod 1) 1× 1 × 12 1=12
(49)≡1(mod 2) 1× 1 × 12 1=12
(49)≡1(mod 3) 1× 1 × 12 3=4
(49)≡1(mod 4) 3× 1 × 12 4=9
定母與衍母與上相同,得 12+12+4+9=37,但揲蓍三次後最多會剩下 9 × 4 = 36 根蓍草,也就是最少會被減掉 12,如此則 37 太小,須再加上 12 為 49,49 經三揲後的過程可能是:5、4、4;9、4、4;5、4、8;5、8、4;9、4、8;9、
8、4;5、8、8;9、8、8,及總數為 13、17、21、25,如此以 49 減之則為 36、
32、28、24,再除 4 則為 9、8、7、6,若以五十揲之則無法產生這些數,因此 焦循認為這就是「其用四十有九」的來源。
原本解釋「其用四十有九」不一定要用到大衍術,但焦循見到秦九韶此書後,
發現以大衍術反推亦可得到相同的結果,故特別申言之。
二、乘方圖與卦爻組合
稿本《里堂學易記》之〈圖略六〉,談到卦爻的組合,以「五乘方廉隅」之 數,其圖如下11:
乾 五乘方 甲6 姤 第一廉之一
同人 第一廉之二 履 第一廉之三
小畜 第一廉之四 甲5乙 大有 第一廉之五
夬 第一廉之六 遯 第二廉之一 妄 第二廉之二 中孚 第二廉之三
11 《雕菰樓經學叢書》,頁 328-332。「甲6、甲5乙、甲2乙4」為筆者所加。
大畜 第二廉之四 大壯 第二廉之五 訟 第二廉之六 巽 第二廉之七
鼎 第二廉之八 甲2乙4 大過 第二廉之九
家人 第二廉之十 離 第二廉之十一 革 第二廉之十二 ……
稿本中只列到第四廉之三(臨 ),此即乘方圖中第七層:
(甲+乙)6=甲6+6 甲5乙+15 甲4乙2+20 甲3乙3+15 甲2乙4+6 甲乙5+乙6
焦循於《加減乘除釋》卷二中列出單根至六乘方的所有展開式,其五乘方的 部分即可對應於六十四卦。若以陽爻為甲、陰爻為乙,則乾卦可視為甲 × 甲 × 甲
× 甲 × 甲 × 甲,即甲6,而甲5乙為:甲甲甲甲甲乙: 、甲甲甲甲乙甲: 、 甲甲甲乙甲甲: 、甲甲乙甲甲甲: 、甲乙甲甲甲甲: 、乙甲甲甲甲甲: 。 上列展開式中的係數即表示此類卦的個數,如由四陽二陰構成的卦有(15 甲4乙
2)十五個。
《易》卦組合展現出與乘方展開的關係,早在朱熹《周易本義》中的卦變圖 就出現了。卦變圖將卦分為:
凡一陰一陽之卦各六 →6 甲5乙、6 甲乙5 凡二陰二陽之卦各十有五 →15 甲4乙2、15 甲2乙 凡三陰三陽之卦各二十 →20 甲3乙3
凡四陰四陽之卦各十有五 →15 甲4乙2、15 甲2乙 凡五陰五陽之卦各六 →6 甲5乙、6 甲乙5
到了元•俞琰在《易外別傳》中的先天六十四卦直圖,就以卦圖的形式展現 了焦循在《加減乘除釋》卷二中的展開式:
乾
夬 大有 小畜 履 同人 姤
大壯 需 大畜 兌 睽 中孚 革 離 家人 妄 大過 鼎 巽 訟 遯
泰 歸妹 節 損 豐 既濟 賁 隨 噬嗑 益 恆 井 蠱 困 未濟 渙 咸 旅 漸 否 臨 明夷 震 屯 頤 升 解 坎 蒙 小過 蹇 艮 萃 晉 觀
復 師 謙 豫 比 剝 坤
就「乘法交換律」而言,「甲甲甲甲乙甲」與「乙甲甲甲甲甲」之為「甲5 乙」是沒有分別的,「乘法不分先後」12,但焦循將之分列,可能是受了易卦組 合的影響。不過他也進一步將乘方中相乘的概念帶入爻與爻間的關係,他說爻之
「類聚為乘也」13。但是他對乘方圖與《易》之間的關聯,僅止於卦爻組合方面,
並未藉此對《易》的內容進行解釋。後來這部分並沒有收入刊本《易圖略》中,
大概就因為無法據以說通全《易》的內容吧!
12 《加減乘除釋》卷六。
13 《雕菰樓經學叢書》,頁 326。
第三節 以數理入《易》的實際運用:齊同、比例、
洞淵九容之術。
一、齊同、比例
「齊同」、「比例」,焦循於《加減乘除釋》卷六、卷七中述之甚詳,齊同本 源於《九章算數》:
術曰:母互乘子,並以為實,母相乘為法。
劉徽注:凡母互乘子謂之齊,群母相乘謂之同。同者,相與通同一母也;
其者,子與母齊,勢不可失本數也。14
焦循解釋說:
循按:相乘則兩數如一,故謂之同三乘五得一十五,五乘三亦得一十五。互乘 則兩子之差立見,可以施加施減,故謂之齊。相乘者,同加以數倍也;維 乘者,互加以數倍也。
焦循於綱目中又說:
凡不齊者,以兩母相乘,又以兩子互乘兩母 ,則母同而子齊。
以甲乙各為母子,以甲母乘乙子,以乙母乘甲子為維乘,亦為互乘。15 用現在的觀念可以將「齊同」理解為分數間的通分,以便進行運算。如:b/a 與 c/d,不能直接進行運算,則通分以母乘母為 ad(同),兩子互乘兩母為 bd、
ac(齊),如此 bd/ad 與 ac/ad 便可相加減。例如以「三人賜五鹿,七人賜九鹿」
無法直接進行比較,於是將三七相乘為二十一,是為「同其母」,五維乘七,九 維乘三,則前者二十一人賜三十一鹿,後者二十一人賜二十七鹿,即可比較、加 減了。
「齊同」的觀念還用在「方程」的解法上:
以兩母互乘諸子者為遍乘。
〈盈不足〉、〈方程〉兩章,均以互乘為術,而在方程謂之遍乘。……。
《九章算術》「方程都數」云:「今有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 秉,實三十九斗;上禾二秉,中禾三秉,下禾一秉,實三十四斗;
14 劉鈍、郭書春點校《算經十書•九章算術》,頁 86-87。
15 《加減乘除釋》卷六。
上禾一秉,中禾二秉,下禾三秉,實二十六斗。問上中下禾失一秉 各幾何?」術曰:「置上禾三秉、中禾二秉、下禾一秉、實三十九 斗於右方,中左禾列如右方,以右行上遍乘中行。」16
劉氏《注》云:「先令右行上禾乘中行,為齊同之意。為齊同者謂中 行上禾亦乘右也。從簡易雖不言齊同,以齊同之意觀之,其義然矣。
17
上題可列為下列方程,方程須消掉一行剩一項與「實」相對才能算出結 果,所以以右行首列之「3」遍乘中行,再以「直除」(以少行減多行)至一位減 盡。
1 2 3 1 6
3
1 3 2 3 2 → 2 9 2 → 2 5 2 3 1 1 3 31
3 11
26 34 39 26 10239
26 2439
其結果其實和兩行維乘是一樣的:1 2 3 1 6
6
1 3 2 3 2 → 2 9 4 → 2 5 2 3 1 1 3 32
3 11
26 34 39 26 10278
26 2439
× 3 × 2
「齊同」和「比例」關係密切,在《九章》中不稱「比例」,「比例」的概念 大概可以「率」涵蓋,焦循之言「比例」是引入了西方算學概念。18
「齊同」和「比例」有何分別?
以母子分列而以維乘互之,則為齊同;以母子相閒而以乘除消之,則為比 例。
算之為術也,有乘除而後有子母,有子母而後乘除之用繁,亦巧之所由 生也。以母子分列為二,將由分以求合,則必齊同之,於是有維乘、遍 乘、連乘等術。以母子閒列為四,將由此以知彼,則必比例之,於是有 三率連比例,四率斷比例等術。惟舉此可以例彼,故同其母即齊其子。
16 《加減乘除釋》卷六。
17 劉鈍、郭書春校《算經十書•九章算術》,頁 173。
18 「比例」為西算著作《幾何原本》中的「幾何比」概念,中國傳統對於現今的「比例」意義 則以「率」言之,焦循於《加減乘除釋》卷七言:「西法《幾何原本》列比例之法一十有二:……,
統而計之,亦維乘之理而已。」焦循以「比例」概念入算。見蘇俊鴻《焦循《加減乘除釋》內容 分析》,頁 75-76。
19
三率連比例為:丙:乙=乙:甲(丙之於乙,猶乙之於甲),四率斷比例為:
丁:丙=乙:甲(丁之於丙,猶乙之於甲),這便是「比例」。而丙:乙=乙:甲 也可表示為 丙 甲=乙 丁,甲丁相乘,丙丁、甲乙維乘,則丙丁 甲丁=甲乙
甲丁,又是齊同了。
二、洞淵九容之術
「洞淵九容」之術,就是指李治《測圓海鏡》書中的「天元術」,而焦循運 用於《易》學中的為《測圓海鏡•識別雜紀》的體例與天元術運算時「正負寄左,
如積相消」之理。
《測圓海鏡》一書共十二卷,卷二至十二都是設問解題,卷一則「包含了解 題所需的定義、定理、公式,後面各卷問題的解法均可在此基礎上以天元術為工 具推導出來。」《測圓海鏡》的算題都是從「圓城圖式」所衍生出的各種句股容 圓關係而來,因此卷首列出「圓城圖式」後,便有〈總率名號〉與〈今問正數〉,
〈總率名號〉說明各種圖中各種句股形的稱號,如:
天之地為通弦,天之乾為通股,乾之地為通句。
天之川為邊弦,天之西為邊股,西之川為邊句。
在〈今問正數〉中,李治定出了句股形的實 際數字,以利於進行運算與驗證。
通弦六百八十,句三百二十,股六百。
句股和九百二十,較二百八十。
句弦和一千,較三百六十。
接下來的〈識別雜紀〉是本書的理論基礎,
它給出了運算的定理和公式,之後的問題都可依 此處的公式以天元術列出兩個相等的式子,經過 相消來求解,如:
凡大小差相乘為半段徑冪大差句小差股相乘亦同;虛句乘大股得半段徑冪虛股乘
大句亦同上。
以卷二「問十四」為例:
19 《加減乘除釋》卷七。
或問:出西門南行四百八十步有樹,出北門東行二百步見之。問答如前。
法曰:以二行步相乘為實,二行步相并為從,一步常法,得半徑。
草曰:立天元一為半徑,置南行步在地,內減天元半徑,得 元 ○
為股圓差。又置東行步在地,內減天元,得下式 元,為句圓差。
○ ○
∣
以句圓差增乘股圓差,得 ○ 元,為半段黃方冪,即城冪之 ○ ○ ○
半也。,寄左。又置天元冪以倍之,得 ,亦為半段黃方冪,與左相消,
○元 得 。如法開之,得半徑,合問。
○ ○ ○ ○
參照上圖,則天西為 480,北地為 200,求圓城半徑。算法給出式子:X2+ 680X-96000=0(X 為天元一),細草解釋說,480-X 為「股圓差」(即天坤,
〈總率名號〉稱天坤為大差股),200-X 為句圓差(即艮地,〈總率名號〉稱艮 地為小差句)。查〈識別雜紀〉內「諸雜名目」條中的公式:「凡大小差相乘為半 段徑冪」20所以(480-X)(200-X)=1 2 R2,(R 為直徑)把這個式子「寄 左」,又 R=2X,所以 1 2 R2=2 X2,則寄左的式子與此相消,便得 X2+680X
-96000=0,再以開方法解方程式即可。
所謂「正負寄左,如積相消」,就是利用〈識別雜紀〉中的定理或公式列出 兩個等式,第一個列出的等式「寄左」,即置於左邊,與稍後列出的等式(置於 右邊)相消,使成為一個方程式,接著就可以開方求解。
而焦循又認為,天元術和齊同、比例也是可以相通的,《九章》中雖只言齊 同、比例,但已具天元術之理:
夫其為例也,子與子例,母與母例,故亦子與子為齊同,母與母為齊同。
然子母可各為齊同,亦可互為齊同,子母可自為比例,亦可互為比例。天 元一之術,不過以子母互為齊同、比例而已矣。凡數有分即有互,子母自 相乘,因亦維乘,則自相例,又奚不可以互例。《九章》中雖未及此術,
實自具此理也。21
對焦循而言,天元一與齊同、比例都是藉由式子間的相等、或比例的關係,
甲=乙,丙=乙,既是天元一中「正負寄左,如積相消」的關係,也是「甲之於
20 大差指弦句差,即天地減地乾,小差指弦股差,即天地減天乾。半段徑冪指半徑平方的一半。
21 《天元一釋》卷上。
乙,猶丙之於乙」的比例關係。
焦循說他「既撰《通釋》,復仿李仁卿〈識別〉列為此圖」22他模仿〈識別 雜紀〉來列〈比例圖〉,也就是說他將〈比例圖〉看做《易》的定理與公式了。
上引〈識別雜紀〉:「凡大小差相乘為半段徑冪大差句小差股相乘亦同;虛句乘大股得 半段徑冪虛股乘大句亦同上」,則同為「半斷徑冪」在此有四種列法,列出的四式皆 相等;〈比例圖• 妄〉卦下列:「姤復錯、遯屯錯、睽二之五、謙五之履二、井 二之噬嗑五。」則有:睽二之五= 妄,井二之噬嗑五= 妄,所以「睽二之五
=井二之噬嗑五」的關係。何以明之?〈噬嗑•六二〉:「噬膚」,《易章句•噬嗑•
六二》:「五柔稱膚,井二來噬之。」〈睽•六五〉:「厥宗噬膚」,《易章句•睽•
六五》:「宗即尊也,乾尊謂二之五成 妄,上乾也,所以宗者,以噬膚故也。與 井二之噬嗑五同。」則是皆因二之五而成 妄,故皆曰「噬膚」。
又如〈小畜〉:「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小過•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 郊」。〈比例圖•既濟〉下有:「豫五之小畜二、三之小畜上、小過五之中孚二、
中孚上之三」《易章句•小畜》:「密猶實也,謂二之豫五,雲雨皆謂坎也。二先 之豫五,而後上之豫三,小畜上有坎雲,故為密雲,豫成咸,無坎,故不雨。郊 猶交也,西謂兌也,小畜二之豫五,猶交而有我,因而上有兌,小畜亨之義也。」
小畜二之豫五而後上之三成既濟、泰,既濟上卦為坎,密雲即指豫之成坎;不雨 指豫成咸,若小畜二之豫五後,上不之三,而以豫初之四,則豫成屯,屯上卦為 坎,〈彖〉:「雷雨之動滿盈」,〈象〉:「雲雷,屯」,故「不雨」即言「二五先行而 三上從之,四不之初也。」23
小畜上之豫三成需、小過,為失道,故小過與中孚旁通以補救。中孚二之小 過五,中孚上之三,成既濟、咸,則仍與小畜二之豫五,而後上之三同。若以 ab 表示小畜、豫,cd 表示既濟、咸,ef 表示中孚、小過,二之五為 A,上之三 為 B,則:
∵ab→A × B =cd,ef→A × B=cd
∴ab→A × B =ef→A × B,故中孚通小過為小畜通豫之比例,以焦循的算學 術語來說,就是「小畜通豫之於既濟、咸,猶中孚通小過之於既濟、咸。」24
以此觀〈比例圖說〉中的十二種比例關係:
一、以相錯卦為比例。
泰、否為乾、坤之比例;既濟、未濟為坎、離之比例;益、恆為巽、震之 比例,損、咸為艮兌之比例。
22 《易圖略•比例圖說》。
23 《易通釋》,「密雲不雨,自我西郊」條。
24 焦循在《加減乘除釋》卷七中說比例時言:「丙之於乙猶乙之於甲」,「丁之於丙猶乙之於甲」,
即丙:乙=乙:甲,丁:丙=乙:甲。
乾坤相錯為泰、否,反之亦然,泰二之五猶乾二之坤五,否初之四猶坤初之 乾四;未濟二之五猶坎二之離五,恆二之五猶巽二之震五,損二之五猶兌二之艮 五。
二、兩組旁通卦,二之五後形成的卦為相錯卦,則這兩組旁通卦為比例。
小畜二之豫五成家人、萃,為夬二之剝五成觀革之比例;姤二之復五成屯 遯,為履二之謙五成 妄、蹇之比例。
(一)小畜、豫→二之五→家人、萃 ╳ 觀、革 夬、剝 →二之五→革、觀 ╳ 萃、家人
小畜、豫(二之五):夬、剝(二之五)=家人、萃:革、觀 (二)姤、復 →二之五→遯、屯 ╳ 妄、蹇
履、謙 →二之五→ 妄、蹇 ╳ 遯、屯
姤、復(二之五):履、謙(二之五)=遯、屯: 妄、蹇 三、以旁通卦其中一卦二之五為比例。
升通 妄而二之五成蹇,為睽通蹇而二之五成 妄之比例;大畜通萃而二 之五成家人,為解通家人而二之五成萃之比例。
(一) 升 →二之五→ 蹇 妄 妄 蹇 蹇 睽 →二之五→ 妄 升(二之五):睽(二之五)=蹇: 妄
(二) 大畜 →二之五→ 家人 萃 萃 家人 家人 解 →二之五→ 萃
大畜(二之五):解(二之五)=家人:萃
四、兩組旁通卦初四或三上先行,變通後二之五的結果相同,互為比例。
乾四之坤初成復、小畜,為離四之坎初成節、賁之比例;兌三之艮上成謙、
夬,為巽上之震三成豐、井之比例。
(一)乾、坤 →四之初→ 小畜、豫→二之五→家人、萃
復、姤 →二之五→屯、遯 坎、離 →四之初→ 節、旅 →二之五→屯、遯
賁、困 →二之五→家人、萃 乾、坤(四之初):小畜、復、=坎、離(四之初):節、賁
(二)兌、艮→三之上→ 謙、履 →二之五→蹇、 妄 夬、剝 →二之五→革、觀 震、巽→三之上→ 井、噬嗑→二之五→蹇、 妄 豐、渙 →二之五→革、觀 兌、艮(上之三):謙、夬=震、巽(上之三):井、豐
五、旁通卦當位的兩組卦(第三行)為比例;失位的兩組卦為比例。
乾、坤成家人、屯,為成蹇、革之比例;乾、坤成復、小畜,為成謙、夬 之比例。
(一) 乾、坤→二之五→四之初→ 家人、解→上之三→咸、既濟 革 屯、鼎 →上之三→既濟、咸 蹇 乾、坤→二之五→三之上→ 革、蒙 →四之初→益、既濟 家人
蹇、睽 →四之初→既濟、益 屯 乾、坤(二之五、四之初):家人、屯=乾、坤(二之五、三之上):革、蹇
(二)乾、坤→四之初→ 小畜、豫→二之五→家人、萃╳觀、革 復、姤 →二之五→屯、遯 ╳蹇、 妄
乾、坤→上之三→ 夬、剝 →二之五→革、觀 ╳家人、萃 謙、履 →二之五→蹇、 妄 ╳屯、遯 乾、坤(四之初):小畜、復=乾、坤(上之三):謙、夬
六、旁通卦第一次失道之卦各自再旁通,二之五、在四之初或三之上的結果 相同。
乾四之坤初成小畜、復,小畜通豫為復通姤之比例;坎三之離上成豐、井,
豐通渙為井通噬嗑之比例。
(一)乾、坤→四之初→ 小畜、豫→二之五→四之初→家人、屯 →三之上→既濟、咸 復、姤 →二之五→四之初→屯、家人 →三之上→既濟、咸
(二)坎、離→三之上→ 井、噬嗑→二之五→四之初→既濟、益 →三之上→蹇、革
豐、渙 →二之五→四之初→既濟、益 →三之上→蹇、革 七、二之五後結果相同者為比例。
乾二之坤五,乾成同人、坤成比,為師二之五之比例,亦為大有二之五之 比例;巽二之震五,巽成漸,震成隨,為蠱二之五之比例,亦為歸妹二之 五之比例。
(一)乾、坤 →二之五→同人、比 同人、師 →二之五→同人、比 大有、比 →二之五→同人、比
(二)巽、震 →二之五→漸、隨 蠱、隨 →二之五→漸、隨 歸妹、漸 →二之五→漸、隨
「乾、坤」、「同人、師」、「大有、比」為比例;「巽、震」、「蠱、隨」、「歸 妹、漸」為比例。
八、四之初的結果相同者為比例。
履四之謙初成中孚、明夷,豐四之渙初亦成中孚、明夷,皆為小過四之初 之比例;同人上之師三成升、革,蠱上之隨三亦成升、革,皆為蒙上之三 之比例。
(一)履、謙 →四之初→中孚、明夷 豐、渙 →四之初→中孚、明夷 中孚、小過→四之初→中孚、明夷
(二)同人、師 →四之初→升、革 蠱、隨 →四之初→升、革 蒙、革 →四之初→升、革
「履、謙」、「豐、渙」、「中孚、小過」為比例;「同人、師」、「蠱、隨」、「蒙、
革」為比例。
九、旁通卦上之三後旁通,若又上之三,則結果相同。
小畜上之豫三成小過,小過通中孚仍小畜通豫之比例;姤上之復三成大過,
大過通頤仍復通姤之比例。
(一)小畜、豫→上之三→ 小過、中孚→上之三→小過、需
需
小畜、豫(上之三):小過、需=小過、中孚(上之三):小過、需
(二)姤、復→上之三→ 大過、頤→上之三→大過、明夷 明夷
姤、復(上之三):大過、明夷=大過、頤(上之三):大過、明夷 十、相錯後的卦與他卦二之五相同,則為比例。
豐、渙相錯為家人、解,解二之五同於小畜二之豫五,則小畜二之豫五為 渙二之豐五之比例;賁、困相錯為蒙、革,蒙二之五同於夬二之剝五,則 夬二之剝五為困二之賁五之比例。
(一)豐、渙 ╳ 家人、解→二之五→家人、萃 小畜、豫→二之五→家人、萃
渙、豐(二之五)=家人、解(二之五)
家人、解(二之五)=小畜、豫(二之五)
豐、渙相錯為家人、解,則為家人解之比例(比例第一條),故豐二之渙五 與解二之五同。
(二)、困 ╳ 蒙、革→二之五→觀、革 剝、夬→二之五→觀、革 賁、困(二之五)=蒙、革(二之五)
蒙、革(二之五)=剝、夬(二之五)
十一、上之三,相錯後變通再上之三的結果相同;初之四,相錯後變通再初 之四結果亦同。
歸妹三之漸上成大壯、蹇,相錯為需、小過,則需通晉、小過通中孚,即 蹇通睽、大壯通觀之比例;同人四之師初成家人、臨,相錯為中孚、明夷,
則中孚通小過、明夷通訟,為家人通解、臨通遯之比例。
(一)歸妹、漸→三之上→大壯、蹇 ╳ 需、晉 →三之上→需、小過 小過、中孚→三之上→小過、需
大壯、觀→三之上→大壯、蹇 蹇、睽 →三之上→蹇、大壯
(二)同人、師→四之初→家人、臨 ╳ 中孚、小過→四之初→中孚、明夷 明夷、訟 →四之初→明夷、中孚 家人、解→四之初→家人、臨
臨、遯 →四之初→臨、家人
這是結合第一例與第九例的比例關係。相錯卦彼此成比例,而卦爻一動後旁 通再進行同樣的變動,結果仍相同,故成比例。
十二、二之五相比例,則其四之初、三之上亦可相比例。
乾二之坤五既同於師二之五,亦同於大有二之五,則師成臨、大有成大畜,
為坤成復之比例;巽二之震五,既同於歸妹二之五,亦同於蠱二之五,則 蠱成升,歸妹成大壯,為震成豐之比例。
這條是第七例的進一步引申:
乾、坤(二之五):大有、比(二之五):同人、師(二之五)=乾、坤(四之初):大有、比(四之
初):同人、師(四之初)
第四節 焦循將數理引入《易》學的意義
討論焦循引用數理入《易》的意義,也就是問:他為什麼要引數理解《易》?
有什麼效果?
焦循在論及各家《易》學時,常用「左支右絀」、「莫能通其義」、「其說不能 畫一」來批評,可見他關切的焦點在於能不能以一貫的條例來解《易》。他求貫 通的學術性格,在習算時更為強化,使他後來不論治何種學問都講求貫通。他說:
「循於算術,生平最篤信而深好之。」25因為「蓋天下之事,惟九數之術無可矯 揉造作,有一算非是,則數必不合,非口舌所能爭,非虛偽所能亂。」26為了通 貫《九章》之理,他著《加減乘除釋》說:「名起於立法之後,理存於立法之先」;
在著《釋弧》時發出:「有其所當然,必有其所以然」的前提;在《天元一釋•
自序》中說:「或謂仁卿之書,端緒叢繁,鮮能知要,因會通其理,舉而明之。」
在《開方通釋》中說:「循向為《加減乘除釋》,於此欲貫而通之,……,使知道 古此法,則自一乘以至百乘、千乘,庶幾一以貫通。」治小學也如此:「向亦為 六書訓詁之學,思有以貫通之,一滌俗學之拘執」27以這樣的態度,治《易》時 當然要求「通其辭」與「一貫之理」了。
數的規律性很容易被辨識出來,「齊同」、「比例」就反映著數之間的規律性、
貫通性,它基於原理,規律地進行運算。而《易》的卦爻由代表陰、陽的符號組 成,是一種形式化、符號化系統,其組合也是規律性的,所以焦循即由此入手進 行《易》與數理的結合,「去分析象數的排列、組合、對應、對稱、旋轉、反射 等關係。在用數學的方法計算時,導向的僅是組合論。」28他相信從卦畫、卦爻 辭到《易傳》是一個完美的詮釋過程,因此若卦爻的運動能顯示出規律性,則《易》
辭也必能顯示出這種規律性,「《易》之一書,聖人教人改過之書也」29,聖人教 人改過,不在文辭理含載的微言大義,而是十二畫陰陽爻的行動變通之法,焦循 立了一個最高的普遍原理,進而求行動之法,再進而「通其辭」。這不禁讓我想 起前面提過的:「名起於立法之後,理存乎立法之先」,《易》辭就是名,旁通、
相錯、比例就是法,而「教人改過」便是理。
然而焦循引數理說《易》,是否達成了他貫通《易經》的目的呢?我們可以 說他以數理說《易》為他指出了一個明確的方向,但在他和目的地之間的路徑是 一片荒煙蔓草,他必須藉助其他工具披荊斬棘,才能理出一條通往「貫通全經」
的路,這個工具是「六書音韻之學」,試舉其《易通釋》「祥、詳、羊、翔」條為 例:
25 〈致王引之書〉《《昭代經師手簡》箋釋》,頁 201。
26 《雕菰樓經學叢書》,頁 324。
27 〈致王引之書〉,《《昭代經師手簡》箋釋》,頁 201。
28 李亞寧〈焦循的數理哲學思想述評〉,頁 406。
29 《易圖略•時行圖說》。
循按: 〈履•上九〉:「視履考祥」,古「祥」字通作「羊」,「考祥」即「考 羊」也。履二之謙五成 妄,「能視能履」,故云:「視履」。上之三成革,
革上兌羊也,故云:「考祥」。〈大壯〉:「羝洋觸藩」,則四之觀初成泰,故
「不能退,不能遂」,〈傳〉云:「不詳也」,「不詳」即「不祥」,亦即「不 羊」。蓋用壯則成革,上有兌羊,為祥,二不用壯於五而四觸藩且「羸其 角」,不成革,故「不祥也」。已成大過上原有兌羊入于其宮,而四又之初 成需,上無羊,故「不祥」。困、賁相錯為革,失道成需,與大壯成泰同 矣。大壯二之五與渙二之豐五同,大壯不成革為「不祥」,豐成革則祥,
故上六云:「豐其屋,天際翔也。」際,接也。革五互乾為天,上接 兌羊,乾天與兌羊相接,故云:「天際翔」。孟喜、鄭康成、王肅皆「詳、
翔」作「祥」。不可云:「考羊」故借作「祥」;不可云:「天際羊」故借作
「翔」。《易經傳》以聲音假借為鉤貫,其例如此。祥有吉義,兌在五當位 吉,則變羊而稱祥;大壯成泰四雖亦互兌,乃失道不吉,第為羝羊而不可 為祥。此假借中取義之妙也。
「羊」指兌,大壯與觀旁通,若二之五則大壯成革,革上為兌,傳云:「不 詳也」,即「不祥也」、「不羊也」,蓋大壯二不之五四之初則失道而不祥,且不成 革則無兌,亦無羊也,故「不羊」。焦循將「祥、詳、羊、翔」視為假借,其義 皆同,來鉤貫履、大壯、革、豐等卦。
又如「約、酌、豹、禴」條:
循按:〈革•上六〉「君子豹變」,豹從「勺」聲,與「納約字牖」之「約」、
「酌損之」之「酌」同聲假借也《西山經》:「其獸多犀兕虎狗」郭氏注云:「狗,之藥 反」按:狗即豹。《廣雅》:「酌,益也」。……益三之上即益所以為益,不言 益而言酌,謂益上之三為約於三也。〈坎•六四〉:「樽酒簋貳」謂成屯,「納 約」謂鼎上之屯三,而屯三納之,必鼎二先之五,有以牖之使明,而後納 約,是為「納約自牖」。家人、屯相錯為益、既濟,屯必通鼎而後「納約」,
則益必通恆而後「酌」。惟咸四不之初不成既濟,損二雖之五尚與咸係,
是損不是益,故「酌損」而非「酌益」,「酌損」則不俟變通,「酌益」則 必須「自牖」。坎、損兩卦互明,酌即約也《詩•正義》「酌」《左傳》作「約」,古 今字耳。〈既濟•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禴」,《禮 記》〈王制〉、〈祭統〉俱作「礿」,《說文》:「礿,夏祭也,從示勺聲」。〈王 制•疏〉引皇氏云:「礿,薄也」,《爾雅》:「夏祭曰礿」,孫炎注亦云:「夏 時百穀未登,可薦者薄。」礿取義於薄,即取義於約。東鄰指恆,殺牛指 益,益上之三,殺所互之坤牛;恆二先之五成咸,東鄰變為西鄰,殺牛亦 化為礿祭,恆二之五祭也,先祭後酌,故為礿祭。……豹、礿、酌、約四 字同聲假借也,《易》之辭多用六書假借、轉注,以為貫通,當於聲音訓 詁閒求之。
〈革•上六〉:「君子豹變」,〈坎•六四〉:「納約自牖」,〈損•初九〉:「酌損 之」,〈既濟•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禴即礿,「約、酌、豹、礿」
皆從「勺」,焦循以之為同聲假借,都表示一卦二之五而後上之三。屯旁通鼎,
鼎二之五而後上之屯三為既濟、咸。革、蒙旁通,二之五而後四之初為既濟、益,
益旁通於恆,恆、益二之五而後上之三成既濟、咸。損旁通咸,損二之五而後上 之三亦為既濟、咸。則〈既濟〉之「禴」以明「屯、鼎」、「恆、益」、「咸、損」
二之五而後上之三以成「既濟、咸」。30
此為其借文字訓詁以輔助旁通、比例等法則來通貫全經,故知徒有旁通、相錯、
比例等法尚不足以「通其辭」,仍須借助「六書音韻之學」方可為之。如此解經,
雖有學者認為引申太過,徒為附會,31但是焦循已經把「假借」內化為《易》固 有的性質,自成一家之言。
30 在《易通釋》裡像這樣利用文字的假借引申來說明《易》之比例的還很多,例如:「握 渥」、
「獲 穫」、「蕃 藩 皤」、「弟、娣、稊、涕」、「爛 蘭 連 漣」等。
31 見本文第 62 頁討論〈周易用假借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