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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6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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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http://www.moex.gov.tw

※※※※※※※※※※※※※※※※※※※※※※※※※※※※※※※※※※※※※※※

1 0 6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報名程序詳見本須知第 48 頁),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6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零時起 至 106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 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2.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

,於 106 年 3 月 21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 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 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3.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等別、類別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更改,請 慎重考慮。

4.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含 106 年 6 月 16 日前畢(結)業者),不得報名本考試。

5.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依「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 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

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 通知。退補件程序請詳閱第 9 頁。

6.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7.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2)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106 3 10 五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網路 報名系統)

1.一律網路報名 2.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3.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報名程序

4.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

5.報名費繳款說明

6.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 業要點

1.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 額表

2.應考資格表

3.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 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 證明書

4.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

5.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

電話 106 3 20 一 報名截止

(報名系統至下午 5 時關 閉,逾時不予受理)

106 3 21 二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必須郵 寄報名書表(以郵戳為憑),始 完成報名程序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寄至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106 6 2 五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 細確實,俾利寄達

2.如於 6 月 7 日尚未收到本考 試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三科查詢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106 6 17

19

考試開始

二等:6/17~6/18 三等:6/17~6/19 四等:6/17~6/18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二等日程表 2.三等日程表 3.四等日程表 106 6 20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6 6

20

26

受理試題疑義

(線上申請,系統受理至 6 月 26 日中午 12 時止)

1.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 起5 日內

2.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申請

106 8 23 三

1.第一試筆試預定榜示日 期:106 年 8 月 23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3.分配訓練及轉調限制規定 4.任用有關規定

5.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 使用說明

6.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7.各節次均缺考者不予寄發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如 有需要請洽特種考試司第三 科辦理

106 8

9

24

4

|

受理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線上申請,系統受理至 9 月 4 日中午 12 時止)

1.榜示之次日起10 日內 2.申請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說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申請

106 10 7

12

|

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日期 實際測驗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6 10 30 一 第二試榜示預定日期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6 10

11

31

9

|

受理第二試複查成績 (線上申請,系統受理至 11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

1.榜示之次日起10 日內 2.申請複查成績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申請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3)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www.moex.gov.tw 點選「網 路報名」或以網址 register.moex.gov.tw(主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分站)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網路報名登錄起迄時間:

自 106 年 3 月 10 日起 至 106 年 3 月20 日下午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 須知中各項規定,如 因未詳閱而影響應考 權益者,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確認傳 送後,不得要求 更換報考等別、

科別、考區,輸 入報名表各項資 料時,請謹慎小 心。

※ 確定下載之報名 表件各欄均已填 寫,如有系統未 自動下載資料之 欄位,務請應考 人依應考須知說 明自行填寫,報 名履歴表請貼妥 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及 1 吋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 本黏貼於報名履 歷表背面。

※完成網路報名程

※網路報名完成後,務必列印報名表件,繳費後請於期限內,以掛 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不同意

確認存檔 網路報名同意書 離開報

名網頁

同意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單面列印) 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報名履歷表 3.暫准報名申請書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繳應考資格證 件」裝入大型標準信封(約 B4 大 小),並於 106 年 3 月 21 日(郵戳為 憑)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三科。

選擇繳費方式: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ebATM(全國繳費網)

3.自行列印繳款單,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 ATM 轉帳

(4)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 1

壹、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 3

貳、應考資格 ··· 3

參、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4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10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11

陸、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11

柒、體格檢查 ··· 12

捌、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 13

玖、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 13

壹拾、任用有關規定 ··· 16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18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 22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25

肆、試題疑義 ··· 26

伍、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 27

陸、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33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37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37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37

壹拾、常見 Q&A ··· 38

附件 附件 1: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42

附件 2:應考資格表 ··· 43

附件 3:二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4

附件 4: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5

附件 5: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6

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8

附件 7: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50

附件 8: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要點 ··· 51

附件 9: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54

(5)

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 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 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又本 項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係依應考人成績按需用名額加成計算後予以錄取

,是以經第一試筆試錄取,復經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 準者,並非第二試當然錄取,仍須按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之考試總成績

(即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算至用人機關提報之需用名額擇優錄 取。又經第一試加成錄取者並非備取或增額錄取。

◎例示(以下情境僅為舉例用,本考試實際錄取名額及錄取分數仍以本部 公告為準):

Q1.第一試錄取人員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是否就一定錄取?

A:本項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公告需用名額為 2,330 名,如經 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本類別第一試依需用名額加四成錄取(此

「加成錄取」人數非「增額錄取」或「備取」)後,第一試共錄取 3,262 名(第一試錄取標準假設為 60.00 分)。經第二試後,體能測驗 及格人員假設為 3,000 名,本類別即由體能測驗及格 3,000 名中,依 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排序,錄取 2,330 名,錄取標準假設為 61.00 分。小明筆試成績為 60.50 分,第一試排名第 2,500 名,並經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小明總成績(60.50 分)因未達第二試錄取標 準(61.00 分),是以小明未獲錄取,亦即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者不一 定錄取。

Q2.本項考試是否有遞補或備取機制?

A:本項考試並無遞補或備取機制,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 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爰本項考 試錄取人數及錄取標準之決定,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按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核轉用人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所提報之正額錄取名額及增 額錄取名額依應考人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並依法榜示公告

。因此各類別正額錄取或增額錄取名額中如有錄取受訓未報到者,

並無由未錄取人員依序遞補或備取機制。

(6)

※ 為利體能測驗應考人取得心肺耐力和有氧運動訓練等正確資訊,考 選部將強化心肺耐力訓練相關資訊置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 區/強化心肺耐力訓練網頁供應考人自行連結參考。有志報考之應考 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 體能測驗。

※ 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殊 照護措施。

※ 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溫度設定為攝氏 26-28 度。

(7)

壹、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各類別錄取標準及人數,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 關法令予以決定。

貳、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表詳見附件 2。

二、應考年齡:

二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42 歲以下 (即民國 64 年 3 月 9 日以後至 88 年 6 月 16 日以前出生者)。

三等、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 (即民國 69 年 3 月 9 日以後至 88 年 6 月 16 日以前出生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 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 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 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 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8)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 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六、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7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 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參、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收件截止日期至 106 年 3 月 21 日止(含當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請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下載

、列印報名書表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報名。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

1.收費標準:

二等考試新臺幣 1,600 元、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四等考試 1,300 元、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600 元(第二試繳費方式,請依 照第一試錄取通知說明辦理)。

2.報名費優待: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 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繳 費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繳款說明 及應注意事項」。

3.繳費方式:

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

(9)

商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 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 式繳交報名費,應考人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 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所繳報名費用,除符合考選部退費作業要 點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二)報名履歷表1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國民身分證影 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

、應考等別及類別)。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學歷證件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含 106 年 6 月 16 日前畢(結)業者),不得報名本考試。

(1)報考二等考試者,應繳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2)報考三等考試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 影本。

(3)報考四等考試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畢業證書影本。報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另應繳驗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 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 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 影本。報考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另應繳驗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 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 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影本。

(4)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5)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A.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

(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

,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 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 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B.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

(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

,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 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

(10)

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6)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 業證書不採。

(7)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2.本(106)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1)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 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2)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6 年 6 月 16 日以前或僅註明

「106 年 6 月」,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 業資格者,請勿報考。

(3)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請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

,請勿申請暫准報名。

(4)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106 年 6 月 16 日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 02-22361413)或 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請至遲於同年 7 月 17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 經審查不合格者,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

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5)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類別

、入場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考試及格證書:

(1)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 格滿 3 年資格報考三等(四等)考試者,或以高等(普通)檢 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請繳驗考試及格證書。(依公務人員考 試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 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 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民國 103 年 6 月 16 日前及格)。)

(2)依據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第3款及第14 條規定,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者,得參照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或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報 考三等考試或四等考試;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試及格證書影本者,得參照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報考四等考 試。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等別、類別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應

(11)

繳驗: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 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 證之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 之影本(勿繳驗正本),且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 還。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四)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 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 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 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 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9)。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請 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定

,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 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3.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貳、申請特 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所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須與所 繳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 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 得據以報考。

(二)「考區」欄,限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 及臺東等 8 考區擇一勾選。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一經 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類別編號」、「應考類別」欄,請參照附件 1 各等別、類別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四)「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 填寫於 106 年 10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地址,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

(12)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畢業(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 書、學分證明、申請報名費減半 及延長考試作答時間證明文件等)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報名履歷表

(黏妥相片、國民身分證正、背 面影本;背面黏妥繳費證明)

使用,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 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者,請務必於「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選 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並列印「特別照護措施 申請表」併同報名書表郵寄。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 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試 場及權益維護措施」。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六、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件 7),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傳 真電話:(02)22361413)。

七、郵寄報名表件:

(一)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 漏或錯誤,然後依照:

1.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或暫准報名申請書等)之順序,由 上而下,整理齊全,平放入報名信封內(需自行備妥 B4 大型信封將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上,報名表件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

,並於 106 年 3 月 21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如以 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等別、類別編 號、應考類別是否無誤,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

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連絡請詳實填 寫 106 年 10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 碼及 Email。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13)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報名本項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 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接獲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

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接 獲補件通知後,請儘速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繳或 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別:○○○」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 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1413)。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specialtest003@mail.moex.gov.tw。(如遇系統擋信情形,

請改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2.電子郵件主旨書明「類別:○○○」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傳真或 E-mail 後須請再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請於上班時間 內撥打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8 或 3949)。

(14)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二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二、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 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五、各等別「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分別 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時。其作文及公 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 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六、二等考試「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憲法、英文各占 50﹪,考 試時間 2 小時。

七、三等考試「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 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30

﹪,英文占 40﹪,考試時間 1 小時。

八、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其占 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各占 50﹪,考試時間 1 小時。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 已完成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自100年1月起開始實施,惟該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 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

請自行上網參閱。

(15)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第一試除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外,

餘分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 8 考區 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

三、入場證寄發:預定 106 年 6 月 2 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試區地點並詳 列於入場證內。應考人如至 6 月 7 日尚未收到,即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三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

,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 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 辦理。

四、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6 月 2 日以後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 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及「體能測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 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 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三、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 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 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 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 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 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依體能測驗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 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六、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16)

(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90 公分以上、跑走 1600 公尺 494 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30 公分以上、跑走 800 公尺 280 秒以內。

七、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 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 60 分者,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未達及格標 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向試務機關 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

,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 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 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65.0 公分,女性不及 160.0 公分者。但具原住民 身分者,男性不及 158.0 公分,女性不及 155.0 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 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 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 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

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三)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7)

(十四)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 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 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 定機構為之。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證。

捌、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複查成績 及閱覽試卷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8、3949 傳真:(02)2236141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

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 郵寄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02)28053990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5

網址:http: //www.csptc.gov.tw

玖、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項考試自 106 年度起採全程未占缺訓練行之,其實際訓練內容、

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 之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 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

(18)

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前 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本 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 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說明 如下:

(一)二等及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 22 個月,消防警察人員以外 各類別預定 107 年 2 月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第 一階段(預定 107 年 1 月)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 (預定 108 年 1 月)至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於中央警察 大學實施;實務訓練 2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 1 週內實施,合計 24 個月。

(二)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1.教育訓練 12 個月,預定 107 年 1 月實施,「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 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

四、五總隊執行、「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 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 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執行,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 證書;實務訓練 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 1 週內實施,合計 18 個月。

2.上述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之意願選填時間 及作業方式,另於本項考試錄取通知函之附件告知,並公告於臺 灣警察專科學校網站,逾期選填者,由該校逕為安排,不得異議

四、本項考試各等別、類別錄取人員,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 益等,依保訓會核定之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各類 科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請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csptc.gov.tw)查閱(路徑: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

五、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各類別(不 含水上警察)分配警察機關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一)各警察類別人員:(內政部警政署)

依據內政部「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錄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代訓三等特考班一般組結業學員分配警察機關 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代訓一般警察特考 班結業學員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實

(19)

務訓練分配作業注意事項」規定,經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畢(結)業之考試錄取人員,其實務訓練分配作業由內政部警 政署辦理,受分配人員,依其在校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及特考筆試錄 取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 填。

(二)消防警察人員:(內政部消防署)

依據「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辦理。

六、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本考試及 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 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 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 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取得資格範圍及限制轉調期 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 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 期限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 人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八、本項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九、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 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 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 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 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

(20)

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並 自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壹拾、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人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摘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文:

第 6 條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

、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 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 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 情等適應能力。

第 10 條之 1 第 6 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21)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 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 268 條、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第 267 條、第 350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 6 條第 1 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 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 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應考人如曾有前科紀錄欲報考本項考試,是否得任用為警察官之相關問 題,請洽:

一般類別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水上警察人

員類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02)28053990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

(22)

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 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 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 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原住民:請檢附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 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 象如下:

(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23)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

二、繳款方式: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可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臨櫃繳款(便利商店、郵局、銀行、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或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後,依報 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一)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二)便利商店繳款:包 括 7-11、 全 家 、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三)郵局櫃檯繳款。

(四)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六)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七)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報 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含繳款證明)

三、繳款流程

(一)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款 1.免用讀卡機

(1)繳款說明:本項服務由應考人於線上輸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費

,免收轉帳手續費;應考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必須與轉帳帳 戶之證號相同,轉帳作業啟動後,將由轉帳金融機構系統辦理檢 核作業。

(2)繳款流程:

①確認網站付款頁面相關繳費資訊。

②點選轉出銀行,輸入轉出帳號。

③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位無誤後,按下「確 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④交易完成,應考人可列印繳款證明。

2.使用晶片金融卡

(24)

(1)繳款說明:本項服務應考人請自備讀卡機,並使用晶片金融卡辦 理轉帳繳費,免收轉帳手續費。

(2)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安全性元件」之安裝方式請參考以下網址說明:

https://ebill.ba.org.tw/CPP/Public/Faq.aspx?CATALOG=FAQ#i nitActive)。

(3)繳款流程:

(二)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三)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轉帳手 續費每筆『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 同一家,選擇轉帳交 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d83 卡卡 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25)

(1)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收款人:考選部。

(3)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共 14 碼。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 服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特別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 明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網路 ATM 繳款憑證,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

(二)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

(三)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繳款單上之繳費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 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所附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 號是否相符。

(四)接獲考選部補繳報名費用通知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26)

「郵政匯票」(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三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註明本項考試名稱、

所報考等別、類別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 查。

(五)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 8。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第柒項「體格檢查」規定。

二、應考人因身心障礙、懷孕或行動不便等事由,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 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或於「其他 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 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 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 查看試場。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 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 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 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9),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 須重新鑑定,且診斷證明書經考選部審核通過者,即無須重複繳驗。

四、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 規定,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選部審 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等權 益維護措施。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蝙蝠語音導 覽系統、晨光讀屏系統、晴光盲用語音系統、視窗導盲鼠系統、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等 5 項,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軟體,應 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碟片等安裝媒體,

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俾利事先安裝測試,惟所提供之軟 體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五、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27)

十七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 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 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 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 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 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9)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 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 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28)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 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 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 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 定後,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第 18 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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