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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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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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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六屆第六十三次董事會議訊息

110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2 時正,於公視 A 棟七樓第一會議室召開 第六屆第六十三次董事會議,由陳郁秀董事長擔任主席。

本日董事會議聽取以下報告:公視總經理報告、中華電視公司經 營現況報告、客家電視台工作報告、臺語台工作報告。

一、針對徐秋華代理總經理業務簡報中有關本會英語影音平台「PTS WORLD TAIWAN」之行銷規劃,董事發言摘要如下:

羅慧雯董事:

請說明此平台與中央社受文化部委託設立之國際影音串流平台

「TAIWAN PLUS」之區隔。

徐代理總經理說明:

「PTS WORLD TAIWAN」與「TAIWAN PLUS」兩個平台並不衝突, 就 國際傳播而言,能以多重管道將台灣觀點與文化傳遞出去,是美事 一樁。本會囿於經費,以現有資源加工再製,運用 YT 擁有各國語言 字幕之優勢借力使力,藉由 YT 這艘大船將本會優質節目載運至世 界各地。而「TAIWAN PLUS」平台主要是以外國人角度看台灣,著重 報導與紀實,兩者內容不盡相同,但目的皆為走向國際社會,分享 自由、民主與多元價值。

二、針對華視莊豐嘉總經理業務簡報,董事發言摘要如下:

羅慧雯董事:

《俗女養成記 2》節目之亮眼表現,值得肯定;此劇採取映後直播 互動、片尾播出幕後花絮及其他宣傳手法,所累積的成功經驗應作 為日後在挑選劇本、主創團隊及行銷推廣等方面之借鏡。

莊總經理說明:

本公司公關及行銷同仁結合主創團隊積極投入《俗女養成記 2》節 目之推廣,彼此腦力激盪下產生許多創新作法,除帶動節目聲勢外,

亦創造營收。

本日議程亦安排臺語台諮詢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錄、董事會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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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及 110 年第一次關係法人監理會議紀錄之提 報,皆准予備查;另有一項「報告事項」:110 年 9 月 30 日文化部來函,

就本會關係法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活化」議題,請於相關方 案提報本會董事會通過後,盡速將補充書面報告函送該部。決議為:請 華視管理團隊依規劃進度,提報華視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再提送公視董 事會。

本日議程列有一項「討論事項」:

一、《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董事、監事發言摘要如下:

蔡政良董事:

106 年本會曾投入諸多心力修正公視法相關條文,爾後因文化部積 極推動《公共媒體法》,導致公視法修法進度停滯不前。當初本會 送出之修法版本中,建議新增《客家電視台專章》(下稱客台專章),

確保客台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以強化客家族群語言、文化及媒體 近用之權益;但此次修法草案並未將之納入考量,因此,引起諮議 委員會之憂慮,擔心未來無論在治理或管理層面,皆有操作客台定 位之空間。請董事及監事體認,客台除了保存語言與文化之外,尚 有「族群」概念,如果確認客台專章未能列入修法範圍,則建議未 來會內組織架構,仍應依據該專章之精神,明訂相關辦法,以維持 客台營運的自主性。

邱家宜董事:

客諮會擔心未來客台會變成公視客語台,位階被矮化,公共性恐會 凌駕於族群之上,其實 106 年鄭麗君前部長所提出之《公共媒體法》

架構中,族群頻道曾作單獨處理;但本次修法草案,並未針對保障 客台獨立性多所著墨。族群電視台屬性並非如同公視 3 台,必須設 立《族群電視台專章》,釐清治理層面與公視董事會之關係,在優 先保存族群文化前提下,亦應同時設計保障獨立自主之相關機制,

本人支持對文化部提出以上建議。

羅慧雯董事:

由目前所列預算規模來看,僅能維持現狀,本會於草案立法說明中 提出「35 億元」,其中「6 億元」是作為戲劇及兒少節目產製、OTT 平台、新聞網及兒少資源網營運等新媒體業務之需求,但對於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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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為全媒體服務之長遠規劃與發展,此經費明顯不足,無法提供 太多助益,建議條文中需有「預算擴充」之相關文字,始能獲得更 充足之保障。

徐代理總經理說明:

草案第一條之立法說明第二~(四)點所列「27 億元」,與本會理 想目標確實有段差距,乃持平提出「35 億元」之建議,包括本會 9 億元法定捐贈預算、政府歷年專案補助款平均數 6 億元、臺語台及 客家台各 5 億元、及修法後之國際影音串流平台 10 億元等,如政府 同意提升預算,自是樂見其成。

黃銘輝監事:

(一)草案第二條有關「預算」之規範僅作抽象敘述,並未列出金額,

以「不得低於……」文字呈現,已預留「調升」空間;但草案 立法說明第二~(四)點中具體列舉 27 億元,若本會擔心造成 定錨效益,不利於日後預算的爭取,則草案立法說明所舉經費 之金額確實宜作必要修正,以免誤導。

若董事認為如此規範強度仍不足,更積極的作法是,建議以更 明確的文字載明如「以此基準每年等比增加……%」,但此種主 張欲獲得主管機關認同,有其難度。

(二)有關第四十條修正文字,電視頻道節目製播不可違反法律規定 是基本的底線,若僅以此為規範,恐引發外界認為本會對節目 要求標準過低之觀感;反倒是「分級」更為重要,可藉此擺脫 現行公視法之桎梏,建議修正為「公視基金會各電視頻道應遵 守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節目均應分級。」

(三)對於客諮會之疑慮,本人猜想是源自於 106 年文化部提出《公 共媒體法》的草案,該部草案的改革構想類似「套餐」,涵蓋 範圍較大、內容較全面(例如訂有「族群頻道」專章)。而本 次公視法係為部分條文之小幅度修法,屬於「單點」,就目前 草案部分修正條文,看不出後續對於本會制度運作有調整或組 織架構作變動之意圖。

草案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政府依法編列預算以招標採購交由 公視基金會辦理客家電視之金額。」旨在保障客台營運資金之 穩定性,但為免引發客台營運自主性將受到侵蝕的誤解,甚且 延伸出對於未來董事會組成及董事長產生方式等憂慮,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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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部將本條草案立法說明第二~(二)點文字:「為客家電視 營運之長治久安,並進行資源整合,實有調整現行作法,而將 客家電視直接納入公視基金會所屬頻道之必要。」酌予修訂為

「為客家電視營運之長治久安,並進行資源整合,實有調整現 行作法,將客家電視預算來源以法律明文保障之必要。惟此一 增訂目的僅在保障客家電視預算編列的穩定性,客家電視台仍 按現行法制營運,其運作的主體性與獨立性不受影響,併此說 明。」

又,此刻提出增訂客台專章之意見,恐會逾越本次修法範疇,

為化解客台被公視吸附之誤會,或可建議於法案中增列一條

「附則」,載明「客台各項運作依現行法制辦理。」

以上對於草案內容的解讀以及修正建議,純屬個人看法,請董 事酌參。

施振榮董事:

法案修正之「條文」與「說明」應分開處理,前者務求直接與 明確;後者因是支持修法之論述,則盡可能詳盡與周延。

華視莊總經理:

目前看來,本次修法似與華視無關,但公視目前所提預算編列 方式僅包括公視與客台,由於法案未來要修正曠日費時、遙不 可期,建議應有華視相關定位及預算之入法,作為政府附負擔 捐贈無法落實之應變空間。這僅為目前個人初步思考,會再與 同仁研商,建請董事會給予華視提出建議之機會。

陳郁秀董事長:

(一)由於華視預算來源與客台、臺語台皆不相同,請在「說明」

內增加華視所提意見。

(二)本會預算實應隨物價指數變動逐年調整,方能支應營運所 需,目前條文中「不低於」字眼,即代表沒有上限限制,

有增加的空間。

補充意見:

(一)110 年 10 月 14 日第四屆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 議中,針對本案諮議委員發言重點摘要如下:

1.組織位階、獨立性與自主性:

(5)

客家電視台(下稱客台)不是「客語公視」,不是「公共電視 客語版」,客台是一個獨立公共媒體,重視公共事務,但會 更集中聚焦於客家相關領域。納入公廣後,客台只是由公視 基金會管理,必須保留主體性、獨立性。客台運作十幾年至 今,方方面面以有很好的基礎,應繼續維持下去。

進入公廣集團還是稱為「客家電視台」嗎?還是變成「客語 台」?建議維持原來的位階與名稱-客家電視台,不應稱做「客 語台」。

本次修法中所謂「公共」,是保障客台、原民台、臺語台參 與公共的機會,這是第一種公共的概念。第二種概念是保障 族群頻道在參與公共之時,不受公共打壓及同化。但本次公 視法之修正條文中,第二種概念的考量較少,沒有考慮「公 共」無法涵蓋到多元媒體經營上的立場,並沒有鼓勵族群電 視台與公視的融合。未來走向應類似集合各大州形成美國政 府的感覺,每個電視台之獨立性及專屬性皆需受到保障,因 為每個電視台專屬的公共領域角色及功能不盡相同。反對客 台變成公視的一個「客家台」,如此等同抹滅了過去台灣對 族群文化的努力。

2.董事會組成、管理與決策:

未來行政院提名公視董事時,應指定一人為董事長,且董事 人數減少,恐會影響日後客台在組織中之位階、營運,希望 此次修法應事先預防,避免不好的情形發生。

既是公廣集團,公共性就應高於政黨,政府直接指派公視董 事長是有危險性的,當然也有所謂的政治安全性,此部分需 要更多專家學者再做深入討論。

未來客台之營運直接由公視董事會管理,但公視董事會成員 不會直接與客家相關,尤其當董事人數縮減,以後客家代表 可能只剩下一席,與客家有關的機制變少,令人擔心客家性 的問題,當客家性和公共性發生衝突之時,應如何處理?要 如何堅持客台的主體性與自主性?

(二)臺語台諮詢委員會意見如下:

1.臺語台之法源依據與預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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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語台是由文化部編列預算,委託公視辦理營運業務,原寄 望文化部推動之《公共媒體法》,惟該法牽涉單位眾多,立 法進度始終停滯不前,費時難料,已緩不濟急。目前就現行 運作情況,制定組織規程及台長遴選辦法,使臺語台有相關 規範可依循;囿於現有預算框架,相關辦法之訂定,乃為權 宜之計。眼前最迫切的是,臺語台能有設置法源,獲得穩定 的預算,文化部是以社發預算專案補助,需要每年申請,是 不穩定的經費來源。外界以為臺語台設置之相關配套措施皆 已到位,其實離自主營運之目標,仍有一段差距,先予敘明。

2.臺語台之組織定位:

由於臺語台之主管機關尚未明確,若外在條件及相關配套措 施仍未完備之情況下,下屆董事會依舊無法調整臺語台之位 階。依據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視董事會決議:「下屆董事會 上任後,請儘速進行台長遴選事宜,並視頻道之動態發展,

修正相關條文。」下屆董事會仍將視臺語台之相關發展做滾 動式修正。諮詢委員會乃請臺語台參考以下性質相近之單位 提出妥適方案,作為現階段推動重點任務。

(1)由行政院設置台語文化委員會,與客委會、原民會相似。

(2)由文化部設置財團法人台語文化公共傳播基金會,與財 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稱客傳會)、財團法人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稱原文會)相似。

(3)設置財團法人台語電視台,與中央社相似。

3.未來努力方向:

臺語台已研議完成《財團法人台語文化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 條例》草案及《臺語電視台設置條例》草案,經諮詢委員會 議通過,並提送公視董事會備查,未來將積極投入立法遊說 等工作,同時在與文化部合約到期的 3 至 4 年之間,藉由公 視資源之挹注,持續成長壯大、累積能量,讓社會各界看見 績效,爭取認同與支持。

決議為:

(一)請依黃監事所提意見,修正第四十條內容,有關客諮會建議部 分,亦請納入黃監事的補充內容;其餘董事之意見,請管理團 隊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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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將本會、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臺語台諮詢委員會所提之 意見予以彙整,以電子郵件方式提請董事及監事確認後,提送 文化部酌參。

本次會議結束前,有關 110 年 10 月 20 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 過臨時提案,對於華視莊總經理在個人臉書發表「為幽靈國慶生」一文 引發爭議,是否違反公視相關規定及質疑其經營能力,請於一周內提出 檢討報告乙事,莊總經理說明如下:

一、首先為個人發文造成公廣集團困擾及爭議,表達誠摯歉意,但不為 此篇言論道歉,因是敘述歷史事實,屬於個人言論自由。

二、闡述事件緣起、個人撰寫該篇貼文之想法及社會各界反應。

三、公視所制定之《節目製播準則》僅在於公視及其轄下單位,華視雖 同屬公廣集團,但兩個組織獨立運作,是否一體適用?目前華視內 部尚未對社群媒體帳號使用訂定相關準則,然身為公廣集團一員,

將比照公視高標準之規範要求,盡速提出內部管理辦法,並提請華 視董事會討論。

四、對於個人經營能力不適任之質疑,將針對華視定位不明陷入財務困 境之背景,及彙整具體衡量指標作為實際績效之證明,提出完整報 告。

董事發言摘要如下:

邱家宜董事:

此事件的發生,個人感到十分遺憾與驚訝,坊間傳出各種政治陰謀論等 流言,已造成紛擾,個人認為莊總經理的發文應是一時興起所為。但身 為媒體從業人員,臉書一向是記者的消息來源、並非屬私領域、PO 文 會被到處轉貼,已是眾所皆知,莊總經理應不至於天真地認為臉書上發 表敏感性文章,不會成為爭議討論話題。

個人政治態度及立場屬於言論自由場域,此點毫無異議,但就如同駐德 代表謝志偉在臉書發布的「國旗告白」,造成總統及外交部的尷尬處境;

本會主管機關李永得部長為莊總經理的言論,在立法院遭立委追問「你 是哪一國的文化部長?」位居國家公共媒體主管之職位,任何時刻務必 謹言慎行。認同的問題不是只有台灣才有,世界上很多國家也有類似問 題,但我們很難想像加拿大公媒主管會對魁北克公投、或是英國 BBC 主 管對蘇格蘭公投及英國脫歐等議題,於社群平台發表個人看法。新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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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公媒機構對於所屬員工於社群媒體之發言,早有嚴格規範,台灣在此 面向已落後許多,本會因為節目社群編輯發生的幾次爭議事件,日前已 加緊腳步增訂《節目製播準則》之〈網路及新媒體〉專章,努力迎頭趕 上。

上述是本人對於莊總經理此次發文是否恰當之意見,亦準備臨時動議提 案「請華視董事會敦促管理團隊參考公視作法,對於華視同仁在社群媒 體上之發言規範,盡速制定明確守則。」

陳順孝董事:

憲法保障每個國民–包括華視總經理–皆有表達個人立場的權利,問題 是在「於個人社群媒體表達」這個層次是否適當?以公視所制定之標準 而言,莊總經理此舉確實不適當,目前癥結是,公視的準則並未及於華 視。莊總經理的身分對外代表華視,雖然內部尚未訂定相關守則,既同 屬公廣集團,建議採取較高標準,莊總經理不是為個人政治立場,而是 有必要為引起社會紛擾與誤解而道歉,畢竟臉書並非自家客廳,且莊總 經理的臉友約有五千人,實無法視為私領域。

主席裁示:

一、莊總經理正式向董事會致歉。

二、責成莊總經理於一周內提出檢討報告,交由執行秘書以電子郵件方 式寄予公視及華視董、監事過目後,再函送文化部。

三、請華視管理團隊參酌本會《節目製播準則》第 6 條〈網路及新媒體〉

之相關條文,盡速制訂華視員工在進行網路活動時應遵守之原則,

以資遵循。

本日會議於下午 3 時 50 分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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