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附 表 六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附 表 六"

Copied!
1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附 表 六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稱

(註 1) 姓名 性別 國籍 就任日期

持有 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註

2)

主要經

(學)歷

(註 3)

目前兼任 其他公司

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

經理人 經理人取得員

工認股權憑證 情形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外,亦應包括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均應予揭露。

註 2:「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係指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之要件者。

註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2)

附 表 七

董 事 及 監察人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 註 1 )姓 名 性 別 國籍或 註冊地

初次選 任日期

(註 2)

選任 日期任 期

選 任 時 持 有 股 份

現 在 持 有 股 數

配偶、未成年 子 女 持 有 股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主 要 經

( 學 ) 歷

( 註 3 )

目 前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具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之 其 他 主 管 、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持股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 2: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一: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股權比例占前十名)。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之主要股東名稱(其股權比例占前十名)。

(3)

附表八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

獨立董事家數

商務、 法務、 財 務、會計或公司業 務 所 須 相 關 科 系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 與公司業務所需之 國家考試及格領有 證書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

商 務、 法務 、 財 務、會計或公司業 務 所 須 之 工 作 經

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 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

附表九 (酬金揭露方式)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 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 金級距表):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 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票券金融公司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註 1】

(二) 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比率低於依各業別資本適足相關規定之最低法定比率。

(三) 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 損者,不在此限。 【註 2】

(四) 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二、 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之酬金。【註 3】。

三、 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 董事或監察人之酬金【註 4】。

四、 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 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註 1】例如:以 104 年度編製公開說明書為例,銀行 103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票券金融公司 103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 逾期授信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例如:以 104 年度編製公開說明書為例,如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 10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 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2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但 103 年度個體或個別財 務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註 3】例如:以 104 年編製公開說明書為例,103 年 1 月至 103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 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103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102 年 11 月、12 月及 103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式。

【註 4】例如:以 104 年編製公開說明書為例,103 年度期間內,假設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等三個月份,發生各月份 全體董事平均設質比率均大於 50%者,應揭露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之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董 事酬金;另如監察人發生任三個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則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監 察人酬金。

※全體董事每月平均設質比率:全體董事設質股數/全體董事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全體監察人每月平均設

質比率:全體監察人設質股數/全體監察人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5)

(1-1)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0)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七項 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 比例(註 10)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1)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董事酬勞 (C)(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 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員工酬勞(G)(註 6)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所 有 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所 有 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所 有 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所 有 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所 有 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所 有 公

司 (註 7)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 公 司

(註 7)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除上表揭露外,最近年度公司董事為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提供服務(如擔任非屬員工之顧問等)領取之酬金: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10)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七項 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 比例(註 10)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1)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董事酬勞(C) (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 等(E) (註 5)

退職退休 金

(F)

員工酬勞(G) (註 6)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7) 本 公 司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7)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除上表揭露外,最近年度公司董事為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提供服務(如擔任非屬員工之顧問等)領取之酬金:

(6)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 (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公司 (註 8)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 (註 9) H 本公司 (註8)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 (註9) I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 列本表及下表(3-1)或(3-2)。

註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分派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 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 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

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 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另依IFRS 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之薪資費用,包括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亦應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酬勞(含股票及現金)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經董 事會通過分派員工酬勞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分派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分派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十。

註 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8: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9: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0: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7)

註 11: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I 欄,並 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包括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及業務執 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 及 C 等三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8)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資事業 酬金(註 9) 報酬(A)(註 2) 酬勞(B)(註 3) 業務執行費用(C)(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8)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 及 C 等三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8)

有 無 領 取 來 自 子 公 司 以 外 轉 投資事業 酬金(註 9) 報酬(A)(註 2) 酬勞(B)(註 3) 業務執行費用(C)(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三項酬金總額 (A+B+C)

本公司 (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註 7) D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分派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

(9)

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 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7: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 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D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包括員工、董事及監 察人酬勞)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0)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特支費等

等(C)(註 3) 員工酬勞金額(D)(註 4)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9) 本公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特支費等

等(C)(註 3) 員工酬勞金額(D)(註 4)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 (註 9) 本公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內 所 有公司

(註 5)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現金 金額

股票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1)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公司 (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 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 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另依IFRS 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之薪資費用,包括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亦應計入 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分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酬勞金額(含股票及現金),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分派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分派金額,並另 應填列附表六。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公司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7: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9: 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 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包括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及業務執 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2)

16

附 表 三 十 八

取 得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認 股 權 憑 證 可 認 股 數 前 十 大 員 工 之 姓 名 、 取 得 及 認 購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 1) 姓 名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取 得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已執行(註 2) 未執行(註 2)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註5)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認 股 數 量 認 股 價 格 (註6)

認 股 金 額 認 股 數 量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經 理 人

員 工 (註 3)

註 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或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取得及認購情形。

註 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 3: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註4:已發行股份總數係指經濟部變更登記資料所列股數。

註5:已執行之員工認股權認股價格,應揭露執行時認股價格。

註6: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認股價格,應揭露依發行辦法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13)

附 表 四 十 一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經 理 人 及 取 得 前 十 大 之 員 工 姓 名 、 取 得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 1) 姓 名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數 量

取 得 限 制 員 工 權 利 新 股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已解除限制權利(註 2) 未解除限制權利(註 2)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已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發 行 價 格

發 行 金 額

未 解 除 限 制 之 股 數 占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比 率 (註4)

經 理 人

員 工 (註 3)

註 1:包括經理人及員工(已離職或死亡者,應予註明),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獲配或認購情形。

註 2:欄位多寡視實際發行次數調整。

註 3: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前十大員工係指經理人以外之員工。

註 4:已發行股份總數係指經濟部變更登記資料所列股數。

(14)

18

附 表 六 十 二

董事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董事會開會 次(A),董事監察人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註 1) 實際出(列)

席次數B

委託出 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

【B/A】(註 2)

備註

董事長 董事 a 董事 b

獨立董事 a 獨立董事 b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獨立 董事意見及公司對獨立董事意見之處理:

(一)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所列事項。

(二) 除前開事項外,其他經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之董事會議 決事項。

二、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 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三、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例如設立審計委員會、提昇資訊透明度等)

與執行情形評估。

註 1:董事屬法人者,應揭露法人股東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註 2:

(1)年度終了日前有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董事會開 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董事為 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董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15)

附 表 六 十 三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次(A),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 次數(B)

委託出席 次數

實際出席率 (%) (B/A)(註)

備註

獨立董事 a 獨立董事 b 獨立董事 c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 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二)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之議決事項。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 容、應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

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 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

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 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獨立 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 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16)

20

附表六十五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銀行業/金融控股/

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公司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股東建議、疑 義、糾紛及訴訟事宜,並依程序實施?

(二)公司是否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 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

(三)公司是否建立、執行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 及防火牆機制?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公司除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審計委員 會,是否自願設置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二)公司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三、上市上櫃公司是否設置公司治理專(兼)職單位 或人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提 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資料、依法辦理 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辦理公司登 記及變更登記、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等)?

四、公司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股

東、員工、客戶等)溝通管道?

(17)

21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1) 與銀行業/金融控股/

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及原因

是 否 摘要說明

五、資訊公開

(一)公司是否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 資訊?

(二)公司是否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 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 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放置公 司網站等)?

六、公司是否有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 重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權益、僱員關懷、

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董事及監察人進 修之情形、風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 情形、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公司為董事及監察 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七、請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中心最近年度發布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說明已改善情形,及就尚未改善者提出優先加強 事項與措施。(未列入受評公司者無需填列)

註 1: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18)

22

附表六十六

(1)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資料

身分別

(註 1)

條件

姓名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 他公開 發行公 司薪資 報酬委 員會成 員家數

商務、法 備註 務、財 務、會計 或公司業 務所需相 關 料 系 之 公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講 師以上

法 官 、 檢 察 官、律師、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與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術人員

具 有 商 務 、 法 務 、 財 務、會計 或 公 司 業 務 所 需 之 工 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註 1: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註 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

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 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

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9)

23

(2)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一、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人。

二、 本屆委員任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最近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 會○次(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 席次數

(B)

委託出席 次數

實際出席率 (%) (B/A)

(註)

備註

召集人 委員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 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 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 理。

註:

(1) 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 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2) 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 明該成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 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021年12月外銷訂單679.0億美元,為歷年單月新高,較上年同月増12.1%,連續22個月正成長,由於供應鏈缺料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份發表的《經濟展望》報告中指出,世界總體經

1.考生請於110年4月21日(星期三)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2B

1.考生請於109年4月18日(星期六)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學

2.考生請於 110年9月4日(星期六)

國內經濟部分,11 月份的工業生產、出口以及商業營業額均較上月減 少、較上年同月增加,預期 12 月份工業生產指數將與 11 月相近,商業營 業額可望高於

37.諸比丘!且置六年,…且置五年,且置四年,且置三年,且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