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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
(二)推薦名額:
1.實習指導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得推薦 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每增加十五人得多推薦一人,至多推 薦五人。
2.實習輔導教師: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人。
3.實習學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學生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
得推薦二人;超過一百人,每增一百人得再推薦一人;餘數不 足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至多推薦七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均得推薦,
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師資類科分別計之。
(三)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 小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置評選委員三人至 七人,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心之主管擔任召集人;有特 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得指派一級主管擔任召集人。
2.評選小組成員同時為被推薦人,校內評選紀錄應註明迴避機制。
3.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校長同意,由 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備文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總 表一式二份及被推薦人資料一式五份,依限送達本部指定之機 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逾期、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不予受理。
(四)推薦資料規格:
1.被推薦人送審資料,應以 A4尺寸膠裝成冊,送審資料內容(包括 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至多不得超過各獎資料頁數限制,並應分 別編列頁碼(隔頁紙應計入總頁數);超過資料內容之總頁數限 制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2.送審資料應以符合推薦資格期間內容為主,資料內容及規格不 符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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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習指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教 育實習指導理念、指導計畫代表作、訪視或指導紀錄代表作、
成果及典範事蹟等,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 件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一張。
4.實習輔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教 育實習理念、輔導計畫代表作、輔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卓越 事蹟等,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 子檔(PDF)光碟片一張。
5.實習學生送審資料頁數應為三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個人 之教育實習計畫、課程設計、教學創新、校園人際互動、實習 精要紀錄、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及楷模事蹟等,另附送審資 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一張,
並得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五份。資料內容 如有共同創作,應註明貢獻度,並取得其他共同作者之切結同 意書。
6.教育實習合作團體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四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 呈現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 作法、團體間之互動情形與紀錄、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在實習輔 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等,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
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PDF)光碟片一張。
7.推薦資料規格:實習學生個人參選由本部統一提供,並於本部 全球資訊網/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項下公告;其餘個人參選及 團體參選不限定格式,僅須提供第三目、第四目及前目規定之 送審資料。
(五)被推薦人,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違反者,
以資格不符論。
七、評審基準:
(一)實習指導教師:(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五分。
2.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五分。
3.教育指導典範事蹟:占四十分。
(二)實習輔導教師:(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占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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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分。
4.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占四十分。
(三)實習學生:(總分一百分)
1.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占三十分。
2.教育實習計畫:占十分。
3.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之作法:占二十五分。
4.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及心得:
占二十五分。
5.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簽證:占十分。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總分一百分)
1.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作法:
占二十分。
2.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之互動情形及紀錄:
占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於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
占四十五分。
九、獎勵方式:
(一)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二)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 獎二次。
(三)實習學生:
1.楷模獎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依各師資類科取審查積分最高排 序,新臺幣二萬元,共計八名,其餘為六千元,共計十二名。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每組頒發獎座二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並頒發獎 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及獎金之分配由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或教育實習機構自訂;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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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優良獎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百 分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獲頒優良獎之獎狀,由本部指定之機關 學校或專業機構送達師資培育之大學轉發;獲頒典範獎、卓越獎、
楷模獎及同心獎者,由本部另舉行公開表揚頒獎活動。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有被推薦者資料,未得獎者,原件檢還(包括送審資料之電 子檔(PDF)光碟片);得獎者,有關資料檢還三份,其餘留存本 部運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 費額度之參據。
(三)實習學生經檢舉且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違反教育實習規定屬 實,並報本部核處在案者,不得被推薦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