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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服務要點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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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服務要點

99 年 12 月 25 日臨時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 1 月 19 日高市四維社局社工字第 100006264 號函發布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局甄選(考 評)合格不計任何報酬,志願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業務者。其 甄選資格由本局各業務單位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志願服務工作範疇:協助本局辦理左列各項服務:

1、兒童福利服務。

2、青少年福利服務。

3、婦女福利服務。

4、老人福利服務。

5、殘障福利服務。

6、家庭福利服務。

7、其他協助有關社會福利業務。

四、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本局所提供之左列各種訓練及督導會議,不得 無故缺席:

1、職前訓練:凡新進志工需接受職前訓練,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 十五分鐘以上曠課論,請假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或累計礦課達五 分之一者予以退訓。其訓練合格者在本局指派人員之協助下應實際 參與指定之服務工作,經實習、考核合格者由本局正式聘用,並頒 發證書及服務證,服務期限一年。

2、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演講、座談會、團體 訓練等方式進行。

3、工作督導會議: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4、幹部會議:志工幹部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上開訓練時數得登錄於志願服務記錄證中,督導會議及幹部會議時數 得併計於服務時數內。

五、志工之出勤規定如下:

1、志工應依服務組別出(值)勤每週至少一次,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 者,應事先請假。

2、值勤時應填寫工作記錄表。

3、出勤時應填寫月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送本局登錄。

六、志工之福利如左:

1、志工之出({值}勤得酌支交通補助費,每月以十次班)為原則。惟各 機構得依業務須要斟酌。

2、得參加各項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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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志工在任期內結婚、喪葬、住院得酌發禮金或慰問金。

七、志工每年應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其因特殊事故需長 期請假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服務證;以二個月為限,並得延長 一次。

八、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定於暫停服務兩年內申請回任,惟 需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九、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2、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4、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1、全年出(值)勤,服務未達七十八小時者。

2、全年出席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為達三分之一者;唯有特殊因素 者另案辦理。

3、工作紀錄未依時限繳交,經催繳無效者。

4、暫停服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者。

5、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十一、志工之獎勵如下:

1、服務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值)勤時數達百分九十以上且服務成績 優良者,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2、勤習獎:出勤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達百分之九十,並無遲到早 退之情形者,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3、績優獎:同時達到服務獎及勤習獎等二項獎勵標準者頒發獎牌及獎 品乙份。

4、特別獎:其他特殊或優良事蹟殊堪獎勵者,頒發獎牌及獎品各乙份。

5、幹部服務獎:凡擔任志工隊幹部且依時出席幹部會議,積極推動團 務者,頒發獎狀乙紙。 

6、榮譽獎:連續服務滿三年、五年、八年各發給獎章乙枚;服務年滿十 年發給銅質獎 牌,服務滿十五年發給銀質獎牌;服務滿二十年發 給金質獎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每滿五年,頒發金質獎牌乙面,

以玆鼓勵。

7、服務事蹟優良者推薦參加各項表揚。

十二、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臨時志工或民間及學生社團擔任團體志工,

聘期以一年為原則,其出勤、訓練、福利等規定另行辦理;表現優良 者予公開頒獎表揚。

十三、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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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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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