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500575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5751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申 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者,
其休假核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93306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1學年者,自第2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 7日;...。(第2項)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1個月以 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 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3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 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1項規定 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 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2
1050005501
■■■■■■
CO 5_人事室■■■■■■■105/07/25 09:20
■■■■■■■
有附件
74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次查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行)之教師請假 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
、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 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2項規定核給休假。但侍親
、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
依前條第3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前條第1項規 定給假。」。該修正條文,係考量我國現有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審酌教師因侍親而辦 理留職停薪之人倫需要,爰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 第2項但書規定,於第2項增列侍親留職停薪復職當學年度 及次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者之休假,以實際兼任行政職務 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
三、本案所詢教師於105年4月22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發布施行 前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於104學年度復職並兼任行政職務 者,基於法規適用從新從優之原則,倘該教師於教師請假 規則修正發布生效(105年4月24日)後仍兼任該行政職務
,則應依105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施行後(現行)之教師請 假規則第9條第2項但書規定,依第8條第3項規定核給休假
(如:教師於104年8月1日侍親留職停薪復職且兼行政職務 至105年7月31日止,則其休假日數按104學年度實際兼任 行政職務月數比例12/12核給),次學年度續兼者,依第8 條第1項規定核給休假。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2016-07-25
09: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