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一○二年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甄試簡章
壹、法令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11 條。
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貳、目的:依學校師資之需求辦理英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讓學校得進用認證合格之英 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維護學校英語師資之素質,補充學校英語師資之不足,
強化學校英語師資之陣容。
參、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肆、承辦學校:嘉義縣竹崎鄉內埔國民小學(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村元興路 2 號,電話:05- 2541005)
伍、認證科目:英語。
陸、報名參加認證甄試資格:
一、報名基本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含)以上,大學(含)以上畢業,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英語認證科目報名資格:
除需符合報名基本資格外,尚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大學校院英語師資班畢業者。
2.大學校院英語本科系所(含輔系)畢業者,畢業證書為外語系與修輔系者請提 出成績單學分證明。
3.大學校院各系所畢業並修畢英語教學課程 20 學分(含)以上者。
4.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5.通過英語能力檢測達到 CEF 架構之 B2(高階級),或通過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 上者(詳如附件: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具備下列證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及中文譯本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 後當場退還,影印本繳交承辦單位)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 當場退還,影印本繳交承辦單位)
(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正本、影 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當場退還,影印本繳交承辦單位)。
柒、認證甄試方式:試教實施方式如下列,成績評定合計80 分(含)以上者為及格。
一、試教:
(一)試教:
1.時間 12 分鐘(含換場時間),計時於 10 分鐘時按響鈴一聲告知剩 2 分鐘,
12 分鐘時按短鈴二聲試教結束,逾時未到唱名三次則視為棄權。
2.教學內容需含發音、單字、基本句型三部分。
3.教學過程儘量以英語教學。
(二)教材版本及範圍:國民小學英語康軒Hello,Darbie 第七或第八冊。
(三)教案:
1.由應試者自行選定單元,編寫該單元之簡案,現場試教部分請以 詳案呈現,
教案一式三份,於試教前交給工作人員,以利評審委員評分。
2.詳案部分需為完整 40 分鐘課程(試教時將 40 分鐘課程濃縮為 10 分鐘的教 學)。
( 四 ) 本 校 試 教 場 地 提 供 CD 、DVD 播放器、桌上型電腦(作業軟體為 windows XP 與 office2003,不再提供其他額外軟體 )、單槍投影設 備,磁吸式
黑板。
捌、報名日期:102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上午 9:00~12:00,下午 2:00~4:00。
玖、報名地點:嘉義縣竹崎鄉內埔國民小學(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村元興路 2 號,電話:05- 2541005)
拾、甄試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拾壹、報名方式:
檢附下列資料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加附委託書)
一、 依簡章所附之表格填寫報名表、准考證及自傳各1 份,並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照片各1 張。
二、 畢業證書正本及影印本各1 份。(正本驗後當場退還,影印本繳交承辦單位)
三、 英語認證報名資格證明資料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當場退還,影印 本繳交承辦單位)
四、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各1 份。(正本驗後當場退還,影印本黏貼於報名 表上)
五、 繳交參加甄試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
六、 附掛號回郵之信封2 個(信封上請自行貼足回郵郵資 32 元,並填妥姓名、詳 細地址及3+2 碼郵遞區號,字跡須端正,以免誤遞;其中 1 個寄證書用的信封須 為A4 大小,另 1 個寄成績單用的為標準信封)。
拾貳、試場公佈:
甄 試 試 場 於 102 年 8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 00 起 於 內 埔 國 小
(www.npps.cyc.edu.tw)及嘉義縣教育資訊網(www.cyc.edu.tw)公告。
拾參、甄試時間:
試教:102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 8:30 開始。
拾肆、甄試地點:嘉義縣竹崎鄉內埔國民小學(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村元興路2 號,電話:05- 2541005)
拾伍、放榜日期及成績複查:
(一) 甄試合格名單公佈:10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公佈於嘉義縣教育 資訊網(網址:www.cyc.edu.tw),隨後寄發應考者之成績單及認證合格證書。
(二) 成績複查:102 年 8 月 20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持准考證親自向嘉 義縣內埔國小申請,複查費一百元整。
拾陸、本簡章索取方式:
公告於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網站(www1.cyhg.gov.tw/educational/chinese/)、嘉義縣教育
2
資訊網(www.cyc.edu.tw),請自行下載使用。
拾柒、附則:
一、 持國外學歷者除其入學之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外,另需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 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影本、譯本及出入境證明。
二、 通過認證者,應自行依相關法規接受學校聘請進用,嘉義縣政府對其無介聘或分發 之義務。
三、報名相關資料若於事後發現係偽造不實並經查證屬實者,逕行註銷其認證資格,並 依相關法令移送法辦。
四、 通過認證者發給認證合格證書,認證合格證書自發證之日起六年內有效。
修正「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行政院民國95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1619號 劍橋大學英語能
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橋大學 國際商務 英語能力
測驗 (BULATS)
外語能力測驗 全民英檢 (GEPT)
CEF 語言
能力參考指 托福( TOEFL ) 多益測驗 (TOEIC)
大學校院英語 能力測驗
(CSEPT)
IELTS
三項筆
試總分 口試 紙筆型態 電腦型態 第一 第二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1 150 S-1+ 初級
A2( 基礎 級 ) Waystage
390以上 90 以上 350以上 170 - - - 3 以上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ALTE
Level 2 195 S-2 中級
B1( 進階 級 ) Threshold
457以上 137以上 550以上 230 240 4 以上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ALTE
Level 3 240 S-2+ 中高級
B2(高階 級) Vantage
527 以 上
197 以 上
750 以
上 - - - 330 5.5以上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4 315 S-3以
上 高級
C1(流利 級) Effective Operatio
nal Proficien
cy
560 以 上
220 以 上
880 以
上 - - - - - - 6.5以上
4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5 - - - 優級
C2(精通 級) Mastery
630 以 上
267 以 上
950 以
上 - - - - - - 7.5以上
嘉義縣一○二年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甄試
報 名 表
准考證號碼: (由承辦單位填寫)
考生姓名 性別 男
女 籍貫
※本欄請黏貼半身光面 2 吋相片 1 張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基本資格學歷 英語認證科目
報名資格
□1.大學校院英語師資班畢業 □2.大學校院英語本科系所(含輔系)畢業者
□3.大學畢並修畢英語教學課程 20 學分 □4.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5.通過英語能力檢測達到 CEF 架構之 B2(高階級),或通過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者
通訊處
電話:(H) (O) 行動電話: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必填) 緊急聯絡
人姓名 聯絡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考生
簽章處 (必填) ※本表各欄資料經本人校對無誤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正面) (影印本務須清晰)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反面) (影印本務須清晰)
試務組簽章處
查驗報名相關文件 收費 發給准考證 備註
※如因表件不齊,資料填寫不全或錯誤,以致無法完成報名手續者,由考生自行負責。
嘉義縣一○二年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甄試
自 傳
准考證號碼: (由承辦單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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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別
※本欄請黏貼半身 光面2 吋相片 1 張
國民身份證號碼 籍 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生 學 歷 現 職
服務機關
相關資歷說明
(請分項敘述)
個人簡述
(受試者得自行 增加內容,惟篇
幅 以2 頁為限)
嘉義縣一○二年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甄試
准 考 證
准考證號碼 (由承辦單位填寫)
性 別 男 女
※本欄請黏貼半身 光面2 吋相片 1 張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生 國民身分證號碼
※以下各欄考生請勿填寫
日期 102 年 8 月 15 日(星期四)
項目 試教
時間 08:30-考試結束
甄試委員 簽名
注意事項
1. 考試時如遇颱風警報,請收聽電臺廣播,收看電視臺訊息。
※ 考試當天如有任何修正公佈於嘉義縣教育網路中心 http://www.cyc.edu.tw
2.考生應攜帶准考證、身分證入場應試,依考試時間場次準時應考,逾時 者視同放棄。
3.口試時應遵從現場監試人員之指示,違者不予計分。
4.考生如有影響考試公平及其他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 予以詳實記載,提請試務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委 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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