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500731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50073114_Attach01.pdf、1050073114_Attach02.pdf)
主旨:關於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 規定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081號函 轉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 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 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 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 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勞動部函 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
「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 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
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
0
1050006819
■■■■■■
CO 5_人事室■■■■■■■105/09/20 08:32
■■■■■■■
有附件
78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 實已足。
四、檢附教育部及勞動部原函影本各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 園除外)
副本:本局督學室(含附件)、本局會計室(含附件)、本局政風室(含附件)、本局秘書室 (含附件)、本局幼兒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國小教育科(含附件)、本局中等教育 科(含附件)、本局體育保健科(含附件)、本局特殊教育科(含附件)、本局學輔校 安科(含附件)、本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含附件)、本局教育設施科(含附件)、本 局終身學習科(含附件) 2016-09-20
07: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