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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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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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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錄

附錄一 高中物理教師教學能力與專業成長調查問卷

敬愛的教育先進: 您好!首先感謝您願意協助本問卷的填寫!

台灣的教育改革已行之多年,教師正面臨更大的壓力以及專業的孤立感,

這使我們思考如何幫助高中物理教師們擺脫教學的壓力與困擾,以獲得更多的 教學資源及協助。後學目前正在撰寫「提升高中物理教師教學能力與專業成長 之研究」之論文,為了分析一些參與意向的問題,煩請您惠予撥冗提供高見。

本問卷僅供研究統計之用,請您放心作答,感謝您的協助!

敬祝 教安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物理研究所 指導教授:傅祖怡博士

研究生:謝坤翰 敬啟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請您在下列各題中勾選適當的選項,謝謝您!

一、基本資料:

1.性 別:□男 □女

2.現任職務:□ 導師 □ 兼任行政工作 □ 專任教師

3.服務年資:□ 5 年以下 □ 6 至 15 年 □ 16 至 25 年 □ 26 年以上 4.最高學歷:□ 博士 □ 碩士 □ 40 學分班結業 □ 大學畢業 5.學校規模:□ 12 班以下 □ 13~36 班 □ 37~60 班 □ 60 班以上

6.學校位置:□ 都市(直/省/縣轄市)□ 鄉鎮(一般地區)□ 偏遠地區 二、問卷內容:

非 不 無 同 非 常 常

不 同 意 同

意 意 見 意 意

1.我曾經使用 Power Point 軟體來製作教材。 □ □ □ □ □ 2.我經常於上課中使用 Power Point 進行教學活動。 □ □ □ □ □

3.我曾經利用 Flash 或 EasyJava 軟體製作物理動畫教材 □ □ □ □ □ 4.我經常上網瀏覽物理教學的相關網站。(如科學園等) □ □ □ □ □ 5.我曾經利用學校電腦教室網路進行教學活動及資料蒐集 □ □ □ □ □

6.我常到圖書館翻閱專業雜誌或期刊以吸收物理教育新知。□ □ □ □ □ 7.我曾經根據綱要自行編訂教材來進行教學活動。 □ □ □ □ □

(2)

9.我認為實驗課程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物理的興趣。 □ □ □ □ □ 10.我經常在上課時請學生表達個人想法或提出問題。 □ □ □ □ □ 11.我會在教學中介紹科技相關職業,推薦選擇科技生涯 。 □ □ □ □ □ 12.我認為我的學生至少有一半適合科技生涯 。 □ □ □ □ □ (無論其能力或性向)

13.我認為我的學生至少有一半喜歡上我的課。 □ □ □ □ □ 14.我喜歡以教學觀摩或各科分組研討方式與同事分享教學

心得及教學資源。 □ □ □ □ □ 15.我認為專業知識的涵養不利於個人教學品質之提升。 □ □ □ □ □

16.我樂於鼓勵新進物理老師,並提供教學經驗作為參考。 □ □ □ □ □ 17.我喜歡在課餘時或寒暑假參加各項進修研習課程。 □ □ □ □ □ 18.我認為教學能力的提升,可以幫助學生思考及理解。 □ □ □ □ □ 19. 您認為大學提供下列些活動,可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或能力? ( 可複選)

□ 寒暑假物理營 □ 教學或研究實驗室參觀簡介 □ 專題研究的指導

□ 設立互動式網頁 □ 大學課程簡介或講義上網供參閱

□ 其他 :

20. 您希望大學提供那些活動以增進您的物理教學的專業能力? ( 可複選) □ 寒暑假研習活動 □ 赴校專題演講

□ 教學座談會以分享各校教師教學心得

□ 學術專題演講的資訊以增進對最新知識領域的認識

□ 其他 :

再次感謝您的協助! !

(3)

附錄二

教 師 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七七五○號令公布修正第三

十五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

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二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

第四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 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

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第六條 初檢採檢覈方式。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4)

第七條 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具 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第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

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第十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章 聘 任

第 十一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 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 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5)

第 十三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撒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 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 十五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 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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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 遣。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 十六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師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益者,徥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七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其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十八 條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 十九 條 教師之待遇分析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 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第 二十 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進修與研究

第二十一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修 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 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部定之。

(8)

第七章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

第二十四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 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儲金制建立前 之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教師於服務一定 年數離職時,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

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

公私立學校故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二十五條 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教師 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教師組織

第二十六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

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 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 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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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 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九章 訴及訴訟

第二十九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 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 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會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 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三十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

第三十一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 者亦同。

第三十二條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寄達 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第三十三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 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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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其資格應予保障。

第三十五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

各級學校之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 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第三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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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

總統華總(85)義字第○六九四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

總統華總(85)義字第八五○○一九○一七○號令公布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總統華總(85)義字第八六○○○九五五八○號令公布修正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第 一 條 師資培育,以培養健全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 學術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法稱師資者,指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 園及特殊教育之教師。

本法稱其他教育專業人員者,指從事教育行政、學校行政、心理輔導及 社會教育等工作人員。

第 三 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教育、實習及在 職進修。

第 四 條 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

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實施之。

前項各校院之教育學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 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

前二項所稱教育學程係指大學校院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 程。

大學校院教育學程應置專任教師,其師資及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第 五 條 師範校院學生之入學資格與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

第 六 條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視 實際需要招收大學校院畢業生,修業一年,完成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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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前項人員經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取得實習教師資格。

第 八 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格者,應經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 並經教 師資格複檢合格者,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第 九 條 教育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十 條 師資培育課程包括普通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其內容與教學方 式,應著重道德品格之陶冶、民主政治之涵泳、專業精神及教學知能之培養。

前項之專門科目,由各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認定之。

持國外學歷者,其專門科目之認定,由辦理初驗之單位送請培育機關 認定之。

第 十一 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等方式實施。

公費生以就讀師資類科不足之學系或畢業後自願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 務學生為原則。

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十二 條 師範校院應從事師資與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育及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應 負責教育實習及教育專業在職進修。

第 十三 條 師資培育及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單位,辦理學生及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 工作;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第 十四 條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得設附屬或實驗學校及幼稚園 ,以供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

第 十五 條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校院得設立各科教育研究所,著重 各科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

第 十六 條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設專責單位,辦 理教師在職進修。

教師進修教育,除由前項校院辦理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另設機構辦理之。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十七 條 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應從事地方教育之 輔導。

地方教育之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己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師範生,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 ,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 十九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二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3)

附錄四

t 分配的自由度與百分點

df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97.5 99 99.5 99.95 1 .158 .325 .510 .727 1.000 1.376 1.963 3.078 6.314 12.706 31.821 63.657 636.619 2 .142 .289 .445 .617 .816 1.061 1.386 1.886 2.920 4.303 6.965 9.925 31.598 3 .137 .277 .424 .584 .765 .978 1.250 1.638 2.353 3.182 4.541 5.841 12.941 4 .134 .271 .414 .569 .741 .941 1.190 1.533 2.132 2.776 3.747 4.604 8.610 5 .132 .267 .408 .559 .727 .920 1.156 1.476 2.015 2.571 3.365 4.032 6.859 6 .131 .265 .404 553 .718 .906 1.134 1.440 1.943 2.447 3.143 3.707 5.959 7 .130 .263 .402 .549 .711 .896 1.119 1.415 1.895 2.365 2.998 3.499 5.405 8 .130 .262 .399 .546 .706 .889 1.108 1.397 1.860 2.306 2.896 3.355 5.041 9 .129 .261 .398 .543 .703 .883 1.100 1.383 1.833 2.262 2.821 3.250 4.781 10 .129 .260 .397 .543 .700 .879 1.093 1.372 1.812 2.228 2.764 3.169 4.587 11 .129 .260 .396 .540 .697 .876 1.088 1.363 1.796 2.201 2.718 3.106 4.437 12 .128 .259 .395 .539 .695 .873 1.083 1.356 1.782 2.179 2.681 3.055 4.318 13 .128 .259 .394 .538 .694 .870 1.079 1.350 1.771 2.160 2.650 3.012 4.221 14 .128 .258 .393 .537 .692 .868 1.076 1.345 1.761 2.145 2.624 2.977 4.140 15 .128 .258 .393 .536 .691 .866 1.074 1.341 1.753 2.131 2.602 2.947 4.073 16 .128 .258 .392 .535 .690 .865 1.071 1.337 1.746 2.120 2.583 2.921 4.015 17 .128 .257 .392 .534 .689 .863 1.069 1.333 1.740 2.110 2.567 2.898 3.965 18 .127 .257 .392 .534 .688 .862 1.067 1.330 1.734 2.101 2.552 2.878 3.922 19 .127 .257 .391 .533 .688 .861 1.066 1.328 1.729 2.093 2.539 2.861 3.883 20 .127 .257 .391 .533 .687 .860 1.064 1.325 1.725 2.086 2.528 2.845 3.850 21 .127 .257 .391 .532 .686 .859 1.063 1.323 1.721 2.080 2.518 2.831 3.819 22 .127 .256 .390 .532 .686 .858 1.061 1.321 1.717 2.074 2.508 2.819 3.792 23 .127 .256 .390 .532 .685 .858 1.060 1.319 1.714 2.069 2.500 2.807 3.767 24 .127 .256 .390 .531 .685 .857 1.059 1.318 1.711 2.064 2.492 2.797 3.745 25 .127 .256 .390 .531 .684 .856 1.058 1.316 1.708 2.060 2.485 2.787 3.725 26 .127 .256 .390 .531 .684 .856 1.058 1.315 1.706 2.056 2.479 2.779 3.707 27 .127 .256 .389 .531 .684 .855 1.057 1.314 1.703 2.052 2.473 2.771 3.690 28 .127 .256 .389 .530 .683 .855 1.056 1.313 1.701 2.048 2.467 2.763 3.674 29 .127 .256 .389 .530 .683 .854 1.055 1.311 1.699 2.045 2.462 2.756 3.659 30 .127 .256 .389 .530 .683 .854 1.055 1.310 1.697 2.042 2.457 2.750 3.646 40 .126 .255 .388 .529 .681 .851 1.050 1.303 1.684 2.021 2.423 2.704 3.551 60 .126 .254 .387 .527 .679 .848 1.046 1.296 1.671 2.000 2.390 2.660 3.460 120 .126 .254 .386 .526 .677 .845 1.041 1.289 1.658 1.980 2.358 2.617 3.373

(14)

附錄五

臨界比 CR

T-Test

Group Statistics

group N Mean Std. Deviation Std. Error Mean

2.00 41 3.51 .637 .100

Q1_1

1.00 39 1.13 1.301 .208

2.00 41 2.54 1.051 .164

Q1_2

1.00 39 .72 .944 .151

2.00 41 2.07 1.349 .211

Q1_3

1.00 39 .33 .701 .112

2.00 41 3.46 .674 .105

Q1_4

1.00 39 2.13 .923 .148

2.00 41 3.27 .742 .116

Q1_5

1.00 39 1.49 1.233 .197

2.00 41 3.41 .741 .116

Q1_9

1.00 39 2.67 .838 .134

2.00 41 3.37 .662 .103

Q1_10

1.00 39 2.62 .847 .136

2.00 41 3.29 .680 .106

Q1_11

1.00 39 2.56 .754 .121

2.00 41 2.49 .810 .127

Q1_12

1.00 39 1.79 .732 .117

2.00 41 3.24 .582 .091

Q1_13

1.00 39 2.26 .677 .108

2.00 41 3.22 .822 .128

Q2_6

1.00 39 2.33 .982 .157

2.00 41 3.56 .673 .105

Q2_7

1.00 39 2.10 1.294 .207

2.00 41 3.34 .575 .090

Q2_17

1.00 39 2.21 .951 .152

2.00 41 3.56 .502 .078

Q2_8

1.00 39 2.36 .932 .149

2.00 41 2.85 .691 .108

Q2_14

1.00 39 1.69 .977 .157

2.00 41 3.37 .623 .097

Q2_16

1.00 39 2.51 .854 .137

(15)

Independent Samples Test

Levene's Test for Equality of Variances

T test for Equality of Means

F

Sig

(P).

t

(CR) df

Sig. (2-tailed) 雙尾檢定

95% Confidence Interval of the Difference

Lower Upper

Q1_1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21.866 .000 10.485 78 .000 1.931 2.837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10.323 54.612 .000 1.921 2.847

Q1_2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1.406 .239 8.126 78 .000 1.373 2.264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8.148 77.755 .000 1.374 2.263

Q1_3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13.994 .000 7.184 78 .000 1.258 2.222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7.289 60.775 .000 1.263 2.217

Q1_4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3.665 .059 7.415 78 .000 .977 1.694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7.358 69.405 .000 .973 1.697

Q1_5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16.807 .000 7.873 78 .000 1.331 2.232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7.780 61.762 .000 1.323 2.239

Q1_9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045 .833 4.236 78 .000 .396 1.100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4.222 75.744 .000 .395 1.101

Q1_10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1.640 .204 4.430 78 .000 .413 1.088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4.403 71.924 .000 .411 1.090

Q1_11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428 .515 4.544 78 .000 .409 1.048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4.532 76.211 .000 .408 1.049

Q1_12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1.017 .316 4.008 78 .000 .349 1.037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4.018 77.801 .000 .350 1.036

Q1_13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258 .613 7.003 78 .000 .707 1.268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6.977 74.994 .000 .706 1.269

Q2_6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3.853 .053 4.384 78 .000 .484 1.289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4.365 74.204 .000 .482 1.291

Q2_7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24.720 .000 6.371 78 .000 1.003 1.914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6.279 56.508 .000 .993 1.924

Q2_17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4.246 .043 6.505 78 .000 .789 1.484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6.429 61.908 .000 .783 1.490

Q2_8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10.525 .002 7.232 78 .000 .871 1.533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7.132 57.740 .000 .865 1.539

Q2_14 Equal variances assumed 5.956 .017 6.159 78 .000 .786 1.537

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 6.107 68.120 .000 .782 1.541

(16)

P**<0.001

在上表中,先看變異數同質性考驗F值,如果達顯著水準(P<0.05),表 示高低分組不同質,此時看「Equal variances not assumed」此列之t值,如果t值 顯著,則此題具有鑑別度,則予以留下;t值不顯著,則此題不具鑑別度,則予 以刪除。

反之,如果 F 值未達顯著水準(P>0.05),表示高低分組同質,此時看「Equal variances assumed」此列之 t 值。

(17)

附錄六

內部一致性係數 Correlations

total

Q1_1 Pearson Correlation .638(**)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2 Pearson Correlation .607(**)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3 Pearson Correlation .573(**)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4 Pearson Correlation .587(**)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5 Pearson Correlation .633(**)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9 Pearson Correlation .437(**)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10 Pearson Correlation .443(**)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11 Pearson Correlation .428(**)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12 Pearson Correlation .332(**)

Sig. (2-tailed) .000

N 148

Q1_13 Pearson Correlation .581(**)

Sig. (2-tailed) .000

N 148

Q2_6 Pearson Correlation .451(**)

Sig. (2-tailed) .000

(18)

Sig. (2-tailed) .000

N 148

Q2_17 Pearson Correlation .502(**)

Sig. (2-tailed) .000

N 148

Q2_8 Pearson Correlation .620(**)

Sig. (2-tailed) .000

N 148

Q2_14 Pearson Correlation .569(**)

Sig. (2-tailed) .000

N 148

Q2_16 Pearson Correlation .446(**)

Sig. (2-tailed) .000

N 148

total Pearson Correlation 1

Sig. (2-tailed) .

N 148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1 level (2-tailed).

* Correlation is significant at the 0.05 level (2-tailed).

(19)

附錄七

整體問卷項目之信度Reliability

Reliability Statistics

Item-Total Statistics

Scale Mean if Item Deleted

Scale Variance if Item Deleted

Corrected Item-Total Correlation

Cronbach's Alpha if Item Deleted

Q1_1 38.58 54.286 .519 .813 Q1_2 39.34 56.391 .500 .813 Q1_3 39.78 56.824 .457 .817 Q1_4 38.14 59.048 .506 .813 Q1_5 38.47 55.652 .528 .811 Q1_9 37.89 62.070 .357 .822 Q1_10 37.96 62.012 .365 .821 Q1_11 38.13 62.317 .350 .822 Q1_12 38.87 62.834 .229 .829 Q1_13 38.24 60.417 .515 .814 Q2_6 38.19 61.270 .360 .822 Q2_7 38.06 57.404 .506 .813 Q2_17 38.16 60.763 .419 .819 Q2_8 38.01 59.388 .554 .812 Q2_14 38.70 59.353 .487 .815 Q2_16 38.05 61.956 .367 .821

Cronbach's

Alpha N of Items

.827 16

(20)

一、高中物理教師之資訊能力 Reliability Statistics

Cronbach's

Alpha N of Items

.783 5

Item-Total Statistics

Scale Mean if Item Deleted

Scale Variance if Item Deleted

Corrected Item-Total Correlation

Cronbach's Alpha if Item

Deleted

Q1_1 8.13 11.720 .621 .722

Q1_2 8.91 12.397 .681 .701

Q1_3 9.35 13.513 .501 .762

Q1_4 7.70 15.347 .490 .767

Q1_5 8.04 13.242 .530 .753

高中物理教師之教材教法能力

Reliability Statistics

Cronbach's

Alpha N of Items

.617 5

Item-Total Statistics

Scale Mean if Item Deleted

Scale Variance if Item Deleted

Corrected Item-Total Correlation

Cronbach's Alpha if Item

Deleted

Q1_9 10.69 4.580 .269 .612

Q1_10 10.77 4.357 .354 .571

Q1_11 10.93 4.001 .505 .496

Q1_12 11.68 4.163 .288 .615

Q1_13 11.05 4.072 .474 .512

(21)

三、高中物理教師專業成長之個人進修 Reliability Statistics

Cronbach's

Alpha N of Items

.484 3

Item-Total Statistics

四、高中物理教師專業成長之同儕互動

Reliability Statistics

Cronbach's

Alpha N of Items

.636 3

Item-Total Statistics

Scale Mean if Item Deleted

Scale Variance if Item Deleted

Corrected Item-Total Correlation

Cronbach's Alpha if Item

Deleted

Q2_8 5.19 1.923 .432 .555

Q2_14 5.88 1.645 .470 .505

Q2_16 5.23 2.015 .440 .549

Scale Mean if Item Deleted

Scale Variance if Item Deleted

Corrected Item-Total Correlation

Cronbach's Alpha if Item

Deleted

Q2_6 5.73 2.225 .350 .313

Q2_7 5.59 1.784 .317 .376

Q2_17 5.70 2.510 .259 .456

(22)

附錄八 整體問卷項目之效度 Communalities

Initial Extraction Q1_1 1.000 .741 Q1_2 1.000 .741 Q1_3 1.000 .655 Q1_4 1.000 .706 Q1_5 1.000 .521 Q1_9 1.000 .516 Q1_10 1.000 .736 Q1_11 1.000 .564 Q1_12 1.000 .769 Q1_13 1.000 .510 Q2_6 1.000 .827 Q2_7 1.000 .502 Q2_17 1.000 .633 Q2_8 1.000 .539 Q2_14 1.000 .514 Q2_16 1.000 .630 Extraction Method: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此表的最右邊為每一題項之共同性,意即效度係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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