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陸上交通事故災害
陸上交通事故發生有其不可預測的特性,對於災害發生時間、地 點及規模大小等無法事先得知,惟相關防範及處理機制仍有助於減 輕災害之影響程度。
以高雄市可能發生之陸上交通事故有一般鐵路事故、高速鐵路事 故及一般交通事故,有關鐵路事故由臺鐵專案辦理,高速鐵路事故 由高鐵公司及高鐵局專案辦理,惟於發生重大事故時,市府各相關 單位仍需有適當之處置措施。最後為一般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之發生 主要在於現場之交通管制及災害搶救,以警察局及消防局為主要權 責單位,若交通事故災情嚴重,對市民行的方面造成相當大之影響,
則需由本府交通局立即訂定相關之交通配套措施,以及工務局養護 工程處修護道路,以減低災害影響程度。
第一節 災害特性
壹、災害名詞定義
「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本辦法 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第二條 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係係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 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內政部警政 署另頒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將交通事故分為三類:
(一)A1 類:指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二)A2 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三)A3 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貳、災害事件資料
根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之相關統計數據發現,在2011年間,肇 事車種以機踏車最多,自用小客車位居第二,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 件數統計如下表所述:
表 6-3-1 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件數─按肇事車種別(100 年 6 月)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表 6-3-2 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件數─按肇事車種別(100 年 5 月)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節 減災計畫
壹、工作重點
透過市府相關單位平時進行以下相關交通事故災害預防措施,
期使高雄市發生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時之災害損失能減低。
一、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路段,加強警告標誌及警示標語,或設 置減速標線。
二、嚴格取締超速、酒後駕車及不遵守號誌行進等危險行為。
三、加強宣導交通安全觀念,並推廣法治教育。
貳、減災措施
一、對於易肇事路段,特別設置警告標誌牌,提醒車輛駕駛人小 心行駛。
二、規劃於重要路口或易飆車路段,設置超速測定設備,以遏止 車輛駕駛人小心行駛。
三、規劃於易肇事路段或重要路口,實施路口盤檢或交通警戒勤 務,使車輛駕駛人將速度減慢下來。
四、對道路設計不當,有危害行駛之虞者,邀請各相關單位現地 踏勘,提出徹底改善的方案。
五、凡道路有施工挖掘處,要求施工單位確實做好警告措施,避 免意外發生。
六、加強交通安全宣導,推廣交通法治觀念,普及全民交通常識,
讓民眾養成遵守交通規則良好習慣,消除重大交通事故發 生的導因。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交通局、警察局。
(二)協辦單位:交通部公路局、鐵路局、工務局、教
育局。
第三節 整備計畫
壹、工作重點
整備計畫包括整備公路、鐵路在災時緊急修護的設備、能力。以 及災害發生時通報之原則與標準。
貳、整備措施
【整備措施一】各公路主管機關除年度例行辦理年度災害搶修演練 外,並於年度開始即應招商訂定轄管路線之「定期預約經常性災害緊 急搶修工程契約」,俾利道路坍方阻斷時能立即搶修,迅速恢復交通。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交通局、工務局。
(二)協辦單位:消防局。
【整備措施二】各鐵路、公路、平時應整備各種災害搜救、消防滅火 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之裝備、器材及資源,儲備各項防災物資如沙 包、抽水機等於適當地點,並定期檢驗更新。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交通局、經濟發展局、水利局。
(二)協辦單位:交通部公路局、鐵路局。
【整備措施三】鐵公路隧道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備
(一)各鐵路、公路主管機關應強化隧道測速監測設備、資 訊顯示系統之查核,確保行車監測系統功能。
(二)各鐵路、公路主管機關應規劃常態性教育訓練中心或 據點,加強用路人自救的宣導,以落實安全宣導方案。
(三)各鐵路、公路主管機關應整合隧道災害之通訊聯絡機 制、救災指揮體系及可運用資源,提昇隧道內通報聯 絡能力,以立即作必要之災害應變處置。
(四)各鐵路、公路主管機關應加強訓練管理單位人員初期 災害判斷與應變能力,以及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使災 害初期能迅速應變。
(五)各鐵路、公路主管機關應充實有關耐高溫消防衣、長 效型空呼器等長隧道救災專用裝備、器材及車輛等資 源,以有效發揮救災成效。
(六)各鐵路、公路主管機關應研訂聯合救災演訓實施計 畫,以強化災害控制策略。
(七)各鐵路、公路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單位研訂隧道災害 應變及救援標準作業程序,以供相關單位據以執行相 關災害應變事宜。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交通局、工務局、交通部公路局、鐵路局。
(二)協辦單位:警察局。
【整備措施四】受理重大交通事故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辦理。
(一)通報標準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 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2.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 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3.如未達前述一、二項之標準,但事故嚴重而影響安 全或造成群眾事件者。
(二)通報方式
1.初報:須在事故發生了解狀況後即刻通報,最遲在 二十分鐘內通報(警察分局最遲四十分鐘
內,警察局最遲一小時內)。
2.續報:事故有繼續擴大或另有請求支援時再續報,
否則免報。
3.結報:事故處理完畢後,應將全般狀況詳加記錄,
依主官、業務、勤務指揮系統予以結報。
(三)編排下列交通警戒勤務措施 1.交整勤務。
2.巡邏勤務。
3.路檢勤務。
4.取締飆車及違規易肇事車輛。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警察局。
(二)協辦單位:交通部公路局、鐵路局、交通局、消 防局。
【整備措施六】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從防災觀點推動與陸上交通事故 災害有關科技之研究,充實相關研究機構各種試驗研究設施,並結
合
大學、研究所及其他專業團體推動防災相關研究,以有效應用研究成 果,茲列舉目前辦理事項如次:
(一)檢討鐵、公路橋樑之設計規範。
(二)蒐集及儲存鐵、公路、國道沿線之地質、地震、水文 等各類資料。
(三)檢討危險物品運送之安全管理。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交通部公路局、鐵路局、交通局。
(二)協辦單位:消防局、其他相關研究團體。
第四節 應變計畫
壹、工作重點
應變計畫包括災害發生後應變機制的資訊傳遞,以衡量災害嚴 重程度,成立應變中心與小組。資訊流通確保可掌握災情,以便進行 後續搜救、醫療急救與後送。並提供災後資訊與社會大眾,緊急復建 受損之設施。
貳、應變措施
【應變措施一】救災通訊與災情回報
(一)消防局119 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並立 即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及臨近消防分隊前往救災,並由 警察局立即前往做災區封鎖。
(二)有關局處接到通報應以最快速到達災害現場,本於 職
責搶救災害及辦理善後,處理情形並向災害防救中心 回報。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立即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建
立聯繫管道,以做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用,若為鐵路 事故、高速鐵路事故即與事故發生鄰近車站或高鐵局 建立聯繫管道,以利救災。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警察局。
(二)協辦單位:消防局。
【應變措施二】消防單位與醫療機關依平時整備之災害搜救及緊急醫 療救護所需之裝備、器材及資源立即進行搜救,警政單位協同相關機 關建立緊急運送網路,以便順利緊急運送。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消防局、衛生局。
(二)協辦單位:各醫療機關、警察局、交通局、工務局。
【應變措施三】 避免交通系統於受災後失去功能,影響其他民眾之爲 交通運輸,應建置災情訊息傳遞機制,以便迅速傳達相關災害的訊 息,防止交通潮流影響救災,並對受災民眾提供生活資訊。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交通局、新聞局。
(二)協辦單位:警察局。
【應變措施四】緊急搶救重要設備、設施以供救災與民眾使用,避免 通訊運輸中斷。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二)協辦單位:電力公司、瓦斯公司、自來水公司。
圖6-3-1 高雄市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應變通報流程圖(於本市發生事故)
(更新日期 100/11;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圖6-3-2 高雄市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應變通報流程圖 (本市市民於外縣市發生事故)
(更新日期 100/11;資料來源:高雄市交通局)
第五節 復建計畫
壹、工作重點
進行受災區域之住、商災情勘查,以了解受災情況,並迅速展開 各項搶救、復建工作。建立受災地區之災損資料,以便迅速展開各項 救援、救助及復建等工作,同時建置完成之災區資料,將可提供日後 災害預警之第一時間之因應、救助參考。災後通聯狀況較不順暢,應 建立多重管道之宣導與輔導,以確立災後復建政策之推展與落實。
貳、復建措施
【復建措施一】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進行災情勘查時,各災害防救業務機關及單位依據統一表格及 格式,就災害的原因、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發生場所及區域、災害狀況 災害應變措施、災後重建處理措施、災害對策所需費用及緊急處理措 施及其他事項據實填寫,必要時拍照留證,以作為後續復建工作之 執行依據。對於災區進行緊急處理以免二次災害發生。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警察局。
(二)協辦單位:消防局。
【復建措施二】災害復建工程經複查(或會勘)定案後,應製定復建 工程計畫據以辦理,以恢復各公共建設、維生管線之應有設計機能。
【機關分工】
(一)主辦單位:市府各權管機關。
(二)協辦單位:電力公司、瓦斯公司、自來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