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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1090
聯絡人:顏婉虹 電 話:04-37061323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919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091909A00_ATTCH2.pdf)
主旨:有關學校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性騷 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三法)處理單位疑 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9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34628號 書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關於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工法之通報義務及如何通報乙節,
請依據教育部101年6月4日臺訓(三)字第1010101395號 函(諒達)所附「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及教育部100年 3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029698B號或1000029698C號函
(諒達)之規定辦理。
三、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所定申訴,其申訴書格式請逕於衛生 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網頁下載(http://www.mohw.gov.tw/c ht/DOPS/DM1_P.aspx?f_list_no=152&fod_list_no=1116&
doc_no=2395)。
四、得委託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之委託程序及委託書格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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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06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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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科 ■■■■■■■102/10/0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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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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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學校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工法第13條訂明學校 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需訂明該委託性平會調 查處理之機制,並於事件處理過程循學校單位間之行政聯 繫進行書面通知(例如人事室收件後,以書面移請性平會 之秘書單位辦理調查事宜)。
五、有關委託性平會調查處理時,其調查小組人數、資格及調 查報告規格疑義,教育部100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 000170857B號、100年12月6日臺訓(三)字第1000203271 號函建議學校得委託性平會調查處理,即考量性工法及性 騷擾防治法並未定有調查處理流程之規定,爰委託性平會 參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調查處理機制進行調查(惟調查性 工法所涉事件時,應併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辦理),並於調查完成後 提交調查報告予相關權責單位辦理後續事宜。
六、各校性平會得否受理與調查非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性侵 害、性霸凌事件,則請回歸各校依據三法所定之處理機制 及權責。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 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本署學務校安組 2013-10-01
11: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