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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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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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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3項辦法修正案及廢止第四類 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研商會 會議紀錄

一、時間:臺北場:108年9月23日(星期一)下午1時40分 高雄場:108年9月24日(星期二)下午1時40分 臺中場:108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1時40分

二、地點:臺北場: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綜合科館第一演講廳(臺 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

高雄場: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演講廳(高雄 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97號)

臺中場:臺中大墩文化中心演講廳(臺中市英才路600 號)

三、主席:許組長仁澤 紀錄:陳曉真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名冊)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略)

七、綜合討論:(依各場次之發言順序)

(一)臺北場

1、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運作紀錄第三條所規範的是濃度和成分區間,何以申報 平台上係以商品名做區別分開申報?譬如說同樣為70%

的二氯甲烷但溶劑不同(甲醇及丙酮)時,是否需要申 請兩張許可證,申請後是否可合併申報?

(2)如已申請70%溶於甲醇之二氯甲烷的許可證件,後續若 欲添購相同濃度但溶於丙酮的品項,是否須另外申請許 可證。

(3)同1,濃度同為100%之二氯甲烷,但安全資料表(SDS)

(2)

商品名分別為100%二氯甲烷供高解析液相層析使用

、100%二氯甲烷光譜級和100%二氯甲烷供氣相層析使 用,於網路平台作業時,應依商品名稱或成分濃度區間 進行申報?

(4)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自明(109)年1月16日生效後,不 同廠(場)的既有證件何時做合併?

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應逐日記錄,因地方環保局有要求紙本印出,若每日都有 運作,每日都要印,很浪費紙。是否線上填寫即可,還是 一定要印紙本?

3、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1)「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五條,

年運作量達三百公噸或一日十公噸,此標準如何訂定?

是否考量以不同類別毒化物進行釋放量申報的要求?

(2)標示與安全資料表應該同時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為之(文字參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五條

」)。針對中文以外之輔助標示,應該統一加上作業勞 工所能瞭解之外文,安全資料表應同樣比照進行,以維 護現場作業勞工安全。

(3)同上辦法,依職安法規定,具危害性化學品應標示並採 必要通識措施,各項標示法規應規範一致。

(4)認定原則應加入民間組織或專家建議,故第八條學者專 家研商會議與第九條徵詢產業意見,應都納入民間組織 的參與。

4、園區公會―聯華電子

(1)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三條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需 逐日申報規定,建議考量目前相關化學品運作特性及若 有循環使用狀況的申報問題,定義出不需申報運作量的

(3)

項目(例如硫酸於廢水、空污防制設備使用及廢棄物清 運等問題)。

(2)續上一項意見,建議將逐日記錄改為月記錄,現行一般 化學品運作之規模(量、製程特性等),較毒化物多及 廣泛,逐日記錄涉及的資料範圍過於複雜(機台數量可 能多達數十台至數百台),有資料收集不易狀況,故建 議將記錄修正為每月記錄。

(3)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八條以網路傳輸申報紀錄 後,列印紙本申報文件留存,但主管機關卻要求於紙本 加蓋負責人及公司章,是否可明定採網路申報後,列印 之文件無須進行簽章之說明。

(4)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九條所規定標示內容,應 參考勞委會危害通識規則有一致性的調和原則,避免一 個運作場所需有兩種不同的標示規定出現,產生矛盾的 現象。

(5)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安全資料表(SDS)並非由 一般運作人製作,均是由製造、販賣者依照相關分析製 作出報告文件,第二項要求運作人隨時檢討安全資料表

,是否適切?建議由製造、販賣者製作SDS文件並於異 動時通知下游業者。因一般運作人並無法得知SDS所有 成分資訊,無法任意更新其內容。

(6)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廢棄前應逐批檢具 廢棄聲明書,核准後始得廢棄,關注化學物質若要逐批 廢棄後才可進行廢棄,是否會造成申請過於頻繁問題,

建議須另訂排除說明。

(7)本次修法以毒管法架構加入相關關注化學物質管理項目

,建議應將毒化物及關注化學物質以個別管理辦法管理

。目前相關毒化物、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基準均不同,是 否適合以同一架構執行管理,需再評估考量。

(4)

5、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 目,須增列危害預防及緊急應變措施,請問內容應寫到什 麼程度?GHS本身危害標示應足夠充分,且已規範需備具 安全資料表,就實務而言,事故當下如有容器包裝破損之 情況,仍會回頭檢視安全資料表內容或其他緊急應變資訊

,因此建議危害標示應愈簡潔愈好。

6、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建議安全資料表(SDS)相關規範是否可比照新化學物質 登記管理辦法與職安署通識規則規定,一併整合,否則 目前毒性化學物質和關注化學物質分別規範6項和3項公 告版應列項目,與職安署規定不一致,造成同一管理作 法卻各自表述的現象,不論是實際執行或外部稽核時均 會相當困擾。

(2)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A、第一項建議修正運作人皆需檢討更新安全資料表之規定

。科技業者屬使用端,危害資訊多仰賴源頭業者提供,

難以自行修改內容。

B、第一項建議刪除關注化學物質文字。母法中第一類至第 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程度、污染程度明顯與關注化 學物質不同,且關注化學物質尚未明文公告,若欲將毒 性化學物質和關注化學物質合併規範或許太過牽強、言 之過早。

C、第二項規定「隨時」檢討更新,文字使用相當籠統,是 指今天、明天、10分鐘或20分鐘,建議參考職安署通識 規則,明定確切的檢討期程。

D、第三項規定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 話,若只是一間代理公司,隨時都需要有人接聽電話與 回覆,恐造成業者人力成本負擔。

(5)

7、中華民國化學工業責任照顧協會

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格式製作並備具安全資料表」,建議參考職安署 規定,修正為「參採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並備具安 全資料表」,否則連文件的格線也需符合特定要求。

8、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1)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 則修正草案」第二點第三項之相關分類認定參考原則,

應納入徵詢「相關關注公民團體:包含公會、勞動、移 工、環保、消防員團體」。毒化物除了影響工廠的員工

,亦對周遭社區居民、環境造成影響,特別是部分住在 廠區的本國籍與外國籍移工,與進入救災的消防員。故 有必要邀請相關公會、勞動、移工、環保、消防團體。

(2)建議「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十八條、附表圖示、內容等應納入「運作場所作 業勞工為非我國國籍」之語言,讓外籍勞工能理解各種 化學物質與應變。

(3)建議「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第四條提及的附件三、四「毒性及具有危害性關注化學 物質」和附件一、二同樣納入廠區配置圖。

(4)其餘支持環保署提出的草案。

9、中華民國石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業者多以廠(場)區 使用為主,但石油或潤滑油普遍供應社會大眾,且成分 複雜,或多或少皆可能含有毒性化學物或未來公告之關 注化學物質,譬如苯即為已知致癌物,此類化學品如何 比照一般工廠實施緊急應變或其他管理措施,或者應回 歸公共政策,使所有消費者周知和注意。

(2)潤滑油中含有許多添加劑,且多由國外供應,若其中一 種成分被列為關注化學物質,難要求供應商提供資料。

(6)

10、白川化成工業有限公司

若是一個工廠有多個許可毒化物,那提供許可證給供應 商查核,會牽涉到商業機密外洩問題?

11、臺北榮民總醫院

(1)醫院內部實驗室基於研究需要而使用許多不同類別的化 學品,未來若公告關注化學物質,對於本院用量少但種 類繁多且無法分離廢液成分之運作情形,是否可予以排 除豁免?

(2)現行職安署所公告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對我們醫院來說 便是很大的困擾,依其規定濃度達1%時即須作申報,但 實際運作總量僅1毫克。希望未來大署在公告列管時,

可將此情形納入考量。

12、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內部設有分析單位,近期品牌商對有害化學物質有 相當嚴格的要求,因此我們的產品需做有害化學物質的 分析;倘若購置的標準品為毒性化學物質,仍需進行申 報。建請貴署將檢驗、學術、研究機構之運作情形一併 納入考量,豁免標準品相關行政管制措施,減輕人力負 擔。

(2)請問關注化學物質如何篩選出來?是否會參考國際上,

譬如歐盟已完成毒理實驗的登記物質,或是以我國106 種標準登錄物質所產製的實驗數據做為評估依據?建議 應有科學根據,如理化特性、健康和環境毒理實驗做佐 證,方能認定是否屬關注化學物質。

(3)「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第十二條,建議安全資料表去除外框,而保留所需一至 十六項項目內容。

13、中央研究院

(1)請問「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修正了嗎

(7)

?因為「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多參 照前項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因為時間不多,謝謝。

(2)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勞動部(優 先管理化學品)、經濟部(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各有 管制,有些還彼此重複,可否統一管理?不然學術機構 都用量小、次數多、種類多,光申報就花太多時間了,

謝謝。或是可將學術機構做一些申報上的減免,謝謝。

14、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1)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四條三項,倘各運作情形 均需依規定申報,建議本項刪除。

(2)許可登記核可辦法修正草案第六條,合併證件後各毒化 物之新申請或註銷作業,或各毒化物之許可期限呈現方 式,請考量;及各毒化物之有效期限如何區分?第九條 第二款建議增加「輸入、販賣」文字,以免誤解。

15、環境法律人協會

(1)目前毒化物及關注化學物質之標示是否有提供東南亞語 系的部分?許多工廠內所雇用的移工人數不少,若只有 中、英文標示,相關資訊是否能傳遞給移工知情?

(2)篩選認定毒化物作業原則第五條,提及經科學報告證明 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得建議納入第四類毒化 物,請問是何種科學報告?有多少份科學報告指出風險 可納入?若只有一份國際報告(先驅研究)是否也會納 入考量?若只有疑似對健康風險有危害之情況是否也納 入考量?

16、台灣科思創(股)公司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十 二條,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並備具安 全資料表,懇請修改為「參採」規定之格式。原始資料 表內資訊皆符合勞動部相關規範,惟一差異是依指定格

(8)

式製作,致須於物品輸入後,再重新再製。

17、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十二條,依現行規定,安全資料表(SDS)格式須依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建議依勞動部的規定,「應列」

項目符合即可。SDS是要做好危害訊息傳遞,而非要求 格式之細節。

(二)高雄場

1、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建議環保署研商會議之簡報檔案,於研商會議後將之公 布在環保署「公告及會議」―「公開性會議」下之該次 會議通知單之附件,可供下載。

(2)建議「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十 二條,明訂製造、輸入或供應毒化物或關注化學物質者

,應提供安全資料表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修正,運作人之 貯存、使用、運送者對該物質特性並無能力檢討安全資 料表之內容,僅能向前述供應者索取。

(3)建議「篩選認定毒化物作業原則」中,召開專家諮詢會 議時,邀請相關業界及公協會共同研商,並建立業者可 檢具相關文件申請剔除或更改毒化物類別之機制。

(4)CNS 15030如修正,建議環保署能通知相關業者或舉辦 說明會。

(5)建議勞動部及環保署主管法規中有關公告板之標示規定 可做進一步的整合,免除業者在同一運作場所需分別設 置不同公告板的困擾。

2、台灣陶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標示及安全資料表修正草案第十二條:建議條文內容「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修訂為「應參採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格式…」。其理由為安全資料表重點應在內

(9)

容的完整性及正確性,而不是格式要求,且國外供應商 所提供的安全資料表不全然與臺灣格式表格完全相同,

為求法規實施及當地環保機關解讀一致,建議改為「參 採」。

(2)標示及安全資料表修正草案附表,同上建議修改為:容 器、包裝標示之「參考」格式。

(3)許可登記核可辦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請問 核可文件係指使用、貯存的核可文件?建議是否明確文 字描述「使用、貯存的核可文件」以利於當地主管機關 與申請業者有明確的依據。

(4)建議輸入自用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納入使用、貯存 一併申請,得免申請輸入許可。

3、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三條規定,毒化物之 運作人應先取得貯存登記或核可文件,始得申請許可證

、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請問是指毒化物貯存於運作場 所以外的地方,才需先取得貯存文件?或是所有毒化物 均先取得貯存證,才能申請其他使用、輸入、製造證件

,即形成一廠兩證。

(2)有關毒化物證件展延之規定,請問若於證件期滿前3至6 個月提出展期申請,惟被當地環保機關退件(因申請資 料不完整),運作場可以在證件到期之前照常運作,即 無證件逾期的問題,在證件到期至證件逾期,並無期限 規定,是否形成管制上的漏洞。

4、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有關使用核可文件(毒化物),是以CAS No.為主?還是 以中文名稱為主?現行情況有發現廠商拿臺北發函

(2017)以中文為主的文件說含毒化物,請本單位申請核 可使用文件,惟屏東環保局是以CAS No.作為申請使用文 件依據。

(10)

5、聯超實業(股)公司

本公司向倉儲業者承租,為其一運作場所,而倉儲業者本 身就是運作場所,於系統申報上,雙方於各個管編申報,

內容則呈同樣資料,各別申報,而致系統勾稽出現重複申 報。

6、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條係規範業者被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時,地方環保機關可廢止該業 者之核可文件,惟近期有一公司被公告解散而非受到撤銷

、廢止,因此無法依據本條規定廢止證件,請問有無其他 配套措施?

(三)臺中場

1、鉅鋐油封工業(股)公司

請問有關標示及安全資料表修正草案第三條規定,標示屬 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成分,義務主體係指 供應商或使用廠商?

2、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販售若干少量試劑,請問標示及安全資料表修正草 案第四條適用與否,是否需經地方主管機關做確認。

3、大東樹脂化學(股)公司

(1)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要求申請第四類核可文件所檢附之地 籍圖應為最近6個月內之文件,請問是否有相關法源依 據?

(2)依據草案內容,現行列管之毒化物未來可能加嚴管制(

如第四類提升至第一、二類毒化物),其對業者影響大

(如使用用途限制等)。建議毒化物及關注化學物質候 選名單列出後,應找運作廠商討論並徵詢其意見,降低 對業者的衝擊並且讓業者有時間可因應。關於這部分,

請教環保署後續有何作法、規劃?

(11)

(3)因新法預定在109.01.16公布,若原許可證涉及換證(例 如第四類核可文件在109年3月或4月到期)、廢證部分

,無法在3至6個月前提出申請,應如何辦理?有無緩衝 期或彈性作法?

4、國立中興大學

原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申請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不適 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囿於此法將預告廢止,然預告修 正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亦明訂不得貯存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但 未有項目明示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不適用該款限制,對於 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恐有困擾。不知此項是否有授予權限

,另由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明定排除?

5、臺中榮民總醫院

(1)請問若運作十餘種毒性化學物質,內部設置圖應單一或 分別製作?又若貯存場所為同一場所但在不同棟或不同 樓層,現行配置圖所要求的二度分帶座標未訂到小數點 以下6位數,可能造成很大的誤差、漂移,圖資管理區 是否亦能接受PDF文件上傳?

(2)核可文件若以網路申報,是否便毋須另外印出兩份送局 審核?

6、台灣電力公司通霄發電廠

(1)有關附件三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所應檢附 之文件,是否包含危害預防應變書?

(2)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需一併檢附,或依運作人或場所擇一檢附即可?建 議文字予以調整、敘明。

7、環鴻科技

(1)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修正案第三條

(12)

:(五)危害防範措施:需寫危害預防及緊急應變措施

。現行安全資料表(SDS)規定無撰寫緊急應變措施,希 望此條款能與現行SDS相關規定相符,避免業者又需另 外撰寫每個毒化物的緊急應變措施於SDS上。

(2)若為「關注化學物質」,要明列出物質的中、英文成分

、CAS No.及濃度。

8、大鼎能源(股)公司

廠區應變人員訓練希望協同聯防組織一同辦理訓練。

八、結論:

(一)所提意見均納入參考。

(二)就本署預告之「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毒性化學 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等3項修正草案,及廢 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如有其他新增 意見,敬請於預告期滿(108年10月14日)前提出,俾利 本署進行後續作業。

九、散會:臺北場下午4時00分、高雄場下午3時35分、臺中場下 午3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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