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開 發行 銀行 財 務報 告編 製 準則 部分 條 文 修 正 總說 明
鑒 於 銀 行 業 與 一 般 商 業 或 製 造 業 行 業 特 性 之 不 同,並 為 利 各 銀 行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能 有 一 合 理 及 一 致 性 之 規 範,我 國 爰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日 依 據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之 授 權 規 定 訂 定 發 布「 公 開 發 行 銀 行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 ( 下 稱 本 準 則 )。
其 後 配 合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之 訂 定 與 修 正,以 及 公 開 發 行 銀 行 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直 接 採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IFRSs)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 歷 經 五 次 修 正 。
本 次 修 正 係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IASB)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討 論 確 定 將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九 號「 金 融 工 具:分 類 與 衡 量 」 ( IFRS 9) 之 生 效 日 延 後 , 於 IFRS 9 生 效 前 , 金 融 工 具 之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九 十 八 年 版 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 IAS 39)辦 理,爰 修 正 本 準 則 中 有 關 適 用 IFRS 9 金 融 資 產 之 相 關 會 計 處 理 。
本 準 則 現 行 條 文 計 三 十 條,本 次 修 正 六 條,新 增 一 條,修 正 要 點 臚 列 如 下 :
一 、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公 報 , 爰 修 正 四 大 表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相 關 會 計 項 目 之 認 列 、 表 達 及 揭 露 :
( 一 ) 資 產 負 債 表 : 刪 除 適 用 IFRS 9 之 資 產 、 負 債 及 權 益 之 會 計 項 目,於 資 產 項 目 增 訂「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商 品 投 資 」;負 債 項 目 增 訂「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並 將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之
「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之 利 益 及 損 失 」,修 正 為「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利 益 及 損 失 」 。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
( 二 )綜 合 損 益 表:刪 除「 除 列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淨 利 益( 損 失 )」及「 金 融 資 產 自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重 分 類 至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淨 利 益( 損 失 )」,並 增 訂「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之 已 實 現 損 益 」及「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之 已 實 現 損 益 」等 損 益 項 目 。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三 條 )
二 、 修 正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等 級 資 訊 中 有 關 上 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會 計 項 目 名 稱(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二 款 格 式 A)
三 、 配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綜 合 損 益 表 會 計 項 目 之 修 訂 , 修 正 財 務 報 表 四 大 表 之 格 式 內 容 及 其 相 關 之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 。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條 格 式 一 至 格 式 四 及 第 二 十 四 條 )
四 、 參 酌 IAS 39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分 類 及 衡 量 規 定 ,
爰 增 訂 銀 行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於 首 次 適 用 IFRS 時 重
分 類 之 相 關 規 定 。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一 )
公 開 發行 銀行 財 務報 告編 製 準則 部分 條 文 修 正 條文 對照 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十 條 資產負債 表之資 產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 存現金、活期存款及 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 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 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 動性之投資。
銀行應揭露現金 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 分,及其用以決定該 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 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 之款項、繳存準備及 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 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係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 資產:
1.取得之目的為短期 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 合併管理之可辨認 金融工具組合之一 部分,且有證據顯 示近期該組合為短 期 獲 利 之 操 作 模 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 被指定且為有效避
第 十 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 產 至 少 應包 括 下列 各項 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 存現金、活期存款及 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 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 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 動性之投資。
銀行應揭露現金 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 分,及其用以決定該 組成項目之政策。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 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 之款項、繳存準備及 拆放銀行同業及同業 透支之款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 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 量、避險之衍生金融 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四、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係非持有供交易 之權益工具投資,於 原始認列時,選擇將 該投資後續公允價值 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 損益。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
一、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九號「金融工具:分 類與衡量」(IFRS 9)生 效日之延後,該公報未 生效前應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三十九號公報「金 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二零零九年版)(IAS 39)規定辦理,爰參酌 IAS 39 第九段相關規 定,刪除現行第四款適 用 IFRS 9 之會計項目,
修正第三款後段有關透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之定義,並 新增第四款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第十一款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會 計項目之名稱及定義。
二、參酌 IAS 39 第九段、第 六十六段規定,修正現 行第十三款第一目,刪 除有關其他按攤銷後成 本衡量金融資產之相關 規定,並增列以成本衡 量之金融資產及第二目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 投資等金融資產會計項 目之名稱及定義。
三、配合上開修正,將現行 第十一款至第十八款,
移列至第十二款至第十 九款。
險工具外之衍生金 融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 為被避險項目外,
原始認列時被指定 為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產。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應按 公允價值衡量。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 非衍生金融資產,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一)指定為備供出售。
( 二 ) 非 屬 下 列 金 融 資 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2.放款與應收款。
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
4.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
5.無活絡市場之債務 商品投資。
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 應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五、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 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 生金融資產,應以公 允價值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
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 生金融資產,應以公 允價值衡量。
六、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 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 附賣回條件交易時,
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 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 項,包括原始產生及 非原始產生者,如應 收帳款、應收利息、
應收收益、應收承兌 票款及其他應收款。
(一)應收款項應以有效 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惟未附息 之短期應收款項若 折現之影響不大,
得以原始發票金額 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 估應收款項無法收 現之金額,提列適 當之備抵呆帳並以 淨額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 係人款項,應單獨 列示。
(四)應收承兌票款係依 約代客承兌匯票,
應於匯票到期前向 客戶收取之支票款 項。
(五)應收承購帳款係向 出售帳款公司買入 未附追索權之應收 帳款。
附賣回條件交易時,
向交易對手實際支付 之金額。
七、應收款項係應收各款 項,包括原始產生及 非原始產生者,如應 收帳款、應收利息、
應收收益、應收承兌 票款及其他應收款。
(一)應收款項應以有效 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惟未附息 之短期應收款項若 折現之影響不大,
得以原始發票金額 衡量。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 估應收款項無法收 現之金額,提列適 當之備抵呆帳並以 淨額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 係人款項,應單獨 列示。
(四)應收承兌票款係依 約代客承兌匯票,
應於匯票到期前向 客戶收取之支票款 項。
(五)應收承購帳款係向 出售帳款公司買入 未附追索權之應收 帳款。
(六)其他應收款係不屬 於應收帳款、應收 利息、應收收益、
應收承兌票款、應 收承購帳款之其他
(六)其他應收款係不屬 於應收帳款、應收 利息、應收收益、
應收承兌票款、應 收承購帳款之其他 應收款項。
八、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 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 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 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 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 售此類資產(或處分 群組)之一般條件及 商業慣例,於目前狀 態 下 , 可 供 立 即 出 售,且其出售必須為 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 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 內回收金額之資產或 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 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 出 售 處 分 群 組 之 衡 量、表達與揭露,應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貼現及放款係押匯、
貼現、放款及由放款 轉列之催收款項。
貼 現 及 放 款 應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之 攤 銷後成本衡量。惟若 折現之影響不大,得 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應 依 銀 行 資 產 評 估 損 失 準 備 提 列 及 逾
應收款項。
八、當期所得稅資產係指 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 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 過該等期間應付金額 之部分。
九、待出售資產係指依出 售此類資產(或處分 群組)之一般條件及 商業慣例,於目前狀 態 下 , 可 供 立 即 出 售,且其出售必須為 高度很有可能預期於 報導期間後十二個月 內回收金額之資產或 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 資產。
待出售資產及待 出 售 處 分 群 組 之 衡 量、表達與揭露,應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貼現及放款係押匯、
貼現、放款及由放款 轉列之催收款項。
貼 現 及 放 款 應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之 攤 銷後成本衡量。惟若 折現之影響不大,得 以原始之金額衡量。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應 依 銀 行 資 產 評 估 損 失 準 備 提 列 及 逾 期 放 款 催 收 款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規 定 評 估 貼 現 及 放 款
期 放 款 催 收 款 呆 帳 處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規 定 評 估 貼 現 及 放 款 之減損損失,提列適 當之備抵呆帳,並以 淨額列示。
已 轉 銷 呆 帳 如 有 回 復 正 常 放 款 或 收回者,應調整備抵 呆 帳 餘 額 或 呆 帳 費 用。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係 指 投 資 關 聯 企 業,或合資控制者 未採比例合併法認 列聯合控制個體之 權益。
採用權益法之 投資之評價及表達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 第二十八號及第三 十一號規定辦理。
認列投資損益 時,關聯企業編製 之財務報表若未符 合本準則,應先按 本準則調整後,再 據 以 認 列 投 資 損 益,採用權益法所 用之關聯企業財務 報告日期應與投資 者相同,若有不同 時,應對關聯企業 財務報告日期與投 資者財務報告日期 間所發生之重大交
之減損損失,提列適 當之備抵呆帳,並以 淨額列示。
已 轉 銷 呆 帳 如 有 回 復 正 常 放 款 或 收回者,應調整備抵 呆 帳 餘 額 或 呆 帳 費 用。
十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係指具有固定 或可決定之收取金 額及固定到期日,
且銀行有積極意圖 及能力持有至到期 日之非衍生金融資 產。但下列項目除 外:
(一)原始認列時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二)指定為備供出售。
(三)符合放款及應收款 定義。
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應以有效 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
十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係 指 投 資 關 聯 企 業,或合資控制者 未採比例合併法認 列聯合控制個體之 權益。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之 評 價 及 表 達 應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八 號 及 第 三 十 一 號
易或事件之影響予 以調整,在任何情 況下,關聯企業與 投資者之資產負債 表日之差異不得超 過三個月。若會計 師依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四號規定判 斷關聯企業對投資 者財務報告公允表 達影響重大者,關 聯企業之財務報告 應經會計師依照會 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規則與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之規定 辦理查核。
採用權益法之 投資有提供作質,
或受有約束、限制 等情事者,應予註 明。
十二、受限制資產係銀 行 提 供 非 現 金 擔 保品(如債務或權 益工具)予他人,
該 受 讓 人 依 合 約 或 慣 例 有 權 出 售 或 再 抵 押 該 擔 保 品時,銀行應將該 非 現 金 擔 保 品 重 分 類 至 受 限 制 資 產。
銀 行 持 有 之 金 融 資 產 如 有 供 作 附 買 回 交 易 者,應於原帳列金 融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規定辦理。
認 列 投 資 損 益時,關聯企業編 製 之 財 務 報 表 若 未符合本準則,應 先 按 本 準 則 調 整 後,再據以認列投 資損益,採用權益 法 所 用 之 關 聯 企 業 財 務 報 告 日 期 應 與 投 資 者 相 同,若有不同時,
應 對 關 聯 企 業 財 務 報 告 日 期 與 投 資 者 財 務 報 告 日 期 間 所 發 生 之 重 大 交 易 或 事 件 之 影響予以調整,在 任何情況下,關聯 企 業 與 投 資 者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差 異 不 得 超 過 三 個月。若會計師依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二 十 四 號 規 定 判 斷 關 聯 企 業 對 投 資 者 財 務 報 告 公 允 表 達 影 響 重 大 者,關聯企業之財 務 報 告 應 經 會 計 師 依 照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與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之 規 定 辦理查核。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有 提 供 作 質,或受有約束、
項下,附註揭露金 融 資 產 提 供 附 條 件交易之金額,而 無 須 重 分 類 至 受 限制資產。
十三、其他金融資產係不 能歸屬於以上各款 之金融資產,若有 累計減損應以扣除 其累計減損後之淨 額表達。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 指 非 屬 應 收 款 項、貼現及放款之 其他同時符合下列 兩 條 件 之 金 融 資 產:
1. 銀行係在以收取合 約現金流量為目的 而持有資產之經營 模 式 下 持 有 該 資 產。
2.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 條款產生特定日期 之現金流量,該等 現金流量完全為支 付本金及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之利息。
其中利息係對與特 定期間內流通在外 本金金額相關之貨 幣時間價值及信用 風險之對價。
符合上開條件 之金融資產仍可於 原始認列時,將其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
限制等情事者,應 予註明。
十三、受限制資產係銀行 提供非現金擔保品
(如債務或權益工 具)予他人,該受 讓人依合約或慣例 有權出售或再抵押 該擔保品時,銀行 應將該非現金擔保 品重分類至受限制 資產。
銀 行 持 有 之 金 融 資 產 如 有 供 作 附 買 回 交 易 者,應於原帳列金 融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項下,附註揭露金 融 資 產 提 供 附 條 件交易之金額,而 無 須 重 分 類 至 受 限制資產。
十四、其他金融資產係不 能歸屬於以上各款 之金融資產,若有 累計減損應以扣除 其累計減損後之淨 額表達。
(一)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係指持有無 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之權益工具投資,
或與此種無活絡市 場公開報價權益工 具連結且須以交付 該等權益工具交割 之衍生工具,且其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
公允價值衡量,以 消除或減少如不指 定將會產生因採用 不同基礎衡量資產 負債或認列其利益 及損失之衡量或認 列不一致之情形。
(二)其他催收款項係非 屬放款轉列之其他 催收款項(如由保 證、承兌、應收承 購帳款及信用卡轉 列部分)。
(三)其他什項金融資產 係指不能歸屬以上 各款之其他金融資 產者。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係指 用於商品或勞務之 生產或提供、出租 予他人或供管理目 的而持有,且預期 使用期間超過一個 會計年度之有形資 產項目。
不動產及設備 之後續衡量應採成 本模式,其會計處 理應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十六號規定辦 理。
不動產及設備 之各項組成若屬重 大,應單獨提列折 舊。
不動產及設備 具 有 不 同 耐 用 年 限,或以不同方式
衡量。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 商品投資,係無活 絡市場公開報價,
且具固定或可決定 收取金額之債務商 品投資,且同時符 合下列條件者: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2. 未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 之因素,致持有人 可能無法回收幾乎 所有之原始投資。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商 品 投 資 應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衡量。
(三)其他催收款項係非 屬放款轉列之其他 催收款項(如由保 證、承兌、應收承 購帳款及信用卡轉 列部分)。
(四)其他什項金融資產 係指不能歸屬以上 各款之其他金融資 產者。
十五、不動產及設備係指 用於商品或勞務之 生產或提供、出租 予他人或供管理目 的而持有,且預期 使用期間超過一個 會計年度之有形資 產項目。
提供經濟效益,或 適 用 不 同 折 舊 方 法、折舊率者,應 在 附 註 中 分 別 列 示。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係指 為賺取租金或資本 增值或兩者兼具,
而由所有者或融資 租賃之承租人所持 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 之後續衡量應採用 成本模式,其會計 處理應依國際會計 準則第四十號規定 辦理。
十六、無形資產係指無實 體形式之可辨認非 貨幣性資產,並同 時符合具有可辨認 性、可被企業控制 及具有未來經濟效 益。
無形資產之後 續衡量應採成本模 式,其會計處理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 十 八 號 規 定 辦 理。
十七、遞延所得稅資產係 指與可減除暫時性 差異、未使用課稅 損失遞轉後期及未 使用所得稅抵減遞 轉後期有關之未來 期間可回收所得稅 金額。
不動產及設備 之後續衡量應採成 本模式,其會計處 理應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十六號規定辦 理。
不動產及設備 之各項組成若屬重 大,應單獨提列折 舊。
不動產及設備 具 有 不 同 耐 用 年 限,或以不同方式 提供經濟效益,或 適 用 不 同 折 舊 方 法、折舊率者,應 在 附 註 中 分 別 列 示。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 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或兩者兼具,而由所 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 租 人 所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 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 模式,其會計處理應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 十號規定辦理。
十七、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 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 性資產,並同時符合 具有可辨認性、可被 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 經濟效益。
無形資產之後續 衡量應採成本模式,
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
十八、其他資產係指不能 歸屬於以上各款之 資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 或洽定承受借戶之 原有擔保品,或補 交之物品,以抵還 欠款者屬之。承受 之擔保品按承受價 格入帳,期末應以 帳面價值與公允價 值減出售成本孰低 者衡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 不能歸屬以上各款 之其他資產。
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 規定辦理。
十八、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指 與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未使用課稅損失 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 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 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 所得稅金額。
十九、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 屬 於 以 上 各 款 之 資 產。
(一)承受擔保品係依法 或洽定承受借戶之 原有擔保品,或補 交之物品,以抵還 欠款者屬之。承受 之擔保品按承受價 格入帳,期末應以 帳面價值與公允價 值減出售成本孰低 者衡量。
(二)其他什項資產係指 不能歸屬以上各款 之其他資產。
第十一條 資產負債表之 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 係央行存款、銀行同 業存款、透支銀行同 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 以貼現之票據、擔保 之 債 權 轉 向 中 央 銀 行 融 資 或 以 票 據 及 其 他 方 式 向 同 業 融 資。
第十一條 資產負債表之 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 係央行存款、銀行同 業存款、透支銀行同 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 以貼現之票據、擔保 之 債 權 轉 向 中 央 銀 行 融 資 或 以 票 據 及 其 他 方 式 向 同 業 融 資。
一、參酌 IAS 39(二零零九 年版)第九段及第六十 六段規定,爰將第三款 第二目酌作文字調整,
並於第十二款第二目增 訂「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負債」會計項目,並將 現行第十二款第二目,
移列至第三目。
二、為資明確,爰修正第十 三款明定負債準備之會 計處理應依相關法規及 國際會計準則等相關規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指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 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 為被避險項目外,
原始認列時被指定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下列金融工具 應分類為持有供交 易金融負債:
1. 其發生主要目的為 短期內再買回。
2. 於原始認列時即屬 合併管理之一組可 辨認金融工具投資 組合之部分,且有 證據顯示近期該組 合為短期獲利之操 作模式。
3. 除財務保證合約或 被指定且為有效避 險工具外之衍生金 融負債。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係 依 避 險 會 計 指 定 且 為 有 效 避 險 工 具 之衍生金融負債,應 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 債 係 從 事 票 券 及 債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係 指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一)持有供交易金融負 債。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 為被避險項外,原 始認列時被指定透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負債。
下列金融工具 應分類為持有供交 易金融負債:
1. 其發生主要目的為 短期內再買回。
2. 其屬合併管理之一 組可辨認金融工具 投資組合之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 該組合實際上為短 期 獲 利 之 操 作 模 式。
3. 除被指定且為有效 避險工具外之衍生 金融負債。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係 依 避 險 會 計 指 定 且 為 有 效 避 險 工 具 之衍生金融負債,應 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 債 係 從 事 票 券 及 債 券 附 買 回 條 件 交 易 時,向交易對手實際 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 款、應付利息、承兌
定辦理。
券 附 買 回 條 件 交 易 時,向交易對手實際 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 款、應付利息、承兌 匯票及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 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但未附息 之短期應付帳款若 折現之影響不大,
得以原始發票金額 衡量。因營業而發 生之應付帳款,應 與非營業而發生之 其他應付款項分別 列示。金額重大之 應 付 關 係 人 之 款 項,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 付帳款,應註明擔 保品名稱及帳面金 額,惟應收帳款承 購 之 業 務 得 不 列 示。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存 款戶或舉借其他債 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係為客戶 匯票承兌到期應付 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係因 買入未附追索權之 應收款項而應支付 予出售帳款公司之 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係不屬 應付帳款及應付利
匯票及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 利息法之攤銷後成 本衡量。但未附息 之短期應付帳款若 折現之影響不大,
得以原始發票金額 衡量。因營業而發 生之應付帳款,應 與非營業而發生之 其他應付款項分別 列示。金額重大之 應 付 關 係 人 之 款 項,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 付帳款,應註明擔 保品名稱及帳面金 額,惟應收帳款承 購 之 業 務 得 不 列 示。
(二)應付利息係應付存 款戶或舉借其他債 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係為客戶 匯票承兌到期應付 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係因 買入未附追索權之 應收款項而應支付 予出售帳款公司之 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係不屬 應付帳款及應付利 息 之 其 他 應 付 款 項,如股利等。經 股東會決議通過之 應付股息紅利,如 已確定分派辦法及
息 之 其 他 應 付 款 項,如股利等。經 股東會決議通過之 應付股息紅利,如 已確定分派辦法及 預定支付日期者,
應加以揭露。
七、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 尚 未 支 付 之 本 期 及 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 關 之 負 債 係 指 依 出 售 處 分 群 組 之 一 般 條件及商業慣例,於 目前狀態下,可供立 即出售,且其出售必 須 為 高 度 很 有 可 能 之 待 出 售 處 分 群 組 內之負債。
九 、 存款 及 匯款 係指支 票、活期、定期、儲 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係指已 發 行 之 金 融 債 券 餘 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係發行 符 合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二 號 規 定 具 金 融 負 債 性 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係指 不 能 歸 屬 於 以 上 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負債係 指非屬下列條件之 金融負債:
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預定支付日期者,
應加以揭露。
七、當期所得稅負債係指 尚 未 支 付 之 本 期 及 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 關 之 負 債 係 指 依 出 售 處 分 群 組 之 一 般 條件及商業慣例,於 目前狀態下,可供立 即出售,且其出售必 須 為 高 度 很 有 可 能 之 待 出 售 處 分 群 組 內之負債。
九 、 存 款及 匯 款係 指支 票、活期、定期、儲 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係指已 發 行 之 金 融 債 券 餘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係發行 符 合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二 號 規 定 具 金 融 負 債 性 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係指 不 能 歸 屬 於 以 上 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負債係 指非屬下列條件之 金融負債: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 不 符 合 除 列 要 件 或 因 適 用 持 續 參 與 法 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 因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不 符 合 除 列 要 件 或 因 適 用 持 續 參 與 法 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 以 低 於 市 場 之 利 率 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負債係與無活絡市 場公開報價之權益 工具連結,並以交 付該權益工具交割 之衍生工具負債,
且其公允價值無法 可靠衡量者。
(三)其他什項金融負債 係其他不能歸屬於 以上各款之金融負 債。
十三、負債準備係指不確 定時點或金額之負 債。
負債準備之會 計處理應依銀行資 產評估損失準備提 列及逾期放款催收 款呆帳處理辦法等 相關規定、國際會 計準則第三十七號 及第三十九號之規 定辦理。
負債準備應於 銀行因過去事件而 負有現時義務,且 很有可能需要流出 具經濟效益之資源 以清償該義務,及
3.財務保證合約。
4. 以低於市場之利率 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 係其他不能歸屬於 以上各款之金融負 債。
十三、負債準備係指不確 定時點或金額之負 債。
負債準備之會 計處理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三十七號 及第三十九號之規 定辦理。
負債準備應於 銀行因過去事件而 負有現時義務,且 很有可能需要流出 具經濟效益之資源 以清償該義務,及 該義務之金額能可 靠估計時認列。
銀行應於附註 中將負債準備區分 為員工福利負債準 備、保證責任準備 及其他項目。
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係 指與應課稅暫時性 差異有關之未來期 間 應 付 所 得 稅 金 額。
十五、其他負債係指不能 歸屬於以上各類之 負債。
該義務之金額能可 靠估計時認列。
銀行應於附註 中將負債準備區分 為員工福利負債準 備、保證責任準備 及其他項目。
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係 指與應課稅暫時性 差異有關之未來期 間 應 付 所 得 稅 金 額。
十五、其他負債係指不能 歸屬於以上各類之 負債。
第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之 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 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一)股本係股東對銀行 所投入之資本,並 向公司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登記者。但 不包括符合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
每股面額、額定股 數、已發行且付清 股款之股數、期初 與期末流通在外股 數之調節表、各類 股本之權利、優先 權及限制、由銀行 或由其子公司或關 聯企業持有銀行之 股份、保留供選擇 權與股票銷售合約
第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之 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 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一)股本係股東對銀行 所投入之資本,並 向公司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登記者。但 不包括符合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股本之種類、
每股面額、額定股 數、已發行且付清 股款之股數、期初 與期末流通在外股 數之調節表、各類 股本之權利、優先 權及限制、由銀行 或由其子公司或關 聯企業持有銀行之 股份、保留供選擇 權與股票銷售合約
參酌 IAS 39(二零零九年 版)將第一款第四目「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之利 益及損失」,修正為「備供 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及損失」。
發行(轉讓、轉換)
之股份及特別條件 等 , 均 應 附 註 揭 露。
發行可轉換特 別股及海外存託憑 證者,應揭露發行 地區、發行及轉換 辦法、已轉換金額 及特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係指銀行 發行金融工具之權 益組成部分及銀行 與業主間之股本交 易所產生之溢價,
通常包括超過票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溢 價、受領贈與之所 得及其他依本準則 相關規範所產生者 等。資本公積應按 其性質分別列示,
其用途受限制者,
應附註揭露受限制 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 虧損)係由營業結 果所產生之權益,
包 括 法 定 盈 餘 公 積、特別盈餘公積 及未分配盈餘(或 待彌補虧損) 等。
1、法定盈餘公積係 依 銀 行 法 第 五 十 條 之 規 定 應 提 撥 定 額 之 公 積。
2、特別盈餘公積係
發行(轉讓、轉換)
之股份及特別條件 等 , 均 應 附 註 揭 露。
發行可轉換特 別股及海外存託憑 證者,應揭露發行 地區、發行及轉換 辦法、已轉換金額 及特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係指銀行 發行金融工具之權 益組成部分及銀行 與業主間之股本交 易所產生之溢價,
通常包括超過票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溢 價、受領贈與之所 得及其他依本準則 相關規範所產生者 等。資本公積應按 其性質分別列示,
其用途受限制者,
應附註揭露受限制 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 虧損)係由營業結 果所產生之權益,
包 括 法 定 盈 餘 公 積、特別盈餘公積 及未分配盈餘(或 待彌補虧損) 等。
1、法定盈餘公積係 依 銀 行 法 第 五 十 條 之 規 定 應 提 撥 定 額 之 公 積。
2、特別盈餘公積係
依相關法令、契 約、章程規定或 股 東 會 決 議 由 盈 餘 提 撥 之 公 積。
3、未分配盈餘(或 待彌補虧損)係 尚 未 分 配 亦 未 經 指 撥 之 盈 餘
( 未 經 彌 補 之 虧 損 為 待 彌 補 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 彌補,應俟股東 大 會 決 議 後 方 可列帳。但有盈 餘 分 配 或 虧 損 彌 補 之 議 案 者,應於當期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揭 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 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 實 現 利 益 及 損 失、現金流量避險 中屬有效避險部分 之避險工具利益及 損失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 票 應 按 成 本 法 處 理 , 列 為 權 益 減 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 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 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 部分。
依相關法令、契 約、章程規定或 股 東 會 決 議 由 盈 餘 提 撥 之 公 積。
3、未分配盈餘(或 待彌補虧損)係 尚 未 分 配 亦 未 經 指 撥 之 盈 餘
( 未 經 彌 補 之 虧 損 為 待 彌 補 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 彌補,應俟股東 大 會 決 議 後 方 可列帳。但有盈 餘 分 配 或 虧 損 彌 補 之 議 案 者,應於當期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揭 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 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權益工具投資之利 益及損失、現金流 量避險中屬有效避 險部分之避險工具 利益及損失等累計 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 票 應 按 成 本 法 處 理 , 列 為 權 益 減 項,並註明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係指子公 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
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 部分。
第十三條 銀行應將某一 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 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 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 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 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 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 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 大時,銀行應於報表或附 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 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 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 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 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 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 入 減 利 息 費 用 之 淨 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 信、各種存款、備 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及無活絡市場 之債務商品投資所 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 款或舉借其他債務 及金融負債所發生 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 續費收入及手續費 費用之淨額,手續
第十三條 銀行應將某一 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 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 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 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 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 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 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 大時,銀行應於報表或附 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 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 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 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 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 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 入 減 利 息 費 用 之 淨 額。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 信、各種存款及以 攤銷後成本衡量金 融資產所產生之利 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 款或舉借其他債務 及金融負債所發生 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係手 續費收入及手續費 費用之淨額,手續 費收入係代辦各項 手 續 所 獲 得 之 收
一、配合 IFRS 9 生效日之延 後,該號公報未生效前 應依 IAS 39(二零零九 年版)規定辦理,爰參 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
(二零零九年版)第八 十二段相關規定,修正 第四項第一款第一目,
將利息收入增列包括備 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 之債務商品投資所收取 之利息,增訂第四項第 二款第三目「備供出售 金 融 資 產 之 已 實 現 損 益」、第四目「持有至到 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 損益」、第八目「其他利 息以外損益」增列以成 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無 活絡市場債務商品投資 之相關損益。
二、配合上開修正,刪除現 行第四項第二款第五目 及第六目等適用 IFRS 9 之損益項目。
三、現行第四項第二款第三 目及第四目,移列第同 款第五目及第六目。
四、配合上開修正,將第四 項第十一款其他綜合損 益項目之「透過其他綜 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之利益 及損失」,修正為「備供 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
費收入係代辦各項 手 續 所 獲 得 之 收 入;手續費費用係 委託辦理各項手續 所發生之費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負債損益係買賣 或借貸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以 及指定為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及負債所 產生之損益、股息 紅利及期末按公允 價值評價產生之評 價損益。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之已實現損益係買 賣或借貸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所產生之 損益、股利及紅利 收入。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係買賣或借貸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所產生之損益。
(五)兌換損益係外幣資 產或負債因匯率變 動實際兌換及評價 之損益,惟銀行為 規避國外營運機構 淨投資風險,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九號規定辦理。
(六)資產減損損失及迴
入;手續費費用係 委託辦理各項手續 所發生之費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負債損益係買賣 或借貸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及負債,以 及指定為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及負債所 產生之損益、股息 紅利及期末按公允 價值評價產生之評 價損益。
(三)兌換損益係外幣資 產或負債因匯率變 動實際兌換及評價 之損益,惟銀行為 規避國外營運機構 淨投資風險,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三 十九號規定辦理。
(四)資產減損損失及迴 轉利益之計算及表 達,應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之規定辦 理。
(五)除列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及 負債淨利益(損失)
係指銀行自帳上移 除原已認列之按攤 銷後成本衡量金融 資產及負債所產生 之淨利益(損失)。
(六)金融資產自按攤銷
價利益及損失」。
轉利益之計算及表 達,應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之規定辦 理。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 關聯企業及合資損 益之份額係指銀行 按其所享有關聯企 業及聯合控制個體 之份額,以權益法 認列關聯企業及聯 合 控 制 個 體 之 損 益。
(八)其他利息以外淨損 益 係 指 不 屬 於 上 列 各 項 目 之 其 他 非利息淨收益,包 括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損益、無活絡市場 之 債 務 商 品 投 資 損益、處分不良資 產、承受擔保品及 處 分 不 動 產 及 設 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 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 合計數。
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 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 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 帳之費用及提列保證 責任準備之費用,各 項資產包括放款、買 入匯款、應收帳款承 購、應收承兌票款、
保證款項、催收款、
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
後成本衡量重分類 至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淨利益
(損失)。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損 益 之 份 額 係 指 銀 行 按 其 所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及 聯 合 控 制 個 體 之 份 額,以權益法認列 關 聯 企 業 及 聯 合 控制個體之損益。
(八)其他利息以外淨損 益 係 指 不 屬 於 上 列 各 項 目 之 其 他 非利息淨收益,包 括 處 分 不 良 資 產、承受擔保品及 處 分 不 動 產 及 設 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 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 合計數。
四、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 準備提存係指針對各 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 帳之費用及提列保證 責任準備之費用,各 項資產包括放款、買 入匯款、應收帳款承 購、應收承兌票款、
保證款項、催收款、
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 他應收款等。
五、營業費用係銀行為從 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 用,應視實際需要分
他應收款等。
五、營業費用係銀行為從 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 用,應視實際需要分 列明細記載之,主要 區 分 為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 折 舊 及 攤 銷 費 用、其他業務及管理 費用。
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 益係前列三款之合計 數。
七、所得稅(費用)係指 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 中,與當期所得稅及 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 總數。
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 利(淨損)係前列二 款之合計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 業 單 位 之 稅 後 損 益,及構成停業單位 之 資 產 或 處 分 群 組 於 按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衡 量 時 或 於 處 分 時 所 認 列 之 稅 後利益或損失。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之 表 達 與 揭 露 應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淨利(或淨損)
係 本 會 計 期 間 之 盈 餘(或虧損),係前 二款之合計數。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 性質分類之其他綜
列明細記載之,主要 區 分 為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 折 舊 及 攤 銷 費 用、其他業務及管理 費用。
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 益係前列三款之合計 數。
七、所得稅(費用)係指 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 中,與當期所得稅及 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 總數。
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 利(淨損)係前列二 款之合計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停 業 單 位 之 稅 後 損 益,及構成停業單位 之 資 產 或 處 分 群 組 於 按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衡 量 時 或 於 處 分 時 所 認 列 之 稅 後利益或損失。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之 表 達 與 揭 露 應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淨利(或淨損)
係 本 會 計 期 間 之 盈 餘(或虧損),係前 二款之合計數。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係按 性質分類之其他綜 合損益之各組成部 分,包括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透過
合損益之各組成部 分,包括國外營運 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備供 出售金融資產未實 現 評 價 利 益 及 損 失、現金流量避險 中屬有效避險部分 之避險工具利益及 損失、確定福利計 畫精算損益等。
十二、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十 三 、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十四、當期損益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及非控制 權益之分攤數。
十五、當期綜合損益總額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及非控制權益之分 攤數。
十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 股權益持有人之繼 續營業單位損益及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 股權益持有人之損 益之基本與稀釋每 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計 算及表達,應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三十 三號規定辦理。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權益 工具投資之利益及 損失、現金流量避 險中屬有效避險部 分之避險工具利益 及損失、確定福利 計畫精算損益等。
十二、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十 三 、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十四、當期損益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及非控制 權益之分攤數。
十五、當期綜合損益總額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及非控制權益之分 攤數。
十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 股權益持有人之繼 續營業單位損益及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 股權益持有人之損 益之基本與稀釋每 股盈餘。
每股盈餘之計 算及表達,應依國 際會計準則第三十 三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編製個 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 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 聯合控制者,其長期股權 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
第二十二條 銀行編製個 體財務報告,除對關聯企 業具控制、重大影響或聯 合控制者,其長期股權投 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
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 製 準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規 定,爰第一項酌作文字調 整,以資明確。
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 及第三章規定一致。
個體財務報表當期損 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 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 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 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 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 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及 第三章規定一致。
個體財務報表當期損 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 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 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 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 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 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第二十四條 銀行編製個 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 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 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 細表。(格式五~
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明細表。(格式五
~二)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明細表。(格式五
~三)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 產明細表。(格式 五~四)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 投資明細表。(格 式五~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
(格式五~六)
( 七 ) 待 出 售 資 產 明 細
表。(格式五~七)
第二十四條 銀行編製個 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 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 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 細表。(格式五~
一)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明細表。(格式五
~二)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明細表。
(格式五~三)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 產明細表。(格式 五~四)
(五)附賣回票券及債券 投資明細表。(格 式五~五)
(六)應收款項明細表。
(格式五~六)
( 七 ) 待 出 售 資 產 明 細
一、配合第十條、第十一條 及第十三條資產負債表 及綜合損益表相關會計 項目之修正,爰修正第 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明細 表名稱,新增第二項第 一款第九目、第二款第 五目及第六目之明細表 名稱,修正第二款第七 目明細表格式編號。
二、配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會計項目之修正,爰於 格式五~十一「其他金融 資產明細表」及格式五~
二十九「其他金融負債 明細表」之格式內容增 列相關說明。
三、配合上開修正,將現行 第二項第一款第九目至 第三十二目,移列至第 十目至第三十三目;第 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至第 十二目,移列至第七目 至第十四目。
( 八 ) 貼 現 及 放 款 明 細 表。(格式五~八)
(九)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明細表。(格 式五~九之一)
(十)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變動明細表。(格 式五~九之二)
(十一)採用權益法之投 資累計減損變動明 細表。(格式五~
十)
(十二)其他金融資產明 細表。(格式五~
十一)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變 動明細表。(格式 五~十二)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累 計 折 舊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五~十 三)
(十五)不動產及設備累 計 減 損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五~十
四)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變 動明細表。(格式 五~十五)
(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 計 折 舊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五~十 六)
(十八)投資性不動產累 計 減 損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五~十 七)
(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
表。(格式五~七)
( 八 ) 貼 現 及 放 款 明 細 表。(格式五~八)
(九)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變動明細表。(格 式五~九)
(十)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累計減損變動明細 表。(格式五~十)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明 細表。(格式五~
十一)
(十二)不動產及設備變 動明細表。(格式 五~十二)
(十三)不動產及設備累 計 折 舊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五~十 三)
(十四)不動產及設備累 計 減 損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五~十
四)
(十五)投資性不動產變 動明細表。(格式 五~十五)
(十六)投資性不動產累 計 折 舊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五~十 六)
(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 計 減 損 變 動 明 細 表。(格式五~十 七)
(十八)無形資產變動明 細表。(格式五~
十八)
(十九)遞延所得稅資產
細表。(格式五~
十八)
(二十)遞延所得稅資產 明細表(格式五~
十九)
(二十一)其他資產明細 表。(格式五~二
十)
(二十二)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負債明細表。(格 式五~二十一)
(二十三)避險之衍生金 融負債明細表。(格 式五~二十二)
(二十四)附買回票券及 債券負債明細表。
( 格 式 五 ~ 二 十 三)
(二十五)應付款項明細 表。(格式五~二 十四)
(二十六)與待出售資產 直接相關之負債明 細表。(格式五~
二十五)
(二十七)存款及匯款明 細表。(格式五~
二十六)
(二十八)應付金融債券 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七)
(二十九)特別股負債明 細表。(格式五~
二十八)
(三十)其他金融負債明 細表。(格式五~
二十九)
明細表(格式五~
十九)
( 二 十 ) 其 他 資 產 明 細 表。(格式五~二
十)
(二十一)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負債明細表。(格 式五~二十一)
(二十二)避險之衍生金 融負債明細表。(格 式五~二十二)
(二十三)附買回票券及 債券負債明細表。
( 格 式 五 ~ 二 十 三)
(二十四)應付款項明細 表。(格式五~二 十四)
(二十五)與待出售資產 直接相關之負債明 細表。(格式五~
二十五)
(二十六)存款及匯款明 細表。(格式五~
二十六)
(二十七)應付金融債券 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七)
(二十八)特別股負債明 細表。(格式五~
二十八)
(二十九)其他金融負債 明細表。(格式五
~二十九)
(三十)負債準備明細表
(格式五~三十)
(三十一)遞延所得稅負
(三十一)負債準備明細 表(格式五~三十)
(三十二)遞延所得稅負 債明細表(格式五
~三十一)
(三十三)其他負債明細 表。(格式五~三 十二)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
(格式六~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
(格式六~二)
(三)手續費淨收益明細 表。(格式六~三)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 負 債 損 益 明 細 表。(格式六~四)
(五)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之已實現損益明細 表。(格式六~五 之一)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 資產之已實現損益 明細表。(格式六
~五之二)
(七)採用權益法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 份額明細表。(格 式六~五之三)
(八)兌換損益明細表。
(格式六~六)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 轉利益明細表。(格 式六~七)
(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損 益明細表。(格式
債明細表(格式五
~三十一)
(三十二)其他負債明細 表。(格式五~三 十二)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利息收入明細表。
(格式六~一)
(二)利息費用明細表。
(格式六~二)
(三)手續費淨收益明細 表。(格式六~三)
(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及 負 債 損 益 明 細 表。(格式六~四)
(五)採用權益法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 份額明細表。(格 式六~五)
(六)兌換損益明細表。
(格式六~六)
(七)資產減損損失及迴 轉利益明細表。(格 式六~七)
(八)其他利息以外淨損 益明細表。(格式 六~八)
(九)呆帳費用及保證責 任 準 備 提 存 明 細 表。(格式六~九)
(十)員工福利費用明細 表。(格式六~十)
(十一)折舊及攤銷費用 明細表。(格式六
~十一)
(十二)其他業務及管理 費用明細表。(格
六~八)
(十一)呆帳費用及保證 責任準備提存明細 表。(格式六~九)
(十二)員工福利費用明 細表。(格式六~
十)
(十三)折舊及攤銷費用 明細表。(格式六
~十一)
(十四)其他業務及管理 費用明細表。(格 式六~十二)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列 資 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 表,銀行得依重大性原則 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式六~十二)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列 資 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 表,銀行得依重大性原則 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第二十六條之一 銀行於 轉 換 日前 原 認列 以成本 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或金融 負債者,得於轉換日依國 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一號 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 金 融 工具 指 定之 豁免項 目,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 條 或 第十 一 條持 有供交 易 金 融資 產 或金 融負債 條件下,將其分類為持有 供 交 易之 金 融資 產或金 融負債。
非 屬 前 項 之 金 融 資 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 換日重分類。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現行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 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業已參酌 IAS 39 相關規 定訂定,除本準則修正 前訂有未上市、上櫃及 興櫃股票及與該等金融 資產連動之衍生性工具 負債,應列為以成本衡 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 債,於回歸 IAS 39 後,
於轉換日可能有重分類 之必要外,餘現行金融 資產及負債之分類與衡 量業已與 IAS 39 規定相 符,基於會計政策之ㄧ 致性及延續性,不宜於 轉換日重分類,以避免 操縱損益,爰新增本條 規範。
三、現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於轉 換日得重分類之項目,
包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一號規定將其指定 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或於符合 IAS 39 相關條 件下,將其指定為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亦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 條或第十一條持有供交 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之條件下,將其分類為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或金融負債。
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款
(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
(修正後)單位:新臺幣千元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工具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非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 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 衡量 之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負債
透 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 衡量 之金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原始認列時 指定透過損
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之 金融負債
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 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 衡量 之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負債
透 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 衡量 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說明:1、本表旨在瞭解銀行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之方法。
2、第一等級係指金融商品於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活絡市場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市 場:(1)在市場交易之商品具有同質性;(2)隨時可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 眾為取得。
3、第二等級係指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以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直接(如價格)或間接(如自價格推導而來)
自活絡市場取得之可觀察投入參數,例如:
(1)活絡市場中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指銀行持有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係依據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 交易價格推導而得,相似金融商品應依該金融商品之特性及其交易條件予以判斷。金融商品之公允價 值須配合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予以調整之因素可能包括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格已有 時間落差(距目前已有一段期間)、金融商品交易條件之差異、涉及關係人之交易價格、相似金融商品 之可觀察交易價格與持有之金融商品價格之相關性。
(2)非活絡市場中,相同或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
(3)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而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例如:利率、殖利率曲線、波動率等),係 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可觀察投入參數,指參數之估計係取自市場資料,且使用該參數評價金融商
品之價格時,應能反映市場參與者之預期)。
(4)投入參數大部分係衍生自可觀察市場資料,或可藉由可觀察市場資料驗證其相關性。
4、第三等級係指衡量公允價值之投入參數並非根據市場可取得之資料(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例如:使用 歷史波動率之選擇權訂價模型,因歷史波動率並不能代表整體市場參與者對於未來波動率之期望值)。 5、本格式之分類應與其資產負債表相對應帳面價值之分類一致。
6、採用評價模型衡量金融商品公允價值時,其投入參數若包含可觀察市場資料及不可觀察之參數,銀行應 判斷投入參數是否重大影響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如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有重大 影響時,則應將該類金融商品公允價值分類至最低等級。
7、相同之金融商品,若前後期所採用之評價模型或所歸屬之等級有重大變動時(例如,第一等級及第二等 級間之重大變動、不可觀察投入參數變動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產生重大改變,重大性應考量該類金融 商品之投資金額、當期評價結果對損益、相關資產、負債或股東權益之影響),應說明其變動情形及發 生之原因。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列入損 餘額
益
列入其 他綜合 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
資產
原 始認 列時 指 定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合計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 當期損益之
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負債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 債
原 始 認 列 時 指 定 透 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格式 A)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修正前)
單位:新臺幣千元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工具項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合計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非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負債
衍生金融工具 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負債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說明:1、本表旨在瞭解銀行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公允價值之方法。
2、第一等級係指金融商品於活絡市場中,相同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活絡市場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市場:(1) 在市場交易之商品具有同質性;(2)隨時可於市場中尋得具意願之買賣雙方;(3)價格資訊可為大眾為取得。
3、第二等級係指除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以外之可觀察價格,包括直接(如價格)或間接(如自價格推導而來)自活絡 市場取得之可觀察投入參數,例如:
(1)活絡市場中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指銀行持有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係依據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格 推導而得,相似金融商品應依該金融商品之特性及其交易條件予以判斷。金融商品之公允價值須配合相似金融 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予以調整之因素可能包括相似金融商品近期之交易價格已有時間落差(距目前已有一段 期間)、金融商品交易條件之差異、涉及關係人之交易價格、相似金融商品之可觀察交易價格與持有之金融商品 價格之相關性。
(2)非活絡市場中,相同或相似金融商品之公開報價。
(3)以評價模型衡量公允價值,而評價模型所使用之投入參數(例如:利率、殖利率曲線、波動率等),係根據市場 可取得之資料(可觀察投入參數,指參數之估計係取自市場資料,且使用該參數評價金融商品之價格時,應能 反映市場參與者之預期)。
(4)投入參數大部分係衍生自可觀察市場資料,或可藉由可觀察市場資料驗證其相關性。
率之選擇權訂價模型,因歷史波動率並不能代表整體市場參與者對於未來波動率之期望值)。 5、本格式之分類應與其資產負債表相對應帳面價值之分類一致。
6、採用評價模型衡量金融商品公允價值時,其投入參數若包含可觀察市場資料及不可觀察之參數,銀行應判斷投入 參數是否重大影響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如不可觀察之投入參數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有重大影響時,則應將該 類金融商品公允價值分類至最低等級。
7、相同之金融商品,若前後期所採用之評價模型或所歸屬之等級有重大變動時(例如,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間之重 大變動、不可觀察投入參數變動對公允價值之衡量結果產生重大改變,重大性應考量該類金融商品之投資金額、
當期評價結果對損益、相關資產、負債或股東權益之影響),應說明其變動情形及發生之原因。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資產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列入損 餘額
益
列入其 他綜合 損益
買進或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值 衡量 之金融 資產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之金 融資產
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
合計
公允價值衡量歸類至第三等級之金融負債變動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期初 餘額
評價損益列入當 期損益之金額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 買進或 餘額
發行
轉入 第三等級
賣出、處分 或交割
自第三等級 轉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量之金融負債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負債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負債 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
合計
修正說明: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IFRS 9)生效日之延後,刪除本表中適用 IFRS 9 之會計項目,回歸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增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會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