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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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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請詳細閱讀並妥善保管●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2)

目 錄 頁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2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2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3

柒、報名書表 ... 4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4

玖、成績計算 ... 7

拾、體格檢查 ... 8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8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報名費優待 ... 9

貳、試題疑義 ... 9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 10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11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4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 15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18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18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18

附 表 :

附表 1: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19

附表 2: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20

附表 3: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21

附表 4:測驗式試題疑義績申請書··· 23

附表 5: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25

附表 6:變更資料申請表··· 27

附表 7: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28

附表 8: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1

附表 9: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34

附表 10: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36

(3)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輸入報名資料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書表及 繳款單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本部,如未依規定寄 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網路報名方式請詳見本須知附表 8「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報名截止時間為 98 年 12 月 10 日下 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權益。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2 月 10 日止。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表件 並須於 12 月 11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逾期不予受理。應考 人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網路報名截止時間 為 9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5 時。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民國 99 年 2 月 22 日寄發(入場證將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式寄發,請應考人輸入個人履歷資 料時務必詳細確實,應考人如於 99 年 2 月 26 日尚未收到者,請即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 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民國 99 年 3 月 6 日(星期六)至 8 日(星期一)。

(二)第二試口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9 年 3 月 9 日。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自民國 99 年 3 月 9 日至 11 日止(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表 3、

附表 4,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六、榜示日期

第一試預定民國 99 年 5 月中旬,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特別注意事項

(4)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一次為限。第二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複查各試成績,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表 5 或至本部全球資 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銓敘部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銓敘部彙送用人 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即民國 81 年 3 月 5 日 以前至民國 43 年 11 月 30 日以後出生者),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本考試分台北、台中及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 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5)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99 年 2 月 22 日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 內,應考人如遲至 99 年 2 月 26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各試區門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

可於 99 年 2 月 22 日起至本部全球資訊網以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分配 情形。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本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2。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補 發、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一)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三)電 話:(02)22369188 轉 3943、3944

(四)傳 真:(02)22361413

(五)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郵寄及補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事項

(一)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二)地 址:10658 台北市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三)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四)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人事處

(二)地 址: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4 號

(三)電 話:(02)23618577 轉 322

(四)傳 真:(02)23715583

(五)網 址:http://www.judicial.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一)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三)電 話:(02)82367112 或 82367113

(四)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6)

柒、報名書表

本 項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www.moex.gov.tw),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 或 以 網 址 :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直接進入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登錄報名資料(報名截止時間為 9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5 時)。報名前請先於網路上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後,再進行網路報名,報名資料輸入完成後請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 表」,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98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2 月 10 日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請下載、列印報名 書表及繳款單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 98 年 12 月 11 日 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報名程序請詳見附表 8。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三等考試 1,100 元;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 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報名費減半優待(應繳證件及規定詳請參 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優待」規定事項)。本項考試 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 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國家考試報 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 7。所繳報名費用,除符合 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 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表 9。

(二)報名履歷表正、副表各 1 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列印後將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固貼於規定處,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各 1 張(請勿使用生活照,正、副表相片需 同式,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考試類科)。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專科以上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2.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 年(依公務人員考 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所稱及格滿3年,其計算自考試錄 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 前一日止)或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影本。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7)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影 本及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須附繳護照中有列載英文姓 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暨護照中就學 期間出入境紀錄部分之影本)。

(3)成績單影本、修業期限及中文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 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證斷證明 書(格式如附表10);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 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 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 殊照護措施。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考區」欄,請擇一考區(台北、台中及高雄)應試,一經選定寄 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 之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 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以報考)。

(三)「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 實填寫於 99 年 5 月底不變之通訊資料,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 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依本須知附表 6 格式提 出申請,並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傳真電 話:02-22361413)。

(五)郵寄報名表件:

1.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或錯誤,然後按1.報名履歷表(正表)→2.報名履歷表(副表)→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 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且勿摺疊,如次頁圖示),平放入報名信封 內(將列印出之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約 B4大小之大型信封),並以 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 由應考人自負。

(8)

2.每一封袋僅限1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 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九、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畢業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等)

2.報名履歷表(副表)

1.報名履歷表(正表)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9)

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 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 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 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十、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 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茲摘 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9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發布)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 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二試口試採集 體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但三等 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四、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 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五、本考試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

(10)

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 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 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

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經檢查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

」或「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 第二試。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 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三、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者。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 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 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 診中心。(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 為之。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簽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98 年 11 月 2 日秘台人二字第 0980023435 號函,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含學習)6 個月,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

係以未占編制職缺之方式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由司法院依次派用,分發各級法院擔任司法事務官職務。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11)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一、本考試應考人如為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特殊 境遇家庭,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擇一身分申請),除應繳驗應考資 格證明文件外,並應繳附:

(一)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書影本。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 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對 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 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原住民: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 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 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報名時,請依系統指示,勾選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規定完成 程序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以限 時掛號專函逕寄考選部(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測驗式試題:題 庫管理處)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申論式試題格式如附 表 3、測驗式試題格式如附表 4。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並應檢附入場證影本及載明下列 事項:

(一)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疑義請以本須知所附申請表向考選部申請;申請表應以正 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業。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請列印申請表或另併附 A4 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12)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 請複查成績,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表 5,或至本部全球資訊 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 應考人,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 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 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 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 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 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 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 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 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 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 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 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 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

(13)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 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 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 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 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 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 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 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 場規則處理。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 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14)

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 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六、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 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 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 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 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 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八、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九、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 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 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 第 5 款規定:「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且不得繼續使用。

(三)目前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如次頁表列),相關 機型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 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本部將陸 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 數、指數運算功能。

(五)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15)

識別標識 廠 牌 型 號 識別標識 廠 牌 型 號

AT-01 MA-80V(第一類) EM-12 SL-20V(第一類)

AT-02 SA-200L(第一類) EM-13 SL-103(第一類)

AT-03 SA-787(第一類) EM-14 SL-201(第一類)

AT-04 SA-797(第一類) EM-15 DS-3GT(第一類)

AT-05

ATIMA

SA-807(第一類) EM-16 DS-120GT(第一類)

AU-01 SC500PLUS(第二類) EM-17 JS-20GT(第一類)

AU-02 HC115A(第一類) EM-18 JS-120GT(第一類)

AU-03 HC184(第一類) EM-19 MS-80L(第一類)

AU-04

AURORA

DT391B(第一類) EM-20 MS-20GT(第一類)

CA-01 fx-82SX(第二類) EM-21 SL-220GT(第一類)

CA-02 MW-8V(第一類) EM-22 SL-320GT(第一類)

CA-03 SX-300P(第一類) EM-23 MS-8L(第一類)

CA-04

CASIO

SX-320P(第一類) EM-24 fx-183(第二類)

ED-01 KEC-7711(第一類) EM-25

E-MORE

fx-330s(第二類)

ED-02

kolin

KEC-7713(第一類) FB-01 FB-200(第一類)

EM-01 fx-127(第二類) FB-02 FB-216(第一類)

EM-02 MS-112L(第一類) FB-03 FB-810(第一類)

EM-03 SL-712(第一類) FB-04 FBMS-80TV(第一類)

EM-04 SL-720(第一類) FB-05 FB-701(第一類)

EM-05 DS-3E(第一類) FB-06 FX-133(第二類)

EM-06 DS-120E(第一類) FB-07

FUH BAO

FX-180(第二類)

EM-07 JS-20E(第一類) PA-01 PD-H036(第一類)

EM-08 JS-120E(第一類) PA-02 PD-H101(第一類)

EM-09 MS-12E(第一類) PA-03 PD-H208(第一類)

EM-10 MS-120E(第一類) PA-04

paddy

PD-H886(第一類)

EM-11

E-MORE

SL-709(第一類)

(16)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3 月 9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公布(所公 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考畢試題將登 載本部全球資訊網。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 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 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 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 號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17)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第 8 頁第拾項之體格檢查標準。

二、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專用信封及報名履歷表(正表)

上「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打ˇ,並於報名履歷表(正表)詳細註明 需本部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 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本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 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10)。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18)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 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19)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 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 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 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 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 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 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 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 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 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 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 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 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 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 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 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10)。

(20)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之電話號碼為(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已 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 動態消息、報名書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 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 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 訊。本網站的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 教。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 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 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

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 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項考試代碼為:「09904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99 年 3 月 6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 99 年 5 月中旬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 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1)

附表 1

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別 職組 職系 類科編號 類科 暫定需用名額

三 等 考 試

法 務 行 政

司 法 行 政

831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

10

用人機關:司法院所屬機關。

需用時間:99 年 9 月。

職缺所在地區:全省各地。

工作 內容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前列各款事務,未經司法院依前項規定交司法事務官辦理前,得由司法事 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之。

備註: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 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22)

附表 2

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月 6 日(星期六) 3 月 7 日(星期日) 3 月 8 日(星期一)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第 8 節

8:40

備 12:50

備 2:30

備 8:50

備 12:50

備 3:30

備 8:50

備 12:50 時間

類科

9:00 11:00

1:00 2:00

2:40 4:40

9:00 11:00

1:00 3:00

3:40 5:40

9:00 11:00

1:00 3:00

831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 事務組

◎國

(作文、公文 與測驗)

※法學知識

(包括中華民國與英文

憲法、法學緒 論、英文)

結構分析

(包括材料力學 與結構學)

民法與刑法

結構設計

(包括鋼筋混凝 土設計與鋼 結構設計)

施工法

(包括土木、

建築施工法與 工程材料)

營建法規 政府採購法

一、3 月 6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場就座。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二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

,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 驗式試題),其餘各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測驗式試卡應以 2B鉛筆作 答,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 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殘障)手冊 及報名日期前 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 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 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 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23)

附表 3

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公) (宅)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 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 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 聯絡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 題次請務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 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列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六)試題 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 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4)

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等別:三等 類科:司法事務官營繕

工程事務組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 用,請以 A4 紙張列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次:

(25)

附表4

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公) (宅)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 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 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 聯絡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 題次請務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 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列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六)試題 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 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6)

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等別:三等 類科:司法事務官營繕工

程事務組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 用,請以 A4 紙張列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A □B □C □D

□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書 名: 出版年次:

作 者: 頁次:

(27)

附表 5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名 稱 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考 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考 試 類 科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國 99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逕向考 選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 回件信封,收件人填寫: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地址為:11602 臺北 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右上角請註明「申請複查成績」(範例如次頁)。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惟應考人不得為 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28)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請使用郵局所訂西式或中式白色標準格式信封)

甲、來件信封書寫範例(請以掛號郵寄)

乙、回件信封書寫範例(請書妥姓名及郵遞區號、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

應考人:

地址:

電話: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收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寄

(應考人請自填)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姓名 收

郵遞區號

地址 電話

※司法特考複查成績

(29)

附表 6

99 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營 繕 工 程 事 務 組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99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地址 變更地址

配合事項

□寄發入場證地址變更(限於 99 年 2 月 2 日前申請)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變更(限於 99 年 5 月 1 日前申請)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地 址

原姓名 變更姓名

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請填妥本申請表以掛號專函通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並請黏貼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1 份

,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俾 憑處理。

二、若未以專函掛號郵寄申請,或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申請改註姓名未附 戶籍謄本正本,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30)

附表 7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壹、繳款方式:

應考人請由系統自行列印繳款單(以下均簡稱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前 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國家考試報名費後,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 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櫃檯繳款。

(四)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五)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六)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七)網路 ATM(全國繳費網)。

※應考人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正表)背 面。

貳、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或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 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如 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一 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以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31)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手續 費每筆 17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1)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收款人:考選部;

(3)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使用,或 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紀錄訂單編號、授權日期 與授權碼。

※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 限發卡銀行)。

※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3D Secur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有關 3D Secur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 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依信用卡背面服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五)透過「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 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

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 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證明,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 件,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 裝。(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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