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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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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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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

110.10.29 管理學院110學年度第三次院發會議訂定 110.11.03 管理學院 11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11.03 院長核定

一、目的:

為發揚基督助人愛人之精神,結合學校及社會各界之力量;對本校突遭重 大變故之在學學生,提供適時之慰問及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院在學學生。

三、申請資格:凡有下列情事者,得依程序申請急難救助:

(一)學生本人不幸死亡,或因傷病住院,或因罹患重大傷病影響就學,且家 境清寒,急需經濟資助者。

(二)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因傷病住院達七日以上,或罹患重大傷病、死亡,致 使生活陷入困境,影響學生就學者。

(三)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個人、家庭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急需經 濟資助,經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本人及父母共三人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達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予排除。

但學生本人因意外死亡者,不在此限。

四、核給金額: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通過申請之核給金額如下:

1.因傷病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仟元;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 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一萬伍仟元。

3.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過申請之核給金額如下:

1.因傷病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一萬五仟元。

3.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得視情況酌發適當救助金,最高以新 臺幣二萬元為限。

五、每人同一事件申請以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者,得以個案處理;若父母雙方 發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六、符合本要點第三條所定條件之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申請時間: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 依規定期限辦理,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方式:填具「輔仁大學管理學院急難救助金申請表」,檢附申請證 明文件,學生本人及父母共三人最近一年之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經導 師、系主任簽註意見後,向管理學院提出申請。

(三)審核:由管理學院審查後,簽請院長核定。

(2)

七、經費來源:張銘祥校友及各界捐款收入、急難救助基金孳息收入。

八、救助金致送方式:

由管理學院派代表慰問送達,或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致送。

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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