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接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委託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 簡章
試務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網址: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ntbsa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9:00~17:30
中華民國:108 年 10 月 1 日公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重要日程表
試別 要項 時間 備註
第 一試
:筆 試
報名時間 108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二)10:00 至 10 月 14 日(星期一)17:00
1.一律採線上報名,請注意繳款期限,
逾期恕不受理。報名資格不符者,請 勿報名。
2.報考「原住民」類組者,請於 10 月 14 日(含)前,依網路報名程序上傳戶 籍謄本【申請日期須為 108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始為有效】,經資格審查 合格後始具備應試資格。
網路查詢入場通知
書 108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一)10:00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甄選專區(下稱甄 選專區)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編 號,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輔以簡訊及 Email 通知)
測驗日期 108 年 11 月 3 日(星期日) 僅設台南考區,測驗當日須攜帶身分證 件正本,未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試題公告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當日 14:00 後至甄選專區網站查 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14:00 至 11 月 5 日(星期二)17:00
請至甄選專區網站申請試題疑義,逾期 恕不受理。
筆試測驗成績查詢 108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14:00 請至甄選專區網站查詢,不另行寄發書 面通知。
筆試成績複查申請 108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14:00 至 11 月 22 日(星期五)17:00
請至甄選專區網站申請複查,逾期恕不 受理。
寄發複查結果 10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簡訊通知。
第 二試
:口 試
第二試相關文件與
應注意事項查詢 10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10:00
請至甄選專區查詢及下載列印測驗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不另行郵 寄相關文件與應注意事項(輔以簡訊及 Email 通知)。
測驗日期 108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六)
1.僅設台南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點攜 身分證件正本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 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未攜帶身分 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網路查詢甄選總成
績 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請於108 年 12 月 9 日起至甄選專區查詢。
口試複查結果申請 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至 12 月 10 日(星期二)17:00
應考人可於甄選專區申請複查,逾期恕 不受理。
錄取名單公告及口 試成績複查結果寄 發
108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
1.甄選結果另以限時掛號通知,錄取人 員名單移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辦理 後續進用事宜。
2.口試成績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 以簡訊通知。
壹、資格條件、錄取名額、甄選方式
一、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已取得畢業證書者。年齡不限,惟已屆滿 65 歲限齡退休者不予進用,請勿報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無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
(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 2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以上。
(六)所列資格條件限於 108 年 11 月 29 日(含)前取得。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 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報到時須繳 驗相關證明文件,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過後始可應試,不符報名資格者請 勿報考。
二、錄取名額
(一)一般類組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應考人於報考時須擇定一錄取地區,報 名及截止擇定後即不得更改。
(二)原住民類組採不分區錄取。
類組名稱 地區(類組代碼) 名額 第二試名額
一般類組
嘉義地區(P2601) 8 11 臺南地區(P2602) 28 37 屏東地區(P2603) 28 37 臺東地區(P2604) 3 4 澎湖地區(P2605) 8 11 原住民類組 不分區(P2701) 8 11
合計 83 111
三、甄選方式
本次甄選採第一試(筆試)及第二試(口試)兩階段進行。
貳、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8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二)10:00 起至 10 月 14 日(星期一)17: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選簡章同時建置於以下網頁,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
不另販售。
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
2.台灣金融研訓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專區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ntbsa)。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上傳照片(說明如下);報名 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試人權益。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狀 況,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並拍照存證。
1.上傳照片格式說明:
(1)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照片,個人大頭照規格如下:
A.三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
B.大頭照檔案格式限 jpg、jpeg、gif、png。
C.大頭照檔案大小限 1M 以下。
D.請於報名期間,按照網路報名程序辦理,並參考範例大頭照。
(2)請務必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2.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試權益,請依規定 上傳。應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 序並拍照存證。
(四)報考「原住民」類組者,請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17:00(含)以前,
依網路報名程序上傳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須為 108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 始為有效】,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具備應試資格。凡逾期、未上傳或資格 不符者,取消應試資格,並通知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 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新臺幣 30 元退還餘款)。
(五)參加甄選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期間得於本 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 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類 組、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
(六)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 名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75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 日起至甄選結果公告後 2 週內至甄選專區網站/訂單查詢/下載列印收據,
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 辦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17:00 止,刷卡失
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 號可由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24:00 止。
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 應考人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 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 能於繳款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匯款行:兆豐銀行,銀行代號:017。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限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 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0170309)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數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 否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參、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8 年 11 月 3 日(星期日) (一)測驗時間及科目:
節次 筆試科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題型及作答方式 第一節 國稅法規概要 09:10 09:20~10:20 選擇題(單、複選),
以 2B 鉛筆劃記作 第二節 法學緒論概要 10:50 11:00~12:00 答
*複選題:每題有 4 個選項,其中至少有 2 個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 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 者,得該題(4-2k)/4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 個選項(二個以上)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南考區,應考人員請於 108 年 10 月 28 日 10:00 起至 甄選專區網址(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ntbsa)查詢測驗入場通知 書號碼、測驗地點及試場位置,並直接由網頁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不另 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
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 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8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六)
(一)集中於台南地區舉辦,應考人可於 108 年 11 月 26 日 10:00 起至甄選專區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ntbsa)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 點。
(二)請持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其 中護照須為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 入場應試。
(三)各甄選類組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乙 份,審查後恕不退還: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閱網站甄選專區公告)。
2.含個人資料表並貼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片(請參閱網站甄選專 區公告)。
3.國籍具結書(請參閱網站甄選專區公告)。
4.專科以上畢業證書影本;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 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 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5.報考「原住民」類組者,須檢附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須為 108 年 10 月 1 日(含)以後始為有效】。
6.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採試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 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 者,於測驗前發現者予以扣考;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肆、試場規則(詳細規範另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 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
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 地點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 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測驗開始後即不得離場。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 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 等非考試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
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 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 編號、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
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作答。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五)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 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 免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 碼,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 或符號。
(六)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 時作為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七)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 之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 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 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八)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 而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 後歸還。
(九)本項測驗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 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十)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 制止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一)測驗結束鈴(鐘)響後,應考人若未繳交答案卡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 時,應經監試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十二)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 試題。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14:00 起 於甄選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 一)14:00 至 11 月 5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選專區申請,逾期及其 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 卡,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 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 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 知書編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 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四)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 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五)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
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 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報到;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甄選專區公告,應 考人可於 10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選專區查詢。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各項成績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 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一、第一試(筆試):
(一)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國稅法規概要」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50%;「法學緒論概要」占第一試(筆 試)成績 50%。
(三)「國稅法規概要」、「法學緒論概要」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 成績。
(四)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零分(含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五)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 1.「國稅法規概要」、2.「法學緒論概要」
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能否參加第二試(口試)之排序,再相同時,增額參加 第二試。
二、第二試(口試):以 100 分計,並依儀態、語言表達、反應能力、才識及特質等 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三、甄選總成績: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選總成績 70%。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選總成績 30%。
(三)二者加權相加後為甄選總成績。
四、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予錄取 (一)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
五、甄選結果依甄選總成績順序擇優錄取,同一類組報考人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依 序以(1)第一試(筆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仍同分者,則再依序以(2)國稅 法規概要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再相同者,則列為同一名次,以下各 名次則依序遞延。
陸、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應考人可於 108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14:00 起至甄 選專區(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ntbsa)查詢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
二、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測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三、應考人可於 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起至甄選專區查詢甄選總成績及 錄取人員名單,並輔以書面以掛號寄發甄選結果通知書。
柒、筆(口)試成績複查
一、筆(口)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筆試請於 108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四)14:00 至 108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17:00 前;口試請於 108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至 10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17:00 前至台灣金融研 訓院網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費用:
1.筆試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 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
2.口試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為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共計 78 元。
(四)複查繳費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
(1)筆試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1 月 22 日 17:00 止。
(2)口試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2 月 10 日 17:00 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甄選專區。
(1)筆試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1 月 22 日 24:00 止。
(2)口試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2 月 10 日 24:00 止。
(五)請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
成。因 ATM 轉帳須 30 分鐘後方才入帳,請於繳費 30 分鐘後再至台灣 金融研訓院/南區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檢視付 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之狀態。
3.辦理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完成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
4.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 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六)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 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筆試選擇題係由電腦重新閱卷;口試係將口試委員 之分數重新加總平均,不得要求重新評分;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 案卡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口試委員之姓名、口試委員個別評分分數、口試 各項構面成績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複查結果筆試部分預定於 10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口試部分預定於 108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以掛號寄出,並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捌、錄取分發及進用
一、一般類組各地區儲備人員如遇有職務出缺,依各地區甄選總成績分區依序分 發,惟各單位出缺且依法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不足額時,優先以原住民類組儲 備人員甄選總成績依序分發。
二、一般類組各分發地區儲備人員分發完畢,如遇有職務出缺,得徵詢其他地區儲 備人員意願,依甄選總成績依序分發。
三、儲備人員遇缺選填職缺單位,應避免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應迴避任用之 情形。
四、澎湖地區儲備人員自錄取公告之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遇有職務出缺依 序分發、其餘地區儲備人員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依上 開原則依序分發,逾期或本局業務緊縮或其他組織變更等因素,尚未接獲進用 之錄取人員自始喪失儲備人員資格,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
五、錄取人員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視為放期,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 請求保留。
六、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僱用,一年一僱,試用期 間為 3 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及格者,予以解僱,並註銷錄取資格。
玖、待遇
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 5 等 280 薪 點,月支薪額為新臺幣 34,916 元,至服務於臺東地區及澎湖地區另加計地域加給。
月支薪額為新臺幣 35,532 元及新臺幣 42,616 元,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
拾、附註
一、應考人為報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9 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須提供個人 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 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應考人若對於簡章內容、報名作業及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之處,歡 迎洽詢:(02)33653666 按 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三、應考當日如遇颱風、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敬請密切注意台灣金 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站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所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 該次甄選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