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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勞職業字第0910202546-1號令(91年6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勞職業字第0920200789A 號令發布(九十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
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20206384號令修正發布(九十二年度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92年11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20208496號令修正發布參第四之一(九十二年
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20208778號令修正發布柒、申請期程(九十二
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30201781號令修正發布參第四之二(九十二年
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勞職業字第0930201983號令發布(九十三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勞職業字第0940501132號令發布(九十四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勞職業字第0940501544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勞動部勞職業字第0950501307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勞職業字第0960501928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勞職業字第0980503176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勞職業字第1000508028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自中華民國
100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774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勞動發創字第1080500909號令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自中華
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 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 業者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定本方案。
二、計畫類型:
(一)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 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計畫。
(二)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 提為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三、名詞定義:
(一)弱勢族群: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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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更生受保護人。
8.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9.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 財團法人。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 社及工會。
(三)用人單位: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 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四、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方案訂定發布及修正。
(二)辦理補助名額、計畫類型、申請及審查期程等相關事項之公 告。
(三)組成審查會:審查會視各計畫審查核定其進用人員、專案經 理人、專案管理人之人數、比例,與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之 補助額度。
(四)政府部門計畫不定期考核及考核異常處理。
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任務如下:
(一)本方案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之訂定。
(二)預算編列與籌措。
(三)受理政府部門計畫之申請,審查、計畫管理及經費核撥核銷 等工作。
(四)受理全國性民間團體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執行之計畫,
並指定計畫預定執行地點之分區審查會審查。
(五)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六、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任務如下:
(一)推廣本方案。
(二)受理民間團體計畫之申請、召開分區審查會辦理審查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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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計畫推介派工、管理及經費核撥核銷等工作。
(三)民間團體計畫之諮詢輔導。
(四)定期及不定期考核。
七、依本方案進用之對象如下:
(一)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由用人單位 錄取進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 意開始工作日期。
(二)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函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建檔。但民間團體進用之專案經理人及專案 管理人,其資格須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審查核定 後,始能進用。
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一)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二)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對象為限。
(三)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永續就業工程計畫、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 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九、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方案: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 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 限。
(二)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 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 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但其配偶、三親等內血 親、姻親如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該用人單位之失 業者數量不足,得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專案推 介,並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備查。
用人單位得進用前項第一款人員擔任經濟型計畫專案經理人或 社會型計畫專案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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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間團體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 練成果及執行經驗,如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 員,其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例如核定十個名 額,則最多五個名額可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延用前一計畫所 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資格。
十一、民間團體於原住民鄉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 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
度之計畫,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 之名額,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所屬分署核對其資格。
十二、本方案補助項目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 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 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
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
(三)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留用獎 勵要點)發給獎勵金。
十三、本方案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 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以工作二十小時至 一百七十六小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 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 原則。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 報本部同意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 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
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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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 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 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 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二千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元,並補助其勞 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人員留用獎勵: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 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 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十二個月。
十四、本方案補助期間如下:
(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型計畫:同一計畫以 補助六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就部分計畫或工作項目需 求,審查核定六個月以上之計畫。
(二)民間團體社會型及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 三年,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 查核定。
(三)曾執行三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 用原計畫進用人員一人,可申請相對補助一人。專案經理 人或專案管理人另視計畫實際需求核定。
十五、民間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書: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 寫,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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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傳送,檔案以不超過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 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 會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 內容及申請人數等。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 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計算表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 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 立或許可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 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 保單位者,免附。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 敘明所有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規定資料未齊全者,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知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十六、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紙張直 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細部考核作業須知。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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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 案以不超過1MB 為原則)。
十七、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評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 經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得將其納入諮詢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十八、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核 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四計算。
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 行費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 費依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
十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民間團體用人 單位實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 體績效。
二十、民間團體計畫之考核: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計 畫一次。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二十一、民間團體應配合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訪查、
考核及評鑑;不配合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立即終 止補助。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 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
或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所屬分署得終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向用人單 位或進用人員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訪查及考核,發現民間 團體用人單位有前三項情事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 對該民間團體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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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政府部門計畫之考核:
(一) 各部會、各縣(市)政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轄區內各工 作配置地點一次。
(二)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 各工作配置地點一次。
(三)本部辦理不定期考核。
二十三、政府部門計畫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 或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得終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前項用人單位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負責執行;進用人員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各部會、直轄 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十四、本方案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