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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聽障生家長認知及參與個別化教育 計畫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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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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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特殊教育研究學刊,民95,31 期,93-113 頁

國小聽障生家長認知及參與個別化教育 計畫之調查研究

林妙 張蓓莉

桃園縣成功國小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聽障生家長對IEP 的認知情形、近兩年參與子女 IEP 的實 際經驗,以及不同背景之家長對IEP 的認知、實際參與 IEP 經驗的差異情形,並比 較有/無參與 IEP 經驗的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 的認知情形。

本研究以台北縣、市之國小聽障生家長為研究對象,採問卷調查方式,以自編 之「國小聽障生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調查問卷」進行調查。問卷共寄出422 份,回收260 份,總回收率為 61.6%,有效問卷為 248 份,有效回收率為 58.8%。

分析有效回收問卷,本研究主要結論如下:

一、家長對IEP 整體的認知介於部份瞭解與大部份瞭解之間。「完全瞭解」的家長 約佔二成三,「大部份瞭解」的家長約佔二成六,「部份瞭解」的家長約佔二成 九,「不瞭解」的家長約佔二成一。

二、約三成六的家長表示,他們參與的IEP 過程「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約二成九 的家長表示「大部份符合」法定要求,約二成四的家長表示「部份符合」法定 要求,將近一成的家長表示「極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子女教育安置型態不同之家長,對IEP 的認知有顯著差異:曾經參與 IEP 家長 對IEP 的認知顯著優於未參加者。

四、不同性別、教育程度、子女就讀年級、子女優耳聽損程度的家長,對IEP 的認 知沒有顯著差異。

五、不同性別、教育程度、子女就讀年級、子女優耳聽損程度與子女教育安置型態 之國小聽障生家長,參與IEP 的實際經驗均無顯著差異。

關鍵字:個別化教育計畫、家長參與、國小聽障生

致謝:本研究承邱雪華、陳秋芬、賴君萍三位家長審閱問卷,李翠玲、林千惠、胡永崇、柯平順、張蓓莉、盧 台華六位教授進行專家效度,台北縣曾瓊霞、施大立、劉佳宜、李惠如、何文淳、林幼彩、朱寂華、方臣胤、

林江皇、曾銘翊十位聽障巡迴教師,以及台北市宋金滿、江淑慧、呂英豪、曹靜敏、陳芳芳五位聽障巡迴教師,

黃麗秋、莊登凱、許娟菱、劉玉貞、錢熙瑤、陳育琦、余秀慧、胡譯文、吳瑛瑛、田宛主等老師協助發送問卷,

全體填答家長合作參與得以完成,亦感謝二位審查教授所提供之寶貴意見,作者僅此一併致謝。

(2)

緒論

一、研究背景與動機

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以下簡稱 IEP)被視為確保身心障礙 學生教育品質的重要保證(陳明聰,2000;盧 台華、張靖卿,2003),是特殊需求學生家長 和教育相關人員溝通的管道(林素貞,1999;

蔡育佑,2003)、特殊教育的管理工具(李翠 玲,1999;楊惠琴,1998;蕭朱亮,2003),

更 是行政主 管機關用 以評鑑特 殊教育成 效的 重要指標(胡永崇,2002;陳麗圓,1998;鈕 文英,2000)。

IEP 起源於美國 1975 年通過的「身心障礙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The 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亦稱 94-142 公法),

乃94-142 公法的核心之一(Bateman & Linden, 1992; Smith, 1990),美國用法律來保障每位身 心障礙兒童皆擁有 IEP,以確保其受教品質,

94-142 公法對家長在教育決策過程的參與有 具體且明確之規定。

Turnbull 和 Turnbull(2001)指出,以往 身 心障礙學 生家長只 能接受專 業人員所 提出 的決定,沒有實質參與的機會。Rock(2000)

也認為,缺乏家長積極參與和決策的 IEP,不 但不符合法令精神,擬定的結果也可能不符合 家長期望。現在家長不但是教育決策者,而且 可 以 監 督 專 業 人 員 所 提 出 的 決 定 ,Siegel

(1999)認為,家長才是決定身心障礙子女教 育計畫的核心角色。從美國IEP 發展的歷史觀 之,身心障礙學生的父母常常為了爭取自身權 益而不惜興訟,Yell 與 Drasgow(2000)分析 了學校敗訴的判例,發現敗訴的主因往往是在 IEP 執行的過程中,未把家長當做對等的夥伴。

國內在民國73 年 12 月公布的「特殊教育 法」,沒有強制規定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應有一

份 IEP,也沒有明文保障家長參與。直到民國 86 年公布修訂的「特殊教育法」,在第27 條明 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 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至此,IEP 及家長參 與才有了法令依據的後盾,也使我國特殊教育 邁向新的里程碑。

自民國86 年修法之後正式將 IEP 納入特 教法,國內有更多學者投入IEP 之相關研究。

其中有針對啟智類學生之IEP 書面內容做分析 檢核,以瞭解IEP 之品質(王萬居,2005;林 千惠,1999),有針對提昇 IEP 品質而建構評 鑑檢核內容的研究(盧台華、張靖卿,2003),

也有探討行政人員、老師對IEP 之態度(吳俐 俐,2001;李翠玲,2001a),近年亦有不少研 究是調查 IEP 執行之現況與困境(李翠玲,

2000;李翠玲,2001b;胡永崇,2003;陳傳 枝,2003;蕭朱亮,2003)。綜觀國內學者針 對IEP 所做之研究,內容以分析 IEP 書面文件 內容最多,障礙類別以啟智類之IEP 最廣被探 討,調查對象則是以學校相關人員為主,對於 家長參與IEP 的部份,國內實徵研究僅劉曉娟

(2003)與曾睡蓮(2005)針對啟智類學生家 長所做的研究,針對聽障生家長參與IEP 之研 究,國內目前尚無任何一篇實徵研究。以英語 發表之聽障生家長參與相關文獻,多半著重在 聽語訓練或溝通模式等探討,有關聽障生家長 參與IEP 之研究亦缺乏,聽障類學生家長參與 IEP 的情形如何,是研究者所欲探討的重點。

父母是接觸身心障礙兒童時間最多、最了 解身心障礙兒童的人,因此在幫助身心障礙兒 童的過程,父母的重要性絕不亞於特殊教育教 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其角色與任務也不是他人 所能取代(張蓓莉、孫淑柔,1995)。當今在 法令保護下,透過IEP 團隊之合作,家長可以 藉由IEP 過程,以監護人的角色陳述子女之特 殊需求,與相關人員對話,表達為人父母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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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與意見,讓子女接受最適當之教育與相關服 務。何東墀(2003)認為,近年來家長參與特 殊教育的事務,不但受到重視與保障,有時其 意見甚至凌駕於專業人士之上。雖然家長有機 會參與,但他們是否真正瞭解IEP 之內涵與自 身在IEP 中的權利義務,是否能在參與 IEP 的 過程中貢獻自己的寶貴意見,是否瞭解家長參 與IEP 的重要性,亦是研究者想進一步探討的 重點。

影 響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家 長 參 與 的 因 素 很 多 ,從國內 外文獻歸 納,大致 可以從家 長性 別、教育程度、子女就讀年級、子女障礙程度 與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等方面來探討。就性別而 言,有許多研究結果顯示,女性家長參與較積 極(Cone, Delawyer, & Wolfe, 1985; Goldstein, Strickland, Turnbull, & Currn, 1980);就教育程 度而言,諸多研究結果顯示,教育程度高者參 與較積極(曾睡蓮,2005;詹月菁,2003;Kluwin

& Corbett, 1998; Meyers & Blacher, 1987);就 子女就讀年級而言,有研究指出,隨著子女就 讀 年級升高 ,家長參 與逐漸減 少(陳明 聰,

1996;詹月菁,2003);就子女障礙程度而言,

子女障礙程度越高,家長可能因無助感而影響 其參與意願(曾睡蓮,2005);就子女教育安 置型態而言,安置型態越不融合,家長參與比 例較高(林幸台、林寶貴、洪儷瑜、盧台華、

楊瑛、陳紅錦,1994;陳明聰,1996;籃偉烈,

2004)。

研究者目前擔任桃園縣啟聰班教師,深知 聽障生由於聽覺管道受損,在語言及溝通、認 知學習、情緒及社會適應等方面皆有別於一般 學生,這些特質衍生出學習上的特殊需求,都 必須反映在IEP 中。因此聽障生家長必須藉由 參與IEP 擬定及執行的過程,方能確知且同意 孩子所接受的特殊教育,達到家長充分參與特 殊教育之目的。

二、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基於上述理由,本研究擬就國小聽障生家 長對IEP 的認知及參與 IEP 的實際經驗做進一 步的瞭解,以達下列研究目的:(一)瞭解國 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 的認知情形;(二)瞭解 國小聽障生家長近兩年參與子女IEP 的實際經 驗;(三)比較不同背景之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 的認知之差異情形;(四)比較不同背景之 國小聽障生家長近兩年參與子女IEP 的實際經 驗之差異情形;(五)比較有/無參與 IEP 經驗 的國小聽障生家長對IEP 的認知情形。

基 於 上 述 目 的, 研 究 者提 出以 下 待 答問 題:

(一)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目的與法令」

及 「 內 容 與 執 行 」 方 面 的 認 知 情 形 為 何?

( 二)瞭解 國小聽障 生家長近 兩年參與 子女 IEP 的實際經驗為何?

1. 有 參 與經 驗家 長其 比例 為何? 所 參與 的IEP 會議形式是否符合規定?參與人 員 與 需 求 滿 足 情 形 如 何 ? 其 他 參 與 機 會情形如何?對IEP 相關資訊的瞭解主 要來源排序為何?意見與期望為何?

2. 無 參 與經 驗家 長其 比例 為何? 沒 有參 與 之 主 要 原 因 排 序 為 何 ? 意 見 與 期 望 為何?

(三)比較不同性別、教育程度、子女就讀年 級、子女優耳聽損程度、子女教育安置 型態之國小聽障生家長對IEP 的認知是 否有顯著差異?

(四)比較不同性別、教育程度、子女就讀年 級、子女優耳聽損程度、子女教育安置 型 態 之 國 小 聽 障 生 家 長 近 兩 年 參 與 子 女IEP 的實際經驗是否有顯著差異?

(五)比較有/無參與 IEP 經驗的國小聽障生家 長對IEP 的認知是否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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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係以台北縣、台北市(含台北市立 啟聰學校)之國小階段聽障生家長為母群體進 行普查。母群體以九十四年二月份教育部特殊 教育通報網所列之人數為依據,台北縣普通學 校(安置型態包括「全部時間在普通班」、「普 通班兼資源教室服務」、「普通班兼聽障巡迴輔 導」)國小聽障生有 194 名,台北市普通學校

( 安 置型 態與 台北 縣同 )國小 聽 障生 有 186 名,台北市立啟聰學校小學部學生有 42 名,

合計為422 名。

本研究問卷透過台北縣 10 位聽障巡迴教 師、台北市5 位聽障巡迴教師與聽障重點學校 教 師、台北 市立啟聰 學校小學 部各班級 任老 師,將問卷轉發給學生帶回請家長填寫後,家 長以所附上之回郵信封直接寄回給研究者。本 研究問卷共發出422 份,寄發問卷一個月後,

請原負責老師轉發第一次催繳函,之後,收回 問卷約四成五,於半個月後,再請原負責老師 轉 發 第二 次催 繳函 ,一 個月後 總 計回 收 260 份,總回收率為61.6%,剔除無效問卷後,有 效問卷為248 份,有效回收率為 58.8%,問卷 回收情形見表一。

表一 問卷回收情形

縣市別 發出份數 回收份數 回收率(%) 有效份數 有效回收率(%)

普通學校 186 115 61.8 110 59.1

台北市

啟聰學校 42 21 50 20 47.6

台北縣 普通學校 194 124 63.9 118 60.8

合 計 422 260 61.6 248 58.8

本 研 究 問 卷 的基 本 資 料所 包括 的 背 景變 項有「性別」、「教育程度」、「子女就讀年級」、

「 子 女 優 耳 聽 損 程 度 」、「 子 女 教 育 安 置 型 態」。依據有效問卷填答者背景資料分析,參 與 本研究的 國小聽障 生之女性 家長將近 八成

(78.2%),遠高於男性家長,顯示參與填答的 以母親居多;在教育程度方面,以高中(職)

(41.1%)佔多數,大專、學(含)以上(33.1%)

次之,兩者合起來超過七成,國中小畢業者較 少,佔25%;在子女就讀年級方面,除了一年 級人數略少約佔一成,其餘各年級人數相當平 均,約各佔二成;在子女優耳聽損程度方面,

有將近半數(48.4%)的家長其子女優耳聽損 程度在 90 分貝以上;在子女教育安置型態方 面,有將近半數(49.6%)的家長其聽障子女

教育安置型態是「普通班兼資源教室服務」。

二、研究工具

研 究 者 依 據 研究 目 的 ,研 讀國 內 外 有關 IEP 之相關文獻,並參考相關問卷,編製「國 小 聽障生家 長參與個 別化教育 計畫之調 查問 卷」。茲將預試、正式問卷編製過程、問卷填 答與計分方式、信度與效度逐一說明。

(一)預試問卷編製

本研究之預試問卷分為三部份,其題目結 構之分配情形如表二所示。預試問卷之第一部 份 依填答者 狀況自行 勾選,以 瞭解填答 者屬 性,第二部份採李克特式(Likert-type)的四 點量表,計分方式為「完全瞭解」給四分,「大 部份瞭解」給三分,「部份瞭解」給二分,「不 瞭解」給一分,得分越高者表示對IEP 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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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越高,反之則否。問卷之第三部份分為「有 參與」、「未參與」兩部份,近兩年有參與 IEP 經驗的家長繼續填答A 部份,近兩年沒有參與 IEP 經驗的家長免填 A 部份,直接跳至 B 部份 填寫。第三部份之計分方式為「完全符合」給 四分,「大部份符合」給三分,「部份符合」給 二分,「極不符合」給一分。得分越高者表示

參與IEP 的經驗越符合法定要求,得分越低者 則反之。A 部份複選題用以瞭解「家長獲得 IEP 相關資訊的來源」,家長依實際狀況勾選,開 放性問題「家長對IEP 的意見與期望」則是自 由填答。B 部份的複選題,旨在瞭解家長未能 參與IEP 的原因,開放性問題旨在瞭解家長對 IEP 的意見與期望,由家長自由填答。

表二 預試問卷各向度題目分配情形

向度 內容 題數 題號 作答方式

【 第 一 部 份 】 基 本 資 料

性別 教育程度 子女就讀年級 子女優耳聽損程度 子女教育安置型態

各 1 題

1-5 依個人 實際情形勾選

目的與法令 1 1 1-11 四點量表

【 第 二 部 份 】

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認

知情形 內容與執行 1 8 12-29 四點量表

家長近兩年有無參與 1 有/沒有

形式符合規定 1 5 1-15 四點量表 參與人員與需求滿足 1 2 16-27 四點量表

其他參與機會 5 28-32 四點量表

獲得IEP 相關資訊來源 1 33 複選 A

部 份

參 與

意見與期望 1 34 開放式

【 第 三 部 份 】

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 實際經驗

家庭因素 3 1-3 複選

B 未 心理因素 6 4-9 複選

部 參 學校因素 4 10-13 複選

份 與 其他因素 1 14 開放式

意見與期望 1 15 開放式

(二)預試實施結果與正式問卷內容之編製 1.預試實施結果

本研究之預試實施包含家長審閱、專家效 度、項目分析、建構效度及信度分析,分別說 明如下:

(1)家長審閱

預試問卷編製完成後,研究者委請三名聽 障生家長審閱,以供研究者修正問卷中語意不 明或用詞艱澀之專業術語。

(2)專家效度

為求問卷之適切性及代表性,問卷經指導 教授修訂後,敦請在IEP 及聽障教育方面學養

豐富之專家學者,針對問卷架構、內容完整性 及詞意清晰等,提出修正意見,做為增刪題目 的依據。

(3)項目分析

由於研究樣本有限,研究者依台北縣、市 普通學校、台北市立啟聰學校家長佔母群體之 比例,自母群體中分別抽取46 名、44 名及 10 名(共100 名)作為預試對象,進行預試問卷 分析。預試問卷回收後,將「家長對個別化教 育計畫的認知情形」量表與「家長參與個別化 教 育計畫的 實際經驗 」量表題 目進行項 目分 析 ,做為選 取適當題 目與編製 正式問卷 之依

(6)

據。以SPSS 軟體進行統計考驗,用獨立樣本 t 檢定考驗高低二組(27%處的得分)在每一個 題項的差異,「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認知 情形」量表中,各題之決斷值均達顯著水準,

29 題均可保留;「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 實際經驗」量表中,第8、第 9、第 15、第 20 及第22 應刪除,其餘 27 題與上述 29 題,再 以因素分析考驗其建構效度。

(4)建構效度

本研究以預試問卷中「家長對個別化教育 計畫的認知情形」、「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 的實際經驗」兩個分量表所得分數進行因素分 析。採用「層面題項加總分析法」,並以主成 份分析法(principle component analysis)抽取 因素,以最大變異法(varimax)進行直交轉軸,

再根據問卷架構決定因素個數。在「家長對個 別化教育計畫的認知情形」分量表,經因素分 析 萃取出兩 個因素, 變異數的 百分比分 別為 49.155 和 49.067,兩個共同因素累積的解釋變 異量百分比為98.222。兩個因素分別命名為「目 的與法令」、「內容與執行」。在「家長參與個 別化教育計畫的實際經驗」分量表,經因素分 析 萃取出三 個因素, 變異數的 百分比分 別為 33.118、31.801 和 23.774,三個共同因素累積 的解釋變異量百分比為88.694。三個因素分別 命名為「形式符合規定」、「參與人員與需求滿 足」和「其他參與機會」。

(5)信度分析

本研究問卷之信度採用Cronbach’s α 係數 加以考驗各分量表之內部一致性,經統計考驗 無需任何刪題。「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認 知情形」量表之α 係數為.9849,「家長參與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實 際 經 驗 」 量 表 之 α 係 數 為.9496,全量表之 α 係數為.9683,顯示本研 究問卷有良好之信度。

2.正式問卷之編製

預試問卷經項目分析、因素分析與信度考

驗後,「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認知情形」

量表保留所有題目,共二十九題;「家長參與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際經驗」量表刪除第 8、

9、15、20、22 題,保留 27 題,再加上複選一 題及開放性問題一題。兩個量表再加上第一部 份基本資料後,構成本研究之正式問卷。

三、資料分析

問卷回收後,經整理後剔除無效問卷,使 用SPSS for Windows 10.0 版進行資料的統計 分析,各項考驗顯著水準訂為.05。茲將各研究 目的所使用之統計方法說明如下:

(一)以次數分配、百分比、平均數及標準差 等 統 計 分 析 , 探 討 研 究 對 象 的 背 景 資 料,以及在「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 認知」、「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 際經驗」量表中得分分佈情形,開放性 問題則分別將有/無參與經驗家長對 IEP 的意見與期望,依填答內容進行歸納整 理。

(二)以t 考驗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分別考驗不同背景之家長對 IEP 的認知、參與子女 IEP 實際經驗是 否有顯著差異。其中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結果,F 值若達統計顯著水準,則進行 事 後 比 較 分 析 , 因 各 組 人 數 不 一 定 相 等,故以雪費法(Scheffe’s method)

進行事後比較,如有需要,再進一步以 卡方交叉驗證。

(三)以t 考驗分析考驗家長有/無參與經驗對 IEP 的認知有無顯著差異。

結果與討論

一、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 的認知情形

本 研 究 之 「 家長 對 個 別化 教育 計 畫 的認 知」量表題目共 29 題,全量表與各向度的平 均數與標準差如表三:

(7)

表三 「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認知」量表各向度平均數與標準差

量表 題號 平均數 標準差

全 量 表 1-29 題 2.52 .87

目的與法令 1-11 題 2.55 .86

內容與執行 12-29 題 2.47 .92

4:完全瞭解 3:大部份瞭解 2:部份瞭解 1:不瞭解

「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認知」量表各 題的平均數介於 2.20 與 2.79 之間,多數家長 瞭解IEP 會議可以促進家長與學校人員的溝通

(第2 題),多數家長對 IEP 的內容應該包含 轉銜計畫較不瞭解(第 29 題)。本量表 29 題 中有28 題的標準差大於 1,這個現象表示,雖 然平均而言,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大部份瞭 解,但事實上家長間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瞭解的 情形有不小的差異。

表 四 針 對 「 家長 對 個 別化 教育 計 畫 的認 知」量表各向度分析,結果分述如下:

在「目的與法令」部份,每題皆有五成以 上的家長表示完全瞭解或大部份瞭解,其中第 2 題和第 11 題顯示超過六成家長瞭解 IEP 會議 的目的與IEP 需包含學生之現況能力;在「內 容與執行」部份有5 題有五成以上的家長表示 完全瞭解或大部份瞭解,這5 題分別是第 13、

17、18、23 與 25 題,顯示有一半的家長對 IEP 的法定成員、內容需包含家庭需求、需書明障 礙 的影響及 課程的安 排方面是 大部份瞭 解或 完全瞭解。家長對IEP 比較不瞭解的部份,在

「目的與法令」方面,超過二成的家長完全不 瞭解學校在開學後一個月內便該完成IEP 的擬 定(22.6%),此外,家長也不瞭解 IEP 每學期 至少應被檢討一次(23.4%);在「內容與執行」

方面,超過三成的家長完全不瞭解可以向學校 索取IEP 副本,也不瞭解 IEP 是保密及 IEP 的 內 容應該包 含國小六 年級學生 未來適應 國中 生活的各項準備與計畫。

綜合上述,國小聽障生家長大致瞭解 IEP

會議可以促進彼此溝通,與Dickson & DiPaola

(1980)的發現類似。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 相 關法令中 所規定的 擬定期限 與檢討頻 率不 熟悉,與劉曉娟(2003)的研究所指,家長對 IEP 中攸關權益的法令規定都知道得不夠明確 是類似的。

對IEP 執行層面中可以索取副本、保密的 權利,學校單位宜主動宣導配合,讓家長知道 其自身的權利,家長不但可以擁有子女IEP 副 本,且資料內容均必須保密。超過三成的家長 不瞭解轉銜計畫,相較於曾睡蓮(2005)的研 究,有近六成的家長不清楚轉銜計畫,國小聽 障生家長對此方面的認知較為理想。

將表四中「完全瞭解」、「大部份瞭解」、

「部 份瞭解」及「 不瞭解」四個 選項的人次 分別 加總後,並算 出平均每題答 該選項之人 次與佔總答題人數之比率,結果得知,「完全 瞭解」約佔二成三,「大部份瞭解」約佔二成 六,「部份瞭解 」約佔二成九,「不瞭解」約 佔二成一,「部份瞭解」與「不瞭解」之比率 合起 來超過五成, 顯示縱使全量 表平均數高 達 2.52,家長對 IEP 的整體認知介於部份瞭 解與 大部份瞭解之 間,但其中有 超過五成的 家 長傾向 瞭解不足 ,國小 聽障 生家長 對 IEP 的認知方面仍待提昇。

二、國小聽障生家長參與子女 IEP 的實 際經驗

近兩年國小聽障生家長有參與過子女 IEP 的人數共140 人(佔 56.5%),沒有參與過子女 IEP 的人數共 108 人(佔 43.5%),國小聽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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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中,有一半以上參與過子女 IEP,相較於 林幸台等人(1994)、李翠玲(2000)的研究 已有提昇,與Lynch 和 Stein(1987)的研究相 當,但不如陳傳枝(2003)、蔡昆瀛、陳婉逸

(2002)、蕭朱亮(2003)、籃偉烈(2004)的 研究結果。修法至今已屆8 年,仍有超過四成 的 國 小 聽 障 生 家 長 近 兩 年 沒 有 參 與 過 子 女

IEP,這個現象值得深入探討。

(一)有參與經驗

根據問卷調查所得結果分析如表五,顯示 家長參與IEP 的實際經驗接近「大部份符合」

法定要求,「形式符合規定」、「參與人員與需 求滿足」與「其他參與機會」三個向度也是接 近「大部份符合」。

表四 「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認知」量表各題之次數分配表 (N=248) 完全

瞭解

大部份 瞭解

部份

瞭解 不瞭解

n(%) n(%) n(%) n(%)

1. IEP 的目的是擬定身障學生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方面的計畫 56(22.6) 73(29.4) 79(31.9) 40(16.1) 2. IEP 會議可以促進家長與學校人員的溝通 75(30.2) 74(29.8) 70(28.2) 29(11.7) 3. IEP 會議可以解決家長與學校間的歧見 68(27.4) 74(29.8) 77(31.0) 29(11.7) 4. IEP 是評鑑身障學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的依據 58(23.4) 67(27.0) 83(33.5) 40(16.1) 5. 特教法規定學校必須為每位身障學生擬定 IEP 62(25.0) 64(25.8) 79(31.9) 43(17.3) 6. 特教法保障家長參與 IEP 的權利 58(23.4) 71(28.6) 70(28.2) 49(19.8) 7. 家長參與 IEP,除了出席 IEP 會議之外,還包括安置決定、評量、執

行與檢討過程的參與 55(22.2) 71(28.6) 78(31.5) 44(17.7) 8. IEP 是由專業團隊(包含家長)共同討論來決定 57(23.0) 77(31.0) 71(28.6) 43(17.3) 9. 學校在開學後一個月內便已完成 IEP 的擬定 64(25.8) 61(24.6) 67(27.0) 56(22.6) 10. IEP 每學期至少應被檢討一次 62(25.0) 65(26.2) 63(25.4) 58(23.4) 目

的 與 法 令

11. IEP 應包含身障學生的認知、溝通、行動、情緒、生活自理、學業

等現況能力。 77(31.0) 74(29.8) 62(25.0) 35(14.1) 12. 在決定 IEP 之前,IEP 專業團隊要召開會議 44(17.7) 59(23.8) 74(29.8) 71(28.6) 13. 參與討論 IEP 的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與相關

專業人員等 64(25.8) 61(24.6) 67(27.0) 56(22.6) 14. 可以邀請信任的專業人士,陪同參與 IEP 的擬定 49(19.8) 54(21.8) 82(33.1) 63(25.4) 15. 可以向學校索取 IEP 副本 54(21.8) 37(14.9) 69(27.8) 88(35.5) 16. IEP 是保密的 53(21.4) 58(23.4) 60(24.2) 77(31.0) 17. IEP 的內容應該包含在家生活情形、親子互動、父母教養態度與期

望等家庭狀況 66(26.6) 75(30.2) 74(29.8) 33(13.3) 18. IEP 內容應該說明聽覺障礙情形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上的影響 66(26.6) 78(31.5) 70(28.2) 34(13.7) 19. IEP 的內容應該說明適合貴子弟的評量方式 53(21.4) 67(27.0) 74(29.8) 54(21.8) 20. 因行為問題而影響學習,IEP 的內容應該說明學校行政支援及處理

的方式 52(21.0) 55(22.2) 74(29.8) 67(27.0) 21. IEP 內容應該包含貴子弟在該學年各領域欲達成的教育目標 57(23.0) 60(24.2) 70(28.2) 61(24.6) 22. IEP 內容應該包含貴子弟在該學期各領域欲達成的教育目標 55(22.2) 62(25.0) 67(27.0) 64(25.8) 23. IEP 的內容應該訂出所需要的特殊教育課程 59(23.8) 77(31.0) 67(27.0) 45(18.1) 24. IEP 的內容應該訂出所需要的相關專業服務 55(22.2) 58(23.4) 84(33.9) 51(20.6) 25. IEP 的內容應該包含參與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的時間分配 56(22.6) 70(28.2) 68(27.4) 54(21.8) 26. IEP 的內容應該包含參與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的項目安排 58(23.4) 65(26.2) 66(26.6) 59(23.8) 27. IEP 的內容應該包含在每個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的評量日期 53(21.4) 54(21.8) 82(33.1) 59(23.8) 28. IEP 的內容應該包含在每個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的評量標準 55(22.2) 58(23.4) 77(31.0) 58(23.4) 內

容 與 執 行

29. IEP 的內容應該包含國小六年級學生未來適應國中生活的各項準備

與計畫 44(17.7) 43(17.3) 80(32.3) 81(32.7) 4:完全瞭解 3:大部份瞭解 2:部份瞭解 1:不瞭解

(9)

表五 「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際經驗」量表各向度平均數與標準差

量表 題號 平均數 標準差

全 量 表 1-27 題 2.96 .70

形 式 符 合 規 定 1-12 題 2.97 .65

參與人員與需求滿足 13-22 題 2.94 .67

其 他 參 與 機 會 23-27 題 2.87 .93

4:完全符合 3:大部份符合 2:部份符合 1:極不符合

「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際經驗」

量表各題的平均數介於2.26 與 3.39,平均數最 高的是第 15 題,顯示國小聽障生家長所參與 IEP,大部份皆有特教教師的參與,這個結果 與李翠玲(2000)研究結果一致。平均數最低 的是第20 題,顯示家長在參與 IEP 時,家庭 的特殊需求(例:手語翻譯、母語轉譯、幼兒 托育等)得到協助較為不足,值得進一步探討。

此外,第 11 題平均數達 3.30,顯示在近 兩年有參與聽障子女IEP 的家長,其子女所需 的助聽輔具大部份已獲得充足的支援。

27 個題目中近半數題目的平均數大於 3,

其中在「形式符合規定」向度,12 題中有 8 題 的平均數大於 3,顯示家長所參與的 IEP,在 形式上大部份符合規定。

表六針對家長參與IEP 的實際經驗各向度 詳加分析,在「形式符合規定」方面,每題皆 有 五成以上 的家長表 示完全符 合或大部 份符 合,其中第 11 題將近八成,顯示近兩年曾經 參與IEP 的家長,其聽障子女在助聽輔具方面 大部份已獲得充分支援。此外,第1、2、4、8、

9、12 題的每題皆有超過七成以上的家長表示 完全符合或大部份符合,顯示聽障家長所參與 的IEP 在執行、檢討、通知的時間方面或在排 課、評量、溝通方面,多數符合規定。「形式 符合規定」方面唯一低於六成的是第 10 題,

顯示仍有四成的家長表示其子女的IEP 沒有考 慮符合其子女溝通模式的教學方法。

在「參與人員與需求滿足」方面,除了第 20 題,其餘各題皆有五成以上的家長表示完全

符合或大部份符合,其中第8 題有超過八成以 上的家長表示,參與擬定IEP 的成員中有特教 老師參與,超過六成的家長表示有級任老師、

科任老師等教師代表參與,約五成三的家長表 示有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職能治療師、物理 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參與,五成的家長表示 有 校長或各 處室主任 或組長等 學校行政 人員 代表參與,特教老師在所有參與人員中比例最 高。從第 20 題可以發現,將近三成的家長表 示,他們在參與IEP 時,他們所需要的手語翻 譯、或是母語轉譯、或是幼兒托育等需求,沒 有獲得充分協助。

「其他參與機會」方面的5 題,每題皆有 五 成 以 上 的 家 長 表 示 完 全 符 合 或 大 部 份 符 合,其中將近七成的家長表示除了IEP 會議,

他 們仍有其 他管道可 以與校方 討論子女 現況 能力與居家情形,六成左右的家長可以與校方 討論子女教育目標與課程安排,約五成五的家 長 可以與校 方討論子 女的評量 方式。綜 合上 述,仍有三成以上的家長除了IEP 會議,無其 他管道與校方溝通,學校單位可以藉由不同形 式,積極邀請家長參與。

綜合上述顯示,國小聽障生家長所參與的 IEP 在「形式符合規定」方面大致良好;在「參 與人員與需求滿足」方面,法定參與人員中以 特教教師出席率最高,與李翠玲(2000)及蔡 昆瀛等人(2002)的研究一致,級任老師、科 任老師等教師代表出席率次之,相關專業人員 與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出席率仍需加強,相較於 李翠玲(2000、2001a、2001b)與蔡昆瀛等人

(10)

(2002)的研究,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行政人 員 代表參與 情形已有 提昇。家 長的需求 滿足

(例:手語翻譯、母語轉譯、幼兒托育等)不 夠理想,在敦促家長積極參與IEP 的過程極需

重視;其他形式的參與機會也都有半數以上的 家長表示,他們除了參加IEP 會議,也透過其 他形式參與子女IEP。

表六 「家長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際經驗」量表各題之次數分配表 (N=140)*

完全 符合

大部份 符合

部份 符合

極不 符合 n (%) n(%) n(%) n(%) 1. IEP 是在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的 66(47.5) 33(23.7) 30(21.6) 10( 7.2) 2. IEP 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66(47.5) 39(28.1) 22(15.8) 12( 8.6) 3. IEP 是由專業團隊(包含家長)共同討論決定的 52(37.4) 39(28.1) 41(29.5) 7( 5.0) 4. 每次 IEP 會議的一星期以前,就會接獲學校通知(書面通知或電話聯

繫) 66(47.5) 37(26.6) 24(17.3) 12( 8.6) 5. 在 IEP 會議中意見都能被採納、尊重 44(31.9) 52(37.7) 35(25.4) 7( 5.1) 6. 在 IEP 會議進行過程中,您和其他成員充分的討論並且溝通良好 51(37.0) 44(31.9) 37(26.8) 6( 4.3) 7. 您覺得 IEP 會議時間的長短適中 50(36.2) 44(31.9) 40(29.0) 4( 2.9) 8. 在 IEP 計畫中,排課方式是適宜的 45(32.4) 57(41.0) 31(22.3) 6( 4.3) 9. 在 IEP 中,評量的方式是適宜的 41(29.5) 60(43.2) 32(23.0) 6( 4.3) 10. 您覺得在 IEP 中,已考慮到符合貴子弟溝通模式(例:手語、讀話等)

的教學方法 33(23.7) 48(34.5) 38(27.3) 20(14.4) 11. 在 IEP 中,包括了將要提供給貴子弟所需的助聽輔具(例如:FM 調頻

系統) 80(57.6) 29(20.9) 22(15.8) 8( 5.8) 形

式 符 合 規 定

12. 參與 IEP,有助於您和學校人員的溝通 59(42.4) 43(30.9) 32(23.0) 5( 3.6) 13. 參與擬定 IEP 的成員有校長或各處室主任或組長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28(20.1) 42(30.2) 49(35.3) 20(14.4) 14. 參與擬定 IEP 的成員有級任老師、科任老師等教師代表 47(33.8) 43(30.9) 35(25.2) 14(10.1) 15. 參與擬定 IEP 的成員有特教教師 86(61.9) 29(20.9) 16(11.5) 8( 5.8) 16. 如有需要,參與 IEP 的成員有語言治療師、聽力師、職能治療師、物

理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 39(28.1) 35(25.2) 40(28.8) 25(18.0) 17. 您所參與的 IEP 會議模式是專門為貴子弟個別召開 53(38.4) 32(23.2) 34(24.6) 19(13.8) 18. 在 IEP 會議之前,學校曾和您協商會議日期和地點 49(35.5) 37(26.8) 33(23.9) 19(13.8) 19. 在貴子弟的 IEP 中,包括了將要提供給貴子弟所需的聽語復健、語言

治療、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等相關專業服務 36(25.9) 37(26.6) 51(36.7) 15(10.8) 20. 參與貴子弟的 IEP,您家庭的特殊需求已得到協助(例:手語翻譯、母

語轉譯、幼兒托育等) 23(16.5) 28(20.1) 50(36.0) 38(27.3) 21. 您覺得參與貴子弟的 IEP,對貴子弟的學習很有幫助 64(46.0) 37(26.6) 35(25.2) 3( 2.2) 參

與 人 員 與 需 求 滿 足

22. 除了出席 IEP 會議,您仍有機會和校方討論貴子弟的 IEP 51(36.4) 51(36.4) 29(20.7) 9( 6.4) 23. 除了出席 IEP 會議,您仍有其他機會將貴子弟的認知、溝通、行動、

情緒、生活自理、學業等現況能力的相關訊息告訴學校老師 55(39.6) 42(30.2) 29(20.9) 13( 9.4) 24. 除了出席 IEP 會議,您仍有其他機會將貴子弟在家生活情形、親子互

動、父母教養態度與期望等家庭狀況的相關訊息告訴學校老師 55(39.6) 39(28.1) 32(23.0) 13( 9.4) 25. 除了出席 IEP 會議,您仍有其他機會和老師討論適合貴子弟的評量方式 48(34.5) 29(20.9) 39(28.1) 23(16.5) 26. 除了出席 IEP 會議,您仍有其他機會和老師討論貴子弟的教育目標 48(34.3) 35(25.0) 38(27.1) 19(13.6) 其

他 參 與 機 會

27. 除了出席 IEP 會議,您仍有其他機會和老師討論貴子弟的課程安排 50(35.7) 36(25.7) 33(23.6) 21(15.0) 4:完全符合 3:大部份符合 2:部份符合 1:極不符合

部份題項總作答人數未達 140 人,是由於該題項有遺漏值。

(11)

將表六中「完全符合」、「大部份符合」、「部 份符合」及「極不符合」四個選項的人次分別 加總後,並算出平均每題答該選項之人次與佔 總答題人數之比率,結果得知,「完全符合」

約佔三成六,「大部份符合」約佔二成九,「部 份符合」約佔二成四,「極不符合」將近一成。

「完全符合」與「大部份符合」合起來之比率 將近七成,顯示將近七成的家長,其實際參與 IEP 的經驗傾向符合法定要求。特教法修法八

年 後,國內 之國小聽 障生家長 所參與子 女的 IEP 已有將近七成符合法定要求,未來特教法 修法應在IEP 之執行層面有更具體之規定,以 利提昇家長參與IEP 之品質。

家長瞭解IEP 相關資訊的主要來源排序如 表七,近兩年有參與子女IEP 經驗的家長瞭解 IEP 相關資訊的主要來源,以從「學校老師」

得知的人次最多,由「家長協會」得知的次之,

經由「其他家長」的又次之。

表七 家長對 IEP 相關資訊的瞭解主要來源

別化教育計畫相關資訊來源 人次 百分率 排序

學校老師 117 85.4 1

家長協會(例:聲暉協會) 34 24.8 2

其他家長 33 24.1 3

相關研習 27 19.7 4

閱讀書籍 24 17.5 5

法令文宣 19 13.9

上網查詢 19 13.9

其他 7 5.1

填「其他」的有7 位家長,其中有 3 位家 長得知IEP 相關資訊是經由早療機構(例:婦 聯基金會、雅文基金會、伊甸基金會),此外,

IEP 相關資訊得自師範院校教授及聽力師各有 1 位,另有 2 位家長分別藉由到大學、研究所 進修及利用社會資源得到IEP 相關資訊。

近兩年有參與過聽障子女IEP 經驗的家長 共有140 位,其中有 74 位(約佔 53%)填寫 開放性問題「對 IEP 的意見與期望」。將開放 性意見分類整理後得知,在「子女學習方面」,

最多家長希望加強子女說話、溝通、聽能訓練 及語言理解,「家庭需求方面」有家長表達助 聽器與補助方面申請不易;「學校配合方面」

最多家長希望學校能主動與家長溝通,以利家 長瞭解子女在校情形,其次,也有家長希望普 通班教師能調整課程或方法、改變評量方式或 標準;在「IEP 執行方面」,最多家長希望 IEP 能落實執行,不要流於形式,其次,家長也希 望 提高相關 專業人員 介入與溝 通的品質 ;在

「轉銜計畫方面」,最多家長希望能瞭解升上 國中如何銜接,並希望學校提供協助;此外,

也 有部份家 長表達對 子女目前 各方面表 現或 對子女的IEP 感到滿意。上述家長的開放性意 見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無參與經驗

近兩年家長沒有參與子女IEP 的主要原因 如表八所示,排序前五名為第 10、11、1、5 和8 題,分別是沒聽過 IEP、沒接獲通知、工 作與時間無法配合、不知自身參與權益與不瞭 解IEP 目的。相較於籃偉烈(2004)的研究,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未參加子女IEP 會議的首要 原 因是無法 抽出時間 參加,與 本研究結 果有 異,國小聽障生家長沒有參與子女IEP 的原因 中,比例最高的並非家長時間配合的問題,而 是對IEP 一無所知與從未被通知。

本研究中,有8 位家長未參與子女 IEP 之 主要原因勾選「其他」,這 8 位家長中有 5 位 家 長 所 陳 述 的 原 因 是 小 孩 在 普 通 班 適 應 良

(12)

好、跟得上進度;其中有3 位家長認為自己的 孩子和其他聽力正常的孩子沒有兩樣,故不需

要參與IEP。

表八 家長未參與子女 IEP 之主要原因

無法參與的原因 人數 百分率 排序

10.我從來沒聽過 IEP 是什麼。 57 52.8 1

11.我從來沒有接獲參與子女 IEP 的任何通知。 51 47.2 2

1.工作、時間上無法配合。 49 45.4 3

5.我不知道家長可以參與 IEP。 48 44.4 4

8.我不瞭解參與 IEP 的目的是什麼。 35 32.4 5

4.我想參與子女的 IEP,但不知道怎麼做。 34 31.5 6

9.我的能力不足,不知道怎麼參與。 23 21.3 7

6.我把孩子的教育責任完全交給老師。 16 14.8 8

2.交通不便。 14 13.0 9

3.家中其他孩子的照料問題無法克服。 11 10.2 10

13.學校只要求我在 IEP 書面資料上簽名,並未要求參與討論。 11 10.2 10

14.其他 8 7.4 12

12.我接獲參與 IEP 擬定的通知太晚,來不及參加。 4 3.7 13

7.我覺得 IEP 對孩子不重要。 1 .9 14

根據上述可發現,近兩年沒有參與過子女 IEP 的家長,排行前二名的原因是屬於學校因 素,顯示學校在宣導及通知方面仍有待加強;

有 超 過 半 數 從 來 沒 聽 過 IEP , 這 和 劉 曉 娟

(2003)的研究發現一致。排行第三名的原因 是屬於家庭因素,與曾睡蓮(2005)、詹月菁

(2003)的研究一致。此外,「家長從來沒有 接獲參與子女IEP 的任何通知」與「因工作、

時間上無法配合」兩個原因則和籃偉烈(2004)

的研究結果相同。

排行第四名及第五名的原因,顯示家長不 知自身權益與不瞭解參與IEP 的目的則和曾睡 蓮(2005)的研究發現相似。

至於勾選「其他」的家長中,有超過半數 的 家長認為 孩子只要 能適應普 通班或和 一般 聽常學生沒有太大落差,即不需要參與 IEP。

家長對於IEP 之內涵一知半解,自身在 IEP 中 的權利義務也不清楚,更忽略家長在參與 IEP 的過程可以貢獻自己的寶貴意見,需要學校單 位多加倡導。

近兩年沒有參與過聽障子女IEP 經驗的家 長有108 位,其中有 39 位(約佔 36%)填寫 開放性問題「對 IEP 的意見與期望」。在「子 女學習方面」,最多家長希望加強子女說話、

溝通、聽能訓練及語言理解,「家庭需求方面」

家長表達並不瞭解聽障教育相關資源;「學校 配合方面」家長希望特教老師排課能更彈性,

不 要因其他 重障學生 而犧牲聽 障生的權 益;

「IEP 執行方面」最多家長希望能落實執行,

不要流於形式;「轉銜計畫方面」家長希望能 瞭 解升上國 中如何銜 接,並希 望學校提 供協 助;「家長表達滿意」方面有部份家長表達對 子女目前各方面學習表現滿意。

三、不同背景之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 的認知之差異情形

家長對 IEP 的認知不會因性別、教育程 度、子女就讀年級、子女優耳聽損程度的差異 而有所不同,不論是「對IEP 整體認知」、「目 的與法令」或「內容與執行」皆是如此。但不 同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的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13)

IEP 整體認知」、「目的與法令」或「內容與執 行」之平均得分差異皆達.001 之顯著水準。

進一步以雪費法進行事後比較,由表九得 知,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為「特殊學校」、「普通 班兼資源教室服 務」、「普通班兼聽障巡迴 輔 導」三者皆與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為「全部時間 在普通班」的家長在「對IEP 整體認知」、「目 的與法令」及「內容與執行」上有顯著差異,

且 前者高於 後者;亦 即子女教 育安置型 態為

「特殊學校」、「普通班兼資源教室服務」、「普 通班兼聽障巡迴輔導」這三者的家長在「對IEP 整體認知」、「目的與法令」及「內容與執行」

上皆顯著優於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為「全部時間 在普通班」的家長,但這三者之間並無顯著差 異。

再進一步以卡方交叉驗證,由表十得知,

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為「特殊學校」、「普通班兼

資源教室服務」、「普通班兼聽障巡迴輔導」的 家長皆約七成有參與 IEP 的經驗,「全部時間 在普通班」的家長僅約二成五有參與IEP 的經 驗。「全部時間在普通班」的家長由於缺乏參 與IEP 的經驗,因此對 IEP 整體認知上顯著不 如其他安置類型的家長,也或許是因為對 IEP 整體認知不足,因而不知道如何參與 IEP,也 沒有積極參與子女IEP。

因此,家長經由參與IEP 能提昇其對 IEP 的認知,而對IEP 的認知越佳,越知道其重要 性,也越能夠積極參與。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為

「全部時間在普通班」的家長是否在得知 IEP 相關訊息方面容易被忽略,或是學校相關單位 不瞭解也不重視IEP,使得子女安置型態為「全 部時間在普通班」的家長缺乏此方面的認知,

值得進一步探究。

表九 不同子女教育安置型態家長對 IEP 的認知之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變異

來源

離均差

平方和 自由度 平均

平方和 F 值 事後 比較 對IEP 整體認知

1.特殊學校 22 3.14 .70 組間 29.94 3 9.98 15.60*** 1>2 2.全部時間在普通班 74 2.03 .88 組內 156.08 244 .64 3>2 3.普通班兼資源教室服務 123 2.65 .75 全體 186.01 247 4>2

4.普通班兼聽障巡迴輔導 29 2.73 .88

總合 248 2.52 .87

目的與法令

1.特殊學校 22 3.16 .71 組間 28.27 3 9.42 14.98*** 1>2 2.全部時間在普通班 74 2.07 .86 組內 153.44 244 .63 3>2 3.普通班兼資源教室服務 123 2.67 .74 全體 181.71 247 4>2

4.普通班兼聽障巡迴輔導 29 2.77 .86

總合 248 2.55 .86

內容與執行

1.特殊學校 22 3.10 .72 組間 30.24 3 10.08 13.89*** 1>2 2.全部時間在普通班 74 1.98 .92 組內 176.99 244 .73 3>2 3.普通班兼資源教室服務 123 2.60 .81 全體 207.22 247 4>2 4.普通班兼聽障巡迴輔導 29 2.67 .95

總合 248 2.47 .92

***p<.001

(14)

表十 有/無參與 IEP 經驗與子女教育安置型態之卡方檢定

有無參與IEP 經驗

沒有 有

人數 % 人數 %

χ2

子女教育安置型態

1.特殊學校 7 31.8 15 68.2

2.全部時間在普通班 55 74.3 19 25.7

3.普通班兼資源教室服務 38 30.9 85 69.1

4.普通班兼聽障巡迴輔導 8 27.6 21 72.4

40.76***

四、不同背景之國小聽障生家長參與子 女 IEP 的實際經驗之差異情形

本研究回收之有效問卷共248 份,其中有 140 位家長近兩年有參與子女 IEP 之經驗,108 位家長近兩年沒有參與子女IEP 之經驗,茲比 較有參與IEP 經驗的 140 位家長是否因背景不 同而有顯著差異。

(一)性別

不 同 性 別 之 國小 聽 障 生家 長, 參 與 子女 IEP 實際經驗不會因為性別的差異而有所不 同。上述結果與林雅敏(2002)的研究一致。

(二)教育程度

國小聽障生家長參與IEP 實際經驗,不會 因為教育程度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上述結果與 林雅敏(2002)的研究一致,但與 Kluwin 和 Corbett(1998)、Meyers 和 Blacher(1987)的 研究結果不同。差異原因可能來自文化背景或 其他因素,真正原因值得進一步探討。

(三)子女就讀年級

不 同 子 女 就 讀年 級 之 國小 聽障 生 家 長參 與IEP 實際經驗無顯著差異。以上結果與詹月 菁(2003)的研究一致,可能是因為無論任何 年級,學校都需依法執行 IEP,因此,無論子 女就讀哪個年級,家長皆需參與IEP 的擬定,

故差異不大。

(四)子女優耳聽損程度

不 同 子 女 優 耳聽 損 程 度之 國小 聽 障 生家 長參與 IEP 實際經驗無顯著差異。本結果與 Gault(1989)的研究(引自陳明聰,1996)一 致。

(五)子女教育安置型態

不 同 子 女 教 育安 置 型 態之 國小 聽 障 生家 長參與子女IEP 的實際經驗,無顯著差異。本 結果與林幸台等人(1994)的研究結果相反。

五、有/無參與 IEP 經驗的國小聽障生 家長對 IEP 的認知情形

以t 考驗分析考驗家長有/無參與 IEP 經驗 對IEP 認知有無差異,由表十一顯示,有/無參 與IEP 經驗的家長在「對 IEP 整體認知」、「目 的與法令」或「內容與執行」方面均達顯著差 異,且達.001 的顯著水準。

有參與IEP 經驗的家長在「對 IEP 整體認 知」、「目的與法令」及「內容與執行」上均優 於沒有參與IEP 經驗的家長。由此可知,藉由 實際參與IEP 能提昇家長對 IEP 的「目的與法 令」、「內容與執行」方面的認知,學校單位在 安排IEP 會議時,可配合 IEP 法令宣導,讓家 長知道自身權益,在IEP 團隊討論的過程,清 晰呈現IEP 內容,確實依法執行,讓家長從實 際參與中提昇對IEP 的認知。

(15)

表十一 有/無參與經驗家長對 IEP 的認知之 t 考驗摘要表

項目 變項 人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對IEP 整體認知 有 140 2.86 .73

無 108 2.08 .84 7.88***

目的與法令 有 140 2.88 .71

無 108 2.11 .83 7.91***

內容與執行 有 140 2.81 .80

無 108 2.03 .88 7.26***

***p<.001

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研究的主要發現如下:

(一)國小聽障生家長對IEP 的認知情形 家長對IEP 整體的認知介於「部份瞭解」

與「大部份瞭解」之間。「完全瞭解」的家長 約佔二成三,「大部份瞭解」的家長約佔二成 六,「部份瞭解」的家長約佔二成九,「不瞭解」

的家長約佔二成一。

(二)國小聽障生家長近兩年參與子女IEP 的 實際經驗

1. 近兩年國小聽障生家長曾參與子女 IEP 經驗的有140 人,佔 56.5%,超過全體 總人數之一半;沒有參與子女IEP 經驗 的有108 人,佔 43.5%,有參與經驗的 家長略多於沒有參與經驗的家長。

2. 家長所參與的子女 IEP 不論是「形式符 合規定」、「參與人員與需求滿足」與「其 他參與機會」三個向度皆接近「大部份 符合」法定要求。家長其所參與的子女 IEP 約三成六「完全符合」法定要求,

約二成九「大部份符合」法定要求,約 二成四「部份符合」法定要求,將近一 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3. 近兩年有參與子女 IEP 經驗的家長,其 對IEP 相關資訊的瞭解主要來源之排名

前三名為:

(1)學校老師。

(2)家長協會(例:聲暉協會)。

(3)其他家長。

4. 近兩年沒有參與子女 IEP 的家長,其主 要原因前五名依序是:

(1)我從來沒聽過 IEP 是什麼。

(2)我從來沒有接獲參與子女 IEP 的 任何通知。

(3)工作、時間上無法配合。

(4)我不知道家長可以參與 IEP。

(5)我不瞭解參與 IEP 的目的是什麼。

5. 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 的意見與期望 填答開放性問題的家長中,不論有/無參與 IEP 經驗,有多數表達子女聽語相關課程的需 求迫切,此外,有部份家長期望IEP 能落實執 行,不要流於形式。

(三)不同背景之國小聽障生家長對 IEP 的認知之差異情形

1. 不同性別、教育程度、子女就讀年級、

子 女 優 耳 聽 損 程 度 的 國 小 聽 障 生 家 長 對IEP 的認知沒有顯著差異。

2. 不 同 子女 教育 安置 型態 的國小 聽 障生 家長對IEP 的認知有顯著差異。子女教 育安置型態為「特殊學校」、「普通班兼 資源教室服務」、「普通班兼聽障巡迴輔 導」的家長在「對IEP 整體認知」、「目 的與法令」及「內容與執行」方面皆顯

(16)

著優於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為「全部時間 在普通班」的家長。

3. 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為「特殊學校」、「普 通班兼資源教室服務」、「普通班兼聽障 巡迴輔導」的家長皆約七成有參與 IEP 的經驗,子女教育安置型態為「全部時 間在普通班」的家長僅約二成五有參與 IEP 的經驗。

( 四)不同 背景之國 小聽障生 家長參與 子女 IEP 的實際經驗之差異情形

不同性別、教育程度、子女就讀年級、子 女 優耳聽損 程度與子 女教育安 置型態之 國小 聽障生家長,參與IEP 的實際經驗均無顯著差 異。

(五)比較有/無參與子女 IEP 經驗的國小聽障 生家長對IEP 的認知情形

國小聽障生家長對IEP 的認知,會因為有 /無參與 IEP 經驗而有顯著差異,有參與 IEP 經 驗的家長在「對IEP 整體認知」、「目的與法令」

及「內容與執行」方面均顯著優於沒有參與IEP 經驗的家長。

二、建議

依據研究結果及所歸納之結論,提出若干 建議事項,以作為IEP 執行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一)對教育行政單位的建議

1. 本研究發現,約四成四的國小聽障生家 長,近兩年沒有參與子女 IEP,建議教 育行政單位研議相關辦法,積極鼓勵家 長參與。

2. 對 IEP 的認知「完全瞭解」的家長僅佔 二成三,教育行政單位宜加強聽障生家 長對IEP 的認知,尤其子女教育安置型 態為「全部時間在普通班」的家長,其 對IEP 的認知顯著不如其他安置型態的 家長,相關單位應加強重視。

(二)對學校單位的建議

1. 聽 障 學生 全部 時間 均在 普通班 就 讀的

普通學校,宜正視家長參與 IEP 的議 題。積極向家長宣導 IEP 的理念與目 的,並鼓勵這些家長參與其子女的IEP。

2. 無論普通學校或啟聰學校,宜將 IEP 納 入親職教育推動之重點,持續向家長宣 導IEP 的理念與目的,保障家長參與的 權利,確實執行IEP 的擬定與檢討,通 知聯繫家長參與,並儘可能配合家長方 便出席參與之時間。

3. 超 過 三成 的家 長完 全不 瞭解可 以 向學 校索取 IEP 副本,也不瞭解 IEP 是保 密,以及IEP 的內容應該包含國小六年 級 學 生 未 來 適 應 國 中 生 活 的 各 項 準 備 與計畫,學校宜就上述各點加強宣導。

4. 家長在參與 IEP 時,家庭的特殊需求

(例:手語翻譯、母語轉譯、幼兒托育 等)獲得的協助較為不足,學校應當針 對學生家長之需求,例如:使用手語的 家長需安排手語翻譯,慣用台語、客語 等 母 語 的 家 長 亦 要 使 用 其 聽 得 懂 的 語 言溝通,需要幼兒托育或有其他需求的 家長,應儘可能給予協助,以利其參與 子女IEP。

5. 僅兩成家長其所參與的 IEP 是完全符合 有校長、各處室主任或組長等學校行政 人員代表參與的情形,因此行政人員應 依法參與特殊需求學生之 IEP,並將參 與IEP 之相關工作列入學校行事曆。

(三)對聽障家長團體的建議

家長瞭解IEP 相關資訊的主要來源,除了 學校老師之外,來自「家長協會」與「其他家 長」的分列二、三名,因此聽障家長團體應積 極向家長宣導IEP 的理念與目的,辦理有關 IEP 之研習、講座,讓參與過IEP 的家長進行經驗 分享與交流。

(四)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1. 研究對象方面

(17)

本 研 究 對 象 以台 北 市 和台 北縣 之 國 小聽 障生家長為研究對象,未來研究可以將研究對 象擴大至台灣地區,或是子女為不同教育階段 的聽障生家長。

2. 研究內容方面

(1)深入探討家長參與 IEP 時的特殊需 求(例:手語翻譯、母語轉譯、幼 兒托育等)沒有被滿足的因素。

(2)深入瞭解聽障生的 IEP 中,未 考量符合其溝通模式(例:手語、

讀話等)的教學方法之因素。

(3)在本研究中,家長教育程度不是影 響參與的因素,這項結果與國內既 有研究結果類似,但與國外研究結 果相反。國際間的差異是否來自文 化因素,或有其他因素牽涉在內,

值得進一步探討。

3. 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係以問卷調查法進行研究,資料蒐 集有其限制,例如無法確知填寫問卷是否為家 長本人,未來研究許可以考慮以電話訪談,或 用質性研究,深入瞭解家長參與IEP 的過程,

提昇調查之可信度與深度。此外,約佔四成的 未填答者,也值得進一步探討他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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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ents’ Knowledge of and Involvement in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s for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 with Hearing Impairments

Miao Lin Bey-Lih Chang

Cherng-Gong Elementary School, Taoyuan County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parents’ knowledge of, and involvement in,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s (IEPs), and also compare the background, knowledge and degree of involvement of parents. Parents from Taipei City/County whose elementary school children have hearing impairments were the subjects of this study.

A “Questionnaire for Determining Parent Involvement in the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for Elementary School Students with Hearing Impairments” was designed by the authors to collect data. 422 questionnaires were sent out; of the 260 returned (a return rate of 61.6%), 248 were valid (effective return rate of 58.8%).

The major findings were as follows:

1. Parents’ knowledge of IEPs ranged between partial and full understanding. About 23% of the parents had a full understanding; 26% had a fair understanding; 29% had a partial understanding; and 21% did not understand.

2. About 36% of the parents have been involved in IEPs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2 years and they felt that all the procedures for developing IEPs met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bout 29% indicated that most procedures for developing IEPs m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bout 24% thought that only some procedures m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10% of the parents thought that none of the procedures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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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ing IEPs met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3. There was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egree of parents’ knowledge of IEPs and their children’s educational placements; Parents who were involved in IEPs had more knowledge of IEPs than those who did not involve in such programs.

4. Parents’ knowledge of IEPs showe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ith regard to their gender, educational background, children’s grades, and children’s degree of hearing loss.

5. Parents’ degree of involvement in IEPs also showed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ith regard to gender, educational background, children’s grades, children’s degree of hearing loss, and children’s educational placement.

Key Words: IEP, parent involvement, hearing impaired students at elementary school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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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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