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聘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我省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聘任、管理、解聘、
联络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
以及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工作。社会监督 员管理日常具体工作由法规与标准处负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 纪守法,清正廉洁;
(二)关心、支持和热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强的 责任感;
(三)实事求是,工作扎实,作风正派,公正严谨,积 极主动,敢于反映生态环境保护的真实情况;
(四)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 律知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督及调研工作。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 派人士、科研院所人员以及其他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中聘任 社会监督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符合 条件的社会监督员,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由拟聘任人选报经所在单位或组织同意后,向社会监督员颁 发聘书。
社会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两届。
社 会 监 督 员 的 名 单 在 “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公 众 网 ”
(http://gdee.gd.gov.cn/)公布。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
(二)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以及日常工作;
(三)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四)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 意见建议、反映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的举报、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有证据材料一并附上,
由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统一接收。
如社会监督员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向厅领导反映有 关情况。直接向厅领导反映情况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
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可在信函左上角注明“直通车”,法 规与标准处收到后应直接交有关厅领导;需要直接面见厅领 导的,由法规与标准处负责联系落实有关事宜。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意见和建 议或者举报、投诉,由法规与标准处统一接收后按反映问题 的内容交相关处室(单位)处理。相关处室(单位)应认真 研究、及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举 报、投诉问题的社会监督员。期满未处理完毕的,应向社会 监督员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并及时反馈后续查处情况。
属于信访范围的,处理期限执行《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 条例》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向社会监督员提供生态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视情况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活动、列席有 关会议、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调研活动等,就推进解 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听 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予以解除聘任关系: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撤销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身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责任追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监督员活
动的;
(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四)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专家咨询、现场调研活动等工作 经费,应纳入省生态环境厅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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