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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广东省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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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粤 2008 〕 42 号 环办函〔

关 于 征 求 对 《 广 东 省 化 工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 意 见 的 函

各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 推 我 化 进一步 进 省 工等重污染

行 , 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

我 局 会 同 省 环 境 技 术 中 心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办 公 室

(2)

制 订 了

《 广 东 省 化 工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3)

点 实

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提出意见,于

4 月 8 日 前反馈我局。

: 广 东 省 化 工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4)

广 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 ○○八年三月十八日

( 020 - 85266599 传 020 - 联系人及电话:陈丹丹 真:

87531903 )

(5)

主 环 题词: 保 重污染行业 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意见 函

附 件

广 东 省 化 工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征求意见稿)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促 进 我 省

(6)

化 工

( 含 石 化

、 电 镀

、 造 纸

、 建 材

、 冶 金

、 制 革

(7)

、 纺 织 印 染

、 发 酵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及 危 险 废 物

(8)

处 置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 以 下 简 称

“ 重 污 染 行 业

) 统

(9)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 保 障 环 境 安 全

, 结 合 我 省 重

(10)

染 行业产业规划和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通 过

优 化 空 间 布 局

, 合 理 配 置 和 集 约 利 用 资

(11)

, 大 力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和 循 环 经 济 模 式

, 引 导 我 省

(12)

重 污 染 行 业 优 化 升 级

, 加 快 优 胜 劣 汰

, 逐 步 提 高 重

(13)

污 染 行 业 总 体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 加 强 重 污 染 行 业 环

(14)

境 监 控 和 环 境 管

理 ,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 、实施原则

( 一

) 因 地 制 宜 的 原 则

。 重 污

(15)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不搞一刀切。

( 二

) 分 类 指 导 的 原 则

(16)

对 新

、 扩 建 重 污 染 企 业 按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影 响 的 大 小

(17)

及 规 模 提 出 不 同 要 求

; 对 现 有 重 污 染 企 业 根 据 不 同

(18)

情 况 提

出 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体规定见本意见第四条。

( 三

) 清 洁 生 产 的 原 则

。 引 导

、 鼓 励 重 污

(19)

染 行 业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 加 快 优 胜 劣 汰

; 引 导 行 业 优

(20)

化 升

级 ,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 四

) 政 府 主 导 的 原 则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21)

对 重 污 染 行 业 基 地 的 建 设 要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 制 订 本

(22)

地 区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方 案

, 并

(23)

制 定 政 策 和 措 施 引 导 重 污 染 企 业 进 基 地

, 安 排 资 金

(24)

扶 持

, 加 快 基 地 建 设 步 伐

。 各 级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做好

基 地

前 的 管理。 期 服务 、指导工作,加强 后期 的监 督

五 )

(25)

科 学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的 原 则

。 应 统 筹 规 划

, 根 据 现

(26)

有 重 污 染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 结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环 保

(27)

、 国 土 等 规 划

, 以

“ 科 学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总 量 控

(28)

、 集 中 治 理

、 统 一 监 管

” 为 原 则

, 进 行 重 污 染 行

(29)

业 的 规 划 布 局

。 充 分 考 虑 对 相 关 文 件 出 台 前 已 存 在

(30)

的 重 污 染 工 业 区 或 企 业 集 中 建 设 区 的 整 合

、 提 升

(31)

妥 善 解 决 好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 基 地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总

(32)

体 规 划 和 区 域 环 保 规 划

、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规 划 要 求

(33)

不 得

在 用水 饮 源 保 护区、

然 保护区等 特殊 保护区 域内 规划和建设。

三 程序 和 、实施

时 间进 度

( 编 一)

制 实 施 方案。以地级以上市为 单位 ,由各

地 市 环 部门 编 级以上 保行政主管

制 各 类重污染

行 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

实 施 方 案 中 应

有对本地区现有重污染企业进入基地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的内容,

报 地政 审 当 府

定 并抄送 部门 务必 于 , 省环保 。 2009 年 各地

完 制工作 成 。 实 方 编 施 案

( 报 基 二) 批 地

环 境 影 响 评

(34)

价 文 件

。 基 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在 大 纲 阶 段 应 进 行 多 址

(35)

选,确定选址推荐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附上当地

重 行 报 污染 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

省 环

保 部门审批 。

( 基 在环 评价文 三) 地 境影响

件 经 省 环

保 行 政主管

部 同意 后 方 动 门批复 可

工 建

设 目 。 入 单 应 基地 个项

照 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 国 定 家 和 和省建设 项 程序

办 理环

评 审

批 手 续 。

( 强 环 四) 化

评 案和 审 批 备 环 验收 。 保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6)

应 将 辖 区 内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的 不 受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37)

定 点 限 制

、 无 需 进 入 定 点 基 地 的 重 污 染 项 目

, 以 及

(38)

其 审 核 通 过

的 项 可保留的现有重污染

按 季度报 部门备 省环保行政主管 案。

基 “ 三 时 ” 地的环保 同

场 照辖 地管理的原则, 当 部门 由 管理 地环保 负 。 按 责 基地和

其 内

项 目 竣 工 后

,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39)

理 竣 工 环 保 验

收手续,其中基地及其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由省环保

行 部 ; 基 内单 政主管 门负责 地 个

目 竣 验收 ,按管理 权限谁审批谁验收 。 的 工环保

四 、分类指导要求

( ( 行 一)化工 含石化) 业

1 、 列 新、扩建下

工 项 进入化工定点基地: 目原则上 须

( 1 ) 油 原

加 工

、 油焦炼 油 品项 目。 石 制、石 制

( 2

) 基 本 化 学 原

料 制造、化 学农药 制造 项 制造 学肥料 制造、化 学纤维 目。 、 化

( 3

(40)

化 学 染 料 制 造

、 合 成 染 料 制 造

、 助 剂 及 其 它 有 机 产

(41)

品 制 造

、 涂 料 制 造

、 试 剂 制 造

、 合 成 树 脂 及 其 它 高

(42)

分 子 材 料 制 造

、 专 用 化 学 品 制

造 学品 制造等 、生物化工、日用化

编 报告书 项 制环境影响 的 目。

2

、 下 列 化 工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 1

(43)

单 纯 化

学 (含日 混 装 只需编 报告表 项 品 用 化 学品 ) 合、分 等 制 的 目。

( 2 )

审 国家 环保总局的化工 目。 批 权 限属 于 项

( 3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石 化 区 或 规 划

(44)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的 权

审 批

机 批准 的区 域 且符 合区 域 项 关 , 总体规划的化工 目。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化 工

(45)

项 目

,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46)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47)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48)

市 政 府

限 搬迁 期 进 入 定点基地,

属 国

家 策 加快淘汰。 产业政 淘汰类的 应

( 二)造纸行业

造 纸

行 业 分 为 化 学 制 浆 和 非 化 学 制 浆 造

(49)

纸 行 业

。 化 学 制 浆 造 纸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按 照

(50)

省 造 纸 行 业

“ 十 一 五

” 规 划 和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51)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 2004 〕 149 号

) 的有关要求实施。本意见的规定

适 化 制 造纸 项 用于 非 学 浆 目。

1

、 新

、 扩 建 非 化 学 制 浆

造 目原则上 须 建设。 纸 ( 含废纸造纸) 项 进入造纸定点基地 内

(52)

2

、 下 列 非 化 学 制 浆 造 纸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 1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53)

开 发 区 或 规 划

(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权 的

审 批机

关 , 总体规划的 化 制 批准 的区 域 且符 合区 域 非 学 浆项 目。

( 2 )

珠 角 三 地区规模 达 40 万 / 吨

年 非 以上的

化 制 造纸 项 学 浆 目、 其它 地区规模 达 20 万 / 吨

年 非 以上的

化 制 造纸 项 学 浆 目。

(54)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非 化 学 制 浆 造 纸 项 目

, 如

(55)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上

(56)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57)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进 业政 策 加快淘汰。 期 入 定 点基地, 属国家 淘汰类的 应

( 三)建材行业

(58)

1 、 新

扩建建筑陶瓷、石材加工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建材定点基地建设。

泥 目 照 按 项 省建材发 展 规 划的有关要求实施。

2

、 下 列 建 材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 1

除 泥 、石材加工 目以 外 其他 建材类 水 、建 筑陶瓷 项 的 别项 目。

( 2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59)

省 级 开 发 区 或 规 划

(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的 权

审 批

机 批准 的区 域 且符 合区 域 项 关 , 总体规划的建材 目。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60)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建 材 项 目

,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61)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62)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63)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进 业政 策 加快淘汰。 期 入 定 点基地, 属国家 淘汰类的 应

( 四)制革行业

1 、 、 建 新 扩

以 皮 原

和 等为原 、 要 制工 序 蓝湿皮 料 需 鞣 的制革

目 须 原 则 上 进入 制 定 。 革 点基地建设

2

、 下 列 制 革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64)

( 1 ) 需 不

要 制工 序 目 鞣 的制革 项 。

( 2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开 发 区 或 规 划

( 区 域

(65)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的 权

审 批

机 批准 的区 域 且符 合区 域 项 关 , 总体规划的制革 目。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制 革 项 目

(66)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67)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68)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进 业政 策 加快淘汰。 期 入 定 点基地, 属国家 淘汰类的 应

(69)

五 )纺 织 印 染行业

1

、 列 新、扩建下

纺 织 印

染 项 进入纺织印染定点基地: 目原则上 须

( 1

) 程 生产过

含 或 段 项 洗毛 、染 整 脱胶 工 的纺织印染 目。

( 2 ) 蚕蛹 废水、 有

炼 废水等产生的 丝绸项 目。

2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开 发 区 或 规

(70)

(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权 的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区 域

(71)

, 且 符 合 区 域 总 体 规 划 的 纺 织 印 染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72)

外 的 现 有 纺 织 印 染 项 目

,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73)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74)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75)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进 业政 策 加快淘汰。 期 入 定 点基地, 属国家 淘汰类的 应

六 )电 镀 行 业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76)

定 点 工 作 按 照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77)

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 2004 〕 149 号

《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电 镀

(78)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 〕 8 号

《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79)

加 快 我 省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80)

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 2007 〕 83

号 )的有关要求实施。

七 )冶 金 、 发酵行业

冶 金

、 发 酵

( 指 生 产 过 程 包 括 发 酵 工 艺 的

(81)

项 目

) 行 业 的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由 各 地 级 以 上

(82)

市 根

据 本市实际情况,按

照 管理、集中 污”的原则 织实施。 “入 园 治 组

( 一 八) 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及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项 目 指

(83)

以 焚 烧 和 填 埋 方 式 处 理

、 处 置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和

(84)

危 险 废 物 包 括

( 医 疗 废 物

) 的 项 目

。 该 类 项 目 统 一

(85)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根 据

《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86)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规 防治 规划》等的有关规定实施。 划》、《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

固 体

物 综 (含危险废物)

合 利

用 目不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定 点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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