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2008 〕 42 号 环办函〔
关 于 征 求 对 《 广 东 省 化 工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 意 见 的 函
各 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 推 我 化 进一步 进 省 工等重污染
行 , 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
我 局 会 同 省 环 境 技 术 中 心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办 公 室
制 订 了
《 广 东 省 化 工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提出意见,于
4 月 8 日 前反馈我局。
附
件
: 广 东 省 化 工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 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 ○○八年三月十八日
( 020 - 85266599 传 020 - 联系人及电话:陈丹丹 真:
87531903 )
主 环 题词: 保 重污染行业 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意见 函
附 件
广 东 省 化 工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征求意见稿)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促 进 我 省
化 工
( 含 石 化
)
、 电 镀
、 造 纸
、 建 材
、 冶 金
、 制 革
、 纺 织 印 染
、 发 酵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及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等 重 污 染 行 业
( 以 下 简 称
“ 重 污 染 行 业
”
)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 保 障 环 境 安 全
, 结 合 我 省 重
污
染 行业产业规划和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通 过
优 化 空 间 布 局
, 合 理 配 置 和 集 约 利 用 资
源
, 大 力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和 循 环 经 济 模 式
, 引 导 我 省
重 污 染 行 业 优 化 升 级
, 加 快 优 胜 劣 汰
, 逐 步 提 高 重
污 染 行 业 总 体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 加 强 重 污 染 行 业 环
境 监 控 和 环 境 管
理 ,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 、实施原则
( 一
) 因 地 制 宜 的 原 则
。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不搞一刀切。
( 二
) 分 类 指 导 的 原 则
。
对 新
、 扩 建 重 污 染 企 业 按 可 能 产 生 环 境 影 响 的 大 小
及 规 模 提 出 不 同 要 求
; 对 现 有 重 污 染 企 业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提
出 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体规定见本意见第四条。
( 三
) 清 洁 生 产 的 原 则
。 引 导
、 鼓 励 重 污
染 行 业 企 业 清 洁 生 产
, 加 快 优 胜 劣 汰
; 引 导 行 业 优
化 升
级 ,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 四
) 政 府 主 导 的 原 则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对 重 污 染 行 业 基 地 的 建 设 要 发 挥 主 导 作 用
, 制 订 本
地 区 重 污 染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定 点 实 施 方 案
, 并
制 定 政 策 和 措 施 引 导 重 污 染 企 业 进 基 地
, 安 排 资 金
扶 持
, 加 快 基 地 建 设 步 伐
。 各 级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做好
基 地
前 的 管理。 期 服务 、指导工作,加强 后期 的监 督
(
五 )
科 学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的 原 则
。 应 统 筹 规 划
, 根 据 现
有 重 污 染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 结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环 保
、 国 土 等 规 划
, 以
“ 科 学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总 量 控
制
、 集 中 治 理
、 统 一 监 管
” 为 原 则
, 进 行 重 污 染 行
业 的 规 划 布 局
。 充 分 考 虑 对 相 关 文 件 出 台 前 已 存 在
的 重 污 染 工 业 区 或 企 业 集 中 建 设 区 的 整 合
、 提 升
,
妥 善 解 决 好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 基 地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区 域 环 保 规 划
、 流 域 水 质 保 护 规 划 要 求
,
不 得
在 用水 饮 源 保 护区、
自
然 保护区等 特殊 保护区 域内 规划和建设。
三 程序 和 、实施
时 间进 度
( 编 一)
制 实 施 方案。以地级以上市为 单位 ,由各
地 市 环 部门 编 级以上 保行政主管
制 各 类重污染
行 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
实 施 方 案 中 应
有对本地区现有重污染企业进入基地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的内容,
报 地政 审 当 府
定 并抄送 部门 务必 于 , 省环保 。 2009 年 各地
前
完 制工作 成 。 实 方 编 施 案
( 报 基 二) 批 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基 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在 大 纲 阶 段 应 进 行 多 址
比
选,确定选址推荐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附上当地
重 行 报 污染 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
省 环
保 部门审批 。
( 基 在环 评价文 三) 地 境影响
件 经 省 环
保 行 政主管
部 同意 后 方 动 门批复 可
工 建
设 目 。 入 单 应 基地 个项
按
照 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 国 定 家 和 和省建设 项 程序
办 理环
评 审
批 手 续 。
( 强 环 四) 化
评 案和 审 批 备 环 验收 。 保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辖 区 内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的 不 受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限 制
、 无 需 进 入 定 点 基 地 的 重 污 染 项 目
, 以 及
其 审 核 通 过
的 项 可保留的现有重污染
目
按 季度报 部门备 省环保行政主管 案。
基 “ 三 时 ” 地的环保 同
现
场 照辖 地管理的原则, 当 部门 由 管理 地环保 负 。 按 责 基地和
其 内
项 目 竣 工 后
,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竣 工 环 保 验
收手续,其中基地及其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由省环保
行 部 ; 基 内单 政主管 门负责 地 个
项
目 竣 验收 ,按管理 权限谁审批谁验收 。 的 工环保
四 、分类指导要求
( ( 行 一)化工 含石化) 业
1 、 列 新、扩建下
化
工 项 进入化工定点基地: 目原则上 须
( 1 ) 油 原
加 工
、 油焦炼 油 品项 目。 石 制、石 制
( 2
) 基 本 化 学 原
料 制造、化 学农药 制造 项 制造 学肥料 制造、化 学纤维 目。 、 化
( 3
)
化 学 染 料 制 造
、 合 成 染 料 制 造
、 助 剂 及 其 它 有 机 产
品 制 造
、 涂 料 制 造
、 试 剂 制 造
、 合 成 树 脂 及 其 它 高
分 子 材 料 制 造
、 专 用 化 学 品 制
造 学品 制造等 、生物化工、日用化
编 报告书 项 制环境影响 的 目。
2
、 下 列 化 工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 1
)
单 纯 化
学 (含日 混 装 只需编 报告表 项 品 用 化 学品 ) 合、分 等 制 的 目。
( 2 )
审 国家 环保总局的化工 目。 批 权 限属 于 项
( 3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石 化 区 或 规 划
(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的 权
审 批
机 批准 的区 域 且符 合区 域 项 关 , 总体规划的化工 目。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化 工
项 目
,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 期 进 入 定点基地,
属 国
家 策 加快淘汰。 产业政 淘汰类的 应
( 二)造纸行业
造 纸
行 业 分 为 化 学 制 浆 和 非 化 学 制 浆 造
纸 行 业
。 化 学 制 浆 造 纸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按 照
省 造 纸 行 业
“ 十 一 五
” 规 划 和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 2004 〕 149 号
) 的有关要求实施。本意见的规定
适 化 制 造纸 项 用于 非 学 浆 目。
1
、 新
、 扩 建 非 化 学 制 浆
造 目原则上 须 建设。 纸 ( 含废纸造纸) 项 进入造纸定点基地 内
2
、 下 列 非 化 学 制 浆 造 纸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 1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开 发 区 或 规 划
(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权 的
审 批机
关 , 总体规划的 化 制 批准 的区 域 且符 合区 域 非 学 浆项 目。
( 2 )
珠 角 三 地区规模 达 40 万 / 吨
年 非 以上的
化 制 造纸 项 学 浆 目、 其它 地区规模 达 20 万 / 吨
年 非 以上的
化 制 造纸 项 学 浆 目。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非 化 学 制 浆 造 纸 项 目
,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进 业政 策 加快淘汰。 期 入 定 点基地, 属国家 淘汰类的 应
( 三)建材行业
1 、 新
、
扩建建筑陶瓷、石材加工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建材定点基地建设。
水
泥 目 照 按 项 省建材发 展 规 划的有关要求实施。
2
、 下 列 建 材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 1
)
除 泥 、石材加工 目以 外 其他 建材类 水 、建 筑陶瓷 项 的 别项 目。
( 2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开 发 区 或 规 划
(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的 权
审 批
机 批准 的区 域 且符 合区 域 项 关 , 总体规划的建材 目。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建 材 项 目
,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进 业政 策 加快淘汰。 期 入 定 点基地, 属国家 淘汰类的 应
( 四)制革行业
1 、 、 建 新 扩
以 皮 原
和 等为原 、 要 制工 序 蓝湿皮 料 需 鞣 的制革
项
目 须 原 则 上 进入 制 定 。 革 点基地建设
2
、 下 列 制 革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 1 ) 需 不
要 制工 序 目 鞣 的制革 项 。
( 2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开 发 区 或 规 划
(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的 权
审 批
机 批准 的区 域 且符 合区 域 项 关 , 总体规划的制革 目。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制 革 项 目
,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进 业政 策 加快淘汰。 期 入 定 点基地, 属国家 淘汰类的 应
(
五 )纺 织 印 染行业
1
、 列 新、扩建下
纺 织 印
染 项 进入纺织印染定点基地: 目原则上 须
( 1
) 程 生产过
含 或 段 项 洗毛 、染 整 脱胶 工 的纺织印染 目。
( 2 ) 蚕蛹 废水、 有
精
炼 废水等产生的 丝绸项 目。
2
、 选 址 位 于 国 家
、 省 级 开 发 区 或 规
划
( 区 域
) 环 评 经 有 审 批 权 的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的 区 域
, 且 符 合 区 域 总 体 规 划 的 纺 织 印 染
项 受 制, 无需 进入定点基地。 目可 统一规划、统 限 不 一 定 点的
3 、
除 第 2
点 所 列 项 目 之
外 的 现 有 纺 织 印 染 项 目
, 如 位 于 定 点 基 地 外
, 在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经 地 级 以 上 市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但 得 增 污 目 门 审 核后 方可保留, 不 扩建( 产不 增 项 除外 ):
( 1 )
选 非 容 址 位 于 环境 敏感 区、有环境 量。
( 2 )
符 国家 和省现行产 要求。 业 政 合 策
( 3
) 污 染 物 能 够 全 面 稳
定 标 合地方 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达 排放 ,污染物 排放 总量 符 核
( 4
) 达 到
国 内先
进 清
洁 并 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生 产 水平, 经省有关 部门认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项 目 应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政 府
限 搬迁进 业政 策 加快淘汰。 期 入 定 点基地, 属国家 淘汰类的 应
(
六 )电 镀 行 业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按 照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电 镀 行 业 和 化 学 纸
浆
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 2004 〕 149 号
)
、
《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 〕 8 号
)
、
《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电 镀 行 业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的
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 2007 〕 83
号 )的有关要求实施。
(
七 )冶 金 、 发酵行业
冶 金
、 发 酵
( 指 生 产 过 程 包 括 发 酵 工 艺 的
项 目
) 行 业 的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由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根
据 本市实际情况,按
照 管理、集中 污”的原则 织实施。 “入 园 治 组
( 一 八) 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及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项 目 指
以 焚 烧 和 填 埋 方 式 处 理
、 处 置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包 括
( 医 疗 废 物
) 的 项 目
。 该 类 项 目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定 点 工 作 根 据
《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建 设
规 防治 规划》等的有关规定实施。 划》、《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
固 体
废
物 综 (含危险废物)
合 利
用 目不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定 点 。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