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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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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8-02892 (C) 120318 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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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三十届会议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18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乌兹别克斯坦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大 会

Distr.: General 26 February 2018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2)

方法和协商进程

1. 本 报 告 是 第 三 次 国 家 报 告 , 系 根 据 联 合 国 人 权 理 事 会 的 一 般 准 则 (А/HRC/DEC/17/119)编写,阐述了乌兹别克斯坦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及 2013 年 4 月乌兹别克斯坦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通过建议的执行情况。

2. 2014 年 12 月 14 日,批准了《关于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构对乌兹 别 克 斯 坦 人 权 和 自 由 领 域 国 家 报 告 的 审 议 建 议 的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2014-2016 年)》,参与拟订计划的有 60 多个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的专家以及联合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专门机构。在 2013 年 10 月 25 日、12 月 18 日、2014 年 1 月 30 日和 31 日召开的圆桌会议上对《国家行动计划》草案进行 了广泛讨论。2015 年 6 月 15 日,《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6 年)》增补了如下内 容:第二章:关于执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第八次和第九 次国家报告(2015-2018 年)的审议建议;第三章:关于执行联合国经济、社会及 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第二次国家报告(2015-2017 年)的审议建议。

3. 国家人权中心根据 40 多个国家机构和 30 多个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信息 编写了本国家报告。执法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遵守人权与自由问题跨部门工作 组、民主制度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下院公民自治机构对本国家报告进行了讨论。

А 12、А 22、А 24、А 25、А 28. 通过国际规范并发展与国际机构和 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

4. 2017 年 2 月 7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7-2021 年五大优先发展方向行 动战略(2017 年)》获得批准。2016 年 10 月 25 日,乌兹别克斯坦批准了国际劳 工组织第 87 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并加紧准备批准《联合国残 疾人权利公约》的相关工作。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该《公约》被译成 了乌兹别克语,在议会上进行宣传,并在国家机关、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居民中 进行普及。乌兹别克斯坦拟订了考虑到公约所有规定的《残疾人权利法》,通过 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援助体系和加强其权利与自由保障的综合措施计划》

(2017 年),根据 2017 年 12 月 1 日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完善残疾人国家援助体 系的总统令,设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直属的负责准备《残疾人 权利公约》批准工作的跨部门工作组。联合国各机构和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在 2016-2020 年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下就促进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达成了协议。

5. 乌兹别克斯坦与人权高专办、国际条约机构、联合国特别程序和人权与自由 问题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作水平显著提升:2016 年,国家人权中心与联合 国办事处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12 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 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2017 年 6 月,联合国秘书 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11 日,

人权观察组织欧洲和中亚分部主任休·威廉森和该机构办公室主任 С. 斯维尔德 洛夫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2017 年 10 月 2 日至 12 日,人权理事会宗教和信仰 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 А. 沙希德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2017 年 9 月 5 日至 8 日,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中亚区域办事处利沙尔德·科缅达率领代表团对乌兹别克斯坦

进行了访问。

(3)

6. 2017 年 9 月 18 日至 20 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 上倡议确保中亚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大会关于这一问题的特别决议、

起草《联合国青年权利公约》草案以及通过关于教育和宗教宽容的大会决议。

7. 2014-2016 年,联合国条约机构审议了:关于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的第八次和第九次国家报告;关于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国际公 约》的第二次国家报告;关于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四次报 告;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五次报告。

8. 2015 年,乌兹别克斯坦提交了乌兹别克斯坦人权领域的共同核心文件,2017 年,提交了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第五次国家报告。

9. 继续在人权与自由领域与联合国特别程序进行建设性对话和信息交流。2014- 2017 年,共提交了 50 余份关于国内某些类别人权与自由实施机制的分析性文 件。重点关注与下列国际组织开展的合作: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 室。与欧安组织、欧盟、欧洲理事会威尼斯委员会、伊斯兰合作组织、独联体机 构、上合组织的合作是人权问题的重要协作方面。

А 41. 保护人权与自由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10. 在完善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法律基础框架下,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 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增补:第 32 条补充了公民参与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社 会监督的规定。议会两院的联合权限扩展到:通过听取内阁关于国家社会经济生 活重要问题的年度报告以及立法院批准总理候选人资格时的总理行动纲领实施议 会监督。

11. 2017 年,为了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宪法》中补充了关于参议院根据 总统提名任命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任免各州和塔什干 市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权限以及总统批准委员会成员的规定。在《宪法》中加入 了调整宪法法院地位的规定,宪法法院被赋予了额外的权限:审议由法院发起的 最高法院关于特定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每年向议会两院和 总统提交有关国内宪法法制状况的信息;向监察专员机构提供向宪法法院申诉的 权利。中央选举委员会取得了宪法地位,该委员会是独立公开的常设国家机关,

负责组织实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最高会议选举和全民公决。

12. 2014-2017 年,乌兹别克斯坦继续实施旨在加强保障人权与自由的改革,具 体说明了立法、执行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法律基础,发展国家机关和民间社会机构 在法律保护领域内的合作和协作。《议会监督法》明确规定了通过听取其工作报 告、进行议会和议员问询、监控已通过的法律执行情况和议会调查权的落实情 况,对执行权力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进行议会监督的对象、形式和程序。在立法 院设立了立法院家庭和妇女问题委员会、卫生问题委员会、参议院监督检察机关 和内务机构工作委员会,并在议会内设立内阁全权代表职位。

13. 为了完善执法机构的法律保护工作,通过了《内务机构法》、《检察机关

法》(新版)、《行政拘留程序法》、《反腐败法》等。加重执法机构的违法责

任,形成了这些机关向居民、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权力代表机关的汇报制度。总

检察长定期向参议院提交检察机关工作报告,自 2016 年起检察机关每年向地方

(4)

代表机关汇报法治和打击犯罪的情况,2016-2017 年,检察机关向人民代表会议 和公民自治机构提交了约 3 000 条有关该问题的信息。

14. 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根本性修订,旨在扩大法官采取非监禁的强制 处分的权利;具体说明法院宣判无罪的依据,禁止将刑事案件提交补充调查,并 赋予法院自行核查讯问和预审期间未调查事实的权利。从《刑法典》中删除逮捕 等惩罚形式,将人员拘留期限从 72 小时缩减至 48 小时,同时还缩减了最长监禁 和预审期限。

15. 加强保障公民向包括执法机构在内的国家机关申诉的宪法权利,根据 2016 年 12 月 28 日总统令设立总统直属人民接待室和虚拟接待室,2017 年 9 月 11 日,在《法人和自然人申诉法》中纳入了禁止拒绝接收关于任何问题的申诉,落 实出境、个人和公共接待以便解决公民的需求,广泛应用包括信任电话、国家机 关“热线”和视频会议在内的实时信息通信技术。在法律中规定了总统直属人民 接待室和虚拟接待室的法律地位,该接待室通过与公民直接对话监督国家机关和 公职人员是否有效审理申请。

16. 在与人民对话和个人利益年框架下通过了 30 余项法律和 300 项有关国家管 理体系改革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А 42、А 47. 国家机构和妥善管理

17. 根据 2017 年 9 月 8 日总统令批准的《行政改革构想》,对国家行政体制和 执行权力机关工作的制度框架和组织法律框架实施了根本性改革。宣告了一个原 则:“不是人民为国家机关服务,而是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为了完善向居民 提供公共服务的体系,设立了新的部门,负责发展信息技术和通信、学前教育、

就业和劳动关系、文化以及住宅公共维修。2017 年,重新修改了 20 余个部委、

主管机关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结构、任务和职能,改组了 20 余个国家经济管理机 关及其他组织。

18. 在改进公共服务提供体系框架内,通过了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关于采取措施 从根本上改革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体系的总统令,根据该总统令设立了司法部 直属公共服务局,负责监督和评估国家机关在该领域的工作效率,按照“一个窗 口”原则,将向经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统一中心改组为总统人民接待室设在各 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中心,并批准了统一的公共服务清单。在“积极创业、创 新思想和技术援助年”(2018 年)国家规划内,计划在公共服务中心内按照“一个 窗口”原则推广补充的 40 项法人服务项目和 19 项自然人服务项目。

19. 《行政程序法》加入了执行权力机关活动以及有效提供能够促进实施自然 人和法人权利的公共服务的现代组织法律形式。《行政诉讼法典》规定了国家机 关、其公职人员和自然人、法人之间因公法关系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20. 国内推广了现代化的信息通信技术,以便建立与公民之间的有效对话并及

时解决居民的迫切问题。为此,2015 年 12 月 9 日通过了《电子政府法》,2017

年 6 月 30 日通过了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改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信息技术领

域发展条件的总统令,据此设立了支持研制和推广信息技术的信息中心。

(5)

А 45. 国家人权机构

21. 乌兹别克斯坦采取额外措施,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并通过提高监察专员机 构的法律地位,使其符合《巴黎原则》,2017 年最高会议人权全权代表获得了 如下权利:有权就检查有关人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

的问题向宪法法院申诉,编写特别报告介绍保障某些公民权利方面的情况,积极 参加制定法律草案的工作以及与民间社会机构的互动,加强监察专员区域代表制 度。采取措施提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的效率,扩大与人权高专办 和其他国际机构、民间社会机构的合作,开放更新后的中心网站,落实中心与非 政府组织关于编制国家和其他有关人权的报告以及开展人权领域的信息教育活动 的合作构想,出版了《组织社会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执行情况》一书。

22. 为了消除侵犯企业家权利的原因和条件、加强对该领域的情况监控,设立 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负责保护经营主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全权代表机构,

积极讨论有关在乌兹别克斯坦引入儿童和青年权利监察专员机构的问题,拟订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直属保护儿童和青年权利全权代表法》草案。

23. 加强现行法律监控机构在履行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作用。2015-2017 年,该 机构编写了 200 余份关于在立法中执行相关国际标准的分析材料。根据 2017 年 2 月 8 日总统令,该机构被赋予补充权限,即通过审查法律草案并监督其实施情 况来制定提高议会立法活动效率的建议。

А 46. 人权和自由领域的国家行动计划

24. 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实施国际人权与自由标准的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方 案。与《关于执行联合国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对乌兹别克斯坦人权与自由领域 国家报告的审议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6 年)》一同通过的还有:2016 年 8 月 26 日通过的《关于执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乌兹别克斯坦第四次国家报告 (2016-2019 年)的审议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2017 年 6 月 16 日,议会两院通过 了与人权高专办进一步开展合作的行动计划,2017 年 9 月 27 日,总统决议批准 了《关于采取措施推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上所提 出倡议、落实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会谈所达成协议的具体计划 (《路线 图》)》、《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13 日建议的国家行动 计划》及与欧安组织、欧盟的《路线图》。

25. 落实《2017-2018 年国家反腐败计划》,《关于提高打击人口贩运工作效率

的行动计划(2017-2018 年)》;《2017-2018 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已批准的国际

劳工组织公约的实施计划》,《体面劳动计划(2017-2020 年)》,《2017-2018 年

预防家庭暴力综合措施》,2017 年 12 月 1 日制订的《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

残疾人援助体系并加强其权利与自由防护保障的综合计划》,《2017-2021 年咸

海近岸地区国家发展计划》等。实施用于“健康儿童年”(2014 年)、“重视和关

心老一代年”(2015 年)、“健康母亲和儿童年”(2016 年)、“与人民对话和个人

利益年”(2017 年)、“积极创业、创新思想和技术年”(2018 年)的年度国家计划。

(6)

А 51. 人权教育

26. 奠定完善乌兹别克斯坦人权教育体系基础的是增加公民获取法律信息的机 会以及采取一贯措施扩大各类公民,首先是青年、女性以及中学、学院、专科学 校和大学的学生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关于儿童权利、妇女权利、司法领域人 权、打击家庭暴力、打击酷刑、打击人口贩运和反腐败问题的培训课程被纳入执 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行业、公证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 医疗和社会工作人员的培训体系当中。

27. 2017 年 2 月 8 日通过了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完善立法行为普及制度的总 统决议。2017 年 9 月 7 日的《普及和获取法律信息法》界定了“法律信息”的 概念,确保了获取信息的法律保障,以及负责普及信息的机构和组织。根据 2017 年 1 月 19 日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完善法律事务部工作的总统决议,国家 机构和各组织的法律事务部承担了提高法律文化和法律知识的义务,2017 年 9 月 13 日的总统决议批准通过了《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发展书籍制品出版和推广以 及提升阅读文化体系的计划》。

28. 根据 2017 年 8 月 8 日关于采取措施组织开展企业家培训课程的内阁决议,

2017 年 10 月 14 日关于批准在各地失业和无业居民职业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的程 序条例的内阁决议,采取措施提高处于困难生活条件下的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知 识水平。

29. 在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出版了乌兹别克语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等文件汇编和联合国禁 止酷刑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反腐败方面的国际条约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文件汇 编,人权教育文件、参考资料:《律师活动国际标准》、《外国司法机构》、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文件汇编》、《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 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参考资料等。国内现出版有 5 份法律期刊和约 40 份有关法律问题的报纸,发行数量达数千份。

B 8. 人权和反恐斗争

30. 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立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是一致的。《刑法典》第 155 条规定了实施恐怖活动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实 施恐怖活动的人员享有如下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权;生命权,因《刑法典》第 155 条未规定死刑处罚;《刑法典》第 235 条规定享有免受酷刑的权利;因乌兹 别克斯坦推行“人身保护令”制度,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和免受非法拘留和监禁 的权利,以及由独立、公正的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辩护权,从实际拘留之时起 可给律师或亲人打电话,有权与律师单独会面且无时间限制等。

31. 2017 年,内阁决议批准了《关于自然人或法人因反恐行动遭受人身或财产 损失的赔偿条例》,该条例规定赔偿上述人员受损财产的成本和损失,并在人身 健康受损时提供无偿医疗救助,在其死亡时其家庭成员可领取抚恤金或丧失供养 人时享有补助金。

32. 为保护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利,《紧急状态法》草案已经编制完成并正

在进行审查,该草案正文发布在 www.gov.uz 网站上。目前正在编制《国家安全

总局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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В 31. 平等和不歧视

33. 在乌兹别克斯坦,不断在下列法律中对不歧视原则进行立法巩固:2017 年 9 月 11 日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诉法》、2014 年 5 月 5 日的《国家权力机关和管 理机构业务公开性法》、2016 年 9 月 14 日的《国家青年政策法》、2017 年 9 月 7 日的《普及和获取法律信息法》、2016 年 10 月 16 日的《内务机构法》和 2017 年 1 月 9 日的《行政拘留程序法》。在起草《男女平等权利及平等机会保 障法》、《紧急状态法》、《预防家庭暴力法》草案时也将不歧视原则考虑在内。

34. 2016 年 12 月通过了关于向现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国籍法》生效之前因种种原因居于国外的人员提供国籍的总统令,在此期间 共有 1 243 人加入乌兹别克斯坦国籍。为了保障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的 130 多个 民族和部落代表之间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包容,在 2017 年 5 月 19 日通过了总统 令,根据该命令批准内阁下设民族间关系和对外友好联络委员会,批准了各民族 间关系方面国家政策优先方向的概念。

B 41. 发展权

35. 乌兹别克斯坦已成功履行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义务:在削减贫困方面取 得了实质性成果;中等特殊职业教育的儿童覆盖率有所提高,在普通中等教育中 实现了男女平等;女性占经济就业总人数的 45.7%,女性在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领 域的就业人数显著增加;婴儿死亡率和营养不良的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降 低。成功地降低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速度,降低了结核病、疟疾的发病率 和死亡率,完善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保护生物资源、生态系统及其可 持续利用,有效利用与外国建立伙伴关系的机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36.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在 2016 年根 据该决议确定了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体系的 16 个目标和 117 项任务,确定 了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的主要优先事项,重点是有效就业和有针对性的社会保 护;提高卫生和教育质量;保护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行动战略是乌兹别克 斯坦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路线图”。

B 71. 人权与环境

37. 新发布的《生态监督法》、《动物世界保护及利用法》和《植物世界保护 及利用法》以及 2017-2021 年关于采取措施彻底完善和发展垃圾管理体系的总统 决议都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以及国家和民间社会机构进行生态监督的问题,并规 范了应如何创建体面的居住条件及改善国内的卫生和生态环境状况。目前,国内 正在实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3-2017 年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5- 2018 年关于采取措施缓解咸海灾难后果、恢复并对咸海近岸地区进行社会生态 发展的综合计划》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6-2020 年自然环境监测计划》。

38. 2017 年 4 月 21 日通过了关于完善生态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管理体系的总

统令,根据该命令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被改组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生态与

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包括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遵守情况和公民生态权保障

情况实施国家监督。国家生态委员会的监察机关有权追究环境保护领域违法人员

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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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39. 国内通过了旨在创建组织法律机制实现公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下列 法律:《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某些条款进行修订和增补的法律》(第 32、78、93、98、103 和 117 条),根据该法案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选 举,扩大了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拨款参加政党选举的资金分配和国际合作方面的权 限。《行政责任法典》增加了下列条款:非法干涉中央选举委员会和下级选举委 员会、全民公决委员会的工作、未执行中央选举委员会和下级选举委员会、全民 公决委员会的决定、侵犯候选人、代理人、观察员或政党全权代表的权利、违反 开展竞选宣传及对提交全民公决的相关问题进行宣传的程序和条件、散布有关候 选人、政党的虚假信息。

40.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总统提名的签 名数量从选民总数的 5%降至 1%;明确竞选宣传的概念,设定“安静日”,即 在选举当日和投票开始前一天内不允许竞选宣传;确定了竞选活动的种类、形式 和方法;并实行下列规定,即在投票日前 5 天内以及投票日当天禁止刊登(公布) 民意调查结果、选举结果预测及其它与选举相关的调查结果,可在拘留场所内设 立选区。目前,正在加紧进行《选举法典》草案的编制工作。

41. 为了具体说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施机制,2017 年对《国籍法》、关于对 乌兹别克斯坦国籍相关问题审核程序条例进行修订的总统令、关于完善乌兹别克 斯坦公民出境程序的基本措施的总统令、关于批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供政 治避难程序的条例的总统令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42. 发展民间社会机构、强化大众媒体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法律基础显著增强。

在该领域通过了约 10 项法规,包括新版《公民自治机构法》、《国家权力机关 和管理机构业务公开性法》、《社会伙伴关系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极大 增强了民间社会机构在解决国家社会经济重要任务、提高人员的社会积极性、保 障社会利益均衡中的作用。

43. 2017 年 2 月 3 日关于进一步改进马哈拉机构的措施的总统令中确定了该机 构在培养青年、援助社会弱势群体以及预防违法和增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方面的 当前任务。2017 年 7 月 5 日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青年政策的有效性和支 持乌兹别克斯坦青年联盟活动的总统令,根据该总统令设立了新的青年组织――

乌兹别克斯坦青年联盟,该联盟负责提高青年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活动水平。为 了支持青年运动的发展,设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厅青年政策问题处 并通过了《综合措施计划》,设立了共和国和地区部门间青年问题委员会,负责 对该领域的情况进行监控。

D 8. 私人生活、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44. 乌兹别克斯坦在传统上非常重视保护家庭制度以及儿童、青年、妇女、老

年人的权利和利益,在《行政责任法典》和《刑法典》中加入了第 46

1

条、第

141

1

条“侵犯隐私”,规定未经他人许可收集和传播构成其个人或家庭秘密的私

人生活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

(9)

45. 只有在办案过程中且按照《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对住宅或其 他个人占用的场所和场地进行搜查、扣押、检查,查封邮电函件并在通讯机构中 将其抄没,监听电话和其他通话设备的谈话。规定泄露医疗和商业秘密、往来信 函秘密、公证行为和其他可能导致公民精神或物质损失的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

46. 负责侦察工作的机构在法人和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使用办公和居住场 所、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使用对个人生命和健康安全的视频、音频、电影和摄 影。未经公民同意,他们不能泄露涉及公民私生活、影响其荣誉和尊严的信息。

D 25.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完善其立法和执法机构活动的基础上,在打击酷刑 领域采取了额外措施。继续履行下列新法中禁止酷刑的规定:《内务机构法》中 规定禁止使用酷刑、暴力、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制止故意使公民遭受痛 苦、肉体或精神折磨的行为;在 2017 年 1 月 9 日的《行政拘留程序法》中加入 了旨在预防和消除被行政拘留人员遭受酷刑的规定。在《紧急状态法》草案中确 保禁止在紧急状态条件下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的规定。

48. 在 2017 年 11 月 30 日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保障司法调查过程中公民的 权利与自由的总统令中,认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违反诉讼法获得的数据作用 证据,其中包含使用酷刑搜集到的数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特别强调,乌兹别克 斯坦今后将坚决禁止发生使用酷刑、施加心理和身体影响以及其他类型暴力对待 被捕和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案例。在致最高会议的咨文(2017 年 12 月 22 日) 中,总统再次指出,实现此类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实施了某种“不准许行为”的人 员将被追究责任。

D 26. 监禁条件

49. 在乌兹别克斯坦继续加强全面保障拘留场所和监狱在押人员的权利和利 益。在过去的 15 年内,监狱内关押的囚犯人数减少了超过一半,囚犯的数量指 标为每 10 万人中 133 人。惩教机构的容纳量平均为 80%,某些机构不超过 30%,而在国内唯一的未成年人教养所内则不足 10%。根据 2016 年 10 月 12 日 的参议院特赦令,1.55 万名公民被免于刑事责任和处罚,从监狱内释放了 2 800 多人,根据总统特赦令有 2 700 人免于服刑,包括 900 多名监狱内的在押人员。

50. 根据 2017 年 3 月 29 日通过的法律,在《刑事执行法典》中加入了一系列

补充内容,旨在加强可靠保护囚犯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囚犯享有下列权利:获

得有关服刑程序和条件、自身权利和义务的信息;用母语或其它语言向执行处罚

的单位或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申请和投诉;在门诊和住院治疗中获得医疗

救助。通过了《关于完善乌兹别克斯坦 2018-2022 年惩罚执行制度的方案》,该

方案规定设立新的囚犯权利保障机制。

(10)

D 27. 禁止奴役和人口贩运

51. 在 2017 年 3 月 14 日内务部下属共和国打击人口贩运部门间委员会批准的

《2017-2018 年行动计划》基础上,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打击人口贩运法》和

《刑法典》(《人口贩运》)第 135 条的规定。尤其关注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法律保 护、其心理、医疗、职业恢复、就业安置和其他社会保护问题。在就业和劳动关 系部的国家康复中心,2015-2017 年期间共有 1 184 名(分别为 503 名、460 名、

221 名)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了必要的帮助。2017 年为 127 名人口贩运受害者和 11.7 万多名境外返回人员安置了工作;约 50 万名境外返回人员,其中包括对 346 名被贩运人员进行了体检,各地共开展了 10 万余次教育活动,约 150 万名 公民参加。

52. 为防止公民出国进行非法务工,就业部采取措施为公民出国工作创造条 件;出国务工公民可在预适应和培训中心以及劳动和社会部下属劳动移民署就劳 动和移民方面的法律以及目的国的风俗习惯进行咨询。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预防 人口贩运、查明人口贩运受害者和犯罪分子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非政府非营利 组织“Istiqbolli Avlod”和妇女委员会积极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上述组 织还为出国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人口贩运受害公民回国并关注受害者的 康复问题。

D 29. 家庭暴力

53. 国内非常重视防止蓄意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生命和健康:2015 年 8 月 10 日的法律规定触犯《刑法典》第 121 条第 2 款“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规定的行 为将增加监禁期限 3 至 5 年,在《刑法典》中加入了第 1301 条“制造、引入、

传播、广告、展示宣传崇拜暴力或残暴行为的产品”、第 133 条“摘除人体器官 或组织”和第 138 条“非法强制剥夺自由”。

54. 在内务部学院编制的《预防家庭暴力法》草案中给出了“家庭暴力”(经 济、身体、心理、性)概念的法律定义,规定了可防止家庭暴力严重后果的一般 及个别预防措施。2017 年 7 月 6 日,打击犯罪和预防违法问题部门间委员会批 准了《2017-2018 年预防家庭暴力的综合措施》,列明了研究导致家庭暴力的原 因和条件的措施。

55. 在各地共有 9 个妇女社会法律援助中心、170 个义务提供社会、心理和法律 支援的“妇女咨询中心”以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资格开展相关活动、协助生活困难 的妇女就业。

D 33. 任意拘捕和关押

56. 目前,在限制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权利方面监督内务机构活动的有效

性和合法性,根据 2017 年 4 月 10 日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提高内务机构工作效

率,增强其保障社会秩序、可靠保护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责任的总统

令、2017 年 4 月 18 日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完善内务机构在调查犯罪方面的工

作的总统决议,在内务部构成中设立:自然人和法人申诉及公文处理局、人权保

护及与国际组织协作处;共和国预防犯罪和打击违法行为部门间委员会;每周四

(11)

被定为“预防犯罪日”,以便接待公民、会见居民,讨论国内法律状况(包括在 媒体上)。

57. 在内务部值班部门需要填写“移交内务机构人员统计簿”,这是一份严密 的汇报文件。每昼夜至少 2 次对相应文件填写和办理的正确性以及拘留被移交派 出所人员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为调查机构增加配装调查用的录相技术设备。监狱 系统的临时监禁隔离室和审前拘留所均配装有视频监控摄像头。

58.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381

7

条,从刑事案件诉讼之日起调查期限不超过 1 个月,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351 条,从刑事案件诉讼之日起应在不超过 3 个月内结束预审工作。调查期限可由检察长延长到 20 昼夜,而预审期限可由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或各州、塔什干市检察长和其同级检察长延长到 5 个月。进一步延长预审期限可由总检察长或其副职延长到 7 个月。根据《刑事 诉讼法典》第 245 条,在调查犯罪时拘留或软禁在家的期限不超过 3 个月。法官 根据申请审理延长期限的可能性: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或各州、塔什 干市检察长和其同级检察长可延长到 5 个月;总检察长或其副职可延长到 7 个 月。不允许再进一步延长期限。检察长每 10 天对临时监禁隔离室内拘留的合法 性进行检查,每月对审前看守所内拘留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定期了解行政命令和 指示,当与法律不符时有权对其提出异议,总检察长办公室通过电话“1007”

(呼叫中心)昼夜接受申诉。

D 41. 迁移自由

59. 为了给居民创造良好的条件,消除办理出境签证时的官僚作风和腐败情 况,简化公民在边境检查站内的护照检验手续,根据 2017 年 8 月 16 日总统令,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办理出境用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生物特征护照,并 取消出境批准记录标签的办理程序(出境签证)。负责接待公民、办理出境用的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生物特征护照工作的是内务部新机构――移民和国籍事务 司和外交部领事司,目前正在筹备新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护照系统条例》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出境手续》。

60. 2016 年 9 月 23 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2017 年 3 月 7 日通过了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相关问题审理程序条例 进行修订的总统令,如有下列情况将失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有关于公民 加入外国军队服兵役、加入安全部门、警察局、司法机构或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和 管理机构的可靠消息;从事有利于外国的活动或者通过实施危害和平与安全的罪 行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人员。

D 42.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61. 乌兹别克斯坦现有 16 种不同宗教的 2 242 个宗教组织。出版了 1 200 余种

反映伊斯兰主题的书籍,发行《Islom Nuri》报(发行量为 2.8 万份)和《生命之

语》报(1 500 份),杂志《Khidoyat》(8.7 万份)和《神圣东方》(1 000 份)。乌兹

别克斯坦圣经协会将《圣经》译成了乌兹别克语。塔什干教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境内引入了 318 种宗教文献,总发行量为 81 640 份,2017 年引入了 332 种

出版物,总发行量为 10 053 份。

(12)

62. 乌兹别克斯坦现有 13 个宗教教育机构,其中 11 个属于伊斯兰教,2 个为基 督教。上述宗教教育机构中有 4 所高等教育机构:塔什干伊斯兰教经学院、高等 宗教学院《阿拉伯世界》(位于布哈尔市)、塔什干东正教神学院和塔什干新教神 学院。2017 年,根据总统决议组建了 Imam Termizi 国际科研中心,内阁直属 Imam Bukhari 国际科研中心,还组建了伊斯兰文明中心和伊斯兰学院,开始编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上倡议的《关于教育和宗 教宽容》的联合国决议,定期举办关于禁止种族歧视问题、保障民族间和宗教间 和谐的信息教育活动。

D 43. 言论和表达自由

63. 在保障言论及其表达自由的人权框架下,对《大众媒体法》(新版)、《信息 化法》、《保护记者职业活动法》进行了增补,通过了《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 构业务公开性法》,上述内容确保可自由获取信息并形成了保护记者职业活动的 综合系统的基础。

64. 电子媒体数量为 499 个,其中 395 家网站,100 家电视广播电台,4 家新闻 机构。互联网用户数量为 1 470 万人。全国有 693 家报纸(326 家国有和 367 家非 国有),330 种杂志(142 种国有和 188 种非国有),131 家出版社,4 家新闻机构,

68 家电台(34 家国有和 34 家非国有)和 37 个电台频道(5 个国有和 32 个非国有)。

65. 在《电子政府法》、互动公共服务单一门户网站、数据处理中心和部门间 数据传播网络运行基础上,发展信息技术有助于扩大国内新闻互联网门户网络,

在国家电视广播公司的电视频道上出现了辩论风格的电视节目,社会各界踊跃参 加该节目。创建于 2017 年 4 月 7 日的国际新闻俱乐部对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发生 的事件和进行的改革进行了有效地讨论,节目具有超高的收视率,在互动基础上 昼夜滚动播出电视节目《新闻 24》。为了进一步加强大众媒体的自主活动,计 划通过《媒体活动的经济基础法》、《媒体国家支持法》、《电视广播法》以及 一批支持印刷和电子媒体社会重大项目、培养新闻人才的国家规划,计划创建新 闻与媒体大学。

D 45. 结社自由

66.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立法已大大放开,限制其活动以及 刺激国家与民间社会团体在解决社会重大问题上的互动进程的人为障碍已经消 除。因此,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手续费费率降低 至五分之一,其标志的登记手续费费率降至五分之二,取消了非政府非营利组织 分部(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费,残疾人、老兵、妇女和儿童非政府非营 利组织的登记手续费降至 50%。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免除缴纳 10 余种税收和其他 应支付金额(利润税、财产税和增值税)。

67. 只能根据法院判决解散、禁止或限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且只能根 据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最高机构的决定或法院判决,按照 2015 年 1 月 15 日内阁决 议批准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清算程序条例》对其进行清算。

68. 按照新的规则,接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国家登记文件的司法机构在其提交

之日起 1 个月内做出有关登记的决定,并在 3 日内向创始人发出书面答复,说明

(13)

拒绝登记的理由,但这并不妨碍重新提交文件,拒绝登记的决定可上诉至法院审 理,可根据 2014 年 3 月 10 日内阁决议批准的条例对这些规则进行调整。

69. 在过去的 9 年间,支持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公共基金 以及议会委员会从国家预算中以补助金、资助和社会订货形式拨给非政府非营利 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机构 600 多亿苏姆。过去 4 年内,划拨资金总额增加 3 倍。

70. 2014 年 9 月 25 日的《社会伙伴关系法》有助于创建国家机关和民间社会机 构之间互动与合作的法律基础和原则。2017 年,该法律增加了关于非政府非营 利组织就反腐败问题参与社会伙伴关系的规定。计划通过《公共监督法》、《公 私合作法》、《公务法》等法律加强公共管理的法律保障。

D 51. 司法和公正审判

71. 近些年,已采取激励措施加强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加强在司法领 域可靠保护人权的保障;优化法院和执法机构体系,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内务机 构和监狱。根据 2017 年 2 月 21 日的总统令组建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司法 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在候选人竞争法官职位、任命法官及提出法官领导岗位推 荐建议的基础上组建法官团体;采取措施防止侵犯法官的不可侵犯权以及干涉其 司法审判工作。

72. 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了下列各项工作:将乌兹别克 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合并,组建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诉讼程 序方面的唯一最高司法权力机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组建行政法 院、将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经济法院改组为经济法院(仅 俄文词语改变,中文未变);组建了最高法院下属法院活动保障司,负责组织关 于法院活动的物质技术和财务保障的工作。

73. 加强对预审机构活动的司法监督,对《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进行 修订和增补:《刑法典》第 43 条中删除“逮捕”这一惩罚措施,《刑事诉讼法 典》第 166

1

条规定法院有权审理关于查封邮件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典》第 226 条规定从被拘留者移送内务机构或其他执法机构之时起拘留期限不超过 48 小 时,从而取代之前的 72 小时;《刑事诉讼法典》第 415

1

条规定法院直接消除预 审不完整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典》规范的情况,而无需将刑事案件提交补充 调查。

Е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般实施措施

Е 21、22、25. 适当生活水平、饮食、免受贫穷的权利

74. 总统每年颁布《关于提高工资、奖学金、退休金和补助》的总统令,大大 提高了公民的收入水平。由于有效的结构改组、经济增速和居民就业保障规划,

确保人均实际综合收入增长了 113.5%。在落实《2016-2020 年服务业发展计划》

框架内,新建了约 1.46 万个服务设施,引入 194 个新的标准生活服务综合体,

安装了 1 632 个新的移动通信基站,依靠各地建造的 63 条客运线路改善了居民

的出行服务,引入了 54 家新酒店。

(14)

75. 根据 2017 年 9 月 2 日的总统令,从 2017 年 9 月 5 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法人有权无限制地在银行购买外汇,自然人有权无任何限制地自由兑换外 币,并取消了强制出售出口商外汇进款的要求。

76. 2014-2017 年期间,通过了一系列总统决议和政府决议,旨在采取措施完善 居民的健康饮食、提高食品企业的管理效率、落实《预防居民微量元素不足 法》。国内正在采取措施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5-2020 年关于保障居民 健康饮食的概念和综合措施》,旨在预防和减少与不良饮食习惯相关的疾病传播 水平,改善儿童、教育和医疗机构的饮食定额。通过了《卫生防疫福利法》,加 强保证居民食品安全防护以及对食物原料和食品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要求。

77. 2017 年 9 月 12 日通过了《关于支持低收入阶层的补充措施》的总统决议,

规定通过 2017-2018 年向低收入阶层提供社会支持的地区性目标计划,包括向居 民提供优惠利率的小额贷款,用于购买自营职业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向低收入家 庭提供无偿援助用于购买住宅及其维修、购买家用电器、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增 加 2017-2018 年的预算拨款用于援助子女未满 14 岁的低收入家庭,并向这些家 庭提供物质援助,同时将领受人限额增至 2 倍。

78. 2018 年国家预算规定拨款 2 303 亿苏姆用于住宅公用事业,为学前教育机 构配装设备划拨 8 150 亿苏姆,是 2017 年的近 3 倍,为 48 所大学配装设备划拨 5 591 亿苏姆,改造 236 所医疗机构划拨 8 036 亿苏姆。

79. 在乌兹别克斯坦,正在采取措施实现公民参与文化生活、体育文化和运动 的权利。为解决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问题,彻底改进该领域的国家政策,根据 2017 年 2 月 15 日的总统令成立了文化部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并明确了其任务 和新的构架,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2017 年 5 月 31 日的总统决议批准了

《2017-2021 年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文化和艺术 领域的计划》,采取措施改进博物馆和剧院的活动以及青年的审美教育,2017 年 6 月 3 日的总统决议批准了《进一步完善体育文化和运动的计划》,采取措施 发展运动医学、有效利用现有体育设施并修建新体育设施。

Е 31. 劳动权

80. 在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完善就业和劳动关系问题的法定调整:在《劳动法 典》和《居民就业法》中界定了“失业”、“适合失业人员的工作”、“不适合 失业人员的工作”、“就业人员”等概念,规定了有额外就业保障的人员清单,

其中包括人口贩运受害者、监狱释放人员、青年、残疾人、临近退休年龄的人 员;规定拒绝接收上述人员就业需承担责任,确定为境外就业公民提供额外保 障,引入监控系统负责监督创造就业岗位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就该问题制定地 区规划。

81. 根据 2017 年 4 月 27 日内阁决议,采取措施完善企业和组织的劳动保护制

度;根据 2017 年 5 月 24 日的总统决议,设立家庭手工业联合会,向家庭工作者

提供贷款并支持他们的活动;根据 2017 年 7 月 4 日、2017 年 8 月 8 日、2017 年

10 月 14 日的内阁决议,创建统一的电子登记簿对公民累计保险费进行个人核

算,并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现个人工龄的电子核算;使用国家资金建立共和

(15)

国创业活动基础培训中心;批准了关于地区职业培训中心接收失业人员和未就业 居民进行培训以及通过中心培训的程序条例。

82. 劳动部改组为就业和劳动关系部,特别注重发展地区和行业就业规划体 系,确定国家提供新工作岗位的数量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就业安置的配额;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就业的中等专业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在就 业第一年内工资收入的统一社会支付率降低了 50%,在其工作的第二年和第三年 内――25%,预算机构的工作人员除外;采用“电子劳动手册”系统;非国家非 营利组织有权依据许可证有偿提供公民境内外就业的服务;设立就业部公共事业 基金。

83. 为了创造有利于企业家、商业机构及其权利保护体系的条件,共通过了 1 200 多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 156 项法律、138 项总统法令和决议,280 项内阁决 议,在企业与国家机关、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互动过程中采用企业家权利优先的 原则。

84. 2017 年,在国家支持创业的政策推动下,共创造了 33.6 万个新工作岗位。

批准了《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加速发展创业活动、全面保护私人财产和高质量 改善乌兹别克斯坦商业环境的计划》。

Е 41. 健康权

85. 正在完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推行世界卫生组织为应对疾病全球传播制定 的国际医疗卫生条例。根据 2016 年 2 月 24 日的总统决议,卫生部设立包括残疾 儿童、退伍人员、老兵、孤寡老人在内的残疾人医疗社会援助局。根据 2017 年 9 月 12 日、2017 年 9 月 18 日的内阁决议,批准了新的《卫生部条例》,采取措 施改进国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修制度,主要通过派遣医疗人才赴国外先进医疗 科学机构进修并吸引外国专家来乌兹别克斯坦的方式进行。

86. 根据 2017 年 4 月 1 日的总统决议,确定了私人保健的主要任务和方向,批 准了不能由私人医疗机构实施的某些医疗活动清单,以及《关于采取措施刺激私 营医疗保健发展的计划》,其中包括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免除所有种类的税收 以及强制扣款支付给国家信托基金,使用闲散资金为私营医疗组织配装现代化设 备,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医疗服务。

87. 根据 2017 年 6 月 20 日的总统决议,采取了主要措施改进向居民提供的专 业医疗救助、扩大农村地区公民享有专业医疗中心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机会。专业 医疗中心的法律地位已经从股份公司形式转变为国家机构,成为共和国医疗机构 相关专业领域的主要医疗机构。批准了《2017-2021 年进一步发展居民专业医疗 援助计划》。

88. 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了加强居民生殖健康的系统工作,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的总统决议,批准了《2018-2022 年早期查明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国家计

划》,该计划允许孕妇进行多次孕期超声检查,降低先天性畸形儿童的出生。正

在实施 2014 年 8 月 1 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生殖健康、保

护母亲、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的 2014-2018 年国家计划的总统决议。

(16)

Е 51. 教育权

89. 在乌兹别克斯坦,各级教育质量都在提高,这一领域的国家管理体系也正 在完善。2017 年 8 月 8 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民教育部活 动》的总统决议。重新修订了人民教育部及其区域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构成。根据 2017 年 9 月 9 日的总统决议,通过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条件下创建新型学前教 育机构、加强其与企业主体的直接联系并与之签订儿童食品供货合同,对学前教 育制度进行改革;批准了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制度的“路线图”。根据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总统令,成立学前教育部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相应 部门。

90. 根据 2017 年 3 月 14 日的总统决议,通过撤销效率低下的学校并采取措施 向做好高校升学准备的中学提供支持来进一步完善模范学校的教学过程。根据 2017 年 4 月 20 日的总统决议,批准了《2017-2021 年高等教育制度综合发展计 划》,该计划规定采取措施加强高等教育机构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组织新形式的 进修并提高大学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设立监督教育质量的国家监察机关。

91. 根据 2017 年 3 月 15 日的总统决议,确定了非国家教育服务的任务、实施 的条件和原则以及对参与此项活动的法人的要求,规定了此类教育机构的税收和 其他福利以及国家对其活动的全面支持形式。

F 11 – F 14. 提高妇女地位

92. 国内正在实施一贯的措施加强可靠保护妇女权利的保障:妇女委员会关于 修订《家庭法典》的建议(主要涉及男女结婚年龄相同的规定)已提交立法院审 议,《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保障法》法案通过了额外的法律鉴定,起草了

《预防家庭暴力法》草案。《家庭法典》规定了将女性适婚年龄降低一岁的依据 (怀孕、生育,宣布未成年人完全有能力(解放)),《刑法典》第 125

1

条和《行政 责任法典》第 47

3

条规定违反适婚年龄方面的立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93. 特别注意保证妇女的劳动权利:《劳动法典》第 68 条规定加强对有未满 14 岁和残疾儿童的单亲和多子女父母、专科学校和大学毕业生(包括女生)、人口贩 运受害者(特别是女性)的就业保障。《劳动法典》第 84 条规定,在雇用孕妇、

子女未满 3 岁的妇女、专科、中等学校和大学的毕业生时,可不安排试用期。

2017 年 12 月 5 日的内阁决议规定了公民自治机构与青年联盟、妇女委员会以及 居民、青年和妇女劳动和就业机构之间的互动规则。

94. 《行政责任法典》规定了父母及其替代者阻碍包括女童在内的儿童接受普 通和中等职业义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公民自治机构设立了妇女工作委员会、公 共监督委员会,8 700 名顾问为妇女提供法律、心理和其他援助,并协助她们就业。

95. 完善收集、分析和总结性别统计数据的制度,以便根据人口学、卫生、教 育、就业、社会保护、社会政治生活、创业等领域的 176 项指标在 9 个战略方向 框架内对两性平等领域所取得的进展进行监测。统计汇编《乌兹别克斯坦男女》

已定期出版,在国家统计委员会官方网站 www.stat.uz 开设了“gender.stat.uz”版

块,这是一个在国际专家参与下就收集和分析性别统计数据问题对国家机构和非

政府组织代表进行培训的系统。

(17)

96. 2017 年 3 月 16 日,根据政府决议批准了新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主席职责条例》,负责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并增强 妇女的社会法律和社会政治积极性。2017 年,批准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消除对 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第五次国家报告的审议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2018 年 2 月 2 日通过了旨在完善妇女委员会活动的总统令,批准了《采取措施 支持妇女和加强家庭制度的综合计划》。

F 31. 儿童:定义、一般原则、保护

97. 通过了《托管和监护法》、《国家青年政策法》、《防止儿童接触有害其 健康的信息法》等法律。

98. 根据《国家青年政策法》,14 岁到 30 岁年龄段属于青年人,国家有义务创 造条件为年轻人提供社会支持,保护青年一代的个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以及自由和合法利益。《防止儿童接触有害其健康的信息法》(2017 年)定义 了“儿童”的概念――18 岁(成年)以下人员,主要方向是防止对儿童意识进行非 法的信息和心理影响、操控儿童、传播煽动儿童进行反社会活动的信息产品,以 及防止这方面的违法行为。已采取措施通过在《家庭法典》中加入下列有关缩减 逃避赡养费的时限(期满后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在儿童达到成年期间提前支付 赡养费等相关条款来保护儿童的财产权。规定追究宣传暴力和残酷邪教、儿童色 情制品以及阻碍儿童接受普通中等义务教育的相关责任。

99. 根据 2017 年 2 月 3 日的总统令,确定了公民自治机构在教育年轻一代并保 护其免受思想威胁方面的任务,设立了公民自治机构负责青年事务的副主席之 职,还批准了《进一步完善公民自治机构活动综合措施方案》,主要涉及以下问 题:防止忽视和侵犯儿童和青少年,保护他们的权利,对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以及 向多子女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支持的质量进行公共监督。

100. 在打击儿童和青年犯罪框架内,内务部设立青年事务副部长和地方内务机 构负责青年事务的各地区处室的副处长之职,并采取措施加强执行权力机构直属 未成年人事务部门间委员会的活动地位。

F 33. 儿童:防止剥削

101. 根据《体面劳动国别计划》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和世界银行之间的协议,国 际劳工组织专家每年对收棉花时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的情况进行监测(2013-2017 年),这表明国内已经取消了使用童工收棉花的惯例以及使用强迫劳动的事实。

自 2015 年 9 月以来,劳动部国家劳动监察局热线电话 8-371-2000-601 和该部网 站 www.mehnat.uz 上的“在线顾问”投入使用。2016 年,通过了《2016-2018 年 采取措施改进农业工人劳动条件及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计划》;《2016 年确保执 行乌兹别克斯坦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劳动公约的行动计 划》;通过了《关于采取实际措施进一步强化与国际劳工组织就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代表团参与国际劳工大会第 105 届会议事宜合作的计划》。

102. 2013-2016 年进行的监测证实,政府正在采取有效的禁止措施和广泛的宣

传活动防止在收棉花期间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国际专家指出:儿童和全体居民

对其权利的认识提高,同时为了提供信息并解决有关违反公民劳动权利的任何投

(18)

诉由工会联合会和劳动部建立了居民反馈机制。反馈机制的信息资源已经创建并 正在有效运行(网站 www.fbm.uz)。

103. 2017 年 2 月,国际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向国际劳工大会 第 106 届会议提交的报告发布,报告中,委员会对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和社会伙伴 所作各项承诺得以落实表示欢迎。通过了童工问题协调理事会 2017 年的综合措 施计划,以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体面劳动计划》和《采取技术措施落实国 际劳工组织实施公约与建议书专家委员会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第 105 号公约和第 182 号公约建议的计划》。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和国际 劳工标准,2017 年 10 月 4 日的参议院决议批准了《确保公民有保障的劳动权利 的综合措施》。

104. 参议院关于成立保护公民劳动权利议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S. 阿尔德科娃)。

F 34. 未成年人司法

105. 立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采取量刑从轻和人道的标准。根据《刑法典》第 81 条的规定,对 18 岁以下囚犯,只能适用 8 种规定惩罚中的三种:罚款、劳教、

监禁。对未成年人囚犯不能使用额外的惩罚。不能对 18 岁以下囚犯实施长期监 禁和终身监禁。根据《刑法典》第 55 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被认定为 属于可减轻处罚的情形。

106.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558 条,只有在未成年人被指控犯有可能被判处 五年以上监禁的故意犯罪行为且其他预防措施无法确保被告人的适当行为时,作 为预防措施的拘留或软禁方可用于未成年人。

107. 《刑事诉讼法典》第 237 条规定,可采用将未成年人送回家长、监护人、

受托人或儿童机构负责人处照看的预防性措施。在对未成年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过 程中确保:法定代表和律师的强制参与,教师或心理学家参与讯问;邀请(被告 工作或学习的)企业、机构、组织以及部门间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的代表参与诉讼。

108. 在未成年人拘留场所保障完善的物质和生活条件,提高伙食标准,未成年 人每天有放风时间,在这期间他们可以参加体育运动和体育比赛,观看电视节 目,严格遵守被拘留者和囚犯分开关押、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的原则。

109. 分析显示,2000-2016 年期间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了 43%,参与犯罪的未 成年人人数下降了 34%。

F 4. 残疾人权利

110. 乌兹别克斯坦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是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的人权平

等。2016 年 12 月 26 日颁布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社会服务

法》确定了国家机关体系及其提供社会服务的权限;根据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

残疾人及居住在“Muruvvat”和“Sakhovat”寄宿房屋的老年人提供社会支持的

内阁决议,设立了支持上述机构的监护人委员会,并明确了共和国监护人委员会

的任务。

(19)

111.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2017 年 12 月 1 日通过了《关于采取措 施从根本上完善残疾人国家援助体系》的总统令,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残疾 人权利法》草案和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措施:批准了《关于进一步 完善残疾人援助体系和加强保护残疾人权利和自由的综合措施方案》;在各地区 设立了培训手语和盲文字母表的专门课程,开发了特殊的计算机程序,考虑到残 疾人特点的网站,采取措施为公共交通工具装配残疾人专用设施。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禁止购买不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客运交通工具,大学对残疾学生的招生 配额为 2%,残疾企业家的固定税率定为最低月工资的 50%;卫生部设立了残疾 人援助基金会;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采用关于残疾人数据的统一电子登 记簿。

问题

112. 国家和社会的首要任务是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7-2021 年五大优 先发展方向行动战略》。

113. 2017 年 12 月 22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给乌兹别克斯坦议会的咨文中 提到人权和自由领域的基本国家优先事项是:1)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机关 活动的法律框架发生根本改变的基础上,改进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家制度;

2) 通过改进政府机构在这一领域的活动,从根本上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并扩大

服务范围;缩减一百多个国家和经济管理机构,加强对国家机关活动的公共监

督;3) 通过设立总统直属发展民间团体的公共咨询委员会增加非政府组织在解

决公民问题、支持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加快通过《公共监督法》并在所有国家

机关设立公共理事会。

(20)

缩略语表

БДИПЧ 民主机构与人权办公室 ВВП 国内生产总值

ВИЧ/СПИД 艾滋病毒/艾滋病 ВОЗ 世界卫生组织 ВУЗ 高等学校,大学 ГА ООН 联合国大会 ГПК 民事诉讼法典 ИВС 临时监禁隔离室 КоАО 行政责任法典 МВД 内务部 МИД 外交部 МОМ 国际移民组织 МОТ 国际劳工组织 МРГ 跨部门工作组 ННО 非政府非营利组织 НПД 国家行动计划

НЦП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 ОБСЕ 欧安组织

ОИС 伊斯兰合作组织 ПРООН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СК 家庭法典

СМИ 大众媒体 СНГ 独联体 СПЧ 人权理事会 ТК 劳动法典

УВКПЧ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УИК 刑事执行法典

УК 刑法典

УНП ООН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УПК 刑事诉讼法典

УПО 普遍定期审议

ЦИК 中央选举委员会

ЦРТ 千年发展目标

(21)

ЦУР 可持续发展目标 ШОС 上合组织

ЮНДАФ 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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