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學 校 而 提 供 的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目 的
1 . 政 府 提 供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 旨 在 為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精 簡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以 暫 代 休 假 教 師 的 行 政 程 序 , 以 及 讓 學 校 靈 活 地 選 擇 是 否 凍 結 不 超 過 1 0 % 的 教 員 編 制 以 申 領 現 金 津 貼 。 學 校 將 得 到 更 多 財 政 支 援 和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 以 便 策 劃 人 力 調 配 工 作 、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專 業 培 訓 、 舉 辦 學 生 學 習 活 動 , 以 及 聘 用 不 同 類 別 的 員 工 。 特 色
2 . 政 府 在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之 下 , 向 每 所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提 供 一 筆 全 年 經 常 性 現 金 津 貼 , 以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暫 代 放 取 核 准 假 期 的 合 資 格 教 師 。 有 了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 學 校 無 須 再 就 休 假 少 於 3 0 日 的 教 師 申 請 發 還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的 款 項 。 學 校 可 就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以 暫 代 放 取 3 0 日 或 以 上 分 娩 假 期 、 病 假 及 其 他 核 准 假 期 的 正 規 教 師 ,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發 還 款 項 。 如 教 師 休 假 3 0 至 8 9 日 , 學 校 可 獲 發 還 聘 請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的 款 項 ; 如 教 師 休 假 9 0 日 或 以 上 , 學 校 則 可 獲 發 還 聘 請 月 薪 臨 時 代 課 教 師 的 款 項 。
3 . 學 校 在 事 先 取 得 法 團 校 董 會 、 大 部 分 教 師 及 家 長 的 同 意 , 便 可 選 擇 凍 結 不 超 過 1 0 % 的 核 准 教 員 編 制 , 以 申 領 經 調 高 津 貼 額 計 算 的 現 金 津 貼 。 至 於 現 有 的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 則 由 為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提 供 的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取 代 。
使 用 範 圍
4 . 學 校 可 運 用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聘 請 臨 時 代 課 教 師 或 與 教 學 有 關 的 人 員 , 亦 可 完 全 自 行 決 定 運 用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購 買 與 教 育 相 關 的 服 務 或 聘 請 社 工 、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和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專 業 導 師 等 人 員 , 以 配 合 校 本 需 要 及 各 項 新 措 施 包 括 新 的 高 中 教 育 學 制 的 要 求 。 若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用 作 聘 請 員 工 , 則 員 工 薪 酬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及 《 僱 傭 條 例 》 賦 予 的 任 何 法 定 福 利 所 構 成 的 開 支 , 應 以 該 筆 津 貼 支 付 。
2
使 用 原 則 及 規 則
5 . 與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相 似 , 學 校 須 確 保 每 項 支 出 均 使 用 得 宜 , 且 切 合 教 育 需 要 , 並 應 審 慎 兼 顧 學 生 與 員 工 的 利 益 。 學 校 亦 應 確 保 開 支 總 額 不 超 逾 津 貼 額 , 並 盡 量 避 免 出 現 赤 字 。 若 有 赤 字 , 學 校 可 使 用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餘 款 填 補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開 支 , 如 仍 有 赤 字 , 則 須 由 學 校 本 身 的 經 費 填 補 。
計 算 及 調 整 方 法
6 .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由 以 下 兩 個 部 分 組 成 ︰ ( a ) 全 年 經 常 性 現 金 津 貼 ( T R G - A R )
主 要 用 以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以 暫 代 休 假 教 師 ,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2.5 個 工 日 x
核 准 編 制 內 的 教 師 數 目 及 以 特 定 用 途 *聘 請 的 臨 時 教
師 數 目
x 代 課 教 師 所 屬 職 系 人 員
的 日 薪
* 特 定 用 途 指 經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納 入 計 算 津 貼 範 圍 而 聘 請 的 臨 時 教 師 。
( b ) 可 供 選 擇 的 現 金 津 貼 ( T R G - O p t ) 用 以 凍 結 職 位 ,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將 會 凍 結 的 個 別 教 師 職 位1
x x (i)至 (iii )項
詳 述 的 個 別 津 貼 額 凍 結 期
( i ) 永 久 凍 結 職 位 ︰ 選 擇 一 經 作 出 , 不 得 撤 回 。 津 貼 額 以 有 關 職 位 的 中 點 薪 金 2計 算 ;
( i i )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3 0 至 8 9 日 ︰ 津 貼 額 以 代 課 教 師 的 標 準 日 薪 計 算 ; 以 及
1 可凍結的教師職位不包括校長、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學生輔導教師及小學課程統籌主任職位。
2 學位教師及助理小學學位教師的中點薪金分別為總薪級表第 26 點及第 23 點;而文憑教師的中點薪金為 總薪級表第 19 點。
3
( i i i )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9 0 日 或 以 上 ︰ 有 關 職 位 如 屬 基 本 職 級 , 津 貼 額 以 臨 時 教 師 的 平 均 月 薪 點 3計 算 ; 有 關 職 位 如 屬 晉 升 職 級 , 津 貼 額 則 以 有 關 晉 升 職 級 的 起 薪 點 計 算 。
有 關 永 久 及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的 詳 情 , 學 校 應 按 照 附 件 I「 凍 結 教 師 編 制 以 申 領 可 供 選 擇 的 現 金 津 貼 的 工 作 流 程 」內 所 載 列 的 程 序 辦 理 。 7 . 現 有 的 資 助 學 校 會 於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後 下 一 學 年 , 開 始 獲 發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 至 於 新 學 校 , 則 會 在 學 校 開 辦 時 開 始 獲 發 該 津 貼 。 8 . 用 以 計 算 可 供 選 擇 現 金 津 貼 的 平 均 月 薪 點 將 每 三 年 檢 討 一 次 ,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訂 。 至 於 代 課 教 師 標 準 日 薪 及 用 以 凍 結 職 位 的 各 項 津 貼 額 的 實 際 金 額 , 則 會 根 據 公 務 員 薪 金 調 整 。
會 計 安 排
9 . 全 年 經 常 性 現 金 津 貼 在 每 季 ( 即 九 月 、 十 一 月 、 二 月 及 五 月 ) 發 放 。 可 供 選 擇 的 現 金 津 貼 則 按 學 校 每 宗 申 請 處 理 , 亦 是 按 季 發 放 。 1 0 . 學 校 如 需 就 放 取 3 0 至 8 9 日 分 娩 假 期 、 病 假 及 其 他 核 准 假 期 的 正 規 教 師 申 請 發 還 聘 請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的 款 項 , 應 填 寫 附 件 I I 的 申 請 表 格 ( E D B 表 格 1 1 0 號 ) 。 學 校 如 需 就 放 取 9 0 日 或 以 上 假 期 的 正 規 教 師 聘 請 月 薪 臨 時 教 師 , 請 提 交 聘 任 表 格 。 該 表 格 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 h t t p : / / w w w . e d b . g o v .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教 職 員 → 聘 任 事 宜 ) 。
1 1 . 擬 凍 結 教 師 職 位 以 申 領 可 供 選 擇 現 金 津 貼 的 學 校 , 應 填 寫 附 件 I I I 的 申 請 表 格 。
保 留 餘 款
1 2 . 學 校 可 累 積 餘 款,但 累 積 款 額 不 得 超 過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在 該 年 度 全 年 撥 款 額 3 倍 。
1 3 .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餘 款 不 得 轉 移 , 並 不 得 作 該 項 津 貼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該 津 貼 的 儲 備 金 必 須 獨 立 存 儲 , 以 作 監 控 和 審 計 的 用 途 。 學 校 絕 對 不 得 把 擴 大 營 辦 津 貼 及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儲 備 金 帳 戶 款 項 互 相 轉 帳 , 以 逃 避 每 個 儲 備 金 帳 戶 的 餘 款 額 不 得 超 逾 許 可 水 平 的 規 定 。
3 在資助小學暫代助理小學學位教師和文憑教師的臨時教師的平均月薪點分別為總薪級表第 25 點及第 18 點。至於資助中學,暫代學位教師和文憑教師的臨時教師的平均月薪點分別為總薪級表第 24 點及第 19 點。
4
問 責 制
1 4 . 領 取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學 校 應 在 校 務 報 告 內 根 據 學 校 本 身 情 況 及 校 本 目 標 闡 述 運 用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情 況 。 學 校 應 開 立 獨 立 的 分 類 帳 , 記 錄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下 所 有 收 支 項 目 。
1 5 .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須 就 任 何 不 當 使 用 公 共 資 源 ( 包 括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 的 情 況 問 責 。
1 6 .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 在 運 用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採 購 與 教 育 相 關 的 服 務 時,須 遵 守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 / 2 0 1 3 號 有 關 採 購 程 序 的 規 則 及 規 定 。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在 學 校 調 整 班 級 數 目 後 的 修 訂
1 7 .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如 在 九 月 出 現 調 整 班 級 數 目 的 情 況 , 其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 包 括 全 年 經 常 性 現 金 津 貼 及 可 供 選 擇 的 現 金 津 貼 ) 將 會 按 修 訂 後 的 教 師 人 手 編 制 作 出 相 應 的 調 整 。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附 件 I V 。 此 外 , 若 學 校 出 現 過 剩 教 師 , 學 校 應 按 現 行 有 關 通 函 內 列 出 的 安 排 , 盡 早 修 正 過 剩 教 師 的 情 況 。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