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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489 臺北市朱崙街20號 承辦人:楊金昌
電話:02-87711019 傳真:02-8772870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體字第102001340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專任運動教練於核薪後逾教示條款所定30日後再行檢 具新事證得否予以採計,辦理改敘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辦理,兼復貴局102年5月 7日南市教人字第1020406347號函。
二、公、私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部分未於本辦法 規範,該段年資依本部98年2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800 15207號函釋示,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 資採計提敘之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級。理由:
(一)依本部82年2月13日台(82)人字第07291號函規定:「公 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 師年資,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
,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 計提敘薪級。
(二)復依本部87年10月1日台(87)人(一)字第7096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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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規定:「中小學教師曾任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 年資,得比照曾任公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年資採計 提敘之方式辦理採計提敘薪級。」
(三)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有關公立中小學依「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採 計曾任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比照上開函釋規定 辦理;另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尚無法採計職前曾任中 小學代理教師年資。
三、改敘後生效日計算方式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規定,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作為生效日。理由:依公立學 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改支:因補繳學經歷 證件或取得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除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外)、各縣市政府、各公私立高級中 學、各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各國立大專校院、各私立技術校院、國立國民小學
、教育部人事處、法制處、體育署學校體育組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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