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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 0 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3 3 11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3 3 20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別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2.應考資格表
3.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4.變更資料申請表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 路報名
103 3 21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請於 103 年 3 月 21 日 前,掛號寄出報名表,
始完成報名程序。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 為憑
103 5 30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6 月 5 日尚未收 到入場證,請電洽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三科。
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 表
103 6 14
| 16
六
| 一
考試開始
二等:6/14~6/15 三等:6/14~6/16 四等:6/14~6/15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二等日程表 2.三等日程表 3.四等日程表 103 6 17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3 6
17
| 21
二
| 六
受理試題疑義 (系統受理申請至下 午 5 時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網路申請
2.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 3.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3 9 2 二
1.第一試筆試預定榜 示日期:103 年 9 月 2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 示日期 需視本 考試典 試委員 會之決 議而定 103 9
3
| 12
三
| 五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103 10 11
︱ 14
六
︱ 二
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 日期
實際測驗日期須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103 10 24 五 第二試榜示預定日期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應考資格 ···3
肆、體格檢查 ···4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5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5
柒、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6
捌、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7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7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1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13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15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18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22
肆、試題疑義 ···23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23
陸、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5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9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30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30
拾、常見 Q&A ···30
附件
附件 1: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34附件 2:應考資格表··· 35
附件 3:二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6
附件 4: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7
附件 5: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8
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39
附件 7: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43
附件 8: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45
附件 9: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47
附件 10: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49
附件 11: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50 附件 12: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2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3 年 3 月 21 日(含當日)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郵戳為憑),如未 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3 年 3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含 103 年 6 月 13 日前畢(結)業者),不得報名本考試。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 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 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90 公分以上、跑走 1600 公尺 494 秒以 內。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30 公分以上、跑走 800 公尺 280 秒以內
。
※ 為利體能測驗應考人取得心肺耐力和有氧運動訓練等正確資訊,考 選部將強化心肺耐力訓練相關資訊置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 區/強化心肺耐力訓練網頁供應考人自行連結參考。有志報考之應考 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 體能測驗。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3 年 3 月 11 日起至 3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收件截止 日期至 103 年 3 月 21 日止(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3 年 5 月 30 日寄發,
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 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 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 詳細確實。
應考人如於 6 月 5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 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選部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 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 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 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
※第一試:
103 年 6 月 14 日(星期六) 至 6 月 16 日(星期一)
※第二試(體能測驗):
預定 103 年 10 月 11 日至 10 月 14 日,實際日期須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第一試
1.二等考試:103年6月14日至15日 2.三等考試:103年6月14日至16日 3.四等考試:103年6月14日至15日 4.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附件 4
、附件 5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3 年 6 月 17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自 103 年 6 月 17 日起至 6 月 21 日止,逾期不受理。
(系統受理申請至下午 5 時止)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肆 項:試題疑義。
6 榜示
※第一試預定 103 年 9 月 2 日 榜示。
※第二試預定 103 年 10 月 24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 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
,請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伍 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四、各類別錄取標準及人數,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表詳見附件 2。
二、應考年齡:
二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42 歲以下
(即民國 61 年 3 月 10 日以後至 85 年 6 月 13 日以前出生者)。
三等、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
(即民國 66 年 3 月 10 日以後至 85 年 6 月 13 日以前出生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 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 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 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 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六、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第7條但書規定情事。
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 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向試務機關 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
二、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 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 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65.0 公分,女性不及 160.0 公分者。但具原住民 身分者,男性不及 158.0 公分,女性不及 155.0 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 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 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
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
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三)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十四)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伍、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 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 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合格標準者,依總成 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 員,列入候用名冊。
四、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 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 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 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第一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 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 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90 公分以上、跑走 1600 公尺 494 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30 公分以上、跑走 800 公尺 280 秒以內。
七、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合格標準
,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二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二、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
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
)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國文」科目採混合式試題者,其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 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 式命題、閱卷。
五、各等別「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時。
六、二等考試「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憲法、英文各占 50﹪,考 試時間 2 小時。
七、三等考試「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 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30
﹪,英文占 40﹪,考試時間 1 小時。
八、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採測驗式試題,其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各占 50
﹪,考試時間 1 小時。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 已完成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自100年1月起開始實施,惟該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 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
請自行上網參閱。
柒、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8、3949 傳真:(02)2236141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系統 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8、2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02)28053990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5
網址:http: //www.csptc.gov.tw
捌、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第一試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 等 8 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報 名後不得更改。
二、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集中於臺北考區應試。
三、入場證寄發:預定 103 年 5 月 30 日寄發,應考人如至 6 月 5 日尚未收 到,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
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 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 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 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四、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5 月 30 日以後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之「試區查詢」項下查 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玖、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3 年 3 月 11 日起至 103 年 3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
,收件截止日期至 103 年 3 月 21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請下載、列印 報名書表郵寄報名。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應繳費用及文件:
報名費:二、三等考試新台幣 1,100 元、四等考試 1,000 元;後備 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 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 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
網路 ATM 繳費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應考人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 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繳款 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第壹項「報名費繳款說明及 應注意事項」。
報名履歷表1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國民身分證影本(
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 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應考等別及 類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學歷證件
※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含 103 年 6 月 13 日前畢(結)業者),不得報名本考試。
⑴報考二等考試者,應繳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⑵報考三等考試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 影本。
⑶報考四等考試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畢業證書影本。進修補校畢(結)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 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明書不採。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 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⑸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Ι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
(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尉以上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
,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 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 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 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Π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 件(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者,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 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⑹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請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
2.本(103)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⑴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 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⑵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請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
勿申請暫准報名。
⑶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3 年 6 月 13 日以前,始符合應 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⑷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103 年 6 月 14 日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 02-22361413)或 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請至遲於同年 7 月 8 日前(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 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 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⑸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類別
、入場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考試及格證書:
⑴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滿 3 年資格報考三等(四等)考試者,或以高等(普通)檢定考 試及格資格報考者,請繳驗考試及格證書。(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 舉行前一日止(民國 100 年 6 月 13 日前)。)
⑵依據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第3款及第14條 規定,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
,得參照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或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報考 三等考試或四等考試;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及格證書影本者,得參照四等考試應考資格第2款,報考四等考試。
4.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 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 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外,並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戶 籍謄本(原住民)、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 庭證明或退伍證明等文件影本。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等別、類別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應 繳驗:
⑴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 譯本(如不便驗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
⑵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⑶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⑷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6.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 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 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 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 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2)。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 重複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3.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簡 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於限期內補提證明文件,並由考選部身心 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審議。
4.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貳、申請特 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所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須與所繳應 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 關申請更正,或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據以報考。
「考區」欄,限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 東等 8 考區擇一勾選。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 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別編號」、「應考類別」欄,請參照附件 1 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 用名額表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 寫,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 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申請特別試場 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並列印「特別照 護措施申請表」併同報名書表郵寄。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 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第貳項「申請特別試 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六、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件 10),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傳
真電話:(02)22361413)。
七、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 錯誤,然後按:
1.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或暫准報名申請書等)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平放入報名信封內(需自行備妥 B4 大型信封 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上),並以掛號郵寄,如以平信郵遞 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等別、類別編號、
應考類別是否無誤,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 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連絡請詳實填寫 103 年 10 月 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 Email。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經考選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 4 條規定,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 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者逕予退 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外,亦得 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後,請務必來電向承辦單位確認補件資料無誤。
拾、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本 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 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說明 如下:
二等及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 22 個月,預定 104 年 2 月於中 央警察大學實施;實務訓練 2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 1 週內實施
,合計 24 個月。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1.教育訓練 12 個月,預定 104 年 1 月實施,「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 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
四、五總隊、「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 6 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 1 週內實施
,合計 18 個月。
2.上述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將視實際考試錄取 人數暨受訓人數而定,原則上為保安警察第一、四總隊,第五總隊次 之,受訓地點意願選填時間及作業方式另於本項考試錄取受訓通知書 函之附件告知,逾期選填者,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逕為安排,不得異 議。
三、本項考試各等別、類別錄取人員,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 益等,依保訓會核定之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各類 科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請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csptc.gov.tw)查閱(路徑: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 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取得資格範圍及限 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 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 3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 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 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 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七、本項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八、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 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 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 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 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 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 103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人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摘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條文:
第 6 條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
、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
機關協助辦理。
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 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 情等適應能力。
第 10 條之 1 第 6 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 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四、曾犯刑法第 268 條、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第 267 條、第 350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 6 條第 1 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 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
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 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 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 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證明)影本。
2.原住民:請檢附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 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 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 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 費減半優待。
二、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 商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 依報名等別不同繳交報名費,並依應繳費用別(全額或半價優待)於 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於報名 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便利商店繳款:包 括 7-11、 全 家 、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郵局櫃檯繳款。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透過 ATM 進行轉帳。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㈧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三、繳款流程
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一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融
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依報名 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 裝。(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 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 繳款流程如下: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 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帳務問 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特別注意事項:
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 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網路 ATM 繳 款憑證,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
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
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繳款單上之繳費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 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所附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 是否相符。
接獲考選部補繳報名費用通知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 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註明本項考試名稱、所 報考等別、類別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 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 11。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其規定如下:
第 1 點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 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十七點辦理。
第 3 點 為審議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之疑義案件,本部應 成立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 組)。
審議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三至 十七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 礙團體代表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
審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級職員遴派兼 任。所需其他工作人員,就本部員額內派兼之。
審議小組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學 校、團體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及受邀 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 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 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 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 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 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12)及相關證明文件:
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 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有聲電子計算器。
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 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7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考 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8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試卷(卡
)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 閱:
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 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 答結果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 服務工作。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適用桌椅。
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 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 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 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
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 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 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 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 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 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 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 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 定後,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第 18 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12)。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 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 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 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 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 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肆、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 有疑義,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103 年 6 月 21 日下午 5 時前)向考選部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 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申 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 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檔案格式:JPG。
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重 要者上傳)。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 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 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
」,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 掛號(103 年 6 月 21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三科)申請(信封上請註 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 須知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詳如附件 7、附件 8)。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 求提供參考答案。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第一試筆試預定民國 103 年 9 月 2 日榜示,第二試體能測 驗預定 103 年 10 月 24 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二、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即來電洽詢。各節次均缺考之應 考人即不予寄發。
三、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應考人如欲申請複 查成績,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 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件 9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 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提出,以 1 次為 限,逾期不予受理(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 依附件 9規定之格式辦理)。
四、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 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
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9)並 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 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 碼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 繳交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
查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 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 出。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 列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 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 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 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 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 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 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 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